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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群众住房需求

发布时间:2021-03-06 14:54:50

① 保障性住房能根本解决人们的住房问题吗

保障性住房,是与商品性住房(简称商品房)相对应的一个概念,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所提供的限定标准、限定价格或租金的住房,由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政策性租赁住房构成。与商品房相比,保障性住房制度还很不完善,为此,我国已经提出要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进一步改善人民群众的居住条件,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可见国家推行的保障性住房,其目的是为了保障低收入人群的基本居住需求,缓冲商品房价格虚高带来的社会压力。但由于管理制度的楼同导致保障性住房的分配偏离了它的初衷,反而导致社会压力的加重。这是因为管理制度的漏洞所造成,而非保障性住房政策的问题。 保障性住房政策并不违背经济发展规律,而是对快速发展的住房市场的一种有益的调节措施,可以起到平衡市场,调节价格的良好作用。但是仅仅依靠保障房是无法彻底解决住房问题的!

② 关于保障性住房的几个问题

保障性住房 算是稳定的住房吧
~自己房子都算吧~

③ 如何保障中低收入者的住房需求

建立覆盖全体城镇居民的住房保障体系
1、合理界定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对违规住房进行全面清理整顿。
(1)住房保障对象的确定。家庭是确定住房保障对象的基本单位。社会住房保障的对象,从狭义上讲,是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保障的对象;从广义上讲,它应包括所有无法从市场获得住房的中低收入家庭,既包括具有城镇户口的“城镇居民”,也包括城镇中大量流动的非户籍人群。现在,不少城市都在逐步扩大住房保障对象的范围,即逐步由户籍最低收入家庭扩大到中低收入家庭。然而,对于非户籍的外来流动人口都没有涉及。解决好中低收入人群,包括外来人口低收入人群的安居问题,对社会的健康和谐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因此,政府所制定的住房保障政策不应以户籍为界限,而应积极主动地制定长远规划和有效措施解决中低收入人群的住房问题。在具体的政策实施时,应当将住房保障的对象扩大为城镇所有的中、低收入家庭。
(2)住房保障标准的设立。在完善住房保障体系时,应结合当地的社会和经济发展状况,动态地解决好住房保障的标准划分问题。在住房保障的收入线划分上,应采用三条标准线进行控制。这三条线分别是:城镇最低收入保障标准线;城镇最低工资标准线;城镇人均收入标准线。之所以利用这三条线进行控制,是因为城镇最低收入保障标准线是当地最低居民生活标准线(即维护生存需要的保证),这条线正好可以将户籍以及非户籍的最低收入人群划分出来。城镇最低工资标准线是城市供职人员低收入家庭的收入标准线,可以区分低收入与最低收入家庭。城镇人均收入标准线可以划分出中低收入家庭的范围。目前,由于缺乏客观有效的低收入核定标准,工作上程序模糊、监控不严、违规交易等,使廉租房住进了高收入者,很多经济适用住房落入了并不缺房而只着眼于升值赚钱的“房虫”手里。这不但违背了住房保障政策的初衷,给国家造成了经济损失,同时也制造了“黑色市场”,使违规投机者抢占了真正低收入者的住房资源。因此,政府当务之急是要完善管理监督机制,合理界定城镇低收入人群,对违规住房进行全面的清理整顿。而要解决这个问题,各地政府可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实际收入水平,制定租购的标准。
2、增加廉租房源,严格控制经济适用住房户型标准。近年来,不少城市进行大规模的城市建设和旧城改造,使大批平房和小户型旧楼房被列入拆迁范围内,城区内低价可供出租的房源逐年减少;采用货币化补偿又造成了部分低收入被拆迁户无力购买商品房,只有在市场中租房而居。低价住房需求急剧增加造成了廉租房的有效房源不足。一些大城市的住房租赁市场价格偏高,很多城镇最低收入者获得了廉租房配租资格后,经常找不到房子或无力租住,而政府也没有足够的财力新建足够的廉租住房供廉租家庭使用,这已成为政府廉租住房政策遭遇的最大瓶颈。因此,要想方设法增加廉租住房房源,严格控制经济适用住房户型标准。对于行政事业单位的闲置房、房改腾退房和直管公房清退房等都应纳入今后的廉租住房供应体系。
3、建立和完善中低收入者住房供应体系。对于中低收入者来说,保障他们的居住要求,政府责无旁贷。应该建立一个面向城镇中低收入者的完善的住房供应体系,这个供应体系包括:可售的经济适用住房;可租赁的经济适用住房(即供应低于市场租金的可租赁的经济适用住房,既买不起经济适用住房,也不符合廉租住房政策的城镇居民家庭可以租赁住房);直管公房(充分利用现有直管公房资源,使直管公房作为廉租房的有效补充);进城务工人员、流动人员家庭的租赁住房(建立务工人员、流动人员居住区,租金标准应低于市场租金);覆盖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廉租住房。要将经济适用住房与廉租住房、中低价商品房、二手房的买卖与房屋租售结合起来,并配合相关的税费优惠、金融贷款制度来形成一个完整的、低成本、高效率的社会住房供应体系。
4、扩大住房公积金参与面,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住房互助功能
为推动住房制度改革和建立住房保障体系,国务院于1999年颁布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初衷是通过长期、稳定住房储蓄的建立和积累,发挥资金互助功能,解决广大中低收入职工的住房问题。要加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宣传力度和执法力度,扩大住房公积金的参与面,强制广大城镇职工、进城务工人员参与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使中低收入职工享受到政策的优惠。建立政策性住房金融机构,实现住房公积金在全国范围的调配使用,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互助功能。

④ 如何保障居民住房有效供给

“近年抄来,我国城镇化袭率不断提高,住房需求还在不断扩大,要有效满足这些需求,首先得在供给上下功夫。”山东省住建厅厅长王玉志代表认为,尽管我国居民住房条件已经大幅改善,但努力的空间仍然很大。

推进“两个多”,尚存一些亟须破除的瓶颈。张少康认为,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顶层设计和实施细则有待明确;二是与各种住房供应模式相匹配的土地、税收、金融等相关支持政策还需尽快完善。

⑤ 什么叫满足人民的住房需求

百姓的理解是:人人有房住
政府的理解是:有人有房住

⑥ 政府如何解决人民群众的住房问题

中国政府应当如何解决人民的住房问题
房产国有化 全民租房制

中国的住房问题的根源是中国的改革开放。首先是中国的发展结构产生了格局的变化,城市化进程的过度局部化导致人流的局部化过度集中,于是产生了人口分布的不能协调,在人口相对集中的地带产生了住房的紧张和人口相对稀少的地带产生了住房的宽松。于是城乡两大板块之间的矛盾和各自区域本身的不协调,在随着国家经济的增速发展而日益加剧,体现出人力资源的分配不合理和区域发展的不合理,大量的人口自然迁移导致了发达地区的住房危机和落后地区的住房闲置这种天壤之别的反差。改革开放三十多年以来,中国经济发展的格局已经由传统农业为主体的经济结构演化为现代工业商业为主体的经济结构,从而使中国居民的居住格局已经由乡村为主体的结构转化为城镇为主体的结构,而当前城镇的建筑结构规划却仍然延续着原来的设计思路,改良主义的保障房散落在城市的罅缝中,它当前还在艰难的试运营中,进度极其不明显,于是出现了住房数量与居民数量的严重不协调。加之中国居民的个人收入差距过大,中国购房制度的过度市场自由化,导致住房购置的机会极其不平等,进而导致国民之间拥有房产数量上的富有与贫困的明显拉大。从而极端非人道地出现了时下的房产经济,导致了有钱人可以买得起N套房产,没钱人连一套房产也购买不起;有钱人多余的房产空闲着,没钱人只能在极其廉价的蜗居内苟且偷生的可悲局面。尽管中国政府也关注民生,也同情经济的弱势群体,但是如果只是感性方面的“同情”与“悲悯”,而没有切实改观他们窘迫现状的力度政策出台,那也是算不得真正的“仁政”的。

当前中国的国民之间的贫富差距极大,这不是我在本文中所要阐释解决的问题,当前的中国政府也不可能再像毛泽东当年对资本家和地主等富有者阶层那样革命式地进行财产的剥夺和再分配,在当今的中国,这种情况只能是贫下中层国民的南柯一梦了。那么住房问题是不是也像个人财富问题一样是中国问题的一个死结呢?我本人认为不是,只要中国政府有魄力,中国政府是蛮可以解决这个问题的,在我看来,解决这个问题是不需要中国政府进行制度的革命的,定其性、充其量只算是一个改良主义的改革,那就是推行房产国有化,实行全民租房制!

不要惊讶!大家回想一下,实行土地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之前,中国的每一寸土地不都是国家所有的么?是邓小平规划了包产到户的土地政策,才有了延续到今天的一家一户的按人头分得占有人均土地的现状。我们以之类推,反道而行,为什么不能把一所所私有的房产收归政府所有呢?然后,政府再把这些房产统一管理,根据房产的品质档次,标定合适的出租价格,设置社区管理委员会开展相关直接出租工作,落实按需出租,收取相应租金。这样,有钱人可以去租住豪华的别墅级别的,没钱人可以去租住廉价的普通的。这样以来,不仅可以使城市房产得到最大的实用价值的体现,更重要的是居民可以实现各自住房需求的改善甚至满足。具体实施细则如下:

1、建立健全出租登记联网制度,租赁者便不能操作商务型的转租经营活动了,保障租赁终端的利益最大化,使租赁活动良性化进行;

2、协调好家庭成员的居住面积,控制住家庭型人员的不合理的个体化租赁,从而杜绝恶意租赁侵占现象;

3、把握好长期租赁与短期租赁的关系,保障好家庭型租赁的居住稳定性;

4、建立适度的罚款制度以杜绝国有房产的非自然性损耗,惩治人为性破坏现象。

上面所列的这四点纲要,基本概括全面了国有房产的租赁全过程,可以看出这是一个具有绝对可行性的模式,不会让中国政府感到为难。如果中国政府不在国民的居住问题上做好文章,盲目地一味追求GDP的数值,那也是不可以称作成功的领导组织。中国政府的使命是为人民服务,是发展民生,居住和吃饭是民生的两个最为基本的问题,如果连这一项最基本的民生问题也解决不好,再去谈别的什么更高级的人类需求,那就只是绝大多数人的空中楼阁,少数人的雕梁画栋!三十多年前即已开始的改革开放时至今日,已经使那些所谓的“少数人”富裕起来了,现在是落实那些没有富裕起来的“大多数人”的时候了!如果这“大多数人”的住房和吃饭问题再得不到解决,那只有老天才能知道那些“少数人”发展到什么程度才叫做富裕了!

山东省青年作家、诗人 董晓东
2013年11月19日 于闲雅斋

⑦ 如何保障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

多建保障性住房

⑧ 申请保障性住房需要什么条件

不知道你是哪里的。以深圳为例
(一)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在提出轮候申请之日(含当日,下同)均具有本市户籍。
(二)申请人在提出轮候申请之日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养老保险或医疗保险,不含少儿医疗保险,下同)累计缴费5年以上。申请人属《深圳市人才安居暂行办法》规定的人才的,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累计缴费3年以上,且不受该办法规定的年龄限制;
在2011年6月1日《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后补缴社会保险的时间不纳入累计缴费时间。
(三)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未购买过准成本房、全成本房、社会微利房、全成本微利房、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型商品房等政策性住房,未享受过购房补贴政策;
(四)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未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含商品房、军产房、集资房、拆迁安置房、自建私房、违建住房等)和住房建设用地,且在提出轮候申请之日前5年内未在本市转让过或者因离婚分割过自有住房;
(五)申请人及其配偶无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超生子女的行为。
(六)符合申请条件第(一)、(三)、(四)、(五)项规定的下列申请人、共同申请人,不受缴纳社会保险的时间限制:
1、经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一、二、三、四级残疾人;
2、经民政部门认定的抚恤定补优抚对象。
申请人以家庭为单位提出安居型商品房申请的,申请人的配偶、未满18周岁的子女应当列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人年满18周岁的子女不能列为共同申请人。未满18周岁的子女列为共同申请人的,不影响其成年后单独组成家庭或者达到规定年龄后以单身居民身份申请本市住房保障。
无本市户籍的现役军人,可以以申请人配偶的身份作为共同申请人。
投靠子女取得本市户籍的居民,只能作为共同申请人。
提出轮候申请之日年满35周岁的单身居民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可以以个人名义提出轮候申请。

⑨ 加快推进什么建设,是满足群众基本住房需求

加快推进住房保障和供应体系建设.是满足群众基本住房需求

⑩ 如何保障合理的居住需求

中国的公积金已经具有一定的缴存规模,且在保障居民合理的住房需求方面起到专了重要作用,但是未来仍属保障合理的居住需求。

希望住房的合理需求可以得到有效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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