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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单位是谁

发布时间:2021-03-07 03:17:33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什么性质的单位

事业单位。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十条

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

县(市)不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前款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在有条件的县(市)设立分支机构。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其分支机构应当实行统一的规章制度,进行统一核算。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直属城市人民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

(1)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单位是谁扩展阅读: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八条

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成员中,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建设、财政、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占1/3,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1/3,单位代表占1/3。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主任应当由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人士担任。

第九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

(二)根据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

(三)确定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

(五)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六)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第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职责:

(一)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

(二)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

(三)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

(五)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

(六)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七)承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指定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委托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委托合同。

㈡ 公积金属于政府哪个部门管理

住房公积抄金管理中心归住房袭公积金管理中心(办公室)管理。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直属人民政府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副局级事业单位,负责地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和运作。中心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
(二)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
(三)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
(五)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
(六)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七)承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㈢ 管理住房公积金的部门是什么名称

住房公积金的管理部门是各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条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县(市)不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前款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在有条件的县(市)设立分支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其分支机构应当实行统一的规章制度,进行统一核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直属城市人民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

(3)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单位是谁扩展阅读: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八条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㈣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哪个单位管理

1、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事业单位;归属市政府下的建委管理。

2、是事业单位,也是一个“铁饭碗”,其职责主要是根据国家住建部的大政策,制定本地区有关公积金管理方面的实施细则,包括公积金的缴交、贷款、增值、提取的运作。

3、其业务有点像“银行”的业务,但它是属于政策性的“银行”。

拓展资料

2015年,《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送审稿)》,拟规定,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5%,不得高于12%。 2016年2月21日起,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款利率调整为统一按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执行,上调后的利率为1.50%。

从2017年7月1日起,全国所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按照住建部发布的《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业务操作规程》要求,通过平台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业务。全国所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联网”,通过统一的平台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业务。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北京、上海、福州、广州等20多个城市已经接入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2018年5月15日,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取消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作为住房公积金归集和贷款业务办理要件的通知》。

㈤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事业单位还是行政单位,是什么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直属城市人民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回事业单位。

根据《答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条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县(市)不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前款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在有条件的县(市)设立分支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其分支机构应当实行统一的规章制度,进行统一核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直属城市人民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

(5)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单位是谁扩展阅读: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办妥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㈥ 个人住房公积金交给谁,公积金管理单位叫什么名称

个人住房公积金交给住房公积金管理,公积金管理单位叫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住房公积金性质:

(1)保障性,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制度,为职工较快、较好地解决住房问题提供了保障;

(2)互助性,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能够有效地建立和形成有房职工帮助无房职工的机制和渠道,而住房公积金在资金方面为无房职工提供了帮助,体现了职工住房公积金的互助性;

(3)长期性,每一个城镇在职职工自参加工作之日起至退休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这一段时间内,都必须缴纳个人住房公积金;职工所在单位也应按规定为职工补助缴存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

下列单位及其在职职工(不含在以下单位工作的外籍员工)

1、机关、事业单位;

2、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或经济组织;

3、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

4、外国及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常驻代表机构。

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可以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注:并不是每个社区城市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都允许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交纳住房公积金,具体情况请咨询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

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基数原则上按照缴存人上一年度月平均纳税收入计算。

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㈦ 住房公积金管理局 属于什么单位

住房公积金管理局是属于市委、市政府批准的直属市政府管理的正县级事业单位。

扩展内容: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住房公积金的定义包含以下五个方面的涵义:

(1)住房公积金只在城镇建立,农村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2)只有在职职工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无工作的城镇居民、离退休职工不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

(3)住房公积金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由职工所在单位缴存,另一部分由职工个人缴存。职工个人缴存部分由单位代扣后,连同单位缴存部分一并缴存到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内。

(4)住房公积金缴存的长期性。住房公积金制度一经建立,职工在职期间必须不间断地按规定缴存,除职工离退休或发生《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外,不得中止和中断。体现了住房公积金的稳定性、统一性、规范性和强制性。

(5)住房公积金是职工按规定存储起来的专项用于住房消费支出的个人住房储金,具有两个特征:积累性和专用性。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主要职能:

  1. 贯彻执行有关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法律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拟订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具体管理办法和措施,经批准后实施;

  2. 编制本市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批准后组织执行;编制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报管委会审批;

  3. 编制本市住房公积金的年度预决算,经市财政部门审核,提交管委会审议后组织执行;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

  4. 负责本市住房公积金的统一核算;负责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和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发放,建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信用体系;

  5. 负责提出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经管委会审议后组织执行;经管委会批准后,审核、办理单位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的申请;

  6. 负责本市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增值和归还;负责提出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及办理住房公积金呆坏账核销的申请,经市财政部门审核,报管委会审议通过后组织执行;

  7. 负责提出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上限,经批准后负责组织实施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的调整;

  8. 按规定委托商业银行办理归集、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对受托银行的住房公积金委托业务进行指导、监督和考核;

  9. 监督本市单位住房公积金的建立、缴存情况,对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处罚;

  10. 编制本市住房公积金年度财务报告,报管委会审议通过后,向社会公布;承办市政府及管委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㈧ 住房公积金属于什么单位

住房公积金管理局是属于市委、市政府批准的直属市政府管理的正县级事业单位,负责全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和运作。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按照“管委会决策、公积金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邯郸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要职责是:负责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负责对住房公积金经办银行业务上的管理;承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等。

机构设置
办公室
负责中心党建、纪检监察、廉政建设、宣传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负责中心综合治理、计划生育、安全保卫和工、青、妇工作;负责中心党组及行政工作计划和总结、重要文件和报告的起草;负责重要会议的组织协调及重要文件和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工作;负责对上级部门及中心所属部门的上呈下达工作;负责中心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负责人事及干部任(聘)用管理、员工考核奖惩、专业技术职称管理、工资福利、退休人员管理等工作;负责公文处理、信息动态、大事记、议案、建议、提案和信访接待工作;负责对外联络与接待、人事、文书和业务档案管理、内部制度建设、印信管理、外事及保密、物品采购和发放、行政后勤、会务管理、车辆管理、合同管理、用餐管理等工作;负责分中心、管理部对口业务的指导、管理和机关各处(室)、承办银行的综合协调工作;完成中心领导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任务。
资金归集管理处
负责中心住房公积金核算办法、有关会计规章制度和业务流程的制定与实施;负责会计工作的前瞻性研究,起草调研报告;编制、执行全市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和执行情况报告;;负责支票、有价证券等重要票据的保管;业务票据的交割和整理;负责住房公积金财务、会计报表及统计报表的填报、上报与分析工作;负责建立和核对住房公积金总帐和职工明细帐;负责制定中心年度结息及对帐单发放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审核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开户、封存、转移、缴交比例和缴存基数调整以及停缓缴住房公积金等工作;负责对银行承办网点的指导与管理;负责对会计人员的培训指导和检查考核工作。
信贷管理处
负责拟定住房公积金个贷政策,完善个贷操作程序;负责住房公积金贷款信用体系建立,对贷款进行全过程监督,保证信贷资金安全;负责拟定和执行住房公积金年、季、月信贷规模和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住房公积金贷款评估、考察、审核、发放、回收等工作;负责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逾期管理;负责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明细帐管理;负责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统计报表、信息处理、动态分析、档案管理等相关业务;负责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承办银行及相关单位的组织协调与监督检查工作。
财务处
负责监督审查中心各部门对国家财经法规和市中心财经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负责监督检查中心各部门执行政策、法规、制度的情况;负责对内部住房公积金运作管理业务部门的审计与监督;负责对受托银行归集、贷款业务进行过程性和结果性稽核;负责部门领导及分中心、管理部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负责配合财政、审计部门对中心的检查审计;负责拟定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政策,完善提取管理操作程序,管理并承办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负责中心管理经费预算、决算和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对分中心、管理部经费预算的核定,并对经费支出的合法、合理性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固定资产的登记和管理工作,对分中心、管理部固定资产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负责按时缴纳中心机关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个人所得税等;负责项目贷款的逾期清收管理工作。
稽查处
负责我市住房公积金政策法规的立法调研、起草、修改和解释;负责组织有关经济债权债务方面的法律诉讼活动;负责参加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负责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工作;负责中心行政执法制度及工作业务流程制定;负责组织对公积金缴存情况进行检查,并提出执法意见;负责中心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负责上级对口部门的业务联系。
业务考核管理处
负责中心业务考核管理办法的起草;负责中心各处室年度工作目标的制定及考核;负责分中心、各县(市)区管理部年度工作目标的制定及考核;负责中心内控制度的制定和落实;负责县(市)区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及协调工作;负责县(市)区住房公积金管理政策调整的制定并检查政策法规的落实情况;负责组织协调分中心、县(市)区管理部各类培训及检查;负责上级部门、对口部门对中心的业务考核检查;完成中心领导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任务。
信息技术处
负责中心系统计算机管理信息化方案的制定、研制开发与实施;负责中心系统计算机管理办法、编制操作规程以及系统故障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实施工作;负责计算机系统软件、硬件、网络的运行、维护和病毒防治工作;负责保障公积金业务系统、办公自动化系统、网站系统正常工作;负责住房公积金归集、个贷、提取等业务信息的采集、处理和维护;负责对外信息的查询、发布,社会相关信息的收集、整理和使用;负责电子信息档案的备份和管理;负责住房公积金查询磁卡的制作、发放;负责中心网站的管理、网上留言回复;负责受理、转交网上服务类投诉;负责计算机业务操作人员的技术培训。

㈨ 住房公积金归哪个部门管

住房公积金,复是指国家机关、制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隶属于住建部、财政部和央行三个部门。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公室)管理。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直属人民政府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副局级事业单位,负责地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和运作。中心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

(二)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

(三)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

(五)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

(六)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七)承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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