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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建设采光距离有何规定

发布时间:2021-03-07 05:20:40

⑴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城市居住区建设规范中关于楼距采光的具体要求是什么

1、楼距:楼高的0.7倍,此为南北朝向排列的楼房间距,若东西向则为0.5倍。如前排版房屋的高度为权20米,那么后排房屋距离前排房屋要有14米才符合要求。
2、采光权:指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享有从室外获取适度光源的权利,是人们生活不可或缺的基本权利。采光权是一种相邻权。对此,我国《民法通则》
第83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对于住宅采光的标准,建设部《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修改本)第5条规定,住宅日照应符合如下标准:大寒日不少于2小时,冬至日不少1小时,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你的采光权与楼层无关,只与光照时间
1/2
有关。现在的测定仪器可以在任意有太阳光直射的一天测算出冬至日的光照时间,不足可申请赔偿, 但不一定有权利调换呀。

⑵ 国家规定房屋间隔距离和采光标准分别是多少

按建筑规范,相临房屋的采光间距一般应以相临房屋,较低的房屋一方高度的0.8—1.2计算。

1、如你的房屋高度为10米,而相临的房屋为15米,则基本间距应在8—12米,如相临房屋为8米,则基本间距应在6.4—9.6米之间,当然还有一些实际情况要考虑,请你最好通过当地的规划部门去咨询和办理相关的手续,邻居不同意可以通过规划、房产、居委会等部门和群众组织来协调。

2、建筑间隔有一定规定,出于安全考虑,房屋间距太近,会存在采光差、不通风等问题,同时也存在防火等安全隐患,住宅的布置,通常以满足日照要求作为确定建筑间距的主要依据

房屋间距要合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建筑消防设计规范规定多层建筑之间的建筑间距左右最少为6米,多层与高层建筑之间为9米,高层建筑之间的间距为13米,这是房屋间距上的强制性规定。

(2)住房建设采光距离有何规定扩展阅读

日照、天然采光、遮阳

1、每套住宅应至少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冬季日照。

2 、需要获得冬季日照的居住空间的窗洞开口宽度不应小于0.60m。

3 、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应有直接天然采光。

4 、卧室、起居室(厅)、厨房的采光系数不应低于1%;当楼梯间设置采光窗时,采光系数不应低于0.5%。

5 、卧室、起居室(厅)、厨房的采光窗洞口的窗地面积比不应低于1/7。

6 、当楼梯间设置采光窗时,采光窗洞口的窗地面积比不应低于1/12。

7 、采光窗下沿离楼面或地面高度低于0.50m的窗洞口面积不应计入采光面积内,窗洞口上沿距地面高度不宜低于2.00m。

8 、除严寒地区外,居住空间朝西外窗应采取外遮阳措施,居住空间朝东外窗宜采取外遮阳措施。当采用天窗、斜屋顶窗采光时,应采取活动遮阳措施。

⑶ 房屋采光标准距离

房子室内空间的高度应不低于2.40米,各个楼栋之间的距离不小于楼房的高度乘以0.70系数,如果小于了这回个距离答,会影响室内的采光、通风以及居民之间的生活等。按照国家规定(设计规范)以冬至日照时间不低于1小时(房子最底层窗户)为标准。间距是用于建筑物室外坪至房屋檐口的高度,各个地方在冬至日正午时的太阳高度角。也可以用:楼高:楼间距=1:1.2比值计算。

⑷ 民宅采光法律上有没有规定

法律依据
所谓采光权,通常是指房屋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享有从室外取得适度光回源的权利,答比日照范围更大,没有相关法律规定。审理采光权案件,主要以四部法律为依据:
一是宪法第十九条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二是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的“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风、通行、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2007年10月1日起,《物权法》对采光权进行了明文规定《物权法》规定(第八十九条):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三是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房地产开发必须严格执行城市规划,按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⑸ 国家规定房屋间隔距离和采光标准分别是多少符合其中一项是否可以建房

按建筑规范,相临房屋的采光间距一般应以相临房屋,较低的房屋一方高度的内0.8—1.2计算。

⑹ 关于住宅建筑间距的规定都有哪些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民用建筑总平面规范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第四章 建筑间距<br><br>第二十二条 建筑间距应符合本章的规定,并同时符合消防、卫生、环保、工程管线和建筑保护等方面的要求。<br>建筑间距图示见附录三。<br>第二十三条 根据日照、通风的要求和本市建设用地的实际使用情况,居住建筑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br>(一)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br>1、朝向为南北向的〔指正南北向和南偏东(西)45度以内(含45度),下同〕,其间距在浦西内环线以内地区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0倍,在其他地区不小于1.2倍。<br>2、朝向为东西向的〔指正东西向和东(西)偏南45度以内(不含45度),下同〕,其间距在浦西内环线以内地区不小于主朝向一侧遮挡建筑高度的0.9倍,在其他地区不小于1.0倍,且其最小值为6米。<br>(二)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的间距:<br>1、南北向的间距,在浦西内环线以内地区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7倍,在其他地区不小于0.8倍,且其最小值为6米。<br>2、东西向的间距,在浦西内环线以内地区不小于南北朝向建筑高度的0.7倍,其他地区不小于0.8倍;同时不小于另一建筑高度的0.5倍,且其最小值为6米。<br>3、建筑山墙宽度小于、等于16米的,其间距按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6米的,其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br>(三)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的间距:<br>1、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小于、等于45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br>2、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45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br>第二十四条 多、低层居住建筑底层有商店或其他非居住用房的,其间距计算不得扣除底层高度。<br>第二十五条 多、低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5倍,且其最小值为4米。对按此规定不能满足消防间距或通道要求的,应按消防间距或通道要求控制。<br>第二十六条 在第一类居住用地的低层独立式住宅地区及其紧邻地区进行新建、改建的,其间距不得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4倍。<br>第二十七条 高层居住建筑与低层独立式住宅的间距,在规定范围内保证受遮挡的低层独立式住宅的居室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两小时;与其他居住建筑的间距,应保证受遮挡的居住建筑的居室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一小时(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有关建筑日照的计算规则由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另行制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br>(一)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br>1、南北向的,不小于南侧高层建筑高度的0.5倍,且其最小值浦西内环线以内地区为24米,其他地区为30米。<br>2、东西向的,不小于较高高层建筑的0.4倍,且其最小值为24米。<br>(二)高层居住建筑与多、低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br>1、高层居住建筑与其北侧多、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小于高层建筑高度的0.5倍,且其最小值浦西内环线以内地区为24米,其他地区为30米。<br>2、高层居住建筑与其东(西)侧多、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小于24米。<br>(三)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层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的间距:<br>1、南北向的间距,高层居住建筑与其北侧高层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小于南侧高层建筑高度的0.3倍,且其最小值为20米。<br>2、东西向的间距,高层居住建筑与其东(西)侧高层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小于较高高层建筑高度的0.3倍,且其最小值为20米。<br>3、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6米的,其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br>(四)高层居住建筑与多、低层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的间距不小于20米。<br>(五)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多、低层居住建筑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的间距:<br>1、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小于、等于45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br>2、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45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br>(六)高层居住建筑的山墙与高、多、低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小于13米。<br>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多、低居住建筑的间距符合本条规定的,可不受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六条规定的限制。<br>第二十八条 在符合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前提下,南北向平行布置的低层居住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为6米,低层居住建筑与其北侧多层居住建筑的最小间距为8米,多、低层居住建筑与其北侧高层居住建筑的最小间距为13米。<br>按第二十三条规定计算出的多、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如大于第二十七条规定计算出的多、低层居住建筑与高层居住建筑的间距的,在同等条件下可按较小的间距控制,但须符合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日照条件。<br>第二十九条 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br>(一)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侧或东西侧的,其间距按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控制;<br>(二)非居住建筑(第三十条所列的非居住建筑除外)位于居住建筑北侧的,其建筑间距按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控制。<br>(三)非居住建筑的山墙与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按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控制。<br>第三十条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所和大中小学教学楼与相邻建筑的间距,应保证被遮挡的上述建筑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3小时;浦西内环线以内地区,其间距应保证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2小时。<br>第三十一条 非居住建筑(第三十条所列的非居住建筑除外)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br>(一)高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的间距:<br>1、南北向的,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4倍,且其最小值为24米。<br>2、东西向的,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3倍,且其最小值为18米。<br>(二)高层非居住建筑与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最小值为13米。<br>(三)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最小值为10米。<br>(四)低层非居住建筑与高、多、低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但最小值为6米。<br>以其他形式布置的非居住建筑的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br><br>

⑺ 国家对民用住宅间距及采光有规定吗

国家楼间距规定

房屋前后间距:两楼间距不小于前楼高度的1.2倍计算。 按照国家规定(设计规范)以冬至日照时间不低于1小时(房子最底层窗户)为标准。间距是用建筑物室外坪至房屋檐口的高度/tan(a) a-各地在冬至日正午时的太阳高度角。

房屋左右间距:多层(4-6层及以下)与多层建筑间距为6米,多层与高层(12层及以上)为9米,高层与高层之间为13米。

我国《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第3.1.3条规定日照标准:“住宅每户至少有一个居室、宿舍应每层至少有半数以上的居室能获得冬至日满窗日照不少于1小时”。第5.0.2条规定“住宅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震、管线埋设、避免视线干扰等要求确定。”

(7)住房建设采光距离有何规定扩展阅读:

国家对民用住宅其他方面要求

1、通风。一个房子的居住是否健康、舒适,除了应该有足够的日照时间之外,良好的通风性能也是一个重要的指标。而楼间距过近的话,前楼往往会对后楼的正常通风造成遮挡,使后楼业主的通风需要受到影响。

2、隐私。隐私保护是当下比较受到重视的一个问题,而楼间距过近肯定是对隐私保护不利的。试想一下,你在家里做什么事对面的楼一抬眼就能看个一清二楚,这样的房子住得舒服吗?当然你可以把窗帘拉上,但正常采光又会受到影响,是不是很麻烦?

3、噪音。由于楼间距过近,在两楼之间穿行的行人、车辆的声音会清晰地传进屋内,到了晚上,对面楼的电视声、门铃声、麻将声甚至吵架声你想不听也不行。

4、安全。消防是一个大问题。有一些小区(尤其是老旧小区),楼间距本来就很小,再加上道旁停满了业主的机动车,到了发生火灾时消防车根本就开不进来,只好看着火势蔓延,所以楼间距过近的小区在安全上也是存在重大隐患的。

⑻ 房屋与房屋间的采光距离是多少是如何规定的

房屋的采光间距为相连房屋中较低房屋高度的0.8-1.2倍。

⑼ 高层住宅采光有哪些规定,楼层间隔距离是多少

所谓采光权,通常是指房屋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享有从室外取得适度光源的权利,比日回照范围更答大,没有相关法律规定现阶段一般以民法通则的相邻权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为准。 2007年10月1日起,《物权法》对采光权进行了明文规定《物权法》规定(第八十九条):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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