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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住房保障中心

发布时间:2021-03-07 07:48:04

㈠ 银川市民大厅异地住房公积金

1、目前同一省内的公积金是可以通用的,跨省的公积金贷款目前全国只有四个城市版支持,分别是武汉,南权昌,合肥,长沙。 具体可以电话咨询当地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工作人员!
2、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住房公积金制度实际上是一种住房保障制度,是住房分配货币化的一种形式。
3、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国家法律规定的重要的住房社会保障制度,具有强制性、互助性、保障性。单位和职工个人必须依法履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以及单位为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实行专户存储,归职工个人所有。

㈡ 银川住房保障投资有限公司怎么样

简介:银川住房保障投资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03月27日,主要经营范围为银川市三区(包括滨河新区和开发区)范围内保障房、安置房的建设、开发及运营等。
法定代表人:郝晓军
成立时间:2014-03-27
注册资本:636500万人民币
工商注册号:640100000004225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公司地址:宁夏银川市金凤区北京中路147号房地产交易大厦6层

㈢ 银川市住房保障局对公租房的与房租是多少

银川公租房的房租价格是由当地人民政府决定的。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略低于同地段住房市场租金水平的原则,确定本地区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并定期调整。
第二十条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数额,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确定。

㈣ 银川兴庆区在哪里办理公租房

符合下面的条件的,可去当地房管局申请。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七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需准备材料:
1、《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2、身份证或户口薄复印件;
3、工作单位提供的工作收入证明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
4、住房情况证明;
5、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㈤ 银川市在哪里申请廉租房

首先确定你自己符合 申请廉租房的标准

那么你可以去自己户口所在地的居委会办事处 领取表格或者是住房保障局相关的业务科室领取

然后按要求填写完毕 (一寸照 身份证复印件 户口复印件 低收入证明)

一起交到户口所在地的居委会盖章审核

然后到居委会所属的街道办事处盖章审核

由街道办事处统一送往民政局、住房保障局 盖章审核

㈥ 银川市贺兰县公租房在哪申请

符合下面的条件的,可去当地房管局申请。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七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㈦ 银川60平米的公租房房改需要多少钱

建议去抄咨询银川人民政袭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国家提供政策支持,各种社会主体通过新建或者其他方式筹集房源、专门面向中低收入群体出租的保障性住房,是一个国家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共租赁住房不是归个人所有,而是由政府或公共机构所有,用低于市场价或者承租者承受起的价格,向新就业职工出租,包括一些新的大学毕业生,还有一些从外地迁移到城市工作的群体。

㈧ 银川市公租房最新消息

可以关注当地的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的官方网站获取公租房消息。
公租房申请的相关步骤:回
1、受理。对申请材答料齐全的,申请点应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凭证。
2、初审。自申请点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初审机构完成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初审合格的提交市公租房管理局复审;不合格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复审。市公租房管理局自收到初审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提出复审意见。合格的进行公示;不合格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公示。复审合格的申请人将在市公租房信息网上进行公示,内容包括收入、住房等相关情况,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对公示对象有异议的,市公共租赁房管理局接受实名举报,并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经核查异议成立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5、轮候。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进入申请人轮候库,申请人可在公租房信息网或申请点查询。轮候期间, 申请人工作、收入、住房及家庭人数等情况发生变化,应主动和及时向原申请点如实提交书面材料,重新审核资格。

㈨ 银川的经济适用房在哪里啊在哪申请呢

银川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审批管理,满足本市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和国家计委、建设部制定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列入ZF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享受国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优惠政策所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银川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领导小组是全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的领导机构,下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经住办)设在银川市房产管理局,负责组织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管理工作,银川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房改办)负责购买资格的审查工作。
第四条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行ZF指导价 ,基准价格由开发成本、税金和利润三部分构成。
第五条市价格主管部门依据国家计委和建设部制定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项目开工前核实基准价格及上浮幅度,报经住房领导小组批准后向社会公布。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公布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提高。
第六条本市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对象为具备下列第(一)、(二)项规定,且符合第(三)、(四)(五)项任一项规定的家庭:
(一)具有本市市区城镇户口;
(二)年收入在3.5万元以下的家庭(单身职工居民年收入在1.75万元以下);
(三)无房户;
(四)住房困难户。系指家庭同住人口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21平方米(含本数)以下的家庭;
(五)城市重点工程需要安置的拆迁户。
未婚职工居民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在符合本条所述规定条件的前提下,必须达到法定结婚年龄。
第七条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家庭同住人口人均居住面积超过前条第(四)项规定的,不能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一)已参加房改购房;
(二)已参加集资建房的;
(三)已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含安居工程住房)的;
(四)从外市、县调入,在调出地已参加过房改购房或已享受过其它住房优惠政策的;
(五)单位奖励赠送住房的。
第八条承租公有住房或廉租住房的住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腾退直管公房的,可优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第九条开发建设单位应按规定程序依法取得经济适用住房预售许可证后,方可出售在建的经济适用住房。
第十条居民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必须取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证》(以下简称《资格证》);银川市重点工程被拆迁居民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必须取得由市房管局统一印制的《重点工程拆迁安置审核表》(以下简称《审核表》)。
第十一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购房人,到银川市政务大厅领取银川市经济适用住房购房申请表,按要求如实填写后并附有关的有效证件和证明材料交领表处,申办《资格证》。
购房人取得《资格证》后,可随时申请购买全市任何单位向社会公开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
第十二条市经住办应当制定严格的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证发放程序,并按照程序发放资格证。《资格证》审查发放程序应向社会公示。
第十三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购房者,每户只能申办一个《资格证》。《资格证》有效期为二年。《资格证》只适用本人,转借、转让无效。
《资格证》有效期满后尚未购买到经济适用住房还需购买的,应核发新证。
第十四条城市重点工程需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用以拆迁安置的,建设单位应向经住办提出申请,经核准后,由建设单位向安置居民家庭发放《审核表》,作为该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凭证。城市重点工程由市人民ZF确定。
第十五条申办《资格证》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过程中,购房人及其配偶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中有虚假内容或购房者提供的本人和配偶身份证、户口本等有效证件不实的,由市房改办取消其《资格证》,该单位两年内不得出具申办《资格证》证明;给予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通报批评,同时建议所在单位给予相关责任人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购房者提供虚假证明、证件,骗购经济适用住房既成事实的,由市房改办取消其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市房产管理部门收回其骗购的经济适用住房,依法撤消其房屋产权证书,退还原购房款。无法收回的,由购房者按同年商品房价格补齐差价后,办理商品房屋产权证书。并建议所在单位给予相关责任人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按《银川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办法》执行。交易后,该居民不再享有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
第十八条对经济适用住房开发经营企业,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价格行为的,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及规定进行检查处罚。
第十九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将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给无《资格证》和《审核表》的,由市房管局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商品房对待责令补交ZF给经济适用住房优惠政策的差价款并取消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资格;市计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再向其下达房地产开发任务。
未取得《资格证》或《审核表》购房的,市房屋产权产籍登记部门不得办理产权手续。
第二十条单位利用自有土地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变相销售给社会的,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按商品房价格补交已减免的有关税费,逾期不交的 ,市房屋产权产籍登记部门不得办理产权手续。。
第二十一条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残疾人、社会救济户、优抚对象、下岗职工、教师以及为社会作出突出贡献的各类人员,在同等条件下,各售房单位应优先安排其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第二十二条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销售审批、房屋产权等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视情节轻重,追究当事人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中广网银川4月2日消息 为使经济适用住房真正出售给符合享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中低收入家庭的职工和居民,我市房改办修改和调整了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的相关政策。 具体调整条款有:一、凡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其申请人迁入银川市市区的城镇户口不再受满两年时间的限制。调整为:具有本市市区城镇户口的常住人员(不含被征用土地农转非的人员)。二、对未婚职工、居民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定,不再受女须满28周岁,男须满30周岁的年龄限制。调整为:凡具有银川市市区城镇户口的常住未婚职工、居民,在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时,必须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三、恢复执行《银川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办法》关于对已参加过房改购房、购买过一次经济适用住房、(含安居工程和集资建房)承租公有住房的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超过21平方米的,其本人或配偶不能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定。

增加条款有:将离异无房一方列入中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体系,纳入享受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范畴,但必须具备以下条件:离异前家庭只有一套住房的,离异时间满3年的,无房一方年收入低于1.75万元的,在申请购买时还需增加离婚判决书(或离婚协议书)以及本人工作单位住房证明、工资收入情况等要件(无工作单位的由街道办事处开据)。

此外,增加条款中,应征入伍现役军人(不含军队干部和士官),大中专在校学生,在押的劳教、劳改人员也被列入计算家庭同住人口之列。

㈩ 银川宁东政务大厅上班时间,你好我想知道我中午去办理公租房手续,可以吗

只要是在工作日就可以。
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国家提供政策支持,各种社会主体通过新建或者其他方式筹集房源、专门面向中低收入群体出租的保障性住房,是一个国家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共租赁住房不是归个人所有,而是由政府或公共机构所有,用低于市场价或者承租者承受起的价格,向新就业职工出租,包括一些新的大学毕业生,还有一些从外地迁移到城市工作的群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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