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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项目中建设租赁住房

发布时间:2021-03-07 15:25:34

1. 允许将商业用房等按规定改建为租赁住房 什么意思

实行购租并举,发展住房租赁市场,是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有利于加快改善专居民尤其是新市民属住房条件,推动新型城镇化进程。
会议确定,一是发展住房租赁企业,支持利用已建成住房或新建住房开展租赁业务。鼓励个人依法出租自有住房。允许将商业用房等按规定改建为租赁住房。
二是推进公租房货币化,政府对保障对象通过市场租房给予补贴。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新就业大学生和青年医生、教师等专业技术人员,凡符合条件的应纳入公租房保障范围。
三是完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金融机构加大支持,增加租赁住房用地供应。四是强化监管,推行统一的租房合同示范文本,规范中介服务,稳定租赁关系,保护承租人合法权益。

2. 营业执照上的出租商业用房及办公用房

尽量不要改变房子的性质,把厂房库房变为商业用房,这样不行的,需要重新到一些想关部门报批,以免违法不好,前几天我听新闻就听到这个类似的,是业主的公共用地改变为商业出租,业主就投诉,谢谢采纳。

3. 商业用房和住宅的区别

商业用房和办公用房的区别如下:1.使用性质主体不同;商业用房的使用专主体多为各类商店属、门市部等商业用户,办公用房的使用主体多为企业、事业、机关等单位。2.用途不同;商业用房主要是从事商业行为的所用的房屋,而办公用房是单位办公用的房屋。3.基本楼层不通;商业用房一般是底层临街的房屋,办公用房一般是写字楼及独栋的房屋。4.产权年限不同,商业用房的产权年限为40年,办公用房的产权年限为50年。5.办公用房有全国统一的建设标准,商业用房没有这一标准。

4. 商品住房项目也要配建租赁型保障房吗

据报道,西安市日前下发《西安市商品住房项目配建租赁型保障房实施细则》,要求西安市新出让土地的商品住房项目按照不低于宗地住宅建筑面积5%的比例。

同时,西安市国土部门对符合配建租赁型保障房的商品住房项目,应在土地出让公告中明确配建比例、配建面积等内容。

文章来源:央广网

5. 如何看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

1. 国有建设用地:按照城市开发规划,进行“招拍挂”,由开发商竞购建设用地使用权,然后依照开发规划进行有计划的开发,所建商品房产权允许出售和流通;而工业用地则用于建设厂房,不能进行商品房开发。2. 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属于村集体,经上级批准可以搞建设开发,用途有二,一是企业用地,二是集体建房用地。企业用地只能建设工厂或各种类型的村办企业;集体建房是村民集体行为,用于村民改善居住条件,房屋产权只能在村民内部相互转让,不能向社会公开出售;建设用于出租的房屋或宾馆(已经城市化的村集体,例如深圳市区内),可以经营出租,但没有产权证,不能出售。3. 宅基地:属于村民的基本住宅用地,村民只有自家使用权,既不能转让,也不能出售,调整宅基地的使用权在村委会。4. 小产权房:由于城市化,很多村庄并入市区或郊区,但仍然保留了村集体的建制和建设用地,村集体用于本村的商业开发,建设了一些小产权房,有房屋建设登记证,但没有独立的土地使用权证,只有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此类房屋国家目前还不允许当作商品房流通。

6. 商业用地的住房和住宅用地住房有什么区别

主要有以下几点:
1.使用年限
商业配套40年.办公50年.比住宅的70年缩水严重,
产权时间我理解应该是土地使用权时间.不是房屋产权时间.因为房屋购买后.房屋产权就属于你了.但土地你只有使用权.无所有权.土地所有权属于国有.国家规定纯住宅的土地使用权年出让年限限最高为70年.商业用地最高出让年限为40年.所以.住房只有40年的土地使用权时间也有可能出现.40年后.国家有权收回土地及地上附着物.50年和70年听起来好象对现业主影响不大.但因为<物权法>对综合用地上的房产使用权是否能够自动续期规定并不明确.因此.购买综合用地上的商住住宅还是有一定风险.<物权法>第149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最可能的方案是:到期后.你再次向国家交纳土地出让金.国家再次出让土地使用权.所以.你不会赔30年.但会多缴一些土地出让金.因为40年后的土地出让金肯定会比现在的贵!
2.交易税费
初次购买或者转让时的契税按照3%收取.而住宅为1.5%,
如果国家开征物业税.土地增值税.商业用房的标准也会比住宅高
3.按揭方式
大多不能申请公积金贷款.但是也有少数项目在开发商的努力下能够办到.另50年产权或者40年产权的住宅.如采用银行贷款的方式.只能得到五成或六成按揭.最长贷款年限10年
4.日常生活成本
如按公建用途规定.其水.电.暖等使用费用都将采取商用价格.所以.对于购房者应该在购房时询问清楚.目前.开发商大多在前期开发中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能按民用价格缴纳.
如水费:3.7(住宅)/5.6(工业商业)/6.1(宾馆.饭店.餐饮业)
5.设计标准
设计导向不同.公建物业受朝向.采光.进深等限制较少.而普通住宅的要求较高.
6.落户问题
无法迁入户口
优点主要有以下几点:
1.关于保值性
开发商能将土地建造成本都较高的商用房.改为住宅出售.主要由于住宅可变现性强.风险小.销售速度快资金回笼时间短等因素.当然.最关键的原因在于区域的住宅稀缺性强!能实现较高的利润价值.因此购房者在购买这类住房时.往往也是由于缺乏其他的选择导致的.房产相应的保值性也比较好.
2.关于建造标准
非住宅的房屋建设标准不同.如果按照公建相关要求.人防和消防等建设标准都较高.对开发商而言.成本将提高.但对购房者的使用影响不大.
3.可以注册公司
2006年6月19日.北京市工商局正式下文:公司登记注册时凡提交的<房屋所有权证>或商品房购房合同写明房屋用途为"住宅(包括公寓.别墅)"的.房屋用途的表述无法辨别是住宅或商业用的(如商住.综合等).均不予登记注册.因此.非住宅类房产.可以注册公司

7. 允许将商业用房等按规定改建为租赁住房 怎么理解

实行购来租并举,发展住房租赁市源场,是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有利于加快改善居民尤其是新市民住房条件,推动新型城镇化进程。
会议确定,一是发展住房租赁企业,支持利用已建成住房或新建住房开展租赁业务。鼓励个人依法出租自有住房。允许将商业用房等按规定改建为租赁住房。
二是推进公租房货币化,政府对保障对象通过市场租房给予补贴。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新就业大学生和青年医生、教师等专业技术人员,凡符合条件的应纳入公租房保障范围。
三是完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金融机构加大支持,增加租赁住房用地供应。四是强化监管,推行统一的租房合同示范文本,规范中介服务,稳定租赁关系,保护承租人合法权益。

8. 商业住房与普通住房的区别

商业住房与普通住房的主要区别就在于其土地使用性质和产权性质的差异。

1、土地使用年限不同

商业住房土地使用年限为40-50年;普通住房的土地使用年限为70年

2、产权性质不同

商业住房属于非普通住宅。商业住房楼特点一般是下层商业网点,上层为民用住房。普通股住房一般不会出现这种情况。

3、交易税费初次购买或者转让时的契税按照3%收取,而住宅为1.5%;如果国家开征物业税、土地增值税,商业用房的标准也会比住宅高。

4、按揭方式大多不能申请公积金贷款,但是也有少数项目在开发商的努力下能够办到。另40年产权或者50年产权的住宅,如采用银行贷款的方式,只能得到五成或六成按揭,最长贷款年限10年。

5、日常生活成本如按公建用途规定,其水、电、暖等使用费用都将采取商用价格。所以,对于购房者应该在购房时询问清楚。目前,开发商大多在前期开发中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能按民用价格缴纳。

6、设计标准设计导向不同。公建物业受朝向、采光、进深等限制较少,而普通住宅的要求较高。

商业性住房说明该房产可以用来进行商业经营,还可以居住(一些地方称这种房子是“商住房”,即,又可以居住又可以用来经商)。

因为国内某些地方(比如北京)已经有了相关的管理规定,不允许一般住宅房子用于商住房产,工商部门也已经开始对于非商业用房或者商住房的住宅停止进行注册公司用途的工商登记手续。而商业性住房,用于注册公司没有问题,部分地区甚至可以允许从事经商活动。

(8)商业项目中建设租赁住房扩展阅读:

新兴的在商业用地建住宅的弊端:

1、使用年限

商业配套40年,办公50年,比住宅的70年缩水严重。

产权时间,也就是土地使用权时间,不是房屋产权时间。因为房屋购买后,房屋产权就属于你了,但土地你只有使用权,无所有权,土地所有权属于国有。国家规定纯住宅的土地使用权年出让年限限最高为70年,商业用地最高出让年限为40年。

所以,住房只有40年的土地使用权时间也有可能出现。40年后,国家有权收回土地及地上附着物。50年和70年听起来好象对现业主影响不大,但因为《物权法》对综合用地上的房产使用权是否能够自动续期规定并不明确,因此,购买综合用地上的商住住宅还是有一定风险。

《物权法》第149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2、交易税费

初次购买或者转让时的契税按照3%收取,而住宅为1.5%;

9. 商业住房的弊端

产权时间我理解应该是土地使用权时间,不是房屋产权时间。因为房屋购买后,回房屋产权就属于答你了,但土地你只有使用权,无所有权,土地所有权属于国有。国家规定纯住宅的土地使用权年出让年限限最高为70年,商业用地最高出让年限为40年。所以,住房只有40年的土地使用权时间也有可能出现。40年后,国家有权收回土地及地上附着物。50年和70年听起来好象对现业主影响不大,但因为《物权法》对综合用地上的房产使用权是否能够自动续期规定并不明确,因此,购买综合用地上的商住住宅还是有一定风险。《物权法》第149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最可能的方案是:到期后,你再次向国家交纳土地出让金,国家再次出让土地使用权。所以,你不会赔30年,但会多缴一些土地出让金,因为40年后的土地出让金肯定会比现在的贵!

10. 宁波住房租赁新政:允许闲置商业、办公、工业用房改建为租赁住房

昨日,《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已经出台,并于2021年2月23日起施行。
该《实施意见》的出台,目的是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大力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推动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2022年底全市新增租赁住房不少于13万套(间)
2020年7月,住建部、财政部把宁波列为第二批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城市,并给予三年共计24亿元中央财政支持。
据市住建局提供的数据显示,宁波作为经济发达地区和制造业强市,外来人口规模较大,人口集聚效应明显。
根据该《实施意见》的总体目标,到2022年底,全市新增各类租赁住房不少于13万套(间)。
其中,新建、改建租赁住房不少于6.7万套(间), 盘活闲置住房不少于6. 3万套(间);培育专业化住房租赁企业20家以上。
建立健全市场规则明晰、政府监管有力、权益保障充分的住房租赁制度体系,形成供应主体多元、经营服务规范、租赁关系稳定的住房租赁市场体系。
五大大举措增加房源供给
《实施意见》明确通过五大举措增加租赁房源供给。
第一,提供租赁住房用地。在租赁住房需求较大的区域,釆取“限房价、限地价、竞自持”方式出让土地,土地竞得人自持租赁住房用于租赁。支持企业利用自持产业类工业用地建设租赁住房。允许新供村级发展留用地建设租赁住房。允许非房地产企业将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经批准后用于租赁住房建设。探索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和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建设租赁住房,所建租赁住房不得分割转让、以租代售。
第二,允许改建房屋用于租赁。在符合产业发展、结构安全、消防安全的前提下,允许企业将闲置商业、办公、工业用房改建为租赁住房或职工宿舍,改建项目应按审批要求进行建设、消防验收和运营管理。改建项目的用水、用电、用气价格可以申请执行居民标准。闲置商办、工业用房改建为租赁住房的项目,持续运营应不少于5年,到期后可申请延期,如不继续经营,应恢复原有建筑功能。
第三,集中配建租赁住房。根据开发园区、产业园区和小微企业园区的用工需求,允许园区统筹规划、集中新建改建租赁社区,允许建设职工宿舍等租赁住房。有条件的园区可适当提高工业附属设施配建比例,配套用地上限可由7%提高到10%,配套建筑面积上限可由10%提高到15%。
第四,盘活存量闲置房源。通过梳理整合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单位闲置房源,支持住房租赁企业筹集社会闲置房源、鼓励个人将闲置住房委托给住房租赁企业或中介机构出租等方式,盘活存量闲置房源。
第五,配建高端租赁住房。结合宁波实际,在东部新城、南部商务区等重点商务功能区配建高端商务租赁住房,提供长租、短租和服务式公寓相结合的多元化产品和个性化服务。
培育市场供应主体
房地产开发企业向租售并举模式转变
《实施意见》明确扶持专业化住房租赁企业,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从单一的开发销售向租售并举模式转变。支持房地产经纪机构、物业服务企业开展住房租赁业务。积极引进国内知名住房租赁企业,扶持本地住房租赁企业发展,逐步提升我市住房租赁企业专业化水平。鼓励国有企业开展规模化租赁业务,将自有住房、商务公寓、政府闲置房源用于租赁。
同时,规范住房租赁中介机构,加强房屋中介人员业务培训,提升从业人员素质,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交易,提升住房租赁居间服务水平。
承租人可享受公共服务
将加大税收政策支持力度
根据《实施意见》,办理房屋租赁合同备案或出租登记的承租人,可按照规定申领居住证,并享受义务教育、就业等公共服务。承租人可按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每人每月最高可提取1000元,提取金额根据我市住房租赁价格水平变化及公积金余额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实施意见》将加大税收政策支持力度,积极向上申请将现行企业向个人出租住房租金收入减按4%征收房产税政策,扩大到政府机构、企事业单位和企业向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等范围,经批准的“商办改租”“工改租”住房可比照适用。
对个人出租住房应缴纳的各项税费,采取综合征收方式进行征收。对在我市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网签租赁合同、办理合同备案的个人出租住房,积极向上争取给予免征税费政策。
加强租赁住房监管
严格按规改造,严查“群租”行为
《实施意见》要求将住房租赁管理纳入基层行政服务工作内容,严肃查处“群租”行为。严格按规改造租赁房屋。
推广使用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持续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建立完善住房租赁企业开业报告和房屋租赁合同备案制度、租赁当事人实名认证机制,为承租人提供租赁合同备案、居住证办理、公积金提取、个税抵扣等一站式服务。加快推动住建、公安部门管理系统互联,逐步建立“城乡统筹、人房一致”的监管服务机制。
此外,将强化市场监管,持续整治“高收低租”“长收短付”等租赁市场乱象,严厉打击垄断房源、哄抬租金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快建立租金监测体系和住房租赁指导价格发布制度,提高市场租金透明度,规范市场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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