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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补贴中产权类别

发布时间:2021-03-07 15:39:58

1. 有关住房补贴发放的问题

我来为你解答:
1、孙女已经登记了经济适用房产权所有人,不再是无房人,原则上不得享受住房补贴;
2、经济适用房办证不满五年不得转让,因此通过转让来改变房屋权属目前不可行;
3、但如果你家的人均住房面积低于住房补贴领取标准的规定的话,还是可以领取住房补贴的。
祝你顺利!
房产人阿斌为你解答。

2. 国家住房补贴政策里面,补贴标准是什么样的

现如今,大家最操心的大多数应该就是房子的问题,关于住房问题。很多时候我们都会关注到住房补贴,那么,国家住房补贴政策里面,补贴标准是怎么样的呢?接下来,我们就一起去了解了解吧!

不知道大家是否对我们国家住房补贴政策是否有了一定的了解?但是,我们一定要清楚的一点就是:国家非常关心我们这些老百姓,我们也要相信我们的国家,相信我们的政府,让我们一起努力,让我们的国家越来越美丽!

3. 单位给拿的住房补贴款买的房子,但是购房的时候没有开具产权证明,现在

这么多言简意赅的坚持,这么多伸进秋天的诅咒只是不要吐出浓痰哦,这么多落进枝头不再流浪的云唉,我一直改不了洁癖

4. 住房补贴和房改房是两码事么

房改房是中国福利分房的终结,房改房是以职工工龄抵部分房价的形式,将原福利分房的所有权买断归职工所有,参加房改的人必须是国家职工。
住房补贴是近年政府为低收入和住房困难户解决居家有其屋的方式之一,只要无房户或家庭人均居住面积未达到本地区平均居住面积的人和家庭,只要在本地买了房就给予一定的购房补贴。
住房补贴选房时,可以买一手房,也可以买二手房,二手房中包括房改房。
我的回答希望你能采纳!

5. 住房补贴的已有补贴

传统体制下“补贴”
一般认为,传统体制下福利住房制度中含有很高的政府住房实物补贴。“刚性低租金”的运行就表明了政府住房保障与住房补贴的存在(“房租补贴=应交租金-现有租金”的住房补贴模型,由此而来)。也有人认为,从严格意义上讲并不存在住房保障与住房补贴。其理由是,既然国家将职工工资中住房含量进行了社会统一扣除并作为建房资金来源,也就承诺了为职工提供住房。因此,从理论上讲,职工住房已有保障,而没有建立住房保障制度的必要。作为住房保障制度的一项措施——住房补贴也不会存在与没有必要存在了。我们用二主体模型来分析传统体制下福利住房制度中的“补贴”。设想这样一种情形:V-L值很小,L-S值也很小,但都大于零。此时,S、L和V几乎在同一水平线上,并且在低位趋近维持生存所必需的生活资料供给线。这种情形,在劳动生产率很低的情况下会出现。由于Z+G<V-L,所以Z+G值更小。在V一定时,要增大Z+G,唯一的办法便是降低L。计划体制下的L具有可调性。然而,调整的幅度是有限的。由于S具有低位“刚性”,当L接近低位S时,劳动者没有积蓄,没有劳动剩余,只有最基本的生存条件。国家在V-L很小时,任何一项支出,哪怕是绝对量很小的支出,其相对量都是很大的。因此,出现了国家财政负担很重和职工住房条件很差共存局面。
这种情形下,即使国家希望给予住房补贴,也没有经济实力支付住房补贴。国家要做的及国家能做的是尽量使低位的Z+G趋近于最基本的[S(α,β,γ,τ)+R]。在[S(α,β,γ,τ)中,β(衣)和γ(食)对人类生存的重要性权重大于α(住)。国家首先要保证城镇居民的基本“衣食”,然后(或稍后)才能为他们提供基本的住房。在城镇居民必须凭票购买衣食的情况下,国家所提供的住房只能是最基本的。如果国家所得到的V 很小,L中的α、β和γ又具低位刚性,国家很难承担L中的τ和R。也就是说,存在Z+G小于[S(α,β,γ,τ)+R]的可能。果真如此,由(5)式可知:Zb<0。此时,住房补贴不存在。即使国家住房补贴不存在,也并不意味着所有个体都没有得到住房“补贴”。当某个劳动者t的Zt+Gt>Lt时,劳动者t就在享用住房“补贴”。由于住房补贴总量几乎为零,那么,t的补贴实质就是对其他职工基本生活费用的一种侵占。t的补贴越多,其他人的被侵占量越大,社会收入分配也就更加不公。当然,对于无劳动力的城镇居民家庭,政府从V-L中支付了一部分作为他们的住房补贴。
公房补贴与提租补贴
1982年首批在郑州、常州、四平和沙市4市实施“三三制”公房出售试点。旧公房按新建住房的土建成本价出售,个人支付售价的1/3,其余分别由政府和单位各补贴1/3。1984年-1985年,住房补贴出售的试点已扩大到160个城市和300多个县镇。1988年下半年推行“甩包袱”折价出售公房政策。在1992年下半年至1993上半年的“房地产热”中,公房低价出售出现高潮。政府与研究者几乎都一致认为:公房出售过程中国家支付了大量住房补贴(故称其为“补贴售公房”),低价出售公房导致国有资产流失。事实上,国家是否给予了住房补贴,依然要考察是否存在Z+G>L。如果存在Z+G>L,存在国家住房补贴;否则,便不存在。总体看来,在大多数城镇居民住房条件较差、储蓄有限的总体格局下,Z+G>L的可能性并不大。对职工来说,如果他们所支付的公房售价P0大于或等于公房市场售价P与他们的劳动力价格中应有的住房含量Vd之差,即P0≥P-Vd,他们就没有享受住房补贴。问题是,的确存在一部分人,在公房出售过程中享受着“补贴”。他们所支付的公房价格P0小于公房市场售价P与他们的劳动力价值中应有的住房含量Vd之差,即P0<P-Vd。单位领导,作为公房购买者,又是单位公房售价P0的实质决定者,自然会给出很低的公房出售价格,以致部分职工的P0<P-Vd。如果国家在总量上未给予住房补贴,部分职工在公房购买过程中所享用的“补贴”就来自于其他职工劳动力价值的损失。该“补贴”实质上是职工劳动力价值的一种不公平转移。
公房出售过程中,“补贴”的最大受益者是有权得到大面积住房又有权确定公房售价P0的人,最大受损者是付出了多年、十几年乃至几十年的劳动时间而最后无公房可购或只购得很小面积的人。公房出售“补贴”,是否就是这两类人之间的转移支付?目前,政府对已购公房上市给出了限制,或许已经意识到公房出售过程中存在“补贴”不公平。提租补贴试点,始于1986年。国务院部署在烟台、蚌埠和唐山三城市进行试点。1988年初,国务院召开了全国首次住房制度改革工作会议,颁布了《关于在全国分期分批推行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指出:住房商品化目标的实施步骤分两步走。第一步是提租发补贴。租金按五项因素成本租金计收,提租部分发给补贴,补贴系数按标准工资25%以内测定,补贴总额与新增租金总额持平,补贴资金来源于原有建房和维修资金。第二步是把补贴理入工资,完全进入企业成本或列入财政预算,租金逐步提高到商品租金水平。提租补贴,是一种模拟市场化的游戏。职工单位,左手发“补贴”,右手收“提租”,好像一个人把左裤袋的钱拿到右裤袋一样,并没有真正的交易发生。当然,可以认为它提高了单位和职工的市场化意识。但付出的代价是:单位资金周转困难和受到“分配不公”的责难。有住房者有补贴,无住房者无补贴,多住房者多补贴,少住房者少补贴。
建设补贴公积金补贴
一般认为,房改以后,政府依然在对住房建设进行“补贴”,经济适用住房(安居房)建设补贴最为典型。可见的“补贴”有:土地出让金和部分税费的减免。我认为这种观点不完全成立。与商品住房购买者相比,经济适用房购买者在房屋购买时的确少付了土地出让金和部分税费。但问题是:购买时“少付”并不等于可以永久性“不付”。土地出让金减免,涉及到住房用地的权益问题。既然购房者未交土地出让金,他(她)对于土地只有暂时使用权。理论上讲,产权人可以随时收回让与的使用权。经济适用住房再交易时必须补交土地出让金的政策,实质上已经明确:少交的土地出让金只是暂时性缓交,而不是可以永久性不交(当然,你可以为了永久性不交,而永远也不出售经济适用房。也可以按市场租金出租,获得商品房利益,而不交租金。这涉及另一个问题,即现行土地利用制度的完善问题)。从现有经济适用住房政策导向看,土地出让金减免似乎更具无息贷款的意味。假如减免的税费是不合理的税费,那么,经济适用住房的政府补贴就只剩下土地出让金利息了。
经济适用房的市场表现可以证实以上分析。理论上讲,在国家给出了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补贴和价格上限以后,经济适用房的需求将大于供给,“排队”等待将会出现。然而,排队购买现象在我国经济适用住房市场中并没有出现。经济适用房不但没有求大于供,而且还稍有积压。经济适用房的购买增长率远小于商品住房的购买增长率。1998年个人购买商品住房面积为7792.6万平方米,1999年增至10408.5万平方米,增幅为33.6%;1998年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面积为3466.4万平方米,1999年增至3970.4万平方米,增幅14.5%。在对经济适用房购买者几乎没有任何实际限制的情况下,大部分购房者选购商品住房而不是有“补贴”的经济适用房,表明存在着某些与“补贴”相抵触的因素。当然,经济适用房质量与商品房质量有一定差距。从经济角度考虑,如果补贴的价值大于质量差距的价值,人们自然会选择经济适用住房。在市场上,人们更多地选择商品住房,表明经济适用住房补贴价值并不明显。
经济适用住房,是一种政府补贴性住房。提供补贴性住房,并不是中国政府的独有做法,大多数政府都提供补贴性住房。其动机在于保持新住房能有较低的价格以适合低收入阶层需求。问题是:中国经济适用住房提供的数量很大,补贴面很宽,户均补贴量却很小。经济适用住房(安居房)补贴的享用者是该类房屋的购买者。无论他供职于国家政府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还是三资企业、私人企业等单位,只要他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安居房),他就得到了该项补贴。住房公积金制度是房改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它对住房市场化有积极意义。按现行政策规定,住房公积金的交纳率为职工工资总额的10%(近期高校已提高至16%,单位和个人负担8%),其中职工个人交纳5%,职工所在单位交纳另一个5%。从补贴角度提出的问题是:住房公积金中的单位缴纳部分是什么性质的住房补贴?显然,它不是来自于政府财政的补贴,它是单位理应支付的职工劳动力价值中应有的住房含量。政府对单位交纳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强制,实质是对单位在职工工资中应加入住房含量的一种强制,是在劳动力市场不完善时的一种政府调节。
有人会说,单位所交纳的住房公积金最终是要计入成本并抵扣税收,政府在单位支付职工住房公积金时,减少了原有的税收,税收减少量构成了政府的一项“暗贴”。果真如此,政府的“暗贴”不就给予了效益好单位的职工了么?因为只有具备支付住房公积金能力的单位能得到政府补贴,无力支付单位则不能得到补贴。效益好单位的职工得到了单位住房公积金补贴,而效益差单位职工则不能得到公积金补贴。效益好的单位,又较好地解决了职工的住房。急需解决住房问题的效益差单位职工,在单位无力交纳住房公积金状况下,又失去了运用公积金购房的权利和政府“暗贴”。总的说来,住房公积金制度对强化劳动力价值中的住房含量、推进住房升级意义重大,对解决低收入职工住房短缺作用不明显。
分配货币化“补贴”
相关剪报
1998年7月,国务院发出了《关于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明确指出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什么是住房分配货币化?目前有很多种解释。有人认为,住房分配货币化就是住房分配工资化、市场化。即改变住房实物分配制度为发放货币形态的住房补贴,也就是将过去单位以实物方式给职工分配住房,转换为在按劳分配的前提下把住房分配列入职工工资。也有人认为,住房分配货币化就是以住房补贴的形式将住房含量全部打入工资之内。还有人认为,住房分配货币化就是在原来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基础上,从根本上取消实物分房方式,转而根据职工工资、工龄、级别、现行住房状况,将原来用于建房、购房等资金以住房补贴、住房津贴、住房有价证券的方式发给职工,由职工自己到市场上去购买或租赁住房,从而实现住房的社会化和商品化。林文俏教授认为,实现住房商品化,首先要求住房按照价值规律进行流通与消费,即国家把用于住房消费的国民收入部分以货币形式发给职工个人,由职工自己买房或租房。[13]住房实物分配向住房货币化分配转换,实质上是把原来用于住房建设的资金等转化为住房补贴资金。考察两个命题。命题一:住房分配货币化是强调“职工货币化工资a中应有住房含量”;命题二:住房分配货币化是指“职工原有货币化工资a+住房(含量)补贴b=货币化分配政策下的职工货币化工资c(即a+b=c)”。比较命题一和命题二,我们不难看出,命题二是命题一的特例。在命题一中,若a中完全没有住房含量b,则b应与a相加,形成含有住房消费因素的货币化工资c,即a+b=c,命题二发生,命题一与命题二同义。若命题一中职工货币化工资为大于特例中a的任一其它值(完全包含b时,a=c,b=0),命题一与命题二的含义不同。不区分这两个命题间的差异,并以命题二取代命题一,是现有住房货币化认识的共性。从一项政策应有的深度和广度看,命题二显然缺乏应有的政策内涵。
住房实物分配向货币化分配转换的实质性意义在于:进一步明确了职工对劳动力价值中住房含量的一种个人所有权。原用于住房建设的资金是国家或单位的资金,用它建造的房屋在名义上属于国家或单位所有。将建设资金转化为住房货币化“补贴”以后,如果国家或单位不再对其拥有所有权而职工拥有所有权,那么就意味着住房分配货币化不仅仅是资金使用形式上的转换,而是资金所有权的重新分配,是对住房补贴属于职工劳动力价值中应有住房含量的一种政策确认。因此,住房分配货币化在强调或倡导职工劳动价值中应有住房含量的同时,明确了职工的住房含量所有权。我们习惯了“成本+利润=售价”的思维模式,所以,在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问题上正在进行a+b=c的尝试。这是一种人为的调节尝试,也是一种很难见效的尝试。既然住房分配货币化是对职工工资中应有住房含量的强调,那么,住房含量的支付者无疑是三主体经济模型下的单位。在三主体经济模型下,市场决定工资,工资中就包含有住房含量,进入命题一所示的a = c状态。市场经济体制下,供求关系对价格具有真正发言权与最终决定权。由市场确定的a 或c,自然包含b。无需我们费力确定b,再去确定c。市场自行实现住房分配货币化。因此,住房分配货币化,不是工资市场化操作的必要条件,而是工资市场化的必然结果。当然,市场调节的渐进性,决定了住房分配货币化进程是一个渐进过程。

6. 我刚买了一套30万的房子,首付2成,按揭20年,如果我在房屋产权中只占1%0,可以申请住房补贴吗

各个地方规定不一样,一般只要购房合同及产权证上有你的名字,你就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和住房补贴。

7. 关于房改房住房补贴的疑问

第一条范围和对象:本市市区(原十区,下同)范围内,市属及市属以下党政机关、财政核拨经费的事业单位中(含市属及原十区企业离休干部)的无房和住房面积不达标的职工。

第二条补贴方式:对1998年11月30日及其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简称老职工,下同),属离退休的,实行现金发放购房补贴和工龄补贴(简称住房补贴,下同);属在职的,实行购房(购房改房除外)时一次性发放住房补贴。对1998年12月1日及其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简称新职工,下同)实行逐月发放住房补贴。本《细则》发布前,新职工已取得公有住房的,不再享受新职工逐月补贴。

本条中所称工龄系指职工1992年6月30日及以前的工龄。

第三条离休职工的住房补贴应优先安排,可直接发给本人;退休职工的住房补贴也应优先安排,可按退休年限长短顺序直接发给本人;在职职工的住房补贴在购建住房时支取。

第四条住房补贴资金主要由单位住房资金(含公有住房售房款,下同)、单位自有资金(含预算外资金,下同)解决,并经财政审核后使用。不足部分申请财政专项补贴资金(含预算安排资金和直管公房销售收入)。

第五条住房补贴资金按下列顺序使用:(1)单位住房资金;(2)单位自有资金;(3)财政专项补贴资金。

第六条住房面积按下列方式认定:

1、以夫妇任何一方名义承租或购买的公有住房(含房管部门管理和单位自管的公房、解困房、拆迁安置房、集资建房、安居房)均计为双方的住房面积。

2、职工同意将分配给其的公有住房,由其子女承租或购买的,仍认定其职工夫妇的住房面积,不计为子女的住房面积。其中住房面积超标准部分未按规定支付超标准款的,计其子女的住房面积(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宁委办发[2002]82号文规定,不符合过户条件的除外)。

3、职工离异前购买的公有住房,离异后不论归谁所有,也不论是否再婚,仍计为离异各方的住房面积。再婚后又取得的公有住房,均同各自再婚前取得的公有住房合并计算(含已购公房)。

4、职工夫妇婚姻期间承租的公有住房,在本《细则》发布前离异的,法院判决或自行协议并经单位批准给一方的,认定该方的住房面积,不再计算另一方的住房面积;本《细则》发布后离异的,不论住房归属哪一方,双方均计算其住房面积。

5、本《细则》发布之前,公有住房经产权单位同意调换的,以调换后的房屋计算其住房面积;擅自调换住房的,以调换前的原住房计算其住房面积。

6、单位为回原籍的离、退休职工建房的,所建房屋计为其住房面积;给予安家补助费的,安家补助费应当从住房补贴款中扣除。

7、公有住房被拆迁后以公房安置的,以安置给该职工的住房计为其住房面积。其中同住人单位支付新增面积补偿款的,新增面积不计为同住人住房面积,但应当在同住人领取的住房补贴中扣除新增面积补偿款。

被拆迁房面积大于安置面积的,职工单位可结合具体情况按被拆迁房或安置房的面积计算住房面积。

8、军队干部1999年(含)以前转业的,其夫妇在军队或地方的住房应当计为其住房面积。退出军队住房或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军队住房后住房仍未达标的,实行差额补贴。

9、住房面积按房屋所有权证的记载为准,未领房屋所有权证的,可按具有房屋测绘资质的机构测定的面积为准,或按使用面积乘以系数计算,其中高层住宅系数为1.5;多层成套住宅为1.4;非成套住宅为1.3;平房为1.1。同幢同套型的其它住房已登记发证的,可按已登记发证的房屋面积计算。

看看这个你应该就明白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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