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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城市建设住房对低保优抚文件

发布时间:2021-03-07 22:28:41

⑴ 低保住房保障政策

推荐我编辑的低保资料供你参考:
低保细说起来字有几大筐,简单慨括几个字。
“经济困难的都可以可以申请低保。但不一定会有低保,不申请一定没有低保。“

1-6月低保发放完毕,注意查收,7月份的正在发放中,其他的等等中,有异常的去当地的民政局咨询。
需要知道名单名册以及某人低保情况的,去当地的民政局咨询,因为涉及隐私,网上不宜公布。
需要举报或者投诉或者认为有不合理不合法不公平的或者对低保政策不明白疑问的网友去当地的民政局,因为民政局是管理低保的法定单位,是政策制度的制定者与执行者。
许多网友问低保每个月是多少钱?或者某人的低保是多少钱?低保发放时间?低保类别,等级?
钱多少是依据地方财政收入水平,申请人家庭具体的困难程度确定的,没有唯一的数字答案,有的会多点有的会少点。例如同为低保北京的低保与云南的低保,其低保金额不一样,北京的多,云南的少;同在北京同地方吃低保,其低保金额也不一样,一般困难户的少特困难户的多。
由于低保主要由地方财政开支,各地区发展水平不同,地方财政收入状况不同(有的地方钱多,有的地方钱少),因此各地方的低保政策会有所不同,具体政策咨询当地民政局为准,如类别的划分、补助等级的确定,补助金额的多少,最低生活标准线的确定、低保补助金是按照月发,季度发还是年度发等都需咨询当地民政局为准。
许多网友问中国残疾人的福利是多少?
各个地区的残疾人福利都不一样,没有统一的标准,详细的福利询问当地残联。有的富裕的地方财政收入多,福利会好些,比如深圳一个残疾人一年有1000元左右,有些地方可能一年都没有一分钱。要说残疾人福利好只有香港了,香港一个残疾人一个月有1万-1万2千左右,比一般打工的还要高,大陆现在根本没法比。

低保是钱,附录网友们对“钱”的评说:
甲:钱是个好东西,可以买来全世界的物质需求,也可以用来帮助很多人,满足自己的精神需求。
乙:钱也不是个好东西,毁了多少家庭,多少友谊、亲情,钱哪,是杀人不见血的刀!
丙:低保钱,会毁了我的尊严,消灭我的发奋图强心,穷我也不要。不花代价可以得钱,往往会使人为守低保而懒于奋斗,致使人一生都贫困潦倒,永不翻身。
丁:尊严不能当饭吃,低保是不花代价获得的免费午餐,不要白不要,能捞就捞,捞不到想办法也要捞。人那,什么都可以没有,就是不可以没有钱!人那,什么都可以有,就是不可以有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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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保只是保的买米钱,不保吃香喝辣。更不可能保发财致富。
有问题你可以向当地民政局咨询或者反应。
只要自己认为生活困难的都可以申请低保。注意要把困难说够说透,有利于获得审批。
申请是一回事,
能否批准低保是另外一回事。
不申请鬼知道你困难。
官方认可的困难,就困难,不困难也困难,将会获得低保补助。
官方不认可的困难,困难也不困难,低保补助同你没缘。
凡是中国公民,只要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均有从当地人民政府获得基本生活物质帮助的权利。
低保是在城市已经建立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三条保障线"制度的基础上,建立实行最低生活保障的制度。目前全国城乡低保对象达7487.4万人,其中城市低保2307.8万人,月标准240元,同比增长7.1%,人均补助水平168元,同比增长15.9%;农村低保5179.6万人,年标准1136元,同比增长8.8%,月人均补助水平62元,同比增长22%。
向低保审批部门递交申请低保所需材料:
一、城市低保
1、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要说明以下事项:
①申请人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收入情况。
②已婚子女家庭收入情况。
③收入情况包括:申请人本人、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及已婚子女家庭收入的:工资、奖金、补贴;离退休费、社会养老金、下岗职工生活费、失业金;赡养费、抚(扶)养费收入;各种劳务收入;出租或者变卖家产收入;储蓄存款;其它收入等。
④家庭财产情况。包括:房产(套数、建筑面积)、车辆、注册企业(含个体工商户)、钢琴、电脑、空调、冰箱、名贵宠物、其他高档电器。另外注明:是否缴纳住房公积金、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2、申请人应提供的证件: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本人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户口簿原件、复印件;失业证原件、复印件;残疾证原件、复印件;住院病历首页复印件。
3、申请人应提供的证明:本人及家庭成员(包括已婚子女家庭成员)的收入证明。有工作单位的人员,由所在单位出具收入证明;无工作单位的人员,由社区居委会调查了解后出具收入证明。
二、农村低保
按属地管理原则,由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要详细说明家庭收入情况,致贫原因。并提供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是残疾人的提供残疾证复印件,因病致贫人员提供近期住院病历首页复印件,申请人提供本人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和已婚子女家庭成员收入证明等材料。
一、农村低保条件
(一)申请农村低保待遇条件
申请农村低保待遇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持有本县农业居民户口。
2、居住在农村村组,家庭承包土地的农村居民。
3、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年纯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具体询问当地民政部门)。
(二)申请农村低保所需的材料
1、书面申请书。2、家庭成员的户口簿。3、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合影。4、土地、山林、水面承包合同或证明。5、外出务工人员收入证明。6、离异家庭涉及有赡、扶、抚养关系的应提供离婚证明。7、非农户人员的家庭,应提供非农户口人员的收入证明。8、对劳动能力有争议的,需提供有效健康证明。9、残疾人提供残疾证。10、审批管理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三)农村居民家庭纯收入的计算
农村居民家庭纯收入以年为单位进行核算,包括所有家庭成员全年农副业生产的纯收入及其他合法劳动,经营所得收入的总和,主要包括:
1、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及其他生产性收入。
2、批发零售贸易及餐饮业收入。
3、社会服务业外出务工劳务收入。
4、村组集体经济分配收入。
5、因征地、拆迁或其他原因所获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中扣除房屋重建及简要装修费支出,家庭当年非生活性必需费用支出之后的收入。
6、遗产或财产继承所得收入。
7、自供自给的实物(以市场价格折算)收入。
8、在购买奖券、彩票等有奖销售中所获得的收入。
9、其他应该计算的收入。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享受农村低保待遇
1、三年内因购买、修建或装修住房(必要的维修除外)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因拆迁安置购买、修建房并进行简单装修的除外)。
2、好逸恶劳,有承包田(地)且有劳动能力但不耕种的。
3、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行为或者进行高消费娱乐活动的。
4、家庭拥用非生活所必需的高档消费品,如汽车、奢饰品及贵重饰品的。
5、家庭生活水平明显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6、弄虚作假骗取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7、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能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五)农村低保待遇申请审批程序
1、申请。由户主通过村民委员会向居住生活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2、初审。村民委员会收到申请书后,组织村民代表开展民主评议,并对申报对象的家庭情况进行初审,将初审结果在村公示3—5天,并指导其填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批表》,连同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
3、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在校验申请人上报材料齐全后,正式受理申请人的申请,立即组织入户核查,对于符合条件的对象,提出补助意见,由村民委员会进行第二榜公示3—5天,对不符合条件的由乡镇人民政府通知申请人,对符合条件的上报县级审批管理机关。
4、审批。县级民政部门收到上报申请材料后,立即组织入户核查、复审,进行依法审批,对符合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通知所在村民委员会再次公示第三榜3天,对无异议的对象发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及保障金领取存折,对不符合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附官方说词:
目前我国正在积极推行社会救助体系,以便帮助更多需要帮助的人。目前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主要内容包括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住房救助、教育救助等等。
低保是什么?
低保即最低生活保障,是指国家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政府公告的最低生活标准的人口给予一定现金资助,以保证该家庭成员基本生活所需的社会保障制度。其是我国社会救助重要内容之一,主要目的就是保证国民基本生活。现行我国低保主要分为城市低保与农村低保两大类型。
哪些人可以享受低保?
根据我国《社会救助体系暂行办法》规定,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可以申请享受低保。
如何申请低保?
在我国申请低保手续比较简单,由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即可。经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后,作出审批意见。符合条件的给予审批,不符合条件的则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如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低保标准是多少?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按照当地居民生活必需的费用确定、公布,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不同城市低保发放标准是不一样的(回答问题者注:你所在地区的标准咨询当地民政局)。例如广东省按各地生活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将2015年城乡低保最低标准的设立划分为四类地区,第一类地区城市低保与农村低保都是650元,第二类地区城市低保与农村低保都是550元,第三类地区城市低保为520元,农村低保为386元,第四类地区城市低保为410元,农村低保为260元。
残疾补贴: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此前对低保家庭内的重度残疾人按照当地低保标准120%发放低保金,城乡分别发放每月80元和60元的重残补贴金。非重度残疾人在根据收入补差发放低保金的基础上,再按照低保标准增发20%。根据此次出台的文件精神,低保家庭内的重度残疾人按照当地低保标准30%-40%发放生活补贴,低保家庭内的非重度残疾人按照当地低保标准25%发放生活补贴,同时取消原低保内重度残疾人重残补贴金政策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中对残疾人的增发部分补贴。低保家庭外的无固定收入智力、肢体、精神、盲视力重度残疾人按照当地低保标准100%发放生活补贴,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低保标准2倍以内一户多残、依老养残特殊困难残疾人按照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60%发放生活补贴,同时取消原低保外特殊困难残疾人生活救助金。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城镇、农村分别按不低于120、80元/月•人的标准发放。逐年提高,逐步实现统一城乡补贴标准。
《意见》明确,残疾人两项补贴实行自愿申请、逐级审核、定期复核,按月或按季度于首月10日前由金融机构打卡发放。有条件的地区可根据实际情况详细划分补贴类别和标准,采取凭据报销或政府购买服务形式发放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低保的取消
1、保障对象虚报、隐瞒收入或提供虚假证明,经查明后取消。
2、保障对象及家庭成员戴金挂玉、饲养宠物等,家庭生活水平明显高于邻居生活标准的可以取消。
3、保障对象及家人在保障期间,家庭添有高档消费品如彩电、冰箱、洗衣机、移动电话、摩托车、贵重饰品、空调等,或装修房屋、购买贵重家用电器、新装固定电话的可以取消。
4、有劳动能力且已享受低保待遇的人员,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村级公益性劳动的可以取消。
5、保障对象连续三个月不按时领取低保金或无特殊理由请他人替领低保金的可以取消。
6、保障对象及家庭成员与享受低保有不相符的娱乐和休闲消费的取消保障资格。
7、已享受低保家庭成员中有赌博、吸毒、嫖娼行为的立即取消享受资格。
8、低保对象在享受低保期间大办红白喜事,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9、家庭年内一次性购买非基本生活必需品金额达300元以上。

有下列情况的可能会遭民政局拒绝审批:
1、有儿女做生意,开店铺的.只要你有儿女在农村做生意,不管是开小卖部还是小药店,只要是做了那么一点生意,不管生意好坏,老人是不能申请低保的,如果是低保,儿女做了生意低保就会被取消.
2、儿女在城里买房买车的.如果你的儿女在城里有钱买房甚至还买车,你是申请不到低保的,条件那么好还申请低保叫那些真正贫困的人,情何以堪.
3、因为建房造成家庭贫困的.现在农村人都流行盖房,小洋楼,这无疑是一笔巨大的开支如果因为盖楼房或者儿子结婚造成家庭困难,也是不能享受低保待遇的.
4、有地有劳动力,但不种地的.这指的是好吃懒做的农民,邮递但不想处理,嫌弃干活累,也不出去打工,没有吃喝,家里穷得叮当响,但主要原因是懒,形这种懒得出格的人,也没有资格享受低保.
5、家里有人吸毒赌博或者高消费的,吸毒赌博者都是恶性,也是无底洞因为这些原因造成的贫困是不值得同情和救助的,如果采用弄虚作假骗取低保,这也是违法的.
6、儿女当干部有赡养能力的.有些儿女,明显有赡养能力的,但借助职务之便,给父母办理了低保,这都是不允许和被清理的对象.
7.拥有机动车辆、船舶和大型农机具的家庭(不含残疾人专用代步车辆);
8.拥有两套以上产权住房并且住房总面积超过当地住房保障标准面积两倍的家庭;
9.有高额价值收藏品的家庭;
10.家庭成员有出国工作(包括劳务输出)、学习、经商的;
11.有经商、办企业或雇佣他人从事各种经营性活动的家庭;
12.自费安排子女借读、择校、进入私立学校就读的家庭;
13.申请城乡低保之前一年内或者享受城乡低保期间,购买商品房、兴建或者购买非居住用房、装修住房并且装修水平明显高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家庭。
人民日报刊载低保中的常见舞弊与漏洞
2014年12月,已有青海、海南、内蒙古3个省份通报2014年清退不合标低保对象超过26万人。
不该“吃”的乱“吃”,一年多查纠150万余人。
青海全省2014年清退不符低保条件的人数占原有低保户总数比例达10%。预计到今年底,全省城乡低保对象数量将由2012年的63.5万人减少到56.7万人,年可节省财政资金2.2亿元。
违规低保并非个别地区现象。2013年6月至2014年9月,全国查纠城乡低保错保漏保151.4万多人。
根据相关规定,低保的对象主要是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群众,主要是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年老病残等生活常年困难的群众。然而,就是这些困难群众的一点微薄的生活来源,也被一些“官保保”盯上。
尽管近年来清理力度不断加大,违规低保仍一茬茬地再现。2013年,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共清退不符合条件的低保对象10万余人,其中有大量的“人情保”“关系保”。9个月后,又有13.9万违规低保被清退。
一些“官保保”更是财迷心窍:河南洛阳市新安县五头镇民政所前所长张景华近日被曝出持有267个存折,全都是从困难群众那里收集而来,用以侵吞包括低保增补资金在内的各类困难群众补贴50余万元。不少群众不会使用存折,把存折放在民政部门托管,给了张景华可乘之机。
从1997年国务院下发通知要求在全国建立城市低保制度开始,到如今低保在城市、农村的全面覆盖,低保制度经历了10多年的发展,为城市和农村的许多困难群众织就了一张“温饱之网”。然而,这本该由困难群众享受的福利,却有不少落入了“官保保”手里,令人痛心。
基层部门“欺上骗下”,“末梢腐败”频现监管漏洞。
2012年,民政部制定了《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根据该办法,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并负责将申请材料等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然而,本该起到“承上启下”作用的基层管理部门却在许多“私吞”低保的事件中“欺上骗下”,既当审核的“裁判员”、又当申请的“运动员”。
根据规定,困难群众申请低保的流程大致可概括为群众申请-审查受理-家庭调查-民主评议-审核审批-资金发放-动态管理。然而,在这个流程中,常常会出现不严格按照制度执行的情况,有的只是走走过场,甚至出现篡改、歪曲的现象,滋生腐败。
——不予受理,申请无门。一些官员为了保证与自己“关系好”的人拿到低保名额,在第一关就“关”住了一些困难群众。“低保户人选往往在村委会开会讨论前就已确定。”海南临高县一位村民说,其他贫困户即使申请也不会有回音。
——缺乏调查,公示不明。部分官员用各种手段不公开信息,把“背景”藏着掖着。湖南耒阳长坪乡谭南村原村支书黄国华等人竟篡改民主评议会议记录来决定低保指标的归属;还有一些地区的民主评议会长久以来没有村民代表参加。
——你来我批,蒙混过关。一些上级审批部门光履行“从纸到纸”的使命,不深究申请材料的真实性,使得“审批”成了机械运动。2012年12月至2013年12月期间,浙江温岭一社会救助员利用职务之便,采用冒签他人名字的方式,26次冒领19名补助对象的补助款11万余元,并作为个人使用。而这场骗局,上级部门本只要根据规定履行好审核义务即可戳穿。
——一保“终”生,较少复查。根据规定,当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变化时,低保家庭应报告,上级部门应复核。然而,一些地方并不重视或是刻意无视这种动态管理,频现“死人吃低保”事件。2011年,江西省湖口县被曝出某村民过世后仍旧“领”了2年的低保金,而其子是当地民政部门干部。
畅通监督机制以清理“官保保”
“低保这个事情上,基层干部的权力太大。” 中国农业大学[微博]农民问题研究所所长朱启臻如此感叹。在整个低保政策中,基层干部担负着重要的职责,从而也就拥有着集中的权力。一些“官保保”玩弄职权,无视规章制度,把国家安排自己管理的低保当做发给自己的“红包”。一些基层群众把问题反映上去之后得不到反馈,反倒会“惹恼”基层干部,得不偿失,因此往往只能敢怒不敢言。
针对低保不公现象,各地多次开展清理违规低保行动,并集中整改。记者发现,不少整改工作实际上在原有的低保政策中已有要求,如组织集体会议、近亲低保单独备案等,只是过去没能做到。然而,集中清理行动并非长久之计,“官保保”仍然不断再现。朱启臻认为,当前的低保流程严重缺乏监督,既没有监督主体也没有监督机制,使得国家补助没有给到应给的补助对象,困难群众的利益难以得到保护。
调研多地农村问题的华中科技大学教授贺雪峰认为,要使得“官保保”问题得到长效解决,需要建立畅通的监督渠道,建立完善的信息公开机制。“监督机制要落到实处,群众的举报要即时受理,严格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发现一例,查处一例。”
“可以把权力更多地交给群众。”朱启臻表示,对基层干部权力的约束要从基层群众做起,让他们发得了言、见得了文、说得了话。“需要建立起一套健康的基层群众议事规则,完善监督机制,使低保信息公开透明。”
低保的法律法规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符合申请条件的救助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不予批准的;
(三)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予以批准的;
(四)泄露在工作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造成后果的;
(五)丢失、篡改接受社会救助款物、服务记录等数据的;
(六)不按照规定发放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提供相关服务的;
(七)在履行社会救助职责过程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截留、挤占、挪用、私分社会救助资金、物资的,由有关部门责令追回;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八条 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由有关部门决定停止社会救助,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可以处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低保户死亡政策:
从《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规范殡葬管理工作的通知》查询到,基本殡仪服务内容包括遗体接运(含抬尸、消毒)、存放(含冷藏)、火化和骨灰寄存等服务,其服务执行民政部《殡仪接待服务》、《遗体保存服务》、《遗体火化服务》、《骨灰寄存服务》等服务标准。“比如免除普通殡葬车遗体接送费用、三天内普通冷藏柜遗体存放费用等。”对低保户可以减免。
减免的办理程序:符合减免政策的亲属,向死者户籍所在地民政办申请,按要求提供死亡证明、低保证等相关材料。报经区县民政局审批后,到殡仪馆办理基本殡葬服务费减免手续。
关于廉租房(低保房)政策资料:
低保房是百姓社会的口头语,指代廉租房(或公共租赁房)和经济适用房两种社会福利性住房。
廉租房是指政府以租金补贴或实物配租的方式,向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廉租房的分配形式以租金补贴为主,实物配租和租金减免为辅。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印发的《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的规定,从2014年起,各地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并轨后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根据国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安排建设的住宅。由国家统一下达计划,用地一般实行行政划拨的方式,免收土地出让金,对各种经批准的收费实行减半征收,出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按保本微利的原则确定。
由于是社会福利性住房,因此两种住房的申请均需达到一定资格,由政府部门审批、摇号后获得。
在新增城乡低保审办过程中,严格执行“三书、四表、两记录”制度。
三书:是指申请人低保申请书,申请人家庭收入、财产状况的承诺书,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授权委托书。三书的目的是进一步明确在申请人授权的情况下民政部门进行信息比对。民政部门掌握申请低保家庭成员的收入状况和财产状况,在了解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的同时,也对申请人的诚信申报进行评价。
四表:是指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核查表、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表、近亲属备案表、低保对象动态管理表。四表的目的是对符合低保条件的申请对象,在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情况、近亲属是否有民政工作人员情况、家庭成员经济条件变化情况进行备案,程序齐全后审批。
两记录:一是指民主评议记录。需村代表、民政助理、乡镇分管领导、乡镇主要领导组成的低保评议小组签字的记录;二是公示记录:是指乡镇对评议的结果在村级、乡镇明显位置公示,要有图片。除此之外还要有申请人的收入证明、土地证明、劳动能力鉴定。

⑵ 2019年春节民政部一次性发放低保补贴是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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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每年春节民政部门都给优回抚对象发放春节补助答金的问题
2011年、2012年、2013年春节前夕,国家民政部、财政部联合出台了文件,对重点优抚对象、低保户、五保户和在农村的建国前入党的老党员发放了临时物价补贴或春节一次性生活困难补助,经费由国家财政拔付,由各级民政部门打卡发放。2011年春节发放优抚对象临时物价补贴费的标准是每人180元;2012年、2013年发放优抚对象春节一次性生活困难补助费的标准是每人360元。2014年春节国家没有下发这方面的文件,当年很多地区对上述群体确实没有发放春节一次性生活困难补助费。2015年有没有文件目前还无确切消息。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地方政府民政部门春节期间会把走访慰问重点优抚对象、为优抚对象解“三难”(生活难、住房难、医疗难)作为“两节”工作重点,并把“三老”对象(老年伤残军人、老年烈属、老复员军人)作为重中之重来保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发放慰问金,过节生活必需品或者组织体检康体等。慰问金的标准在国家没有专门文件明确的情况下,由当地根据财政及预算(领导重视情况)确定,300至500元甚至800至1000元都有可能。

⑶ 能够享受住房优待的优抚对象是哪些人

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法规规定:

优抚对象是指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烈士老年子女以及年满60周岁农村籍退役士兵。

优抚内容:

1、优抚对象申请住房保障的,其依法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和护理费等待遇,在准入审核中不计入家庭收入。

2、优抚对象申请经济适用房、公共租赁住房、住房租赁补贴或农村危房改造的,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安排。

3、优抚对象符合相应条件的,优先纳入灾后恢复重建、集中居住区建设等政策范围。

4、优抚对象办理房产、土地证件时,免交登记费、工本费,自建房时,免交基础设施配套费、拨地定桩测绘费等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5、符合供养条件的优抚对象,应当优先安排到当地光荣院、福利院等机构集中供养。

(3)民政城市建设住房对低保优抚文件扩展阅读

根据《山东省抚恤定补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办法》

第三条 优抚对象住房优待以现行住房保障制度为依托,坚持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相结合,坚持属地管理、因地制宜。

第四条 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同等条件下以家庭为单位优先享受下列住房保障待遇:

(一)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优抚对象家庭,优先实物配租;符合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条件的优抚对象家庭,优先发放租赁补贴资金。

(二)符合经济适用房供应条件的优抚对象家庭,优先选房,优先配售。

(三)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优抚对象家庭,优先纳入保障范围。

(四)因自然灾害造成住房倒塌或者严重损坏需要重新建设或者修缮的优抚对象家庭,优先纳入灾区民房恢复重建、集中居住区建设范围。

第五条 对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优抚对象家庭翻建危房、维修旧房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相应的扶持帮助措施。

第六条 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本人自愿入住社会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的,当地各类社会福利机构优先接收。

第七条 残疾军人同等残疾程度下优先享受当地社会残疾人相应的住房优待优惠政策。

第八条 优抚对象同时享受下列优待优惠:

(一)同等条件下优先办理购房贷款。

(二)办理住房产权登记时,房屋登记费减半收取;办理土地证件时,免收登记费。

(三)自建住房免收省及省以下行政事业性收费。

⑷ 现在政府对享受低保的标准是什么

低保来户的标自准是什么?低保户是指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市低保标准的居(村)民,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补助的家庭。因为地区发展不平衡,所以每个省市的低保标准也有很大差异。享受该待遇的家庭主要是以下四类:1、无经济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居(村)民;2、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能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市低保标准的居(村)民;3、在职人员在领取工资或最低工资及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后,其家庭人均月收入仍低于市低保标准的居(村)民;4、其他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市低保标准的居(村)民(不包括五保对象)。

⑸ 19大国家和民政部对烈属有哪优抚文件

19大国家和民政部对烈属没有发专门优抚文件,十九大报告指出:
加强社会保障体回系建设。按照兜底线答、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全面建成覆盖全民、城乡统筹、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全面实施全民参保计划。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尽快实现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大病保险制度。完善失业、工伤保险制度。建立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完善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慈善事业、优抚安置等制度,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和妇女、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发展残疾人事业,加强残疾康复服务。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让全体人民住有所居。

⑹ 哈民政发(2013)61号文件

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

哈民政发〔2013〕61号

各区、县(市)民政局:

为规范我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工作,确保低保审核审批规范操作,根据《黑龙江省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4号)、《黑龙江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试行)》(黑政办发〔2006〕69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13〕13号)、《黑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实施细则》(黑民发﹝2013﹞139号),制定《哈尔滨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哈尔滨市民政局
2013年10月29日

哈尔滨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工作,确保低保审核审批规范操作,根据《黑龙江省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4号)、《黑龙江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试行)》(黑政办发〔2006〕69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13〕13号)、《黑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实施细则》(黑民发﹝2013﹞139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据本办法开展辖区内居民的低保审核审批工作,村(居)民委员会、社区服务工作站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设立社会救助公开受理服务窗口,受理低保申请。

第二章 资格条件

第四条(基本条件)
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三个基本要件。
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低保。

第五条(家庭成员)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

(一)配偶;
(二)父母和未成年子女;
(三)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
(四)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抚(扶)养义务关系并共同居住一年以上的人员。

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一)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独立生活三年以上(含三年)的宗教教职人员;
(二)在监狱、劳动教养场所内服刑、劳动教养的人员;
(三)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本条原则和有关程序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六条(家庭收入)
申请低保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的全部可支配收入。

第七条(家庭财产)
申请低保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

第三章 申请及受理

第八条(申请)
申请低保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其家庭成员以户主的名义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提交家庭成员及赡养、抚(扶)养人基本情况、家庭收入及财产申报单;提供相关人员户籍和身份证材料;接受对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进行核查。受申请人委托,社区服务工作站可以代其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低保申请及其相关材料。

(一)申请人或者其家庭成员的户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按以下方式申请:

1.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家庭,应向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提供户籍地房产情况和现居住地房产情况。对已有固定房屋产权申请低保的,申请家庭的户籍必须迁到房屋产权所在地,方可申请。

2.户籍类别相同但家庭成员户口不在一起的,应将户口迁到一起后,在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确因特殊原因无法将户口迁移到一起的,可选择在户主或者其主要家庭成员的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户籍不在申请地的其他家庭成员要分别提供各自户籍所在地区、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出具的未享受低保的证明。

3.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分别持有非农业户口和农业户口的,按户籍类别分别申请城市低保和农村低保。

(二)申请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单独申请低保:

1.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低收入范围内且单独立户的丧失劳动能力的成年重度残疾人;
2.经宗教部门认定的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或三年以上的生活困难宗教教职人员;
3.上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九条(近亲属申请)
申请低保时,申请人与低保经办人员、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应当如实申明。
“低保经办人员”是指涉及具体办理低保受理、审核(包括家庭收入和财产调查)、审批等事项的区、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有近亲属申请的低保经办人员,本人提出回避时,相关部门应及时调整工作人员,保证相关工作正常进行。

第十条(申请代理)
申请人可以委托户籍地的社区服务工作站负责代理其家庭的低保申请。接受申请人委托的社区服务工作站工作人员应在5个工作日内负责将其申请材料递交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第十一条(申请人义务)
申请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提交书面申请、户籍材料、家庭成员及赡养、抚(扶)养人基本情况、家庭收入及财产申报单并签字确认;
(二)接受审核审批部门核查家庭经济状况,提交《诚信承诺书》;
(三)委托代理申请的应提交《委托代理协议书》;
(四)家庭收入和财产核对后符合条件的,提交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信息核对)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每月按规定时间对申请家庭的收入和财产信息进行核对。

(一)提交核对信息。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每月在规定时间内,将接收的低保申请家庭信息提交核对部门。

核对信息在市社会救助管理中心的,由中心会同有关部门和机构进行核对。核对信息在区、县(市)的,由区、县(市)自行组织核对。

(二)完成信息核对。核对机构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对申请家庭收入和财产信息的核对。

(三)反馈核对结果。核对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将核对结果反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时返区、县(市)民政审批部门。

第十三条(受理)
经家庭收入和财产信息核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3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符合条件的申请,申请人或其代理人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及时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备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书面通知说明理由,不予受理。

(一)未就业的家庭成员的劳动能力有异议的,需做劳动能力鉴定,应由本人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一组织到指定的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后再受理。

(二)申请家庭在申请低保时利用隐瞒或提供虚假证明等方式未如实提供家庭户籍、收入、财产状况的,经核实后,一年内申请不予受理。

(三)对已受理的低保经办人员近亲属的低保申请,要单独登记备案。

第四章 家庭经济状况调查

第十四条(家庭经济状况)
是指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和家庭财产。

第十五条(收入项目)
申请低保家庭可支配收入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个人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后的工资性收入、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等。

(一)工资性收入。指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等。

(二)经营性收入。指从事生产、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所得。包括从事种植、养殖、采集及加工等农林牧渔业的生产收入,从事工业、建筑业、手工业、交通运输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餐饮业、文教卫生业和社会服务业等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的收入等。

(三)财产性收入。包括动产收入和不动产收入。动产收入是指出让无形资产、特许权等收入,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储蓄性保险投资以及其他股息和红利等收入,集体财产收入分红和其他动产收入等。不动产收入是指转租承包土地经营权、出租或出让房产以及其他不动产收入等。

(四)转移性收入。指国家、单位、社会团体对居民家庭的各种转移支付和居民家庭间的收入转移。包括赡养费、抚(扶)养费,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社会救济金、遗属补助金、赔偿收入,接受遗产收入、接受捐赠(赠送)收入等。

(五)当地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应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第十六条(财产项目)
申请低保家庭财产包括:

(一)现金、存款以及有价证券;
(二)机动车辆(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除外)、船舶、工程机械、中型及以上农机具;
(三)房屋;
(四)债权;
(五)其他财产。

第十七条
人均收入低于低保标准的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低保待遇:

(一)在就业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的下岗、失业、无业人员,无正当理由拒不就业的;
(二)拥有的全部货币财产总额,人均超过当地20个月低保标准的;
(三)家庭成员名下有生活用机动车辆(残疾人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除外)、船舶和中型以上农机具的;
(四)家庭成员名下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或有非居住类房屋(如商铺、办公楼、厂房、酒店式公寓等)的,但有“居改非”房屋且兼作家庭唯一居住场所的除外;
(五)家庭成员住房人均居住面积超过当地住房人均居住面积的。

农村居民申请家庭除宅基地住房、统一规划的农民新村住房外,家庭成员名下有其他商品房的。

第十八条(调查)
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服务工作站工作人员2人以上组成调查组,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根据对申请家庭信息核对的结果及提供的相关书面材料,5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核实、邻里走访、信函索证等方式对其家庭情况进行调查。

(一)入户核实。调查人员入户了解申请家庭的收入、财产和生活状况。入户核实情况应形成文字材料,并由调查人员和申请人共同签字后存入申请家庭档案中。
(二)邻里走访。调查人员到申请家庭所在居民委员会和社区走访了解其家庭收入、财产和生活状况。
(三)信函索证。调查人员通过信函方式向相关单位和部门索取证明材料。

第五章 民主评议

第十九条(民主评议)
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5个工作日内,在村(居)民委员会的协助下,以村(居)为单位,组织民主评议小组对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的客观性、真实性进行评议确认。

对民主评议有较大异议的申请家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重新对其家庭收入、财产和生活状况进行核查。

第二十条(评议小组)
民主评议小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服务工作站工作人员、村(居)党支部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熟悉村(居)民情况的党员代表、村(居)民代表等人员组成。村(居)民代表人数不得少于评议小组总人数的三分之二。区、县(市)人民政府民政可以派人参加民主评议。评议小组组成成员向区、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评议程序)
民主评议一般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宣讲政策。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宣讲低保资格条件、补差发放、动态管理等低保政策规定,宣布评议规则和会议纪律。
(二)介绍情况。申请人或代理人陈述申请家庭基本情况,入户调查人员介绍申请家庭收入、财产和生活状况调查情况。
(三)现场评议。民主评议人员对申请家庭收入、财产和生活状况调查情况进行评议,对调查结果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评价。
(四)形成结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根据现场评议情况,对申请家庭收入、财产和生活状况调查的真实有效性做出结论。
(五)签字确认。民主评议应有详细的评议情况记录。所有参加评议人员应当签字确认评议结果。

第六章 审核审批

第二十二条(审核及公示)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申请家庭收入和财产信息核对、入户调查、民主评议等情况,对申请家庭是否纳入低保提出审核意见,将申请家庭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审核结果等情况,在村(居)民委员会设置的村(居)务公开栏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申请家庭材料、经济状况核查材料、民主评议情况、公示结果、审核意见等所有相关资料提交区、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第二十三条(审批)
区、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接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的全部材料,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家庭作出审批决定。对拟批准给予低保待遇的,应当同时确定拟保障金额。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区、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在3日内,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入户抽查)
区、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做出审批决定前,应当全面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全部材料,并按照每个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家庭不低于50%的比例入户抽查。其中,对登记备案的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近亲属的申请及对审核公示有异议的申请,应全部入户调查。对有疑问、有举报或需重点调查的低保申请,区、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调查核实。不得将不经调查核实的任何群体或个人直接纳入低保范围。

第二十五条(审批公示)
区、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对拟批准的低保家庭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固定的政务公开栏、村(居)务公开栏及政务大厅设置的电子屏等场所和地点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申请家庭基本信息、拟保障金额等,公示期为7天。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批准给予低保待遇,发放最低生活保障证,并从批准之日下月起发放低保金。对公示有异议的,应当重新核查,在20日内做出审批决定,并对拟批准的申请重新公示。

第七章 资金发放

第二十六条(低保金计算)
低保金应当按照核定的申请家庭人均收入与当地低保标准的差额乘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数计算。

第二十七条(分类施保)
对于低保家庭中的下列人员,通过分类施保,适当增发低保金:

(一)重度残疾人;
(二)18周岁以下(含18周岁)孤儿;
(三)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未满18周岁的独生子女;
(四)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社会孤老人员;
(五)在校接受高中及以下学历教育的学生;
(六)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困难人员。

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参照执行。

第二十八条(资金发放)
低保资金实行社会化发放,通过银行、信用社等代理金融机构,直接发放到低保家庭的账户。

第二十九条(发放时限)
低保金按月发放,每月10日前发放到户。金融服务不发达的农村地区,低保金可以按季发放,每季度初10日前发放到户。

第八章 动态管理

第三十条(动态管理)
区、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家庭成员状况、家庭收入来源等情况,对低保家庭实行分类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定期对低保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和财产变化情况进行复核,并根据复核情况及时提交区、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低保金增发、减发、停发手续。

(一)分类管理。对享受低保待遇的家庭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分类管理:

1.A类家庭为家庭成员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抚(扶)养人或者法定赡养、抚(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扶)养能力的家庭,每年复查一次,如有变化随时复查;

2.B类家庭为短期内家庭经济状况和家庭成员基本情况相对稳定的家庭,每半年复查一次,如有变化随时复查;

3.C类家庭为家庭收入来源不固定、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家庭,每季度复查一次,如有变化随时复查。

(二)户主变更管理。户主死亡或迁出需变更户主信息的,由申请人或代理人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提供户主死亡或迁出情况证明,交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低保审核审批程序和时限要求,对该户在同一月份做出原低保金停发的同时,对变更后的家庭进行重新审核审批。

(三)户籍迁移管理。在本市范围内迁移户籍的低保家庭,应当自户籍迁移完毕之日起30日内,由申请人或代理人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交回户籍迁出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户籍迁出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供该家庭基本情况及享受保障待遇情况证明,户籍迁入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家庭申请,对该家庭户籍人口、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进行核查,在低保停发同一月份内完成低保审批。逾期不办理变更手续的低保家庭,暂停其享受低保待遇。

户籍迁出本市的低保家庭,应当及时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交回所属区、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由所属区、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享受低保待遇注销手续。

(四)居住与户籍分离管理。居住地与户籍地分离的低保家庭由户籍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动态管理。户籍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委托居住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进行动态管理,并对其家庭开展日常服务。

第三十一条(报告制度)
低保家庭应按家庭类别定期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家庭人口、收入及财产变化情况。

(一)A类家庭,每年报告一次,如有变化随时报告。
(二)B类家庭,每半年报告一次,如有变化随时报告。
(三)C类家庭,每季度报告一次,如有变化随时报告。

第三十二条(公开制度)
区、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充分利用公开栏、电子触摸屏、政务信息网等,对享受低保待遇家庭实行长期公示,公示中应注意保护低保家庭成员的隐私,严禁公开与享受低保待遇无关的信息。

第九章 信访处理

第三十三条(接受监督)
区、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公开低保监督咨询电话,主动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投诉和举报。

第三十四条(信访制度)
区、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健全完善举报核查制度,对接到的实名举报或性质较严重的非实名举报,应当逐一核查,并及时向举报人反馈核查处理结果。

第三十五条(办理要求)
区、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严格按照信访事项办理的要求办理。

(一)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信访人对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三)复查意见出具后,应告知信访人如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自收到该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复核申请。

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信访请求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做好政策解释的同时,不再受理。

第十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六条(工作人员责任)
区、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在低保审核审批过程中要履行工作职责、遵守工作纪律。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工作人员,应依纪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城市低收入困难家庭、城乡低收入家庭的审核审批程序依据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解释权由市民政局负责。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⑺ 农村低保户怎样办理优抚证

农村低保待遇的申请。由户主填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表》内,通过村(居)委员会向户容口所在地的乡镇民政机构提出申请,同时出具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
(二)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三)家庭成员收入情况证明;
(四)结婚证或离婚证、离婚判决(调解、协议书);
(五)优抚对象的优抚证;
(六)残疾人的残疾证;
(七)家庭成员中有患病人员的,出具县级以上医院的医疗诊断证明;
(八)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家庭成员的《城市低保金领取证》;
(九)县民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申请程序:
由本人书面写出申请报告向村委会进行申请——村委会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审查(一榜公示)——乡镇进行审核(二榜公示)——上报民政局低保办审批(三榜公示)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⑻ 吃民政救助和吃低保还有特困有什么区别原来民政对象是最困难的了!归民政局里的社会优抚部门管!她们

向当地民政局的信访室详细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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