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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离休干部住房补贴

发布时间:2021-03-08 03:22:11

① 辽宁省沈阳老干部住房标准

2000年月31日前去世的老职工,不再发放住房补贴;2001年1月1日(省直机关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政策时限)后去世的,其住房补贴由原工资关系所在单位根据其住房实际情况及相关规定发放,并由其继承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办理支取手续。

六、关于异地安置人员的住房补贴问题

离退休后异地安置(含回原籍安置)的老职工,如当时未就其住房作其他安置的,由其原工资关系所在单位按照安置地住房补贴的有关规定处理。

七、离异职工有房面积核定问题

职工、职工配偶婚姻存续期间在住房实物分配体制下承租或按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事实上已作为职工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职工与配偶双方都享受了住房实物分配的福利政策;离异后一方虽然未取得住房,但住房已作为家庭共同财产在夫妻二人之间进行了分割(作为财产所有人有处分财产的权利);职工、职工配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承租或购买的公有住房,应核定为双方的有房面积。

离异后职工再婚的,再婚后未与现配偶承租或购买其他公有住房,其与原配偶核定的有房面积,不核定其现配偶一方。

八、职工职级、职称的认定

职工申领购房一次性补贴以申领时的职务级别为准。

凡任专业技术职务的,须以被聘任且已兑现工资的职级为准。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不能作为申领住房补贴的依据。

已离、退休职工按离退休时的职务级别及被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为准。

九、转业干部已享受部队住房货币补贴问题

军队转业干部按照[2000]后财字第18号文件规定已享受部队发放的住房货币补贴,即为按[2000]后财字第18号文件规定的职级购房补贴面积标准达标,核定为本人有房面积。如部队补贴额少于本人现任职级应享受的住房补贴额的,可申请差额补贴。

转业干部本人、配偶、转业干部家庭均未承租过公有住房(含军产住房),其配偶单位已核定配偶为无房老职工或新职工的,转业干部本人可以按无房老职工和新职工按月住房补贴的规定,接续享受按月住房补贴。凡接续享受按月住房补贴的转业干部,不得再申领与部队职级面积标准和补贴额的差额补贴。

十、复转人员承租军产住房问题

2000年之前复转人员,凡承租军产“营房区”不可售住房和“非营房区”可售住房的,均核定为有房面积。承租军产不可售住房的,在退出军产住房(应由部队团级以上单位出具证明并调查属实)后,可以申领购房一次性补贴。

凡腾退军队不可售军产住房后享受了军队按[2000]后财字18号文件规定发放的住房补贴的,按本意见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办理。任何人员均不得重复享受房改政策和住房补贴

辽宁省省直机关住房委员会颁布离休老干部住房标准

省直各部门、各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辽宁省省直机关住房委员会〈关于辽宁省省直机关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辽委办发[2004]40号)文件精神,积极稳妥地实施住房分配货币化政策,结合省直单位实际,现就实施住房分配货币化政策中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关于无房老职工的界定问题

2000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职工及其配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为无房老职工:

1、职工本人、配偶、职工家庭均未承租过公有住房,均未享受过政府或单位提供的包括支付采暖费等形式的住房福利;

2、未以房改成本价、标准价或其他政府优惠价格购买公有住房;

3、未按城市房屋拆迁政策享受拆迁安置房、拆迁货币补偿;

4、未参加过集资、合作建房和购买安居工程房;

5、未享受过单位资助购房和建造房屋;

6、未领取过国家或单位的住房补助(不含住房公积金、工资性提租补贴)。

职工个人全部出资购买的商品房、二手房,并已报过采暖费的符合上述条件的职工,不影响界定为无房老职工。

职工、职工配偶没有分配过公有住房,没有以成本价、标准价购买过公有住房,但居住过父母、亲属提供的公有住房,且由单位报销过采暖费的职工,不能视为无房老职工,应为住房未达标老职工,其有房面积为零,享受购房一次性补贴。

无房老职工按照辽委办发[2004]40号文件的相关规定计发住房补贴。其2000年底以前实有工作年限内的购房一次性补贴以2000年底前本人职级面积标准计算,2000年底前实有工作年限超过32年的,按32年计算。2001年1月1日后工作年限内的住房补贴采取按月补贴方式发放。

二、关于职工有房面积核定问题

下列住房面积均核定为职工有房面积:

1、职工(含离退休人员、下同)及其配偶承租的公有住房(包括承租的不可售军产住房和使用权交易的住房);

2、职工及其配偶以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

3、按照城市房屋拆迁政策实行拆迁安置的住房,实行货币补偿的,其计算货币补偿金额的房屋建筑面积;

4、职工及其配偶以城市家庭住房平均负担价(即同期公房出售成本价)或低于城市家庭住房平均负担价参加集资建房的房屋建筑面积,高于同期城市家庭住房平均负担价的计算扣除面积;

5、购买安居工程住房或单位资助职工及其配偶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减去扣除面积的部分(扣除面积=[职工符合政策规定的达标面积(住房面积标准-有房面积)内购房款-职工按当年房改成本价购房房价款]÷所购住房总价值款×所购住房面积);

6、省直实施货币化政策之前,职工享受了单位提供的住房补贴,其额度按照《省直在沈机关单位货币化政策之前职工享受住房补贴折算家庭有房面积平均价格对照表》(附件1)折算的有房面积。

7、其他享受政府或单位提供优惠政策取得的住房和应按达标面积计算的住房。

职工夫妻双方有多处住房的,其原分配的公有住房面积合并计算为有房面积,包括已经更名、过户的住房(不含交回的住房),多处住房累计已经达到住房面积标准的,不再发放住房补贴。当离退休老职工子女单位以正式公函说明其1994年11月之前已更名、过户的住房已经以子女名义参加房改,子女单位已计算了子女的有房面积,离退休老职工单位可以对该处(有多处此类住房的仅限一处)住房不再重复计算为离退休老职工的有房面积。

三、不核定为职工有房面积的住房

1、职工全额出资以市场价购买的住房和以市场租金承租的住房;

2、已按政策规定补交房价款购买的超标部分公有住房面积;

3、职工及其配偶以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的私有住房(其继承、受赠行为发生之前为私有产权的住房)。

四、关于红军、抗日、解放战争时期老同志补贴面积标准

离休老干部住房面积标准仍执行各职级面积标准

(如140、105、85平方米)。如红军、抗日、解放战争时期老同志有房面积已达到本人职级面积标准,则不再发放住房补贴。只有未达到本人职级面积标准,有住房差额面积住房补贴发生时,可以在差额补贴面积基础上分别增加21、14、7平方米。

② 辽宁沈阳离休待遇标准

离休干部生活待遇的具体项目包括:离休费、副食品价格补贴、生活补贴、粮油调价补回贴、教龄护龄补贴、答地区生活补贴、交通费、探亲路费、荣誉金、防暑降温费、保留福利补贴、保留伙食补贴、少数民族补贴、政府特殊津贴、残废金(伤残保健金)、生活补贴、住房补贴、公勤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电话补贴费、水电补贴费、冬季取暖补贴费、服装费、早期回国定居专家生活津贴。

离休干部实际享受的待遇项目根据其实际情况确定。

你问的事情很复杂,应根据你个人背景履历确定,具体应咨询市委老干部局024-22829400,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024-23871213,区级的职能部门也可。也可以咨询所在单位的老干部处或退休干部处。

③ 离休老干部住房补贴被扣向谁投诉

县政府、缙云县汇通运输有县公司、县里的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反正就是要找权力比你们那个公司大的政府机关。

④ 离休老干部的 住房补贴问题

按国家规定,未参加过福利分房的正式职工都应享受住房补贴(有享受标准,分一次兑清和分次兑清)。但政策已出台10年了(1998年出台的房改政策),除了中央,省,州享受外,其他的等了10多年都未兑现。晕!

⑤ 我父亲是47年参加工作的离休老干部(企业离休),17级,现在是正处级。拜问关于住房待遇问题,谢谢啊

按照1992年正处级住房标准(各省市有标准规定),不够面积部分,按(当时面积单价标准+截止到当时的工龄)x面积差数进行一次性补助,以后就不再管了。

⑥ 国家关于离休干部的住房补贴政策是什么

不知道你们当地有没有出台相关政策。
我这里是分两部分。一部分是住房租金补贴,好像标准是离休干部基本离休金的6.1%,每月在工资里发放。
另一部分叫住房补贴,是对离休干部按照级别应当享受住房面积,实际未享受或者未达标的,给予一次性货币补贴。比如科级(及以下)离休干部,按照规定是90个平方。但是房改的时候夫妻双方均未分房也未购买房改房,那么就按照90个平方给予补贴。如果双方分房或者购买房改房合起来有80个平方,那么就要补贴10个平方,如果双方的面积超过90,就不再补贴,也不用退还。就这个意思。
如果夫妻双方都是离休干部,那么按照高级别的算。比如一个是处级,应当110平,一个是科90平,俩人加起来有80个平方,那么就补贴30个平方,夫妻双方合起来算,只补贴30个平方。

⑦ 辽宁副厅级离休干部住院床费是怎么规定的

不知各地离休干部待遇一样不?我们这里离休干部住院一切费用全免,除外单间费。

⑧ 离休老干部使用工龄买房改房,原单位离休干部住房补贴还需要用工龄买的面积折成人民币扣除去哪

购买买房改房用工龄折款是国家给予职工一种福利性质的惠民政策,当时一般是一年工龄折抵0.5%全款。现在还是不是继续执行不好说了。

⑨ 母亲是辽宁省离休老干部,住在父亲单位沈阳军区分配的住房内。地方单位从未分配住房。她应该享受那些补贴

离休干部住房到位不到位,不是单独计算的,是夫妻二人已享受的面积合并计算的。文件如下,你自己对照一下
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辽宁省省直机关住房委员会《关于辽宁省省直机关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机构】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
【发 文 号】 辽委办发[2004]40号

(八)对2000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无房职工(以下简称无房老职工),采取购房一次性补贴与按月补贴相结合的方式。无房老职工领取按月住房补贴须符合如下规定:职工本人、配偶、职工家庭均未承租过公有住房,均未享受过政府或单位提供的包括支付采暖费等形式的住房福利。有房面积为零或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老职工(含离退休人员),按规定面积标准与实际有房面积的差额发放购房一次性补贴。有房面积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不发放购房补贴。
住房补贴原则上不直接发给个人,在职工购买住房时以转账方式支付。购房一次性补贴实行轮候制,按照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综合考虑职工的工龄、职务等因素,确定职工的购房一次性补贴发放顺序。职工用自有资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商品房或进入住房交易市场的旧房时,可在轮候制前提下,经省直机关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履行审批手续后,不再以划拨形式支付,将购房一次性补贴发放给购房职工个人。

(九)老职工有房面积核定
下列住房面积均核定为职工有房面积:
1.职工(含离退休人员,下同)及其配偶承租的公有住房面积;
2.职工及其配偶以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面积。
3.按照城市房屋拆迁政策实行拆迁安置的住房建设面积,实行货币补偿的,计算器货币补偿金额面积;
4.职工及其配偶以城市家庭住房平均负担参加集资建房的房屋建设面积;
5.购买安居工程住房或单位自主职工及其配偶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面积减去扣除面积的部分(扣除面积=[职工符合政策规定的达标面积内房屋款-职工按当年房改成本价购房房价款]÷所购住房总价值款×所垢住房面积);
6.其他享受政府或单位提供优惠政策取得的住房和应按达标计算的住房面积。
下列住房面积不核定为职工有房面积:
1.职工全额出资以市场价购买的住房和以市场租金承租的住房;
2.已按政策规定补交房价款购买的超标部分公有住房面积;
3.职工及其配偶以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的私有住房。
职工及其配偶双方分配的公有住房面积合并计算为有房面积,包括已经更名、过户的住房(不含交回的住房),两处以上住房累计已经达到住房面积标准的,原则上不再发放购房补贴。

(十)职工购房一次性补贴额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额与按标准核定的职工购房补贴面积的乘积计算。
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额为基准补贴额和工龄补贴额之和。根据所在城市上年职工平均工资、当年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等因素决定年度基准补贴额和工龄补贴标准,由省直机关住房委员会每年定期公布。2001年度基准补贴额为每平方米760元;工龄补贴标准为每平方米每年7元。
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前的工作年限为购房工龄(即1993年底之前的工龄)。

(十一)无房老职工2000年底以前工作年限内的住房补贴,采取购房一次性补贴方式。职工购买住房时,应提前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按届时补贴标准领取购房一次性补贴。省直在沈机关无房老职工2000年底以前工作年限内的购房一次性补贴额计算公式如下:
(每平方米基准补贴额+每平方米工龄补贴标准×职工购房工龄)×2000年底前职级面积标准÷32×职工2000年底前的实有工作年限
公式中的“32”为职工平均工作年限。
无房老职工在2001年1月1日后工作年限内的住房补贴按月发放,按致公党月基本工资乘以年度月补贴系数计发。2001年按月补贴系数为0.40。无房老职工按月发放的住房补贴存入省直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在受托银行开设的本单位住房公积金专用账户中“职工按月住房补贴分户”比照公积金管理。

(十二)对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老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发放差额购房一次性补贴。省直在沈机关住房未达标老职工差额购房一次性补贴按届时补贴标准计算,公式如下:
(每平方米基准补贴额+法平方米工龄补贴标准×职工购房工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有房面积)
工龄满25年的老职工,购房一次性补贴在发放时一次结清。工龄未满25年的老职工,按照实际工作年限发放,可在与其所在单位签订借款协议并在购房同时办理住房产权抵押登记手续后,预支差额年限的购房一次性补贴,以今后的工作年限逐年抵扣。职工如调离省直机关,须由调入单位或职工本人一次性偿还预支的尚未抵扣的购房一次性补贴;职工如不能偿还未抵扣的购房一次性补贴,应迁出所购住房。

(十三)单位计算、发放购房一次性补贴时,另加补贴总额5%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共用设备维修基金。按月计发的住房补贴已含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功用设备的维修基金补贴。

(十四)职工住房补贴按下列建筑面积标准执行:
正副厅局级及教授、研究员、教授级高级工程师或相应职级人员140平方米;正副处级及副教授、副研究员、高级工程师或相应职级人员105平方米;科级、科级以下和讲师、助理研究员、工程师及以下职级人员85平方米;新参加工作职工60平方米。
技术工人中的初、中级工和25年以下(含25年)工龄的普通工人60平方米;技术工人中的高级工、技师和25年以上工龄的普通工人85平方米;技术工人中的高级技师105平方米。
红军、抗日、解决战争时期的老同志,可在原补贴面积标准基础上分别增加21、14、7平方米。
职工取得住房补贴后,其实际购房面积可根据家庭经济承受能力自主决定。

的审核情况、各部门住房状况以及售房资金收入、无房和未达标的职工人数,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人数、单位住房资金划转情况,审批确定住房补贴年度计划。同时,要把住房补贴纳入单位住房基金预算,严格执行单位住房基金预、决算制度。

⑩ 国家关于离休干部的住房补贴政策是什么

离休干部住房有困难的,就地安置的由所在单位负责优先解决。

依据劳人老[1982]10号关于发布《贯彻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规定中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第十四条规定:离休干部住房有困难的,就地安置的由所在单位负责优先解决。确实无力建房的基层单位,由上级主管部门或房管部门负责解决。

跨省安置离休干部的建房,原工作单位将所需建房费划拨给接受安置地区后,由接受安置地区作为自筹基建优先列入地方计划,并负责筹建、管理。各级离休干部每户的建筑标准,可参照国家建筑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确定。

(10)辽宁离休干部住房补贴扩展阅读:

老干部离职休养的相关要求:

1、有离休干部的单位,每年按每个离休干部一百五十元计算,由离休干部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作为特需经费列入预算,统一掌握,主要用于解决离休干部的特殊困难和必要的活动经费开支。

2、易地安置的离休干部所需各项经费,由原单位汇交接受安置单位支付。易地安置已由接受地区支付退休费的退休改离休干部,由接受地区的干部、人事部门单列编制,并负责各项经费的预算编造和支付工作,由"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费类"的"离休费"中列支。

3、离休干部身边无子女的,按照顾在职干部的规定,由当地人事、劳动部门负责调一名在外地工作的子女(包括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到离休干部安置居住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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