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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江县住房保障

发布时间:2021-03-08 13:03:32

『壹』 浙江省浦江社保中心地址

宁波抄市社会保障卡是不可以在浙江省浦江县使用的。
1、社保卡目前都只能本市范围使用。
2、如果社保卡需要在省内异地使用,参保人员应首先到所属医保中心申请,开通后方可在异地使用,同时本地不可使用。
3、需要办理社保转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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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贰』 浙江省金华市农村住房特困户审批政策:我是浦江县岩头镇岩二村四区120号村民陈柏林(一级重度语言残疾

咋整的230 浙江省金华市农村住房特困户审批政策:我是浦江县岩头镇岩二村四区120号村民陈柏林(一级重度语言残疾,,,,,肯巴记儆7138

『叁』 浦江县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哪些政策待遇

领取失业金政策
根据我国社会保险法及失业保险条例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不能缴纳社会保险。即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养老保险不可以缴纳。但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失业人员可以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根据我国社保法规定,失业前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且非本人意愿中断就可以的可以申领失业保险金。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以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但不能继续缴存养老保险。
失业保险金,是指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支付给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费用,是对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失去工资收入的一种临时补偿,目的是为了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失业保险金依法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失业人员符合《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是指下列人员:
(一)终止劳动合同的;
(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三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肆』 浦江县郑宅镇房基困难户要些什么手续可以建房

您好!
一、申报条件
(一)在规划建成区152平方公里范围内,原则上不再批准村民建房,但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维修,改建及新建住宅:
1、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确认属于危房的;
2、村民原住宅面积低于人均25平方米以下的;
3、经批准按规划进行工程建设需要搬迁或原有宅基地被依法征用的村民;
4、因国家政策原因新迁入无住房的村民;
5、新批宅基地必须符合镇、村规划要求。
(二)虽符合上述五条之一,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户籍不在规划建城区范围的;
2、现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达到25平方米以上的;
3、将房屋转让或出租后又申请建房的;
4、年龄未满18周岁的;
5、已发布拆迁公告的地块,或近期建设的区域;
6、在规划城市主干道、次干道两侧的;
7、不符合《城市规划强制性条文》和《安顺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等规定要求的。
二、建房标准
(一)申请新建住宅的村民,户均宅基地面积不超过120平方米,非耕地控制在130平方米以内,户口人数三人以下的,每户建筑面积不超过90平方米;
(二)严格按人均25平方米建筑面积标准进行审批,超过五人以上每增加1人按人均20平方米审批;
(三)农户单独建房层数不许超过3层;
(四)危房维修、改造,原则上按照原址、原结构、原面积、原高度进行审批;
(五)支持村委会、村民按规划联建多层或高层住宅进行安置。
三、所需资料及办证程序
(一)申请选址意见书所需资料:
1、填写选址申请表;
2、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各一份;
3、提供村委会、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有关住房状况的审查意见,及是否同意建房的意见。
4、危房改造户必须提供危房鉴定机构对其现在住房情况鉴定的资料,并注明需改造的内容;
5、提交四邻房屋产权人同意建设的书面协议;
(二)建房办证程序
1、经规划部门研究同意,公示七天无异议的,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2、在有宅基地土地使用权证(县级以上国土部门的宅基地审批表或国土部门的有关证明)的情况下,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村民建房完工后,需到规划部门换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证》,作为办理房屋产权证的重要依据。
四、建设工程管理
(一)放线。规划建城区内的建设工程,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经市规划局放、验线后方可动工建设。
(二)批后管理。在建设过程中,建设个人应积极配合规划、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违法建设一律拆除。
五、办理时限
市规划局从收件(资料齐全)之日起,在15个工作时内办理完有关手续。
八、其它事项
(一)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个人居住用房进行新建、改建、翻建的,或者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要求擅自改变个人建房的位置、高度、面积进行建设的,均属违法建设,由规划、城市管理等相关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查处。
(二)农民新村(住宅小区)建设享受《安顺市规划建成区农民新村(住宅小区)规划建设方案》(安府发〔2004〕7号)文件的优惠政策。
(三)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及村委会对村民新建宅基地,应采取调济、互换等多种方法解决村民建房土地问题。
(四)城区居民危房进行改造的,参照该意见执行。
(五)本意见自颁布之日起试行
望采纳,谢谢

『伍』 申请浦江经济适用房需要哪些条件呀

浦政办发[2009]117号《浦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浦江县城区经济适用住房实施细则的通知》于2009年12月18日印发,请查询。1、户籍条件:必须是浦阳、浦南、仙华街道办事处所辖社区范围内的非农业人口(或申请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为非农业人口)。2、住房条件:三个街道办事处所辖行政区域内:无房或现住房建筑面积低于48平方米。3、经济条件: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标准的城区居民家庭。即: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我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0%。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以浦江县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依据。(详细请见文件)

『陆』 浙江浦江县住房公积金贷40万7年期每月还款多少

住房公积金贷40万7年期,等额本息,每月还款5560.06元。
这个比较少,一般10年,20年的。
另外月收入必须11120以上才可以这样贷款;
一般规定月供不得大于月收入的一半;(也有规定60%的)

『柒』 浦江县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电话多少

你需要在当地打114查询。
问问,浦江县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电话多少

『捌』 浦江县商品房资金监管实施细则

您好,第一条 为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防止商品房交易风险,保障购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山西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批准预售的商品房建设项目,其预售资金的收缴、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预售人将其开发建设的商品房在竣工备案前预售给购房人,由购房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预购房款(包括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和银行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 本办法所称监管银行(即受托银行),是指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设立资金监管账户的银行。 本办法所称预售人,是指预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 本办法所称购房人,是指购买预售商品房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全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的使用。人民银行、银监部门负责对监管银行的预售资金监管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市、县级商品房预售许可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其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 办理预售人和受托银行监管协议备案; (二) 办理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计划备案; (三) 监督管理预售资金支取; (四) 建立房地产开发企业诚信档案,向相关部门提供施工、监理等单位的诚信情况,并定期公示; (五) 受理商品房预售资金收缴、使用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 (六)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其他有关工作。 各级商品房预售许可部门、人民银行和银监部门应当建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调机制。 第五条 监管银行应当按照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约定,配合监管部门共同做好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并按照监管项目分别建立商品房预售资金收缴、支出台账,加强对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缴存、使用等事项的日常监管: (一)按本办法要求及时开设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账户; (二)审核预售人预售资金支取凭证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对不符合条件的支取不予划转预售资金; (三)对违规挪用预售资金的行为及时向监管部门通报; (四)将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账户情况及预收款的缴存、支取相关凭证报当地监管部门和人民银行备案。 第六条 预售人应当将拟预售的商品房建设项目,作为独立的预售资金监管对象(下称“监管项目”),在当地选择受托银行并申请设立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账户(下称“专用账户”)。 未设立专用账户的监管项目,监管部门不得发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不得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备案。 第七条 专用账户应以幢为基本单位设立,一个企业有多个预售项目的,专用账户应分别设立。预售资金专用账户名称必须为基本账户+项目名称,并且预留签章要与专用账户名称一致。 监管项目预售过程中,监管银行原则上不得变更。 第八条 预售人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应当就监管项目的基本情况、监管内容、监管时间、资金使用计划、违约责任等内容与监管银行、监管项目的工程监理单位共同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并向监管银行提供以下资料: (一)监管项目 ( 按幢或多幢) 的工程形象进度表; (二)监管项目各阶段的资金使用计划; (三)监管项目工程预算清册; (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 (五)监管银行要求的其它资料。 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后,监管银行向预售人预发放专用资金账户账号,用于申请办理监管项目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示范文本由各市制定。
第九条 预售人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在向监管部门提供的商品房预售方案中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 (二) 监管项目的工程建设费用; (三) 监管项目各阶段的资金使用计划; (四) 监管项目的工程形象进度表; (五) 监管银行预发放的资金账户名称、账号。 第十条 预售人应当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账户管理规定,凭《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在监管银行正式开立资金账户,开立的资金账户账号应当与预发放资金账户账号一致。 第十一条 监管银行在专用账户开立后五个工作日内,将预售人的开户申请书、《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复印件、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监管项目的工程形象进度表、监管项目各阶段的资金使用计划等材料报当地人民银行备案。 第十二条 预售人应将预售款全部直接存入专用账户,购房人持预售人开具的专用账户缴款单直接向监管银行缴款,预售人凭购房人在监管银行的缴款凭证为购房人开具售房收款票据。 第十三条 预售人与购房人解除购房合同的,预售人可以持市、县商品房预售许可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向监管银行申请退回相应购房款,监管银行应在二个工作日内拨付。 第十四条 有贷款的商品房预售项目,专用账户原则上应当开立在提供贷款的商业银行;设定土地使用权抵押或在建工程抵押的项目,预售人应当保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银行是该项目的抵押权人。若土地使用权抵押或在建工程抵押的抵押权人为非银行金融机构或个人,预售人还应当与抵押权人和监管银行共同签订三方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十五条 在监管项目竣工备案、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前,商品房预售款可以支付本项目的工程、建筑材料、配套设施、设备等款项,以及法定税费、本项目到期的银行贷款和有关的工程建设费用。 预售人可以在预售资金中提取一定比例的办公和管理经费,具体标准由各市、县商品房预售许可部门制定。
望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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