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昆明市公有房屋管理中心属于什么单位
属于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下属事业单位,自收自支
❷ 昆明安居网公租房房源地点
当地抄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向社会公布公租房房源的位置、数量、户型、面积,租金标准,供应对象范围,意向登记时限等信息,请注意查询。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确定后,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配租方案并向社会公布。
配租方案应当包括房源的位置、数量、户型、面积,租金标准,供应对象范围,意向登记时限等内容。
❸ 关于昆明申请公租房的条件
哪些人可以申请公租房
按照《办法》规定,我市公共租赁住房主要面向在本市工作或者创业、居住的无住房或者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的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或者单身人士供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具有当地城镇户籍的;
●具有当地城镇户籍,符合廉租住房申请条件的低收入家庭,领取租赁住房补贴或者未享受实物配租的;
●非当地户籍的外来务工人员、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持有当地公安派出所核发的居住证,并在当地工作满1年(含)以上,交纳社会保险的;
●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办法》还规定,一个家庭或者单身人士,只能申请租赁1套成套住房;单身人士也可以申请合租1套成套住房或者宿舍型住房。以家庭为单位申请的,需确定一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单身人士申请的,本人为申请人,申请人须年满18周岁,并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申请人收入标准为:单身人士月收入不高于国家规定的“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的85%;2人以上(含2人)家庭月收入不高于家庭实际人数乘以国家规定的“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的85%(按现行个税起征点3500元计算,人均月收入不高于2975元)。
(计算公式:家庭人均月收入=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月收入合计÷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的人口数合计)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月收入合计即家庭个人月收入(扣除个人社保、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的月交纳费用)之和。
什么情况不得申请公租房
●申请之日前3年内有转让私有产权住房的;
●擅自转租直管公房或者转让直管公房承租权的;
●已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
●财产超过一定限额的;
●以及其他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形。
申请人家庭人均财产限额为10万元。财产是指申请人所拥有的非住宅、车辆和储蓄存款、股票、基金、债券、保险及其他资本投资。
❹ 昆明市公共租赁住房开发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怎么样
简介:注册号:****所在地:云南省注册资本:85056.5万法定代表:胡斌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登记状态:存续登记机关:昆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地址:昆明市东风东路48号金泰大厦14楼
法定代表人:胡斌
成立时间:2011-02-22
注册资本:180360.11万人民币
工商注册号:530100000025391
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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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申请人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应当书面同意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实其申报信息。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对在开发区和园区集中建设面向用工单位或者园区就业人员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用人单位可以代表本单位职工申请。
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经审核,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对象,并向社会公开;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可以向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请复核。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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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昆明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条件,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规定:
第十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家庭人均收入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去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80%;
</ (2)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
第11条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申请人须申请户主,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有作为民选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人家庭申请,申请家庭的民事行为,他的监护人作为申请人没有充分的能力
第十二条住房保障的家庭成员,金领取证“。云南省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公务员行政当局颁布的说明为准。
第十三条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申请人的住房:
(一)家庭成员居住在私人房屋,社会福利和实物住房分配(包括房改房,安居房,集资建房,合作建房,经济适用住房,已购买直管公房解危困境室);
/>(b)家庭成员租住房屋;
(三)父母或子女现居住房屋;
(四)家庭成员的住房出租或出售; BR />
(E)已经购买或拆迁安置房;
(VI)被认定为申请人的家庭住房。
2。房屋安全
“昆明城市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规定:
第十四条保护的规定“第10条所规定的对象可以根据本条例规定的措施可供选择的住房保障方式。
15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成员是60岁的年龄生活的孤独,贫穷的工人的企业,烈属,伤残军人,残疾人,市劳动示范性的,选择实物配租应优先保障。
廉租住房16个家庭成员的安全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实物配租:
( a)由于离婚,失去了自己的住房总数;
(b)拥有私有住房和福利分房的一种;
(三)转租,转让原有住房。第17条
租赁住房补贴标准,按照市场平均租金的廉租住房租金标准之间的差异计算。在此范围内的五名中国,龙,西山,官渡区,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负责发展廉租房租金标准城市统计和管理部门估计,市场平均租金住房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发展租赁住房补贴标准。 BR />
其他县(市)区由当地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备案的报告。 BR />
租赁住房补贴资金由市,县(市)区财政承担。
第十八条获准享受租赁住房补贴:住房租赁住房补贴人均建筑面积13平方米,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标准,现住房面积的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租赁住房补贴之间的差异计算。?
第十九条承租人的直管公房的保护对象,可以申请租金减免租金,减去的部分县(市)区财政承担。
住房租金减去目前的租金之间的差异标准和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保护区。
3。适用住房保障局在昆明,昆明保护该国路78号
❼ 云南昆明公租房在哪里申请
在昆明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国家提供政策支持,各种社会主体通过新建或者其他方式筹集房源、专门面向中低收入群体出租的保障性住房,是一个国家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共租赁住房不是归个人所有,而是由政府或公共机构所有,用低于市场价或者承租者承受起的价格,向新就业职工出租,包括一些新的大学毕业生,还有一些从外地迁移到城市工作的群体。
❽ 昆明公有住房管理中心具体在什么位置
昆明市公有房屋管理中心的具体位置是在,东风东路47号建业商务中心A座8楼,昆明饭店斜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