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基本住房保障法的法国经验
法国政府这种对事关百姓民生的住房问题的负责态度令人赞叹。作为发展中国家,也许我们的政府财力和财富积累,不能与法国相比,但法国在住房问题上的思路和策略,却对解决我国当前日益突出的住房难问题,推进我国的住房保障立法,具有一定的启发和借鉴意义。首先,要学习法国以诉讼来保障公民居住权的立法手段。法国政府赋予住房权可抗辩性,就意味着无房者可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住房权,这种极强的可操作性的立法能确保百姓人人有房住。据法新社报道,原先在法国只有受教育权和保护健康权是可抗辩的,可见法国政府对住房问题之重视。与此相反,居住权在我国还是一个比较陌生的概念,我国目前还没有哪一部法律明确赋予公民居住权,更不要说可抗辩居住权。
其次,要学习法国政府解决百姓住房问题的责任担当。在现代社会,保障公民的基本生存条件,是政府的基本职责,而住房正是公民基本生存范畴。法国政府敢于表态“无房住上法院告我”,这种勇气和敢于承担的魄力,应该让我国一些地方政府和官员感到羞愧。面对迅速高涨、远超百姓承受能力的房价,中央出台了一系列的调控政策。然而,房价在一片调控声中“逆势而上”,这与部分地方政府没有切实担起百姓住房的责任,消极执行中央政策有关。2010年深圳市土地出让计划收入239.04亿元,其中将安排6.94亿元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不到土地出让金总额的3%,这足以说明地方政府在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上的消极态度。
因此,我们有必要在住房保障立法中明确规定,房价得不到有效控制、百姓无房住,当地政府要担责,特别是一把手要担责,要引咎辞职,甚至要被告上法庭。如此,百姓的住房难问题才有可能得到解决。
❷ 英国近年来出台哪些跟社会民生相关的、比较重要或者典型的新政策(考试用)
1941年6月,英国首相丘吉尔任命英国经济学家威廉·亨利·贝弗里奇(1879.3.5-1963.3.16)为英国各部研究社会保险及有关福利联合委员会的主席,负责考察和研究英国现行社会保险制度及有关福利问题, 并提出改革计划。
1942年12月,该委员会提出了《社会保险和联合服务报告书》,即贝弗里奇报告,该报告认为贫困一般是诸如健康不良、失业或老年等特定因素的产物,提出“国家所组织的社会保险和社会救济旨在保证以劳动为条件获得维持生存的基本收入”。[2]建议实行福利国家政策, 即实行失业、残废、疾病、养老、生育、寡妇、死亡七项社会保险。按照他的计划, 社会保障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自愿保险三类。社会保险用以满足居民的基本需要;社会救济用以满足贫困需要;自愿保险用以丰裕居民的需求。报告在英国和西方世界引起强烈反响,成为战后英国推行福利国家社会立法政策的蓝图。西方国家后来把贝弗里奇报告所设计的社会福利计划称为贝弗里奇制度, 把推行这一制度的国家称为贝弗里奇国家。
战后初期,英国颁布了涉及有关社会成员生老病死,衣食住行等从摇篮到坟墓的一系列的社会保障立法, 1948年,英国工党艾德礼政府宣称英国建成了福利国家,其后上台的保守党政府也把福利国家政策作为争取民心的旗帜。法国和德国等西欧国家也紧随英国之后, 完善和扩大社会保障立法, 相继建设“福利国家”。瑞典等北欧国家更是进一步发展了战前的社会保障措施, 成为西方国家“福利国家”的橱窗。
对于社会保障的界定和内容,各国并不统一。一般说来,社会保障即社会安全保障,是一种公共福利计划, 社会保障可包括:社会保险计划、保健、福利事业和各种维护收入的计划等。
社会保险一般指国家通过法令规定的有关对居民生、老、病、死、伤、残和失业等强制性、社会性和福利性的政策措施。
社会救济,一般指对居民中赤贫和遭遇不幸的困难者提供物质帮助的社会保障项目,它是社会保险制度的补充形式。
社会福利泛指国家和社会为改善和提高全体社会成员的物质和精神生活所提供的福利保障项目、福利保障措施和社会保障服务的总称。专指国家和社会对特殊对象提供物质帮助的社会服务。
由于二战后社会保障制度的扩大, 迄今它在西方发达国家实际上已包括就业保障、失业福利保障、老年福利保障、健康医疗保障、教育福利保障、住房保障、退伍军人保障、其它公共援助保障、妇幼及伤残福利保障、自然环境保障等领域。它对个人、家庭、社会集团和社会生活产生了十分广泛的影响。
英国最早以“福利国家”自诩。1945年6月15日, 英国政府颁布了《家庭补助法》,1946年8月1日, 颁布了《国民保险法》、《国民工伤保险法》。1946年11月6日,英国政府又颁布了《国民保健法》, 它明确规定:“建立一套广泛的保健服务制度,以确保改善英格兰和威尔士人民的身心健康,为他们预防、诊断和治疗疾病。”除了明确规定收费外,“所提供的服务”“一律免费”。从1948年7月开始实施的这一立法, 使英国成为世界上第一个实行全民医疗的西方国家。1948年7月5日, 英国政府还颁布了《国民救济法》。[3]
英国政府的这些“福利国家”措施,使她成为当时西方国家拥有社会保障立法最为完备的国家, 它既是一百多年来英国工人阶级和劳动大众长期斗争的胜利成果,也是资产阶级和工人阶级、劳动人民和其他受雇人员间的一种妥协,同时,它又是统治阶级为了稳定政局进行财富再分配的一种手段。社会福利越高,当然受雇人员要交纳的赋税也相应增加。从1951-1964年的保守党执政时期,并没有改变扩大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总趋势。在60年代英国经济相对迅速发展时期, 社会保障制度进一步发展。
战后英国社会保障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全民保障和全面保障。一个在英国的居民甚至包括在英国居住的外国人,都不同程度地受益于全民和全面社会保障制度。公民自出生那天起就有一张社会保障卡,上面有他的号码,实际上当他在母腹中已经开始享受一定的社会保障, 从他受抚养、上学、病残、就业和失业、丧偶或抚养子女、年老退休,直到死亡都可以按规定获得相应的社会保障。由于社会保障的现实受益者,主要是低收入者和家庭、老年人、失业者和病残人,所以有人认为,英国的这种社会保障是这一代人保上一代人,收入高些的人保低收入的人,有工作的人保没有工作的人, 年轻人保老年人, 身体健康的人保病残人。有人统计英国目前80年代发放的各种津贴和补助有50种左右。
在欧洲国家中,英国是最早表现高福利国家和低经济效率相结合特点的国家,被称为是“英国病”的一个根源。[4]过多的社会福利开支迅速增长和英国经济缓慢发展的极不协调, 导致经济增长的富国和连年超负荷的福利重担的穷国之间的尖锐矛盾。它加剧政府财务的恶化, 赤字增加, 形成福利债务国。而政府不顾经济发展的承受能力大包大揽的做法,使人们普遍滋长了对社会保障的依赖心理, 出现了“多干”和“少干”甚至“不干”差不多的反常情况,这种再分配的超前均等化没有促进劳动生产率的提高, 而且出现了待业增多和职位空缺并存的怪现象。“英国病”中的社会福利超负荷因素,实际上已经在极盛一时的福利国家热时,向西方国家发出了警钟, 然而,那些政治家们都不愿意冒断送政治生涯的风险来指出或纠正这一越来越凸显的弊端。
❸ 英国房屋产权是多少年产权类型有哪些
英国的别墅大多数是永久产权,公寓一般是租赁产权。产权类型分为永久产权、租赁产权两种,下面进行详细介绍。
一、永久产权
英国的别墅大多数是永久产权。
图为剑桥学生公寓的详情介绍,可以看到产权说明里注明:租约持有。
购买此类房屋的缺点在于,在土地租借年限临近的时候转出房子,房价会随之明显降低。并且在改建、转让或是转租之前,必须取得土地所有人的同意。
这两种产权的房产,中国购房者都可以购买,通常永久产权的房产价格稍微贵一点。此外,要注意英国房产是要付遗产税和赠与税的,这类成本也应该纳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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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保障是一个包含范围很广的概念。广义地说,“宅基地”、“福利分房”都是住房保障制度的一种具体形式。它们是低生产力水平下保障“人人有房住”的制度。依靠市场配置住房资源,并不等于说人人都只能依靠自己的收入买房子住,也不等于说人人都只能靠市场化竞争、自主分散决策来获取住房。
市场经济条件下,为了保障每个人都有房子住,政府要实施一些特殊的政策措施,帮助单纯依靠市场解决住房有困难的群体。这个政策体系的总称,就叫做住房保障制度。住房保障制度和失业保障、养老保障、医疗保障等都是社会保障体系的组成部分。
❺ 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
各地政策法规不一,看你要哪个地方的了.
成都在这个方面是全国比较好的.
❻ 住房保障政策有哪些
保障性住房政策,廉租房对象,《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规定:“城镇廉租住房是指政府和单位在住房领域实施社会保障职能,向具有城镇常住居民户口的低收入家庭提供的租金相对低廉的普通住房。”经适房对象,《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规定:“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上,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公租房对象,《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规定:“公共租赁住房供上对象主要是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将新就业职工和有稳定事项并在城市居住一定年限的外来务工人员纳入供上范围。公共租赁住房的供上范围和供上对象的收入线标准、住房困难条件,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已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和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家庭,不得承租公共租赁住房。”
保障性住房价格都是比较低的,对于商品房来说,不但有一些价格的。也分为很多种类型的。保障性住房的面积也是有一些说道的。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啊为中低的收入住房困难的家庭所提供的限定的标准、限定了价格或租金的住房的,一般由廉租住房、经济适用的住房和政策性的租赁住房构成的。这种类型的住房有别于完全的由市场的形成价格的商品房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的有套建筑的面积要求的,一般多层啊为60平方米的,中高层、高层的可以70平方米左右的。依据:建设部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了,经济适用住房单套的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区域经济发展水平、群众生活水平、住房状况、家庭结构和人口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和各种套型的比例,并进行严格管理。
住房保障具体有什么规定
申请保障性住房有什么条件,哪些人群可以申请保障性住房?一般情况下,想要申请本地的保障性住房,需要拥有区域的户籍,大家以北京市为例,申请北京市保障性住房的人需要拥有北京市户籍;3人及3人以下家庭年收入10万元(含)以下,4人及4人以上家庭年收入13万元(含)以下;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15平方米(含)以下;申请人必须年满18周岁(本科以下在校生除外)人均住房使用面积:申请家庭名下、北京市内住房使用面积人均数。保障性住房中涉及到的年收入是如何进行计算的,有什么标准?所谓的年收入,指的就是“年可支配收入”,是指申请当月前12个完整月的可支配收入,这包括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领取的养老金、其它劳动所得及财产性收入。不包括个人交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和个人所得税。
目前保障性住房的租金是如何收取的?保障性住房的具体位置大概在什么地方?大家这里不妨还是以北京市为例,目前海淀区已经意向登记过的保障房位置,多位于海淀区西北六环(苏家坨、上庄等地)。租金根据地段不同而变化,以前几批已配租的公租房为例,租金范围在每月每建筑平米28元至50元。保障性租房申请家庭成员包括哪些?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成员包括申请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已成年单身子女。家庭应当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一般情况下,各省市各地区的保障性住房都有各地区的相关政策,因此在具体操作中可能会有一些不同,大家可以根据各自省市的情况对相关政策进行查询,以便更好的申请保障性住房。现在我们听说一些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时候,就知道这些都是保障性住房涵盖的内容。保障性住房政策虽然很多,但是保障性住房还是很多人抢着申请的。都是一些困难的家庭选择这个更可靠一些,也是政府一直提倡的。
❼ 保障性住房法律法规有哪些
房屋配套设施有水泵房及抽水设施、配电房、消防系统及设施、安全保证系统(如监版视器、权监控中心等)、公共道路及照明系统、会所、排水排污系统、供热制冷系统、园林绿化和物业管理用房及设施等。这些配套设施是与你的房屋配套,没有这些设施,你的住房就不能正常或舒适的使用,但又独立于主体工程之外。
这些设施的收费依据和标准都是不相同的,查一下物业公司公布的收费标准就知道了。如,公用水费是按全部住户使用的总水费分摊的,电是按每户用电总量分摊的,但电梯用电是按每户建筑面积分摊的。
❽ 有关英国的法律问题
为了保护知识产权,保障儿童身心健康,英国曾经制
定颁布过不少法律条例,如《黄色出版法》、《青少年保护
法》、《数据库保护法》、《禁止泛用电脑法》等,并根据网
络发展的需要修改制定了部分法规,例如, 1994年通过制
定《犯罪制裁和公共秩序法》,对1978年制定的《儿童保
护法》针对信息时代的需要进行了延伸。1996年9月,英
国颁布了第一个网络监管行业性法规《3R安全规则》。所
谓的“3R”分别代表分级认定、举报告发、承担责任。
1999年,英国政府又公布了《电子通信法案》的征求意见
稿。这一草案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并
为社会各界树立对电子商务的信心提供法律保证。与此同
时,英国广播电视的主管机构———独立电视委员会,依照
英国广播法,它有权对互联网上的电视节目以及包含静止
或活动图像的广告进行管理,但它没有直接行使对互联网
的管理权利,而是致力于指导和协助网络行业建立一种自
我管理的机制。
❾ 急啊~~~~~~~~有关住房保障的国内外法律政策对比资料!!(有表格的更好)
社会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投资新建或收购的,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或租金标准,具有保障性质和特定用途的住房。它是我国在新形势下对多年以来各类政策性住房(如经济适用房、安置房、廉租房等)建设、分配、管理工作进行总结研究的基础上提出的一个全新概念。作为解决居民住房尤其是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的一种有效政策供给,社会保障性住房在发达工业国家已形成了比较完善的多层次供应体系和灵活高效的运作机制,对西方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在我国,社会保障性住房正处于探索的初级发展阶段。因此,需要在立足本土的基础上,借鉴国外先进的模式来建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性住房供应和管理体系。
今年全国保障性安居工程住房建设规模或将高达1000万套,未来五年我国计划新建保障性住房3600万套。到“十二五”末,全国城镇保障性住房覆盖率将从目前的7%到8%提高到20%以上,基本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但这一计划要想真正实现需要健全的保障性住房政策的支撑。保障性住房本是改善人民群众生活条件的很有效地措施,20多年来,我国住房制度改革不断深化,城市住宅建设持续快速发展,城市居民住房条件总体上有了较大改善。但就现在来说大量的问题都致使保障性住房不能成为一项切实利民的政策。与商品房相比,保障性住房制度还很不完善,甚至有人开始怀疑这项举措的推行。
保障性住房在国外也是困难家庭居住的第一选择,有很多国家的保障住房政策已经发展的相当完善。
以下是一些发达国家的保障性住房的主要政策在我国的适用度:
英国——“共有产权”模式:其方式就是先购买部分产权,然后逐步购买完全产权。英国的成功实践,让共有产权房制度在世界范围内具有了一定的吸引力。目前在我国一线或二线城市,即便政府支付50%,很多居民家庭或许仍然难以负担剩余部分。所以,此举比较适合三线城市或者中等收入家庭。
韩国——10年内完成“百万户国民廉租房建设”:这种按照计划进度,有序提供廉租住房,并有执行程序和保障举措的方式,一方面可以逐步解决低收入居民的住房问题,另一方面给予市场良性的预期,即政府在住房供应中究竟起到多大的作用,从而有利于稳定居民的购房预期,减少对高房价的恐慌和炒房行为。相关部门在政策执行过程中肯定会遇到多方面的困难,这为我们今后解决困难是提供了一定的参照方法。
日本——政府建金融公库并提供超低息贷款:对于当前贫富差距较大打中国来说,区分不同收入群体,提供不同的住房解决方案,是一种理想的思路,但政策执行中容易出现道德风险。而且,廉租房比重4%左右,或许难以满足低收入阶层的要求。
新加坡——组屋和廉租房“双效保障”这一政策模型对于土地资源非常稀缺的中国而言,很有启发意义。因为它能够保障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可是,主要房屋由政府来解决,成本很大。对于中国这样人口众多,尚处于经济起飞阶段的国家而言,执行起来比较困难。
美国——美国以全面的立法保障和发达的金融体系作为支撑的保障性住房政策:为实现“人人享有体面的住宅”的目标,美国采取金融支持、税收减免、租金控制、住房资助券等多样化措施,并在不同时期,根据居民居住状况和经济发展水平,颁布相应的住房保障法律,通过法律强制达到住房保障目的。此外联邦政府和州政府大量、持续性的高额财政投入,是中低收入阶层住房状况得以解决的关键。对于法律体系还不完善的我国,美国的成功提示我们保障性住房实施的成功要以健全的法律体系和发达的金融体系做后盾。所以,我们不单单要加大力度建设保障性住房,更要快速发展我国市场经济、完善法律体系。
国外的成功经验对我国保障房政策的启示:
1、组建独立的非营利性机构主管全国保障性住房的建设。新加坡的建屋发展局是国家的法定机构,不以盈利为目的,也不需要另外一个机构来审批。我国大陆地区可以参照其模式,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统一领导下,组建一个独立的保障性住房建设与运营专门机构,在各省市设立分支机构,专门分管各城市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的建设、运营、维修。这样可以保障建设专项资金的高效运作、相关政策的真正落实和后期的运营维护。为了加快该机构的成立,可以考虑整合部分国有大中型房地产公司作为该机构的构成主体,让它们退出商品房开发领域,成为专门负责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的建设、管理、运营与维修主体。由于修建保障性住房不以盈利为目的,需要国家对其进行资金投入和给予相应的优惠政策,国有房地产企业还可以在这个过程中不断发展、壮大,从而体现国有经济在支柱产业中的控制力、影响力和带动力。
2、建立与完善住房保障法律。住房保障实施有赖于完善的住房保障法规,对中低收入居民、特殊阶层、边缘化人群的住房保障问题进行明确的界定,以法律要求并保障财政拨款计划、租金控制计划、税收减免计划、抵押贷款贴息计划等的实施;对各种计划所惠及的人群具有明确的准入条件和收入标准,同时对违反法律的行为予以严惩。我国应借鉴美国住房保障的经验,尽快制定专门的住宅法和住房保障法,从立法层面对住房保障的实施计划、惠及对象、供应标准、资金运作方式、运作机构、保障措施进行法律界定。
3、住房保障体制的运作以维护市场机制为基础。西方国家将房地产市场中应由政府主导和有市场机制主导的两部分明确区分开来,大多数国家的住房保障的主要对象是中低收入者和无力为自己解决住房问题的特殊阶层,如刚毕业的大学生。住房保障只是住房市场机制的补充。
4、建立以住房储蓄为核心的保障性住房金融体系。无论是日本的官办的住房金融公库,德国的住房储蓄,还是新加坡的公积金制度,住房金融在住房保障政策实施过程中都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我国应加以借鉴,尽快成立专门为住房困难家庭提供住房抵押贷款、保险的机构,建立财政担保、补贴和市场之间的调节和补偿机制。
5、完善保障性住房的供应和退出机制。实行土地出让与保障性住房供应挂钩的严格准入制度,在商品房土地出让过程中,严格规定并执行一定比例的保障性住房用地;完善享受保障性住房的家庭收入和成员结构等标准,住房面积标准以及相应的分级差价的标准。尽快建立经济适用房的退出机制,在收入标准、居住时限和分阶段租金水平上建立制度保障。在快速城镇化进程中,要更加明确应届大学毕业生、新生代农民工等中低收入人群保障性住房计划。
6、完善资格审查和惩罚制度。
国家需要制定出详细的相关规定以严格区分不同的收入群体,对不同的群体分别供应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在房屋的面积和价格上也要有所区分。在接受居民的申请后,要从多方面考察,杜绝弄虚作假。房屋的出租和出售要严格监管,严禁炒房,确保组屋政策的顺利实施。
7、动态调整。
住房保障的广度和深度是与一个国家经济发展水平、 能力、居民的可支配收入消费结构等紧密联系在一起的。住房保障应与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的生活水平的提高相适应,保障的范围、方式也应随着社会的经济环境的变化不断惊醒调整
除了上述方面,我国的保障性住房的建设还可以从土地来源、融资渠道等多方面来考虑。
保障房政策我国可以借鉴国外的经验,但由于各个国家国情不同,因此不能全盘照搬。最重要的是针对不同收入档次的人,设立不同的政策。与国外相比,我们面临的约束条件不同,主要体现在整体收入水平差异较大。我个人认为香港和新加坡的做法更值得借鉴。今后几年,随着我国对保障性住房财政支持力度的加大以及保障体系的逐渐完善,我国大部分中低收入群体的住房环境一定会得到很大的改善。
❿ 英国的保障房建设模式和美国有什么不同
英国的保障性住房建设是地方政府发挥主要作用,而美国是以财税、信贷及金融为主要手段,鼓励公共住房。 英国公共住房的发展过程主要经历三个阶段。根据不同阶段的社会环境和居民住房需求情况,公共住房政策的重点和实施方式也做出相应调整。1914-1939年,政府主要采取租金管制和政府投资建设公共住房政策,截至1939年,地方政府建造出租住房100万套,约占住房存量的10%;1945-1979年,政府继续采取投资建设公共住房政策,大量增加住房供应,同时采取住房补贴措施;1979年以后,为减轻政府财政负担,政府改善住房产权结构,推行住房私有化政策,鼓励居民买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