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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管理

发布时间:2021-03-09 07:51:37

❶ 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电话

分中心及管理部名称 地址 住房公积金业务电话 个人贷款业务电话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分中心 西城区西直门南大街14号楼-2 83085093 83084864
国务院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分中心 朝阳区朝外大街甲10号(蓝岛西区中认大厦) 65993015 65993027
北京铁路分中心 海淀区复兴路6号 51820777 51822025
方庄管理部 丰台区方庄芳城园三区18号楼 67690495 67690494
东城管理部朝内营业厅 东城区东四十条军区总医院北门凯龙大厦2层 64053208 64053092 64052750 64053353 64053052 64056887
东城管理部贡院西街营业厅 东城区贡院西街8号(长安大戏院东侧胡同内路东) 65123975 65123976 65141054-807/09/12/13 65265451-813
东城管理部外企营业厅 朝阳区南大街14号 85622475 85633325
西城第一管理部 西城区赵登禹路277号先锋写字楼4层 66162803 66533058
西城第二管理部 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甲129号(北京金隅大厦第十一层1101室) 66411920
66411921-601/2/3/7/8 66411920
66411921-604/605/606
崇文第一管理部 崇文区龙潭路甲3号(翔龙大厦东一层) 67149913 67134394 67120527
宣武第一管理部骡马市营业厅 宣武区骡马市大街甲14号 63517081 6352457
宣武第一管理部(监狱管理局) 宣武区右安门东街7号 83580955
宣武第二管理部 宣武区右安门内半步桥街甲13号 83551061-809 83551061-8016
朝阳管理部 朝阳区团结湖北三条甲4号 85972035 85972038
西客站管理部 海淀区莲花池东路39号西金大厦四层 63970940 63970942
海淀管理部 海淀区增光路55号(紫玉饭店写字楼15层) 88424684 88424685 88424683
丰台管理部 丰台区莲花池西里29号(公交指挥中心14层) 63968706 63972174
石景山管理部 石景山区石景山路22号北京万商大厦4层 68687715 68687718 68688627 68688628
房山管理部 房山区良乡吴店西里九号楼 60345389 60345399
中关村管理部 北京海淀区学院路35号北航世宁大厦10层1008室 82332022 82332107 82332103 82332104
门头沟管理部 门头沟区剧场东街8号 69820199 69837255
燕山管理部 房山区燕山迎风街 2 号 69347431 69347431
通州管理部 通州区吉祥园20号楼北侧 69523599 69549484
顺义管理部 顺义区光明北街双兴东区甲1号1单元201室、202室 69432216 69431906
大兴管理部 大兴区黄村兴丰大街中段132号 69256374 69241976 69251997 69291991
昌平管理部 昌平区东关南里26号楼一层底商 80119571
80119572-604/601/602 80119571
80119572-605/9
平谷管理部 平谷区平谷镇文化南街6号楼1室 89985149 89983134
怀柔管理部 怀柔北大街59号(房地局院内) 89683221 89682590 89683221 89682590
密云管理部 密云县冶金矿山公司院内山水大厦三层320室 69086308 69086308
延庆县管理部 延庆县东外大街80号 69144096 69181142 69144096

❷ 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地址

以下是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地址,供大家参考。

地点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地址:北京市崇文区西革新里108号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分中心

地址:丰台区方庄芳城园三区十八号

中共中直机关分中心

地址:西城区西直门南大街 14 号楼 - 2

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

地址:朝阳区朝外大街甲10号

铁路分中心

地址:海淀区北蜂窝路乙15号直属段二层

区管理部

方庄管理部:地址:丰台区方庄芳城园三区18楼一层大厅

东城管理部:地址:东城区南竹竿胡同6号楼(北京INN三号楼)一层

东城管理部外企营业厅:地址:朝阳门南大街14号外企服务集团一层129房间

西城管理部:地址: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甲129号金隅大厦0701室

崇文管理部:地址:崇文区龙潭路甲3号翔龙大厦东一层

宣武管理部:地址:宣武区右安门内半步桥街48号金泰开阳大厦一层

宣武第一管理部监狱管理局营业厅:地址:宣武区右安门东街 7 号

朝阳管理部:地址:朝阳区百子湾西里402楼109号金海商富中心写字楼

海淀管理部:地址:西直门外高梁桥斜街59号中坤大厦第13层

中关村管理部:地址:海淀区学院路35号北航世宁大厦11层1108

西客站管理部:地址:海淀区莲花池东路39号西金大厦四层

丰台管理部:地址:丰台区莲花池西里29号

石景山管理部:地址:石景山区石景山路22号北京万商大厦四层

房山管理部:地址:房山区良乡吴店西里9号楼

门头沟管理部:地址:门头沟区剧场东街8-7 绿岛家园1层底商

大兴管理部:地址:大兴区黄村兴丰大街中段 132 号

通州管理部:地址:通州区吉祥园20号楼北侧

顺义管理部:地址:顺义区府前东街2号顺建大厦2层

平谷管理部:地址:平谷区建设西街17号院3号楼

密云管理部:地址:密云县冶金矿山公司院内山水大厦三层 320 室

昌平管理部:地址:昌平府学路15号(昌平东关图书馆对面)

怀柔管理部:地址:怀柔迎宾中路36号

延庆管理部:地址:延庆县康安小区11号楼一层底商

燕山管理部:地址:房山区燕山向阳路37号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5-12-17,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全面及时的楼盘信息,点击查看

❸ 北京市市住建委电话是多少呢

北京市住建委办公室电话:59958081

办公室职能:负责机关政务工作;负责文电、会务专、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属转工作;承担信息、建议、议案、提案、安全保密、政务公开、对外联络及行政后勤管理等工作;承担重要文稿的起草;承担机关重要事项的组织和督查工作。

(3)北京市住房管理扩展阅读:

北京市住建委其他科室电话:

1、规划处:59958376

2、中央工程服务处:59958206

3、工程建设管理处:59958937

4、重点工程协调处:59958917

5、建筑业管理处:59958817

6、建筑市场管理处:59958820

7、工程质量管理处:59958853

8、施工安全管理处:59958833

9、离退休干部处:65137571

10、工会:59958761

❹ 《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哪些内容

《办法》中明确,共有产权住房项目的销售均价,应低于同地段、同品质普通商品住房的价格,以项目开发建设成本和适当利润为基础,并考虑家庭购房承受能力等因素综合确定。由此进一步降低了房屋出售价格,有效降低购房门槛,最大限度支持夹心层首次购房需求,满足无房家庭住房刚需,增强群众获得感和幸福感,政府和老百姓一起努力解决住房困难问题。

住建委表示,发展共有产权住房,作为北京加强住房制度顶层设计的落地政策,是深化住房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举措,是完善住房供应结构,支持无房家庭解决住房刚需的长期制度安排,标志着“保基本、分层次、广覆盖”住房供应体系进一步建立完善。

❺ 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什么级别

副厅级

❻ 北京市住建委网站

网页链接为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网站。

1、进入官网,点击信息公开栏内。

资料拓展

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根据国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安排建设的住宅。由国家统一下达计划,用地一般实行行政划拨的方式,免收土地出让金,对各种经批准的收费实行减半征收,出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按保本微利的原则确定。经济适用房相对于商品房具有3 个显著特征:经济性、保障性、实用性。是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

经济适用房在别的国家和地区一般被称为公共房屋,中国香港称为居者有其屋,中国澳门称为经济房屋,中国台湾称为国民住宅,新加坡称为组屋。

❼ 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

这个貌似只有北京籍居民才能享有的待遇
《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部分内容:

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户型面积、供应对象和租金水平,面向本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等群体出租的住房。

依照《办法》,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对象是本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具体包括已通过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资格审核尚在轮候的家庭以及其他住房困难家庭。截至6月底,本市经济适用房、廉租房、限价房累计受理居民申请13.4万户,其中廉租房2.6万户、经适房5.6万户、限价房5.2万户;累计审核通过备案10.8万户,其中廉租房2万户、经适房4.6万户、限价房4.2万户。

按规定,符合配租条件的家庭只能承租一套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不能同时享受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等其他政策性住房保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委员徐志军介绍说。

取得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资格的家庭无须再次申请,只要到户籍所在地街道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登记即可进入公共租赁住房轮候范围。其他住房困难家庭也可按“三房”标准直接到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申请轮候。市住保办政策计划处处长崔少飞介绍,取得了“三房”审核资格,实际上就是具备了公共租赁房的租赁资格。

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公开配租制度,由产权单位编制配租方案报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核准后组织配租。其中符合廉租、经适、限价“三房”申请条件及家庭中有60岁(含)以上老人、患大病人员、残疾人员、复转军人、优抚对象或属重点工程拆迁的可优先配租。

公共租赁房租赁期限最长为5年,合同期满承租家庭应当退出住房。承租家庭需要续租的,应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内提出申请,由产权单位会同相关单位复核,符合条件的续签租赁合同;承租家庭不符合承租条件暂时不能腾退承租住房的,租赁合同期满后给予2个月过渡期,过渡期内按同类地段类似房屋市场租金收取租金。过渡期届满后承租家庭仍不退出承租住房的,按房屋产权单位规定的标准收取租金,具体在租赁合同中约定,拒不退出行为记入信用档案。

承租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产权单位可与承租家庭解决租赁合同,收回住房:将承租住房转借、转租的;擅自改变承租住房居住用途的;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承租住房内居住的;连续3个月以上未按期交纳租金的;获得其他形式政策性住房保障的;其他违反租赁合同行为。

实行严格的监管制度,禁止转租、转借或用于非居住用途。合同解除或到期暂时不能腾退住房的,承租家庭要按照同类地段类似房屋市场租金缴纳租金。有欺诈性行为的要记入个人诚信档案,并且5年内不能申请政策性住房。

产权单位在租赁合同存续期间不按规定的租金标准收缴租金或擅自向不符合条件的家庭出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住房保障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退回、补差租金或收回住房。

按照北京市住房建设计划,今年将收购建设50万平方米的公共租赁住房,主要布局在大型公交枢纽等交通便利区域,以一、二居小户型为主。

按规定,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将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并结合承租家庭负担能力和同类地段类似房屋市场租金一定比例下浮确定租金

❽ 北京市公租房政策

根据该办法规定市、区县人民政府所属机构、社会单位以及投资机构、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有的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主要是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以下统称“保障性住房”)轮候家庭。
(二)申请人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15平方米(含)以下;3口及以下家庭年收入10万元(含)以下、4口及以上家庭年收入13万元(含)以下。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市相关部门根据本市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变化等对上述标准及时进行动态调整。
(三)外省市来京连续稳定工作一定年限,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家庭收入符合上款规定标准,能够提供同期暂住证明、缴纳住房公积金证明或社会保险证明,本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市均无住房的人员。具体条件由各区县人民政府结合本区县产业发展、人口资源环境承载力及住房保障能力等实际确定。
产业园区公共租赁住房主要用于解决引进人才和园区就业人员住房困难,具体申请条件由产业园区管理机构确定并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成员包括申请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已成年单身子女。申请家庭应当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
符合以上第(一)项条件的保障性住房轮候家庭,可持备案通知书到原申请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登记申请轮候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轮候时间从原保障性住房备案登记日期算。
符合以上规定第(二)项条件的本市城镇户籍家庭,向申请人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符合以上规定第(三)项条件的外省市来京工作人员,向申请人工作单位所在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资格申请、审核按照本市现行的保障性住房“三级审核、两级公示”制度执行。申请家庭住房、收入等情况的审核按照本市现行保障性住房相关政策执行。审核及公示时限按现行廉租住房审核及公示时限执行。

❾ 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 的全文哪里有

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我市分层次住房供应体系,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实行租售并举,多渠道满足部分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31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分配、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户型面积、供应对象和租金水平,面向本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等群体出租的住房。 第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分配和管理工作遵循以下原则:政府支持、市场运作;多方建设、统一管理;公平公开、严格监管。 第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财政、税务、国资、金融、住房公积金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相关管理工作。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做好本区县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房源筹集 第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由市、区县政府所属机构或政府批准的机构通过新建、收购等方式多渠道筹集。 第六条 新建公共租赁住房采取集中建设或配建相结合的方式,户型以一、二居室小户型为主。 第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实行有偿使用,其中对于政府所属机构或政府批准的机构建设的,其用地可采取租赁方式,按年缴纳土地租金。 第八条 金融机构通过多种方式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出租工作,有关单位可按规定条件申请商业银行贷款、使用信托资金、发行债券和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等方式融资。此外,可通过投融资方式改革筹集社会资金、出租公共租赁住房及配套设施回收资金、社会捐助及经市政府批准的其它资金等方式多渠道筹措资金。 第三章 配租管理 第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对象为本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包括已通过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资格审核尚在轮候的家庭以及其它住房困难家庭。 第十条 已通过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资格审核正在轮候的家庭,可直接到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申请轮候公共租赁住房。 第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公开配租制度,由产权单位编制配租方案报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核准后组织配租。其中,符合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条件的家庭以及其它符合配租条件的家庭成员中含有60周岁(含)以上老人、患大病人员、残疾人员、复转军人、优抚对象或属重点工程拆迁的可优先配租。 第十二条 符合配租条件的家庭只能承租一套公共租赁住房。 第四章 租赁管理 第十三条 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并结合承租家庭负担能力和同类地段类似房屋市场租金一定比例下浮确定公共租赁住房租金。 第十四条 政府所属机构以及政府批准的机构按照规定的租金出租公共租赁住房凡符合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的,可享受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维修、养护、管理由产权单位负责,产权单位也可委托专业服务企业管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合同期满承租家庭应当退出住房。承租家庭需继续承租的,应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内提出申请,由产权单位会同相关单位复核,符合条件的续签租赁合同;承租家庭不符合承租条件暂时不能腾退承租住房的,租赁合同期满后给予2个月过渡期,过渡期内按同类地段类似房屋市场租金收取租金。过渡期届满后承租家庭仍不退出承租住房的,按房屋产权单位规定的标准收取租金,具体在租赁合同中约定;拒不退出行为记入信用档案。 第十七条 承租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产权单位可与承租家庭解除租赁合同,收回住房: (一)将承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二)擅自改变承租住房居住用途的; (三)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承租住房内居住的; (四)连续3个月以上未按期交纳租金的; (五)获得其它形式政策性住房保障的; (六)其它违反租赁合同行为。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如实申报家庭住房等情况,骗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由产权单位解除租赁合同,承租家庭应当退出住房并按房屋产权单位规定的标准补交租金;骗租行为记入信用档案,5年内不得申请政策性住房。 第十九条 产权单位在租赁合同存续期间不按规定的租金标准收缴租金或擅自向不符合条件的家庭出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退回、补差租金或收回住房。 第二十条 管理部门相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它好处的,或者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经政府批准负责出租公共租赁住房的机构应当依据本办法制定申请审核、租金标准、配租管理等具体实施细则报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会同市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❿ 北京市房屋管理局和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是一回事吗

是 。在北京区一级叫房屋管理局(例如:北京市朝阳区房屋管理局),市局就是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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