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建国以来至今房屋变化研究报告
一、我国住房保障制度演变路径
建国后一直到改革开放前,在严格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实行的是福利化分房和低租金公房制度,由国家和国营单位负责住房的投资、建设、分配和管理。从理论上讲,属于全民保障,但从实际效果看,由于国家财力有限和保障机制缺乏效率,造成大量居民居住条件恶劣,尤其是最应受到保障的弱势群体。1978年,全国城镇人均住房面积仅7平方米建筑面积,约47.5%的城镇居民家庭缺房或无房。改革开放之后,我国住房制度和住房保障也相应地进行了调整和改革,大致经历了以下四个发展阶段。
第一阶段:初步尝试改革(1978 ~ 1990年)
1978年,邓小平第一次提出房改问题。198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了《全国基本建设工作会议汇报提纲》,正式宣布中国将实行住宅商品化的政策。这期间,开始尝试公房出售,典型政策是1982年有关部门提出了国家、单位、个人三者合理负担的售房原则,即个人支付1/3房价款,其余2/3由政府及职工所在单位分担补贴。1986年成立了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这一时期房改的特点是改革低租金、提租补贴、租售结合、以租促售和其他配套改革。1988年,国务院召开了第一次全国住房制度改革工作会议,下发了《关于在全国城镇分期分批推进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标志着住房制度改革进人了整体方案设计和全面试点阶段;其基本思路是“提高工资,增加工资,变暗贴为明补,变住房实物分配为货币分配,通过提高租金促进售房。”但是实施中遇到了困难,1988年正值通货膨胀,提租补贴难于实行,结果在全国掀起了低价售房之风,原先使用权分
配不公转化为财产占有不公,进一步加剧了住房分配上的不公平,却不能解决住房的绝对短缺。这一阶段只是进行了改革的摸索和尝试,成效甚微。
第二阶段:全面推进改革(1991 ~ 1997年)
1991年,国务院颁发了《关于继续积极稳妥地推进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通知》,其中明确规定了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根本目的,重申了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有关政策,提出了部分产权理论,要求实行新房新制度。同年,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全面进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意见》,这是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一个纲领性文件,制定了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总目标和分段目标。总目标是要从改革公房低租金着手,将公房的实物福利分配制度逐步转变为货币工资分配制度。但同样面临着提租难与超低价售房的问题。1994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提出改革的主要任务是: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积极推进租金改革,稳步出售公有住房,大力发展房地产交易和社会化的房屋维修、管理市场,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1994年出台《城镇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法》,1996年出台国务院房改领导小组制定《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意见》,公积金制度和经济适用房制度成为住房保障的两个新制度。总体而言,这一阶段住房制度改革取得了重大突破和实质性进展,进入了全面推进和综合配套改革的新阶段,但推进的力度不大、速度偏慢。
第三阶段:深入推进改革(1998 ~ 2005年)
1998年7月,在前一阶段改革实践的基础上,国务院发出《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明确地提出了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和完善以经济适用房为主的多层次城镇住房供应体系,发展住房金融,培养和规范住房交易市场。这标志着新的住房政策体系开始实施,开始向住房社会化、商品化的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目标迈进。单位退出了对住房分配的直接控制,职工根据个人经济状况进入住房市场消费,“合理负担,量力而行”,国家、单位不需要再为职工提供房源,因而负担大大降低。在这一过程中,公积金和经济适用房政策继续推进,1999年颁布《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对廉租房制度作了具体的规定,从而基本形成了以这三个政策为主,还包括尚未房改的低租金公房政策的住房保障体系。这一阶段,住房制度改革获得了实质性的、突飞猛进的进展,但是,一方面由于住宅商品化、市场化速度过快,导致房价持
续快速增长,另一方面住房保障被政府,尤其是地方政府忽视和漠视,从而引发群众买房难等诸多社会矛盾。
二、 住房保障的主要产品分析及改进建议
(一) 廉租房制度
廉租房制度是国外发达国家最重要的住房保障制度,由于以前我国实行低租金的公房制度,没必要另外设计廉租房制度。1998年住房制度改革全面铺开后,我国开始推出这一政策。2000年《上海市城镇廉租住房试行办法》的出台,标志着上海成为全国首个实施廉租房制度的城市。应该说,这一政策是非常合理也非常重要的住房保障措施,但后来的事实证明,各地制度建设情况非常不理想,即使是推进力度较大的上海,至今也没能覆盖城镇人口的1%。
(二) 经济适用房制度
经济适用房制度也是住房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美国称为“社会住宅”,新加坡叫做“政府组屋”,香港谓之“公屋”。我国的经济适用房政策,当初也是住房制度改革的配套政策之一;1998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中,明确要建立经济适用住房为主导(占供应总量的80%)的住房供应体系;2004年《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中,则不再提及经济适用房占主流地位;2007年新修定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中,进一步把适用对象缩小到低收入家庭。
(三) 公积金制度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我国借鉴新加坡经验,解决职工住房问题并在全国统一实施的一项重大政策,是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住房体制改革的配套措施之一。上海早在1991年就开始试行,国务院于1999年以国务院第262号令正式发布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02年又专门进行了修订,并以国务院第350号令重新发布了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进一步确立了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是各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住房公积金的存、贷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经征求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报国务
院批准,其存贷利率皆低于商业银行利率。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并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据建设部公布的数据,截至2006年底,全国累计归集住房公积金总额
12687.37亿元,公积金使用率平均为72.05%。全国净沉淀住房公积金1945.83亿元,占全国缴存余额的24.72%。公积金个人贷款余额为3804.71亿元,占全国缴存余额的48.34%。作为一项住宅产业的金
融创新制度,公积金制度对于促进我国住房体制由福利分房到货币化分房的转轨,确实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不仅有效激励了部分职工购房,而且一度曾经是新增住房建设资金的重要来源。
三、符合我国国情的住房保障模式
从保障范围上讲,理想模式应该覆盖中低收入以下群体,根据我国目前城镇居民家庭的分类(按国家统计局口径),具体包括三类群体:一是占全国城镇家庭10% 最低收入家庭; 二是占比10%的低收入家庭,三是占比20%的中低收入家庭。历史上,发达国家都经历了住房保障范围由大变小的过程,目前除了北欧高福利国家外,多数国家都是锁定中低收入以下群体,香港目前保障面超过50%。从发展过程分析,根据我国目前的经济水平,保障范围宜先小,后大,再小。也即先重点解决最低收入和低收入家庭的保障问题,再逐步扩大到中等低下收入家庭,然后随着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再适度缩小保障范围,以更多地让市场机制发挥作用。
从保障方式上讲,理想模式应该兼顾实物分配体系和货币补贴体系。发达国家都经历了一个从大规模兴建公共住房到补充型公共住宅供应的转换过程,目前市场化水平最高的美国偏重货币补贴,而瑞典、荷兰、新加坡、我国香港地区的实物补贴比重较大,其它多数国家都兼顾这两种保障方式。以香港为例,住在公屋(即廉租房)占总人口三分之一左右,拥有居屋(即经济适用房)人口约占六分之一,这种以实物分配为主导的方式并不适合内地。目前我国廉租房的货币补贴为绝对主导性的分配方式,未来应适当提高实物分配比重,经济适用房的规模保持香港的比重就比较合适,不宜超过15%。除此,还应建立购房贷款贴息、抵免个人所得税等新型补贴方式。
从保障机制上讲,理想模式应该以政府为主导,积极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优势。住房保障工作并非全部要用计划经济的一套模式,也绝非完全依靠财政支出,在以政府行政手段的前提下,还须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有效性。比如,政府可以鼓励私人开发商参与廉租房和经济适用的建设和运行,还可以吸引商业金融机构在个人抵押贷款、房地产证券化方面有所作为,从而搞活房地产金融。另外,还可以发动民间、协会及其它组织进行合作建房。只有不断进行机制创新,动员各方的积极性,才能真正使住房保障步入一个良性发展的轨道。
综而言之,改革开放30年来,在我国住房制度不继改革、发生巨变的情况下,住房保障制度也经历了一个演变的过程,既取得了一些成绩,也走过了一段弯路。值得庆幸的是,从2007年以来,我国住房保障制度经过重新调整之后,正在形成比较符合我国国情的、相对健全的住房保障体系。
Ⅱ 如何看待"公租房"建设的意义
公租房即公共租赁房,是解决新就业职工等夹心层群体住房困难的一专个产品。公共租赁住房属不是归个人所有,而是由政府或公共机构所有,用低于市场价或者承租者承受起的价格,向新就业职工出租,包括一些新的大学毕业生,还有一些从外地迁移到城市工作的群体。
公租房禁止转租、转借。其中规定了6种承租家庭禁止的行为,包括:将承租住房转租、转借;擅自改变承租住房居住用途;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承租住房内居住;连续3个月以上未按期交纳租金等。“这6种情况只要出现1种,公共租赁房就要收回。
Ⅲ 军人的住房待遇大变化,你知道了吗
军人住房公积金计息从2017年1月1日起实行
军人住房公积金计息的挂账资金,包括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历年累计归集的住房公积金和当年新增归集的住房公积金两部分;计息利率统一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与国家政策规定完全一致,有利于保持军地政策之间的统一。计息施行时间自2017年1月1日起,实行对军人公积金账户累计挂账金额和当年新增归集金额计息。计息的截止时间,军队转业复员或牺牲病故人员的挂账住房公积金,为停发工资当月;军队管理离退休人员的挂账住房公积金,为支取住房公积金或移交政府安置的当月。年度结息时间,为每年12月31日;年度结息后,应当将所计利息连同本金一并结转下年度。所计利息应当计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实行挂账管理,待本人按规定支取住房公积金时连同利息一并结算。
军人住房公积金计息涉及官兵切身利益,军委后勤保障部要求各级业务部门高度重视,加强政策制度宣传,严格把握人员范围,认真核实账户信息,准确计算利息金额,确保官兵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Ⅳ 如何看待“保障房“房等人””问题
时事评论背景:
山东1.29万套,海南9000多套,广东1.15万套,云南2.3万套……近日多个省份审计结果暴露出保障房空置尴尬。一边是中低收入群体期盼早日实现“安居梦”,一边是大量保障房空置“遇冷”窘境。一些地方保障房入住率低,“民心房”屡遭尴尬,原本“一房难求”的保障房,出现了始料未及的“房等人”现象。时事评论观点:
从没房到有房是一种性质,从有房到有更好的房则是另一种性质,二者的区别在于前者是一个基本生活条件,后者则是一个量力而行的升级过程。而保障房针对的显然是解决从没房到有房的问题,它不可能也不应当包括住房升级的问题,因为如果包括了这个问题,显然也就不再是保障房了。从实际情况看,大部分保障房不管是从地段上还是从物业管理上,都存在着不足之处,然而这毕竟是一条保障底线,它解决了从无到有的第一问题。如果是真正没有房的人,可以想象他们对此不会计较太多,因为解决眼前问题最重要,饱受居无定所之苦的人更能体会这个道理。
但是从“房等人”现象看,好像是申请人太挑剔了,当然并不排除存在这样的个别情况。但就这么大的“空城计”程度而言,这样的解读无论如何都不能成立,试想有哪一个老少同堂的无房家庭,肯为了达到将来的“一步到位”而放弃现有的基本保障呢?这就像是为了吃到一顿丰盛的年夜大餐,而放弃了每日当下的早点。年轻人兴许可以选择这样一步到位,但无房家庭哪个又不是老少同堂呢?所以说“房等人”现象的根本原因并不是申请人太挑剔了,这只是一个错觉,一个表面现象,而现象的背后必然有着更深层的问题。
前段时间,众多媒体都曝光过某个一线城市的公务员集体违规购买保障房的事,类似这样的事件其他城市也有,而且不只一起,其中还包括开着宝马买保障房的事,毫无疑问,从这些事件可以看出保障房依然是个香饽饽。这样多的有房户都热衷于保障房而没有挑剔,为什么真正的无房家庭反而会这样挑剔呢?而这个问题才应是“空城计”及“房等人”现象的真正内核。
其实,并不是无房家庭挑剔保障房,而是保障房在无情地挑剔着无房家庭,房等人的现象本身是个“等什么人”的问题。而这些实际上都是入住保障房的政策限定问题。国家政策明确规定的入住条件,在一些地方已经被涂抹得面目全非,因为一些地方政府部门还在把保障房当成商品房加以开发,打着保障房的大旗,大行商品房之道,因此设定的条件都是模糊不清充满变数,而最终解释权永远掌握在政府手里。
然而,这些模糊不清充满变数的条件,让真正的无房家庭根本摸不着脉络,所以也只能像摇号那样撞大运,几率如中彩票一样。几次申请没批下来,也就自认为不符合条件了,而这却正中了政府部门的下怀,因为有房攥在手中,就不怕有钱的人不来,因此,保障房就成了政府部门手中一枚敛财的“活棋子”。
因此说,保障房频演“空城计”的问题,是一个国家政策被地方政府架空的问题,而这个问题的背后,又存在着审批者的某类腐败问题和房地产经济政府化的问题。
Ⅳ 如何理解“住有所居”
解决广大群众的住房问题,必须从我国国情出发,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应坚持市场机制和政府调控“两手抓”,特别是强化政府公共服务职能,形成面向高中低不同收入群体的多层次、差异化住房政策体系。概括来讲,就是要做到“低端有保障,中端有支持,高端有市场”。
“低端有保障”,就是通过保障性住房建设解决低收入群体的基本住房需求。低收入群体由于自身经济条件的限制,没有能力进入市场,只能依靠政府保障解决住房问题。各级政府必须加大住房保障力度,逐步改善这部分困难群众的居住条件。中央已经提出到2012年年底基本解决1540万户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用5年左右时间基本解决城市和国有工矿成片棚户区改造的目标。各级政府要制订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确保保障性住房用地在土地供应中的比例、保障性住房在住房供应中的比例,并优先保证供应。加大公共财政投入力度,多渠道筹集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落实土地出让收入的一定比例主要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规定。
“中端有支持”,就是采取措施支持中等收入群体解决住房问题。中等收入特别是中等偏下群体既享受不了政府提供的保障性住房,又难以承担价格高昂的商品房,被通俗地称为“夹心层”。对这部分群体,应通过加大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力度,适当扩大经济适用住房供应范围,加快建设限价商品房、公共租赁住房等方式,积极帮助他们解决住房困难。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已明确提出将公共租赁房建设作为工作重点,确保比去年有较大增加。
“高端有市场”,就是支持有支付能力的群体通过市场解决住房问题。逐步完善房地产市场体系,加强宏观调控,规范市场秩序,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使其在满足高收入群体多样化的住房需求、促进经济发展方面发挥更大作用。
实现“住有所居”,也要求普通群众转变住房观念。要从我国国情出发,树立适度、合理、节约的住房消费观念,不要盲目攀比,放大自己的住房预期。对很多年轻人来说,可以考虑先租房,或者买小户型住房,随着经济实力增加,逐步改善住房条件。
“安得广厦千万间,大庇天下寒士俱欢颜。”古往今来,住房始终倾注着人们许多的希冀与憧憬。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和住房制度改革不断深化,通过党和政府、社会各方面坚持不懈的努力,广大群众的住房问题会得到更好的解决,“住有所居”的目标将一步步变为现实。
Ⅵ 如何完善我国的住房保障体系
二、住房保障体系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第一,住房公积金制度。1999年4月3日,国务院颁布实施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这标志着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进入了一个法制化、规模化发展的新时期。现实施的条例是根据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后的条例。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可见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一项强制单位和个人为个人未来购房进行储蓄的住房货币分配方式,其特点是直接以金融手段支持广大城镇职工购买住房,旨在帮助个人缓解购房压力。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比普通商贷的利率低1%.住房公积金制度自建立以来,覆盖面不断扩大,归集额和缴存额都有了很大的提高,对中等收入者购买房屋提供了很大的支持作用。但是,该制度在实施过程中也存在着诸多不足之处。首先,虽然住房公积金制度自建立10多年来,覆盖面不断扩大,但覆盖率仍然较低。全国公积金覆盖率不到50%,仍有4000万左右的职工还未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2]一些企业,特别是私营企业没有缴纳住房公积金的意识,也有些企业由于资金流转不畅任意停缴。其次,住房公积金的运用率低,沉淀资金高。“就全国来看,除在上海、北京、天津、浙江、江苏、福建等6省市的公积金运用率情况比较乐观,超过了60%,其中北京高达96%,而其他省市则普遍面临运用率不足的压力。”[3]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有以下: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多、手续繁琐、审批时间长,影响购房者贷款热情;虽然公积金贷款比商贷低1%,但是这个利率差很小,当商贷采取优惠利率时便优势不存。而且,利用公积金贷款可贷得额度低,即使采取商贷+
公积金贷款并行的方式,但也终因公积金贷款手续繁琐等弊端而使人们不得不放弃它的使用;公积金的使用仅限于购买、建造、翻修、大修资助房屋,不能用作租赁之用,这也限制了那些卖不起房的低收入者对住房公积金的使用,对于那些直至退休都卖不起房的人来说,只能等到退休再将公积金支取出来自用,这有悖于公积金作为住房保障的原意。再次,公积金缴存设定了最高缴存比率,不利于单位自主提高职工公积金额度。
住房公积金制度存在的这些不足都影响了其提供住房保障的力度,需要加以完善方能使其更好的发挥作用,首先,加强对我国劳动用工的管理,扩大住房公积金的覆盖率。必须改变目前我国用工制度的无序状态,凡是企业用工必须经过当地劳动管理部门的批准,并在劳动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必须对在本市工作的人员进行跟踪,即在本市工作后,要及时办理住房公积金缴纳的有关手续。[4]逐步推进农民工参统住房公积金的改革措施,使农民工也能从中受惠。其次,赋予住房公积金中心稽查处罚职能,对不缴、欠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予以相应处罚,迫使其按期及时缴纳。再次,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降低贷款利率,吸引人们选择公积金贷款。第四,取消最高比率限制,设定弹性比率,对于有能力且对住房公积金热情高的单位鼓励其自己确定比率提高职工住房公积金额度。第五,拓宽公积金的使用用途,以自住为目的的租赁也可申请公积金的运用,真正保障公积金用户的住房需求。第六,加强住房公积金中心的管理,强化对其的监督,简化办理程序,提高办理效率。
第二,经济适用房政策。1998年,我国推行经济适用住房政策,国务院发布的有关文件提出:中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经济适用房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目的是为实现“居者有其屋”。经济适用房是指以行政划拨土地建造,享受政府优惠政策,以保本微利(开发商利润控制在3%以下)为原则,向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不完全产权的普通商品房。“从1998年至2002年,全国共完成经济适用住房投资3959.67亿元;经济适用住房施工面积达71644.68万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竣工面积达42857.60万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的竣工量占商品住宅竣工总量的41.2%,也就是说,经济适用住房已经占了中国住宅的半壁江山。”[5]按此统计数据而言,我国的经济适用住房规模已经很大,应该能够满足广大中低收入者的购房需求,而为什么实际上并没有起到其应有的效果呢?究其原因,不难发现,当时国家决定全面推进经济适用房建设,并不仅是为了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扩大内需,拉动经济增长也是一个重要目的。正是由于这种政策定位上的模糊性,使得经济适用房很难与商品房界分,经济适用房的房型面积如何确定,销售对象资格如何审定,经济适用房如何管理规范等问题不够明确,导致在一些地方经济适用住房被富人购买,成了富人房,偏离了它应有的目标。[6]目前经济适用房存在的问题主要是:消费主体错位,由于审核不严,高收入者往往凭借其经济优势购置多套经济适用房,剥夺了本属于中低收入者的房源;房屋面积规模普遍偏大,中小户型供应量少,而中低收入者真正能够消费起的只有那些中小户型的房屋;虽然政府限定了经济适用房的利润空间,然而,本来很低成本的经济适用房价格却也不断上涨,与普通商品房差价不大,而质量往往不如普通商品房,失却了其本来的功能。经济适用房存在的这些问题是关乎我国住房保障能否落到实处的关键所在,因此一定要下大力气认真解决这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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Ⅶ 征收中“优先”给予住房保障,“优先”究竟应如何理解
优先~汉语的解释是放在其他事情或其他人之前的意思。按照这样理解,征收中“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就是住房保障这件事,要放在其他事情之前进行解决的意思
Ⅷ 如何看待中国的住房问题
国家出台历史上最严厉的房地产调控政策,已经快半年了,伴随着房地产销售量大幅度萎缩随之应该是房地产的大幅下跌;但是这种情况没有出现,引用一句话:那不是一个人的战斗;地方政府热衷于土地GDP,银行害怕房价下跌引起房贷坏账房,地产商在死扛,在加上我国的房地产刚性需求,如果国家不出台更加严厉的房地产货币政策,而投资机者将理解为利空出尽是利好。房地产市场不会更加糟糕,价格不会大幅下挫,房价基本触底。 我们不得不面对,房地产政策疲软无力,利用房地产投资者洋洋自得,开发商以小幅降价赢得市场的追逐。在房地产新政5个月之际,房地产市场短期底部已经探明。除非出现以下三种情况,市场才可能逆转 ;一是大批保障房推向市场;二是加息;三是推出房产税。
Ⅸ 你如何看待住房问题
对于房地产市场来说,总体来说是不会降价的。除非战争或者是全国性的大范围的毁灭。因为房产业是我国的第一生产力,他占据了多个产业的综合。另外一点就是我们的工资不断的再涨,就如同我们的GDP的增长一样,房价不可能不涨。对于个人的住房来说,遇见自己觉得合适的房子,符合自己的经济实力就买下来。因为房屋是一个增值性的产物,不像IT、车。最起码他是保值的。就如同中国来说,房屋在中国是一个硬性消费品。大多数是一家人在供一套住房。因为古语言:“三十而立”怎么个立法,不光是有自己的事业,还要有自己的住房。传统的中国人会认为有房子自己就有了安定的地方,对于我们就定性了。就可以努力去做应该做的事情。其实谁都希望有个家,哪怕不大
Ⅹ 如何提升住房保障水平和整体运行效率
据报道,我国共有产权住房制度是从供给端发力,由政府给予支持,推动中低专收入家庭通过自身努力逐属步拥有住房,体现了互帮互助、共享发展的理念,目前来看多元化参与主体提升了住房保障水平和整体运行效率。
而待共有产权运行机制成熟后,可建立住房合作社来接管政府已有的住房,并展开进一步的开发和建设,从而减轻政府管理压力与财政压力。之后,还可尝试允许房地产开发商等成为共有产权的持有主体,推进住房保障供应与市场化供应的衔接。
希望住房保障水平可以早日得到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