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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老人申请住房补贴

发布时间:2021-03-09 18:40:47

㈠ 申请房屋补贴需要的条件有什么

  1. 申请人必须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在本市生活;

2.申请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家庭收入、家庭资产符合规定的标准。具体标准按照我市每年向社会公布的标准执行。

3.未享受过政府优惠性住房政策。

4.取得《住房保障家庭收入认定证明》(住房保障家庭收入标准为家庭成员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不高于1893元)。

㈡ 农村老人满60岁领补贴怎么办理

你好!看了你的描述,农村老人满六十周岁领取月养老金,可以办理,按照办理农村,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有关规定,年满六十周岁可以办理月领取养老金,带上本人户口本,身份证到户口所在地村委会或指定办理单位办理领取月养老月手续,办完后,可以到指定银行领取月养老金,完全没问题,祝好运!

㈢ 老人农村没房子,怎么申请租房补贴

没有,现在是没有农村户口没房可以申请补贴这个政策,这个钱哪一个部门出?只有在城市有单位并交纳公积金的职工,没房租房的 ,可以 申请提取公积金 交纳房租

㈣ 农村老人(75岁)可以申请哪些补助问题

目前,山东省已经普遍建立了85岁以上高龄老人补贴制度,青岛、枣庄、滨州等市还将高龄补贴发放范围扩大到80周岁以上老年人,东营市将发放范围扩大到75周岁以上老年人。据统计,目前山东省有80岁以上老人308万人。其中,90岁以上、100岁以上高龄老人都可获得高龄补贴,每位百岁老人每月可获得300元长寿补贴金。、

2011年8月2日,东营市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快老龄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提出,到2015年,对75—89岁老人每人每年发放救助金标准不低于730元,对90—99岁老人每人每年不低于1100元。完善长寿补贴金发放制度,从2012年起,按每人每月300元标准为百岁老人发放长寿补贴金。东营市75-89岁农村老年人每人每年领取360元,90-99岁农村老年人每人每年领取960元,而百岁老人享受每人每月300元的长寿补贴金。65岁以上老人享免费体检 。

山东省邹平县从2009年开始为农村60岁以上老人发放补助金。现标准是每月100元的补助金以及每月80元的农村基础养老金。

从2014年1月1日起,青岛红岛经济区将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发放范围由85岁扩大到75岁以上老人,是青岛市第一个将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发放范围扩大到75岁以上的区域。在扩大发放范围的同时,还将按年龄阶段突出补贴重点,大幅度提高补贴标准,每人月标准由统一100元提高到百岁老人400元(不含市300元补贴资金),90至99岁老年人300元,80至89岁老年人200元,75至79岁老年人100元。

建议你可咨询一下当地的民政部门。

㈤ 农村60岁老人怎样享受国家的补贴

国家没有60岁以上人员的补贴。而是社会保险给予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
这也就是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要求是:如果本地开展养老保险之前没有达到60周岁的情况下,需要参保缴费才可以。如果是在开展之前已经超过60周岁,则需要符合条件的子女参保,老人才可以直接享受待遇。

㈥ 农村老人住房困难申请书

没有具体的表格
大体范文
请书格式/范文(一书万通)
申请书
尊敬的**:
我是***,郑重的向**提出*****这一申请.
*********(根据实情详细说明原因)******************************************************************************************************************************
我(希望/愿意/一定.....)(申请成功后我会怎样)
希望**能够(批准/考验/接受)我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年**月**日
希望对你有帮助!

㈦ 农村老人多大年龄可以申领生活补助如何办理

这是我找的 不知道 各个地区的情况是不是一样

关于印发《〈南京市被征地农民老年生活困难补助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各分局,高淳县、溧水县国土资源局:

现将《〈南京市被征地农民老年生活困难补助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

行。

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南京市财政局 南京市国土资源局

二ОО七年三月二十六日

《南京市被征地农民老年生活困难补助办法》实施细则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各分局,高淳县、溧水县国土资源局:

为了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被征地农民老年生活困难补助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06〕274号)精神,规范被征地农民老年生活困难补助的工作程序,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被征地农民身份的认定

(一)被征地农民基本信息的采集认定

1、被征地农民基本信息采集认定等相关工作程序按《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信息采集认定等工作的通知》(宁政办发〔2006〕157号)的规定执行,即街道办事处公告通知现户籍在本区的被征地农民持户口本、身份证、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征地花名册等资料到指定地点登记,街道办事处核对后统计造册、集中公示,公示无异议上报区政府指定的牵头部门汇总后,报区政府审定,区政府审定盖章后集中报市国土资源部门汇总建库。

2、对符合条件但因故未能及时按街道办事处公告要求办理登记的被征地农民,按宁政办发〔2006〕157号文第四条规定,其基本信息的采集认定仍按上述程序执行,由区政府审定盖章后每月15日前报市国土资源部门汇总补充。

3、被征地农民征地实施地街道及区相关部门应配合其现户籍所在地街道及区相关部门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信息的采集、审核、认定工作。

(二)被征地农民基本信息移交

1、2007年3月30日前,市国土资源部门完成各区首批采集认定基本信息的汇总工作,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信息库,并移交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被征地农民基本信息的移交可采取分区移交的方式,即完成一个区移交一个区。被征地农民基本信息的移交内容包括两个部分:一是以双方确认格式报送的电子文档,二是由市国土资源部门汇总盖章的花名册。具体内容包括被征地农民的个人编码、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现户口所在地、安置途径、安置费金额、信息采集认定区等信息。

2、2007年3月30日后,市国土资源部门按本文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程序补充的被征地农民基本信息,实行一月一移交,即由市国土资源部门于每月25日前将本月补充的被征地农民基本信息移交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

(三)被征地农民基本信息的更新维护

被征地农民在办理老年生活困难补助(以下简称困难补助)申请时,对本人信息存在异议或申请更正的,应按照宁政办发〔2006〕157号文规定,到本人首次信息采集登记街道办事处重新登记,并由该区政府对其基本信息进行重新认定。各区政府于每月15日前将重新认定的被征地农民基本信息报市国土资源局,市国土资源局于每月25日前将本月更新的被征地农民基本信息移交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

二、老年生活困难补助待遇的申领

(一)申请

1、从2007年4月16日起,符合困难补助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可于每月3日至28日(2007年4月为16日至28日,每年2月为3日至27日)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一次性领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另需由原征地安置单位或档案托管部门提供档案材料),到现户籍所在街道劳动保障所办理困难补助申请,填写《被征地农民老年生活困难补助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2、街道劳动保障所应进行以下三个方面的初审:

(1)审核申请人是否达到规定的年龄条件。

(2)对申请人的征地信息进行核对确认。从市国土资源部门提供的被征地农民基本信息中调取该人员征地信息,与本人填写的申请表信息核对无误后,确认该人员的征地信息。

(3)审核原一次性领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人员是否与安置单位中断过劳动关系。

3、街道劳动保障所于初审完成后的2个工作日内,对初审合格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对2007年4月、5月、6月办理申请的人员可实行集中公示。

4、街道劳动保障所于公示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公示无异议人员的申请表及档案材料报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复核。对公示有异议的人员,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形成初步意见后,报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确定。

5、从2008年1月1日起,符合困难补助条件,但未在达到困难补助条件之月办理申请的人员,其困难补助待遇从申请之月起计发。

(二)核定

1、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申请表及档案材料报市农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市经办机构)。

2、市经办机构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困难补助待遇核定工作,并核发《被征地农民老年生活困难补助证》(以下简称补助证)。

3、市经办机构定期将领取困难补助人员花名册报送市国土资源部门。具体内容包括个人编码、享受待遇时间、享受待遇标准、停止发放类别、停止发放时间。

(三)发放

1、困难补助待遇的首次发放将以区为单位,按各区的工作进度分别确定首次发放日

2、各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于2007年3月底前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设立困难补助支出专户。

3、各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每月25日前将次月新增困难补助待遇领取人员名单(报盘)交发放银行办理存折,发放银行5日内办结并返还。

4、各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每月5日前将本月困难补助待遇发放信息(报盘)交发放银行,每月9日前将本月需发放困难补助资金划至发放银行。

5、被征地农民可于申请的第3个月25号后到现户籍所在街道劳动保障所领取补助证及存折。从领证的次月开始,每月10日起到发放银行网点领取困难补助待遇。

三、老年生活困难补助的资金管理

(一)财政部门应当将困难补助资金纳入社会保障资金专户管理,按困难补助资金年度预算将筹集的资金适时转入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并通过专户及时足额拨付困难补助资金。

(二)各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在每季末月15号前向市经办机构报送经区财政部门确认的下一季度困难补助资金用款计划。

市经办机构对各区报送的困难补助资金用款计划审核汇总后于每季末月20号前报市财政部门,市财政部门于每季末前核定用款计划(每年第一季度用款计划于1月5日前核定),对已拨付资金进行结算,并将市承担资金拨付至相关区社会保障资金专户。

(三)各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于每月1日前将本月《困难补助资金发放金额汇总表》报区财政部门,区财政部门核定后,于每月7日前将困难补助资金拨付至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设立的困难补助支出专户。

(四)各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于首次发放日前30日将经区财政部门确认的首次发放 《困难补助资金发放金额汇总表》报市经办机构,市经办机构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报市财政部门,市财政部门5个工作日内核定并将市承担资金拨付至相关区社会保障资金专户。相关区财政部门于首次发放日前4日将困难补助资金划入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设立的困难补助支出专户。

四、老年生活困难补助的验证

(一)集中比对

1、2007年4月1日至15日,由市经办机构负责将市国土资源部门移交的被征地农民基本信息与机关事业养老待遇发放库、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发放库、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救济待遇发放库、工亡人员供养亲属待遇发放库进行集中比对,对已享受养老待遇、定期救济待遇的人员打上“已享受保险待遇”标识。

2、对已领取困难补助待遇人员,由市经办机构在每月批量结算前,将困难补助待遇库与机关事业养老待遇发放库、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发放库、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救济待遇发放库、工亡人员供养亲属待遇发放库进行集中比对,对已享受养老待遇、定期救济待遇人员暂停发放困难补助待遇,并在街道核查、区复核、市审核无误后,停止发放该类人员的困难补助待遇。

(二)年度验证

1、领取困难补助待遇人员应于每年10月8日至12月31日携带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到现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街道劳动保障所办理困难补助待遇领取资格验证手续。本年度新增加人员,从次年开始参加领取资格验证。

2、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验证的人员,其困难补助待遇从验证结束的次月起暂停发放,直至办理补验证手续后的次月恢复发放。

五、几种特殊情况的说明

(一)对宁府马字〔1983〕188号文实施后至宁政发[2004]100号文实施前,被征用土地后户籍跨区县迁移的人员,实行属地化管理,困难补助待遇按现户籍所在区县规定执行,由现户籍所在区县负责发放。

(二)被征地农民基本信息经区政府采集认定、市国土资源部门汇总盖章并移交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后,信息采集认定区原则上不再变更。被征地农民困难补助日常管理、资金筹集及待遇发放工作均由信息采集认定区负责。

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南京市财政局

南京市国土资源局

二〇〇七年三月六日

㈧ 国家给农村贫困老人住房补贴多少钱

各地补助不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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