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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边县保障性住房位置

发布时间:2021-03-10 04:11:33

1. 定边具体地理位置在哪

定边县位于陕西省西北角、榆林地区最西端。地理坐标在东径107°15′——108°22′、北纬36°49′——37°53′之间,属中原时区即东半球第八时区。 以县城为中心东至东台75公里,与本省靖边县相接;东南至石场沟75公里,与本省吴起县相邻;南至铁角城130公里,与甘肃省花池县接壤;西南至沙家塬125公里,与甘肃省环县相邻;西至莲花池20公里,西北至北畔15公里,皆于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相邻;北至东二道川32公里,与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前旗为界;东北至百彦坑35公里,于内蒙乌审旗为邻。定边县为陕、甘、宁、蒙4省区交界地,县城东距行署治地榆林市314公里,南距省城西安665公里,东北距北京1270公里。 全境南北长118公里,东西宽98公里。总面积6920平方公里,仅次于榆林、神木,在陕西省位居第三位,约为全省总面积的3.4%.现耕地面积11.33万公顷。地势处于陕北高原与内蒙古鄂尔多斯荒漠草原过渡地带,海拔1303米——1907米,相对高差604米,最高处是白湾子镇魏梁,最低处是盐场堡乡的花马池和周台子乡的苟池盐湖。

2. 四十二岁无父无母无房属抚贫对象吗

没有劳动能力才会被视为扶贫对象吧。

3. 定边县经济适用房如何分配

定边县经济适用住房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和管理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
权益,根据建设部等7部位联合发布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陕西省实施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细则》和《榆林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等规定,
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筑
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集资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上市条件、供应
对象、产权关系的审核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

本实施细则所称集资建房,是指住房困难户较多的工矿区和企业,在符合城市
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单位发展计划的前提下,利用单位自用土地进行集资建
房,按规定出售给本单位住房困难职工的住房。

第三条 在本县行政区城内,从事经济适用住房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应当纳入当地经济使用住房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管理。

第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
坚持在国家宏观政策指导下,因地制宜、分别决策、统一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
的原则,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优惠政策、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

第五条 购买经济使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和公示轮侯制度。

第六条 定边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县经济适用住房的指导、监督工作,
负责定边县经济适用住房的组织实施管理有关工作。

第二章 优惠政策

第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严禁以经济
住房名义取的划拨土地后,改变土地用途,变相进行商品房开发。

第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工程异地
建设费、墙改费、绿化补偿费、散装水泥费、教育附加费、建筑施工噪声排污费、
环境影响评价费、水资源费、水土防治费、住房转让手续费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禁止各种摊牌和乱收费。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小区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有政府负担。

第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可以以在建项目做抵押,向银行申请住房
开发贷款。

第十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向银行或住房公积金管理单位申请
住房贷款时,除有关规定外,还应当提供《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审批表》。住房
公积金贷款应优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发放。经济适用住房贷款利率按照有
关规定执行,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也可以提供个人住房公积金。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十一条 城建部门应当合同经济发展、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
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低收入家庭住房水平以及市场需求,编制经济适用住房
发展规划,做好项目储备。

第十二条 经发展部门应当会同城建、国土资源部门依据经济适用住房发展
规划和项目储备情况,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经济适用住房
建设用地应当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

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计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社会经济发展
计划,由经济发展、城建部门联合下达。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由城建部门下达项目确认
书,经济发展部门下达项目计划。

(一)建设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

(二)城市基础设施、公共设施比较完善。项目建成后,能投入正常使用;

(三)适应市场需求,具有良好的销售前景;

(四)建设单位有资金达到项目总投资35%以上;

(五)建设单位是开发企业的,应具有与建设规模相应的开发资质。

第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套型和建筑面积,应坚持以中小套型为主,
中套住房建筑面积控制在100平方米左右,小套住房建筑面积控制在80平方米左右。
可根据当地居民的收入和居住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户型面积和各种
户型的比例,并严格进行管理。\

第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当按照政府组织协调、市场运作的原则,
可以采取项目法人招标的方式,选择以由县人民政府确定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
实施机构直接组织建设。

第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要坚持质量第一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
技术规范和标准,积极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降低能耗,提高住宅建设
的整体水平。

第十七条 经济使用住房建成竣工后,按照国家工程验收规范规定进行竣工
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经济适用住房
出售时,须向买受人出具《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

第四章 价格和销售管理

第十九条 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应当遵循保本威利的原则,实行政府
指导价。销售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应当由物价部门会同城建部门在项目开工前确定,
并向社会公布。

经济适用住房的基准价格构成包括以下九项内容:

(一)建设用地行政划拨方式工地费用和拆迁补偿安置费;

(二)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

(三)建筑安装工程费;

(四)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含小区非营业性配套工建费);

(五)管理费第(一)项和第(四)项之和的2%;

(六)贷款利息;

(七)行政事业性收费;

(八)税金;

(九)利润[第(一)项至第(四)项之和的3%以下]。

城建部门应当会同物价、审计部门,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成本和监督,
凡不符合价格构成内容规定的,一律不的计入成本。

第二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收费卡制度。各有关部门按规定收取费用时,
必须填写物价部门发的交费登记卡。任何单位不得一押金、保证金等名义,变相
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收取费用。

第二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价格实行公示制度。销售价格不得超过
公示的基准价格的浮动幅度,不得在公示价格之外收取费用。

第二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面向低收入家庭销售,销售对象要向社会公示。

(一)具有当地城镇常住户口;

(二)无房户或人均居住建筑面积低于25平方米的家庭;

(三)低收入家庭(家庭年收入的四倍不足以购买一套建筑面积80平方米的
商品住房)。

低收入家庭标准、人均建筑面积标准每一年测算一次,并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四条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程序;

(一)申请人持家庭户口薄、身份证、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家庭
收入和住房情况证明,向城建部门提出申请;

(二)申请截止后,城建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的核查,符合
条件的予以公示,公示后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发给申请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审批表》,并签署核查意见,注明规定购买面积标准,作为申请人的购买凭证;

(三)申请人持《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审批表》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购买面积的
部分,由购房人按当地相同区位商品房价格补交差价。

(四)购买人按规定办理经济适用住房权属登记。房产、国土资源部门在办理
权属登记时,应当分别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划拨用地,其中超标面积补交相应差价
的,也应当注明补交差价的面积;

第二十五条 凡已享受房改政策购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了集资建房的
人员,不得在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得在参加集资建房。严禁任何单位借集资建房
的名义,变相搞实物分配或从事商品房开发。

第五章 上市交易

第二十六条 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实行入制度。

(一)已购经济适用住房所有权人要求将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应向
城建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 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申请表;

2、 房屋所有权证书。土地使用权证书;

3、 身份证及户籍证明;

4、 同住成年人同意上市出售的书面意见;

5、 个人拥有部分产权的住房,,还应当提供原产权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保留或者
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书面意见。

(二) 已取得合法产权证书的已购经济适用住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的上市
出售。

1、 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必须居住满五年,不满五年的不能上市交易;

2、 处于户籍冻结区域已列入拆迁范围内;

3、 产权共有的房屋,其他共有人不同意出售;

4、 已抵押且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转让;

5、 上市出售后形成新的住房困难;

6、 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

7、 法律、法规以及当地人民政府规定其他不宜出售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 城建部门对已购经济适用住房所有权人提出的上市出售申请进行
审核,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其上市出售书面意见。

第二十八条 经城建部门审核,准予出售的房屋,买卖当事人到房管部门
办理交易过户手续,并补交政策优惠的有关税费和土地收益。

买卖当事人在办理完毕交易过户手续三十日内,应当向房管部门申请办理房屋
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向国土资源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九条 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后,房屋维修仍按照上市出售前
经济适用住房后维修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个人缴纳的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
设备维修资金的结余部分不予退还、随房屋产权同时过户。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个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监督,管理,对建设、交易
中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查处;

(一)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用途的,由国土资源局依法予以
处罚;

(二)擅自提高或降低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以及不执行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标准或在价外收费的,由物价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三)擅自向未取得资格的家庭出售经济适用住房,一经发现,限期收回,不能、
收回的,按同地段市场价格补缴价格差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依纪严肃处理。

第三十一条 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
由城建部门追回已购住房或者由购住房入按市场价补足购房款。

第三十二条 城建及各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过程中
如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将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定边县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4. 定边县廉租房申请条件

一、定边县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必须推举1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作为申请人;
2、申请人必须是定边县定边镇非农业常住户口,且取得非农业常住户口1年以上(含1年);
3、申请人家庭必须是无房户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含18平方米);
4、申请人及其同户家庭成员名下有车辆的价格不得超过6万元(认定标准以网上同款低配新车报价为准);
5、申请人家庭成员之间必须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
6、被列入我县“十二五”廉租住房保障轮候计划且符合本次报名条件的家庭;7、一户家庭只能申请一套廉租住房。
二、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纳入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保障范围:
1、符合县民政局进入敬老院或老年公寓养老条件的孤寡老人;
2、申请人为年龄在65周岁以上(含65周岁)的老人,如其户口和其直系亲属(配偶、子女等)不在同一户口簿,但其直系亲属名下有房产,且人均住房面积超出18平方米的。
三、资格审查时需提供的材料:
1、本人书面申请书;
2、申请人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照片(申请人1寸红底彩色照片1张);
3、最低收入家庭需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明(低保证)原件和复印件;
4、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材料(结婚证或离婚证);
5、申请人家庭成员所在单位(街道办或社区)出具的现住房证明和经济收入证明;租(借)住他人私有房屋的要提供房屋租赁(借)住合同(原件和复印件)及租(借)房屋的产权证、土地使用证,如无产权证则需提供实际居住地社区出具的租(借)住房证明;
6、残疾和重点优扶对象的要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伤残鉴定证明或残疾证、优扶费领取证(原件和复印件);
7、因病返贫的需提供县民政局出具的大病救助证明;
8、申请人为非户主的还应提供其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共同签名的书面委托书。

5. 定边在那个省什么位置


在陕西省榆林市有一个定边县还有一个定边镇。

6. 定边县公租房的位置

定边人民政府来住房保障主管自部门会向社会公布公租房信息。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确定后,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配租方案并向社会公布。
配租方案应当包括房源的位置、数量、户型、面积,租金标准,供应对象范围,意向登记时限等内容。
企事业单位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对象范围,可以规定为本单位职工。

7. 定边哪个宾馆好

陕西省定边县宾馆是国家二星级旅游涉外定点饭店。地处县城中东正街古楼东侧,创建于1993年,其前身为定边县人民政府招待所,建于1958年,已有45年光辉历史。本馆为国营事业单位(企业管理),地理位置良好,出路方便,安全可靠,馆内整洁雅静,装饰豪华,环境优美,服务管理质量高,融住宿、餐饮、会议、办公、娱乐为一体。

8. 定边的廉租房名单公布了吗

定边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向社会公布配租结果。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版》 第十四条配租对象与权配租排序确定后应当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配租对象按照配租排序选择公共租赁住房。 配租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9. 定边县廉租房什么时候能让住啊

廉租房全称是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保障面向城市和县(市版)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范围内权低保及低保边缘住房困难家庭提供租赁类住房救济。 保障方式来说都是租赁补贴和实物配租两种。可以参见《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10. 定边县公租房2019还分配吗

西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将推出1000套可分配房源,由各区政府按照轮候计分版排序先后顺序开展摇权号配租工作,让更多住房困难家庭尽快获得心仪的公共租赁住房,最大限度地方便申请对象的生活和居住。西宁市将严格按照“两学一做”学习教育要求,将公租房申请、分配、运营管理工作做到常态化、制度化,努力让更多的住房困难家庭享受到政府的惠民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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