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宁波申请公租房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或个人,下同)可以申请宁波市公共租赁住房:
(一)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人已取得当地非农业常住户口;
2.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3.在当地无房(含无自有房产、租住公房和工作单位安排的临时住房,下同)或所拥有的自有住房、承租公有住房(含军产、宗教产住房)的建筑面积低于户36平方米或人均18平方米的家庭(市区范围内住房应合并计算,下同)。
(二)引进人才。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市人才办或当地人才部门认定的高技术人才和高层次人才;
2.已与当地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
3.申请前6个月连续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费或住房公积金;
4.申请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在当地无房,且申请人及其配偶的直系亲属在当地无住房资助能力;
5.申请时没有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
(三)外来务工人员。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根据《宁波市外来务工人员积分落户暂行办法》(甬政办发〔2010〕25号)规定达到一定分数线或符合《宁波市优秀外来务工人员户籍登记管理办法》(甬政办发〔2007〕192号)所规定的优秀外来务工人员。具体分数线由各县(市)区政府确定。
2.申请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在当地无房;
3.申请时没有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
引进人才和外来务工人员的收入条件由当地政府分类分层次确定。
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由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受理机构提出。其他家庭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由申请人向单位所在地受理机构提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工作参照当地其他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核办法执行。
宁波市公共租赁住房按照“谁投资、谁收益、谁管理”原则,由业主单位或政府指定的运营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维护和管理。
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实行统一配租,由各县(市)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统筹安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出租。
宁波市公共租赁住房按照申请对象分类配租,配租方案由各县(市)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制订并公布。
根据配租方案,由各县(市)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通过评分、抽签或摇号等公开方式,确定承租对象,并按规定办理入住手续。http://www.bjzufangzi.com/gongzufang/3766.html
㈡ 宁波公租房什么时候申请
根据去年发布的《宁波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三类人群可申请公租房。
一、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申请人已取得当地非农业常住户口;2、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在当地无房(含无自有房产、租住公房和工作单位安排的临时住房)或所拥有的自有住房、承租公有住房(含军产、宗教产住房)的建筑面积低于户36平方米或人均18平方米的家庭(市区范围内住房应合并计算)。
二、引进人才,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符合市人才办或当地人才部门认定的高技术人才和高层次人才;2、已与当地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3、申请前6个月连续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费或住房公积金;4、申请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在当地无房,且申请人及其配偶的直系亲属在当地无住房资助能力;5、申请时没有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
三、外来务工人员,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根据《宁波市外来务工人员积分落户暂行办法》规定,达到一定分数线或符合《宁波市优秀外来务工人员户籍登记管理办法》所规定的优秀外来务工人员。2、申请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在当地无房;3、申请时没有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
http://www.shgjj.com/gjjcms/html.do/31350.html
http://news.cnool.net/0-1-5/54883.html
㈢ 宁波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第三章 申请和审核
第十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或个人,下同)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人已取得当地非农业常住户口;
2.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3.在当地无房(含无自有房产、租住公房和工作单位安排的临时住房,下同)或所拥有的自有住房、承租公有住房(含军产、宗教产住房)的建筑面积低于户36平方米或人均18平方米的家庭(市区范围内住房应合并计算,下同)。
(二)引进人才。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市人才办或当地人才部门认定的高技术人才和高层次人才;
2.已与当地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
3.申请前6个月连续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费或住房公积金;
4.申请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在当地无房,且申请人及其配偶的直系亲属在当地无住房资助能力;
5.申请时没有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
(三)外来务工人员。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根据《宁波市外来务工人员积分落户暂行办法》(甬政办发[2010]25号)规定达到一定分数线或符合《宁波市优秀外来务工人员户籍登记管理办法》(甬政办发[2007]192号)所规定的优秀外来务工人员。具体分数线由各县(市)区政府确定。
2.申请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在当地无房;
3.申请时没有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
引进人才和外来务工人员的收入条件由当地政府分类分层次确定。
第十八条
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由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受理机构提出。其他家庭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由申请人向单位所在地受理机构提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工作参照当地其他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核办法执行。
㈣ 宁波新政:“无房家庭”可优先认购1套商品住房
7月22日,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商品住房销售行为切实保障居民自住需求的通知》,旨在保障居民自住需求,抑制投机投资行为,该新政从发布之日起实施。
《通知》明确,符合条件的“无房家庭”可在市六区优先认购1套商品住房,该套住房要求在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满5年后方可转让。
根据《通知》要求,海曙区、江北区、镇海区、北仑区、鄞州区、奉化区(“市六区”)行政区域内无住房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家庭,可以按照本通知要求优先认购1套商品住房:一是,家庭成员(配偶双方及未成年子女)之一具有市六区户籍的;二是,近三年内在市六区已连续缴纳24个月及以上社会保险的;三是,本人或配偶属于本市引进的顶尖人才、特优人才、领军人才、拔尖人才、高级人才的。以上三类家庭统称“无房家庭”。
无房家庭优先认购的商品住房,须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满5年后方可转让。
此外,《通知》明确,市六区范围内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住宅项目或批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公证机构监督下随机抽取不少于50%的可销售住宅房源(按套数计)供无房家庭优先认购。
《通知》要求,购房意向人通过市房产交易网或移动端APP登记购房意向,包括商品住宅项目名称、是否为无房家庭、购房人姓名及身份证明、户籍所在地、联系方式等,并上传相关资料。购房意向人在项目售楼处现场登记购房意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其进行线上登记并上传相关资料。
申报无房家庭购房资格的,购房意向人应当提供家庭成员信息并上传相关证明,非本市户籍家庭还需上传社会保险缴纳证明或者人才证明。《通知》还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泄露、使用购房意向人提供的相关信息。
参加优先认购的无房家庭,自购房意向登记之日起至该项目优先认购活动结束当日止,不得参加其他任何项目的购房意向登记。
《通知》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该项目或批次房源销售前,应当先行组织无房家庭优先认购。参加优先认购的无房家庭户数超过应提供的预售房源套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采取公开摇号方式确定购房对象,公证机构应对摇号全过程进行公证。
无房家庭在优先认购中未能中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允许其参与剩余房源的选购。购房意向人数与剩余房源套数比例超过2:1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也应当采取公开摇号方式确定购房对象,公证机构对摇号全过程进行公证。
《通知》指出,购房意向人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购房认购书、定金合同或者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购房意向人提供虚假资料、漏报瞒报家庭成员信息,骗取无房家庭优先认购资格的,取消其无房家庭购房资格并解除合同。
㈤ 如何申请宁波公租房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流程
(一)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1.申请受理
申请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备齐相关材料到户籍所在地镇乡(街道)设立的受理点办理申请登记手续。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镇乡(街道)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逾期不再受理,视同自动放弃。
2.初审公示
镇乡(街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家庭收入、财产和住房状况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在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社区居(村)委会张榜公示10日。公示期满,异议成立的,向申请人出具公示异议调查结论并退回申请材料;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将申请表、相关材料及汇总表报送至区住房保障管理中心。镇乡(街道)应将公示文稿和公示现场照片存档备查。
3.审核公示
区住房保障管理中心会同区民政、房管等部门对申请家庭收入、财产和住房情况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对审核通过家庭在网络上公示10日。公示期间,对公示家庭有异议的,区住房保障管理中心接受实名举报,并在10日内联合区民政、房管和属地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复核。经核查异议成立的,由镇乡(街道)向申请人出具公示异议调查结论,申请材料不予退还。
4.核准登记
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申请家庭,由区住房保障管理中心予以分类登记,并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各镇乡(街道)书面通知申请人,提交的资料不予退还。
(二)新就业无房职工、引进人才和外来务工人员
1.申请受理
申请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备齐相关资料向所在单位提出,经用人单位审核、公示10日后,无异议的由单位统一报所在地镇乡(街道、园区)或主管部门初审。用人单位应将公示文稿和公示现场照片存档备查。
2.初审
镇乡(街道、园区)或主管部门在20日内对用人单位递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将申请材料连同汇总表报送至区人社局(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引进人才对象)或区外来务工办(外来务工人员对象)。
3.审核公示
区人社局和区外来务工办在20日内对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将申请材料连同汇总表送区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区住房保障管理中心会同区民政、房管等部门对申请家庭收入、财产和住房情况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对审核通过家庭在网络上公示10日。公示期间,对公示家庭有异议的,区住房保障管理中心接受实名举报,并在10日内联合镇乡(街道)和有关部门进行复核。经核查异议成立的,由镇乡(街道、园区)或主管部门向申请人用人单位出具公示异议调查结论,申请材料不予退还。
4.核准登记
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申请家庭,由区住房保障管理中心予以分类登记,并通知申请人用人单位。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镇乡(街道、园区)或主管部门书面通知申请人用人单位,提交的资料不予退还。
㈥ 宁波市鄞州区住房保障局在哪里,具体地址
怎么还有这么个单位?我市鄞州人,怎么不知道?是不是鄞州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如果是,那就在鄞州区惠风东路278号(区建设局6楼)
㈦ 宁波公租房续签合同在哪办
直接去宁波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办理。
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国家提供政策支持,各种社会主体通过新建或者其他方式筹集房源、专门面向中低收入群体出租的保障性住房,是一个国家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共租赁住房不是归个人所有,而是由政府或公共机构所有,用低于市场价或者承租者承受起的价格,向新就业职工出租,包括一些新的大学毕业生,还有一些从外地迁移到城市工作的群体。
㈧ 宁波购房新政:市六区“无房家庭”可优先认购1套商品住房
7月22日,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商品住房销售行为切实保障居民自住需求的通知》(简称《通知》)。其中明确,符合条件的“无房家庭”可在市六区优先认购1套商品住房,但该套住房必须在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满5年后才能转让。
优先认购住房满5年后才能转让
根据《通知》,在宁波市海曙区、江北区、镇海区、北仑区、鄞州区、奉化区(简称“市六区”)内无住房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家庭,可以按照本通知要求优先认购1套商品住房:家庭成员(配偶双方及未成年子女)之一具有市六区户籍的;近三年内在市六区已连续缴纳24个月及以上社会保险的;本人或配偶属于本市引进的顶尖人才、特优人才、领军人才、拔尖人才、高级人才的。
不过,无房家庭优先认购的商品住房,须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满5年后才能转让。
按照政策要求,申报“无房家庭”购房资格的,购房意向人应当提供家庭成员信息并上传相关证明,非本市户籍家庭还需上传社会保险缴纳证明或者人才证明。同时,参加优先认购的“无房家庭”,自购房意向登记之日起至该项目优先认购活动结束当日止,不得参加其他任何项目的购房意向登记。
房企提供至少50%房源倾向无房家庭
此次宁波发布的《通知》还明确,市六区范围内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住宅项目或批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公证机构监督下随机抽取不少于50%的可销售住宅房源(按套数计)供“无房家庭”优先认购。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通过宁波市房产交易信息服务网公示拟销售项目基本情况,其中包括本项目或批次推出房源总套数及可供“无房家庭”选购的套数,购房意向登记的条件、途径、起止日期等信息。购房意向登记起止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3日。
与此同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通过宁波市房产交易监管服务平台对参加优先认购的“无房家庭”住房情况进行查询、确认,并在市房产交易网公示,住建部门就公示名单进行抽查。
骗取认购资格者半年内不得买房
根据《通知》规定,购房意向人在登记购房意向信息时,需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购房认购书、定金合同或者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购房意向人提供虚假资料、漏报瞒报家庭成员信息,骗取无房家庭优先认购资格的,取消其无房家庭购房资格并解除合同。
而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协助、串通购房意向人骗取无房家庭购房资格的,属地住建部门应暂停该项目网签,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记入房地产开发企业诚信记录档案,并对外公示。
购房意向人提供虚假资料、漏报瞒报家庭成员信息,骗取无房家庭认购资格的,记入购房意向登记黑名单,6个月内不得在市六区商品住宅项目中登记购房意向。
“此次宁波政策说明,限购只是一种方式,而优购才是更深、更重点的考虑内容。”某居研究院智库中心研究总监严跃进点评称,宁波通过此前的限购政策,有效地打击了各类炒房需求;而通过此次优先购房的政策,实际上又保障了各类刚需购房权益。
严跃进进一步指出,该优先购房政策,同时也防范了炒房的风险,对一些库存去化过快的城市有借鉴意义,通过“限购+优购”政策的组合拳模式,有助于落实“房住不炒”和支持合理住房需求的政策导向。
新京报记者 张晓兰
编辑 杨娟娟 校对 柳宝庆
㈨ 宁波房子拆了,申请公租房户口可以迁入公租房吗
根据去年发布的《宁波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三类人群可申内请公租房。 一、容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申请人已取得当地非农业常住户口;2、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在当地无房(含无自有房产、租住公房和工作单位安排的临时住房)或所拥有的自有住房、承租公有住房(含军产、宗教产住房)的建筑面积低于户36平方米或人均18平方米的家庭(市区范围内住房应合并计算)。 二、引进人才,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符合市人才办或当地人才部门认定的高技术人才和高层次人才;2、已与当地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3、申请前6个月连续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费或住房公积金;4、申请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在当地无房,且申请人及其配偶的直系亲属在当地无住房资助能力;5、申请时没有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 三、外来务工人员,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根据《宁波市外来务工人员积分落户暂行办法》规定,达到一定分数线或符合《宁波市优秀外来务工人员户籍登记管理办法》所规定的优秀外来务工人员。2、申请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在当地无房;3、申请时没有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