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内设机构
按省、市编制部门的批复,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内设 9 个职能处室(正科级建制)、下设 3 个分中心、 10 个分理处,同时还有 3 个副县级的分中心, 9 个内设处室和 10 个分理处。
分中心
根据中心法人授权,负责管辖范围内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提取、使用和个人委托贷款的审批、发放及不良贷款清理等具体管理,与中心实行统一的规章制度,进行统一核算;协助中心开展执法、监督等工作。
稽查队
负责中心住房公积金业务执法、监督;负责中心相关法律事务;负责受理中心所属业务范围的信访等工作。
办公室
组织协调中心日常管理工作;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印鉴、保密等工作;承担对外接待、中心财务、资产管理工作;负责人大、政协建议、提案处理等工作。
人事教育处
负责中心机构编制、人事劳资、医疗卫生、离退休职工管理和职称评定工作;负责职工的绩效考核、奖惩工作;负责中层干部选拔、考核、任免等管理工作,负责党政领导干部有关事项的申报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业务知识、专业技术和相关法律法规培训等工作。
计划统计处
负责拟订政策性住房资金归集、使用计划;编制目标责任指标;负责住房公积金和其他政策性住房保障资金的统计并对业务指标等统计数据进行分析;承办管委会办公室日常事务等工作。
归集管理处
负责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相关政策研究和拟订,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制度、管理办法的修订和完善;负责各分中心、分理处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业务的指导和监督;负责受托承办全市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的收缴、使用和核准、报批等工作。
贷款管理处
负责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政策研究和拟订及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制度、管理办法的修订和完善;负责住房公积金贷款项目的审核和审贷委员会审议项目的提交,负责贷款项目备案和贷款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各分中心、分理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审核、发放、回收、逾期清收及抵押物、质押物管理等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负责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协作部门的监督和管理;负责历史逾期住房公积金项目贷款清收等工作。
公积金财会处
负责住房公积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拟定有关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实施细则;负责各分中心、分理处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按规定编制住房公积金年度财务报告,向管委会提供各种核算数据和方案;负责住房公积金财务分析,执行住房公积金年度预算、决算;负责住房公积金年度结息的核实;负责与配套银行签订归集和委托贷款协议;负责按照管委会决策落实对公积金增值收益的分配和管理等工作。
住房资金财会处
负责售房款、集资款、维修基金和住房专项补贴等其他政策性住房资金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负责其增值收益的分配和管理;拟定有关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实施细则;负责编制其他政策性住房资金的预算、决算,编制财务报表等工作。
信息技术处
负责信息化建设、运行和安全维护管理;负责拟定信息化建设规划;负责信息化建设具体组织实施;负责拟定信息化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及监督;负责中心门户网站的维护和更新;负责信息化培训;负责与建设部监管系统联网;负责与相关业务合作单位系统联网等工作。
事务管理部
负责中心房产及其物业管理;负责中心安全、保卫、消防等后勤服务;负责中心车辆的交通安全、年检及驾驶员的年审;负责中心车辆的调配、使用和维护、保养等工作。
政策研究室
负责组织政策性住房金融相关的课题研究,提出本市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发展规划;负责组织协调、参与有关重大住房公积金政策的政策性文件、法规的起草、修订、审查、解释、报批及出台等工作;负责起草重要报告、文秘稿件及行政工作计划和总结;负责新闻宣传、编制工作简报、动态和大事记。
分理处
根据中心法人授权,负责确定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提取、使用和个人委托贷款的审批、发放及不良贷款的清理;负责分理处住房公积金的财务管理、档案管理和信访;协助中心开展执法、监督等工作。
⑵ 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怎么样
简介: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通知》精神成立的直属市人民政府独立的、不以盈利为目的事业机构。 按照省政府的统一安排和布置,在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配合下围绕建立太原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新体制,六月份成立了新的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新住房公积金管理体制是一个“决策、执行、监督”三分离的体制,即管委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执行,财政、审计、监察、人民银行及省监管办和社会监督。管委会和管理中心是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两个主体,一个负责执行和运作。 截止 2003 年 12 月底,全市共有 3882 个单位建立了住房公积金制度,建制职工 76.9 万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分别为单位 10% ,职工 6% ;累计归集住房公积金 40.55 亿元。累计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 5.93 亿元,余额 4.14 亿元,为 10968 户家庭改善住房条件提供了资金上的支持。
注册资本:5675万人民币
⑶ 太原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哪
太原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地址:滨河小区北侧住房公积金综合服务大楼(太原市卫生局对面),附近公交站:
漪汾桥西-公交站
途径公交车:6路、602路、803路、807路、823路、831路、845路、865路、866路
⑷ 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电话号码
太原市住房公积金咨询热线为12329,同时这也是全国通用住房公积金热线
一、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地址
1.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地址: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迎泽大街7号
2.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学府街)
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学府街126号
3.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漪汾桥西南环路)
地址: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文兴路与漪汾南街交叉口东南100米
4.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区城北分理处)
地址: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松庄路28号
以上内容来源于:
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通12329住房公积金热线的通知
⑸ 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怎么样住房公积金
提取流程
1、职工持相关提取凭证原件,向单位提出提取申请,经单位核实后,由专管员完整填写《太原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并加盖印鉴;
2、职工(或者专管员)持提取申请书及相关提取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到分中心、分理处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分中心、分理处应当对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予提取的决定;
3、经审核准予提取的,凭准予提取的申请书,到受委托银行办理提取手续。
受委托银行依照管理中心核定的提取额度以入卡/折方式支付。
太原购买商品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以下资料(原件及A4纸复印件):
(1)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
①《房屋所有权证》(发证日期距申请提取日期必须在12个月之内);
②购房发票(或者收据);
③职工本人身份证;
④专管员证(或者专管员身份证)(职工本人办理时不需提供);
⑤结婚证(或者同一户口的户口簿)(配偶方提取本人公积金时提供);
⑥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住房公积金相配套的银行卡(折)。
(2)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分两种情况):
第一种:
①网签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签定日期距申请提取日期必须在12个月之内);
②首付20%以上的购房发票(或者收据)。
③职工本人身份证;
④专管员证(或者专管员身份证)(职工本人办理时不需提供);
⑤结婚证(或者同一户口的户口簿)(配偶方提取本人公积金时提供);
⑥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住房公积金相配套的银行卡(折)。
第二种:
①网签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签定日期距申请提取日期超过12个月);
②经当地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备案证明(备案证明包括加盖当地房产管理部门章的《房屋预告登记证明》或者加盖当地房产管理部门章的网上备案证明)(备案日期距申请提取日期必须在12个月之内);
③首付20%以上的购房发票(或者收据)。
④职工本人身份证;
⑤专管员证(或者专管员身份证)(职工本人办理时不需提供);
⑥结婚证(或者同一户口的户口簿)(配偶方提取本人公积金时提供);
⑦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住房公积金相配套的银行卡(折)
望采纳谢谢
⑹ 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介绍
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回《通知》精神成答立的直属市人民政府独立的、不以盈利为目的事业机构。按照省政府的统一安排和布置,在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配合下围绕建立太原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新体制,六月份成立了新的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新住房公积金管理体制是一个“决策、执行、监督”三分离的体制,即管委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执行,财政、审计、监察、人民银行及省监管办和社会监督。管委会和管理中心是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两个主体,一个负责执行和运作。截止 2003 年 12 月底,全市共有 3882 个单位建立了住房公积金制度,建制职工 76.9 万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分别为单位 10% ,职工 6% ;累计归集住房公积金 40.55 亿元。累计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 5.93 亿元,余额 4.14 亿元,为 10968 户家庭改善住房条件提供了资金上的支持。
⑺ 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属于什么性质的单位
属于太原市直属的事业单位
⑻ 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电话号码
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缴存职工:
为全面贯彻省、市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安排部署,坚决落实全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响应措施,坚决有效遏制疫情在人员密集场所的发生和扩散,全力维护全市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2020年2月10日前,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业务大厅作为缴存单位和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的聚集场所,将暂停窗口现场服务,实行“网上办、不见面”业务办理方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月10日前,各业务大厅窗口暂不办理业务;所有可网办事项,全面推行“网上办、不见面”。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办理单位业务,请使用电脑登录“太原市住房公积管理中心门户网站/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上业务大厅/单位网厅登录”。
三、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办理个人业务,请下载“手机公积金”APP,可7×24小时在线办理查询、提取、公积金偿还贷款等业务。
四、在工作时间,可通过拨打太原市住房公积金服务热线0351-12329,咨询住房公积金相关业务。
抗击疫情需要我们共同努力,感谢您的理解、支持和配合!
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0年2月2日
来源:太原市人民政府网站
⑼ 太原市和省公积金区别
省公积金与市公积金的区别如下:
1、交纳单位不同。省直公积金直接交纳单位为**省公积金管理中心,市直公积金的交纳单位为**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2. 使用范围不同。就拿贷款来说吧,省直公积金在省内购房都可以申请,市直公积金只能在市内购房时申请。不过,现在不少地区推出了公积金异地贷款,市直公积金也可以在省内其他城市,甚至省外购房时申请贷款。
3. 还贷方式不同。房贷为组合贷款,省直公积金的话,可以先还商业贷款的部分,再还公积金贷款的部分。市直公积金则需按规定的比例同时还。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十条
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县(市)不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前款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在有条件的县(市)设立分支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其分支机构应当实行统一的规章制度,进行统一核算。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直属城市人民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
第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职责:
(一)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
(二)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
(三)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
(五)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
(六)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七)承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指定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委托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委托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