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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住房建设

发布时间:2020-11-27 11:06:10

Ⅰ 怎样申请济宁的经济适用房

申请济宁的经济适用房的条件如下:

1、具有济宁市城市规划区城镇常住户口五年以上。

2、1人家庭年收入在1万元以下,2人家庭年收入在1.6万元以下,3人(含3人)以上家庭年收入在2.2万元以下。

3、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5平方米。

4、未参加房改购房或集资合作建房。

5、未购买或承租经济适用住房。

6、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1)济宁市住房建设扩展阅读:

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五章

住房管理

第二十四条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应建立严格的准入和退出机制。经济适用住房由市、县人民政府按限定的价格,统一组织向符合购房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出售。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制度。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的具体办法,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五条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当地城镇户口;

(二)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

(三)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商品住房价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确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第二十六条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申请采取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市(区)、县人民政府逐级审核并公示的方式认定。审核单位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情况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二十七条经审核公示通过的家庭,由市、县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发放准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核准通知,注明可以购买的面积标准。然后按照收入水平、住房困难程度和申请顺序等因素进行轮候。

第二十八条符合条件的家庭,可以持核准通知购买一套与核准面积相对应的经济适用住房。购买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核准面积。购买面积在核准面积以内的,按核准的价格购买;超过核准面积的部分,不得享受政府优惠,由购房人按照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的价格补交差价。

第二十九条居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权属登记。房屋、土地登记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当分别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划拨土地。

第三十条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上述规定应在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合同中予以载明,并明确相关违约责任。

第三十一条已经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按规定及合同约定回购。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仍应用于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第三十二条已参加福利分房的家庭在退回所分房屋前不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第三十三条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完全产权以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

Ⅱ 济宁市创业促进会暨YBC济宁创业办公室 办公电话:3239864 办公地点是:济宁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11楼

外地的可以不

Ⅲ 济宁经济适用房可以上市交易条件是什么

《济宁市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办法》将开始实施,《办法》规定,市民取得专经济适用住房属房屋所有权(以房屋登记日期为准),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且补缴相关价款后,方取得住房完全产权,并可上市交易。遇有特殊情形的,可由政府回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可以上市交易:
1.取得经济适用住房房屋所有权(以房屋登记日期为准,下同)满5年;
2.因继承或遗赠、离婚以及法院裁定、判决、调解等法定原因转让已购经济适用住房;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上市交易的其他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不得上市交易:
1.房屋所有权有纠纷;
2.取得经济适用住房房屋所有权的家庭成员中有不同意转让;
3.已抵押但未经抵押人书面同意;被依法查封限制房产权力;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上市交易的其他情形。

Ⅳ 济宁市个人住房基金网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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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山东省济宁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标准规定是

济宁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标准规定》
济宁市人民政府文件
济政发〔2002〕12号
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宁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标准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济宁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标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二年二月二十六日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拆迁当事人,包括拆迁人和被拆迁人。
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第四条 市、县(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第五条 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所有人的拆迁补偿,实行货币补偿或者房屋补偿。
第六条 拆除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应当按照被拆除房屋所在
区位、原建筑面积的重置价、成新及楼房层次差价,确定货币补偿的价款。
被拆除房屋的重置价格、成新、楼房层次依据本规定附表一、附表二、附表四的标准确定。
第七条 拆除非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由拆迁当事人协商确定补偿金额。
第八条 被拆除房屋需要评估的,必须在拆迁主管部门指导下进行。
第九条 拆迁人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补偿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确定被拆除房屋和补偿房屋的价值,与被拆迁人结算差价。拆迁人应当提供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房屋,用于拆迁安置。
第十条 拆除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由拆迁人按照本规定附表三的标准给予被拆迁人货币补偿。
第十一条 拆除公益事业用房的,拆迁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给予货币补偿。
第十二条 拆除有租赁关系、产权及债务纠纷和设有抵押权的房屋的补偿,按照《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拆除典当的房屋,典当双方当事人应在拆迁通告期限内自行解决;逾期不能解决的,实行房屋补偿,原典当关系不变。
第十三条 被拆迁人搬迁,拆迁人应发给被拆迁人搬迁费,居民搬迁费每户300元;单位生产经营设备的拆除、运输和安装,按发生的合理费用计发。
第十四条 拆迁住宅房屋实行房屋补偿的,在规定的拆迁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由拆迁人为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提供周转房的,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拆迁住宅房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按照被拆除房屋面积计算,每月每平方米3元。
第十五条 拆除非住宅房屋实行房屋补偿造成停产、停业的,在规定的拆迁过渡期限内,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助。补助费标准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拆迁营业用房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按照被拆除房屋面积计算,每月每平方米8元至12元。
(二)拆迁生产、仓储用房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按照被拆除房屋面积计算,每月每平方米3元。
第十六条 拆除住宅房屋的所有人与使用人为同一人并实行货币补偿的,拆迁人按照第十四条规定付给被拆迁人三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十七条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的拆迁补偿安置标准,应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县(市)对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确定的补偿标准,可结合本县(市)实际适当下调,下调幅度不得超过30%。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济宁市人民政府1994年1月24日发布的《济宁市城市建设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标准规定》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市拆迁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2009年小北湖开发区折迁标准可能有新的规定。

Ⅵ 济宁的去哪里申请经济适用房

在济宁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申请购买或承租经济适用住房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具有济宁市城市规划区城镇常住户口五年以上;1人家庭年收入在1万元以下,2人家庭年收入在1.6万元以下,3人(含3人)以上家庭年收入在2.2万元以下;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5平方米;未参加房改购房或集资合作建房;未购买或承租经济适用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只准购买或承租一套经济适用住房。《办法》所称的申请人,包括家庭申请人和单身申请人。家庭申请人,是指夫妇双方组成的家庭以及离异或丧偶带子女的单亲家庭。家庭申请人家庭成员之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包括申请人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等;单身申请人,是指年满30周岁的未婚、离异或丧偶不带子女的居民。 申请人购买或承租经济适用住房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申请人向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家庭成员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2.家庭成员户口簿(夫妇一方在异地的需提交结婚证);

3.家庭年收入证明;

4.家庭住房情况证明;

5.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核查: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对所提交材料自受理截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

(三)公示:经核查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由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在媒体或其居住地、工作单位进行公示。

(四)登记:经公示无异议的,由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予以登记,并视情况采取轮候、抽签、摇号等方式确定购买、承租对象,并发放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承租)通知书。

(五)购买(承租):申请人持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承租)通知书,在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承租)通知书发放之日起60日内到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办理购买(承租)手续;逾期不办理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购买(承租)资格。去济宁市房产管理局问问吧 济宁市市中区建设北路142-2号
电话: (0537)2211068

Ⅶ 济宁市房产管理局

一、 提供的材料1、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备案合同);
2、购房发票;
3、移版交协议书;
4、房产测绘图;权
5、买方夫妻双方的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及复印件,单身的提供有效的单身证明;
6、房屋所有权转让申请表;
7、按揭贷款的须提供抵押变更申请审核表;
8、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还须提供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
9、登记机关需要的其他材料。
二、 税费标准
1、 契税:(以家庭为单位)买方承担
初次购买90㎡以下住宅的为房屋总价值的1% (2008.11.1以后交易的)
初次购买90㎡—144㎡住宅的为房屋总价值的1.5%
非住宅、别墅、144㎡以上住宅、车库、单位购房、二次购房等为房屋总价值的3%
2、交易费:开发商承担
住宅每平米3元(含附属物)
非住宅为每平米10元
3、权属登记费:住宅每套80元 买方承担
非住宅每件550元。
4、房屋维修基金(不含附属物):买方承担
多层楼每平米42.5元 小高层每平米65元 高层每平米82.5元
5、印花税:5元
6、抵押变更手续费:住宅80元;非住宅550元

Ⅷ 济宁地区住房的车库价格一般多少

现将济宁部分车库价格通报如下:
1、高新区杨柳国际新城 1900元/平方米
2、高新区冠亚星城 2400元/平方米
3、市中区九九花园 2100元/平方米
均价约2000元

Ⅸ 济宁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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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置业担保公司,是指依照《住房置业担保管理试行办法》设立的住房置业担保公司,在借款人无法满足贷款人要求提供担保的情况下,为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贷款而与贷款人签订保证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行为。
理解住房置业担保概念需把握三点:
1、住房置业担保公司提供的住房置业担保,是个人住房贷款担保方式的一种补充。
2、是特定的专业性担保机构提供的保证担保,以区别其他形式住房保证担保行为。
3、规定了保证方式和反担保方式,住房置业担保提供的保证方式是连带责任保证,依照连带保证的法律规定,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时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住房置业担保公司是为借款人办理个人住房贷款提供专业担保,收取服务费用,具有法人地位的房地产中介服务企业。

Ⅹ 在济宁市金乡县经济适用房国家规定多少钱一平米

国家对经济适用房只有现价,不会强制性规定价格的。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应当以保本微利为原则。其销售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由有定价权的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依据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在综合考虑建设、管理成本和利润的基础上确定并向社会公布。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利润率按不高于3%核定;市、县人民政府直接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只能按成本价销售,不得有利润。
第二十一条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应当实行明码标价,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基准价格及上浮幅度,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确定后应当向社会公布。价格主管部门应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收费卡制度,各有关部门收取费用时,必须填写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交费登记卡。任何单位不得以押金、保证金等名义,变相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收取费用。
第二十三条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成本监审,全面掌握经济适用住房成本及利润变动情况,确保经济适用住房做到质价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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