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我市出台了《郴州市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试行)》.该办法明确规定,新建居民住宅小
家庭电路电压为220V,
根据规定,100m2的住房电功率为P=8kW=8000W,
由P=UI可得,电路电流:
I=
P |
U |
8000W |
220V |
❷ 我想知道,昆政发[2004]33号《关于新建住宅小区社区居委会用房建设和管理的意见》的正文内容是什么
昆政发[2004]72号
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市政府对以昆山市人民政府和昆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并经市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决定废止下列规范性文件:
一、昆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山市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昆政发(1991)121号〕
二、昆山市人民政府《昆山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实施细则》〔昆政发(1993)56号〕
三、昆山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局《关于昆山市外来劳动力<务工许可证>发放工作的意见》〔昆政发(1993)50号〕
四、昆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山市暂住人口管理暂行办法》和《昆山市暂住人口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昆政发(1993)41号〕
五、昆山市人民政府批转《昆山市外地建筑施工企业进市施工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昆政发(1995)24号〕
六、昆山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交通局《昆山市城区航道水域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昆政发(1995)70号〕
七、昆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授权市物资局对设立煤炭经营企业进行资格审查的通知》〔昆政发(1997)17号〕
八、昆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山市社区服务业管理办法》的通知〔昆政发(1998)40号〕
九、昆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山市旅游行业管理暂行办法》〔昆政发(1998)38号〕
十、昆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山市搬运装卸业管理办法》的通知〔昆政发(1999)33号〕
十一、昆山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委《关于加强我市房地产经纪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昆政发(2000)79号〕
十二、昆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山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昆政发(2000)76号〕
十三、昆山市人民政府《昆山市城区商业设置(开店)管理试行办法》〔市政府令(2002)13号〕
十四、昆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工商局《关于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昆政办发(1993)27号〕
十五、昆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交通局《昆山市个体及外来货物运输车辆和港口装卸劳务市场管理暂行规定》通知〔昆政办发(1995)32号〕
十六、昆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关于加强饮食、娱乐业环境和卫生管理的规定》的通知〔昆政办发(1995)25号〕
十七、昆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化医建局等单位《关于在我市开展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昆政办发(1996)7号〕
十八、昆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昆山市燃气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昆政办发(1997)6号〕
十九、昆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昆山市环境污染治理工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昆政办发(1999)1号〕
二十、昆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昆山市室内装饰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昆政办发(2002)61号〕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OO四年十月一日
主题词:废止 文件 决定
抄送: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市委各部门、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各民主党派、各群众团体
昆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4年10月8日印发
共印160份
❸ 谁知道“《北京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京办发〔2008〕20号)”的具体内容
北京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适应新时期社区建设需要,建设一支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服务水平高的专业化、职业化社区工作队伍,提高社区管理和服务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区工作者,是指在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和社区服务站专职从事社区管理和服务、并与街道(乡镇)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社区工作者的基本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教育和引导居民遵纪守法,自觉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
(二)执行党组织的决定、决议和社区居民会议的决定、意见,办理本社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
(三)组织、协调社区单位开展区域性共建活动,团结带领社区居民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积极培育社会组织,调动社会力量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活动,建设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新型社区。
(四)认真听取并积极反映社区居民的意见和建议,做好社区居民的思想疏导工作。
(五)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与社区居民利益相关的社会治安、公共卫生、社会保障、就业服务、帮扶救助等工作。
各区(县)、街道(乡镇)可根据社区工作者的不同岗位,按照责任、权利与义务相统一原则,制定社区工作者岗位职责的详细规定。
第四条
社区工作者通过选任和公开招录等方式配备,其人数由各区(县)依据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结合工作需要和社区规模确定,并报市政府主管部门备案。
(一)关于选任的社区工作者。
1.社区党组织中的专职工作者。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和《北京市城市社区党组织工作若干规定(试行)》参加选举当选的、或被任命为社区党组织成员的专职人员,与街道(乡镇)签订服务协议,办理相关手续,纳入社区工作者范畴管理。
2.社区居委会中的专职工作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参加选举、当选为社区居委会成员的专职人员,与街道(乡镇)签订服务协议,办理相关手续,纳入社区工作者范畴管理。
(二)关于招录的社区工作者。
除上述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选任的社区工作者外,在社区服务站配备的专职工作人员,也纳入社区工作者队伍管理。社区服务站专职工作人员按照专业化、职业化的要求,采取公开招考的办法录用。招录工作在市有关部门的指导下,由各区(县)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组织实施。
招录对象应当具备如下基本条件:(1)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政治素质好,责任心强。(2)热爱社区工作,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和相关业务知识。(3)品行端正,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40岁以下。(4)具有大专以上(应届毕业生大学本科以上)学历。(5)具有本市城镇户口。
第五条
社区工作者的待遇。
(一)社区工作者的基本待遇,包括基本工资、职务年限补贴、奖金和其他待遇四部分。
1.基本工资。社区工作者基本工资分三档,正职每人每月720元,副职每人每月640元,一般工作人员每人每月590元。
2.职务年限补贴。社区工作者根据所在岗位、在社区工作的实际年限享受职务年限补贴。各岗位起点职务年限补贴分别为:正职每人每月960元,副职每人每月845元,一般工作人员每人每月740元。在年度考核的基础上,对考核合格及以上等次的工作人员每年增长一次年限补贴,增长幅度为每人每月50元。在社区工作未满一年的只享受起点职务年限补贴。岗位发生变化的,套新岗位职务年限补贴标准,其年限以在社区实际工作时间累计计算。城八区从2000年第四届社区居委会选举产生当月开始计算,其他区(县)从2003年第五届社区居委会选举产生当月开始计算。
3.奖金。奖金实行总额包干,按照平均每人每年3600元的标准核定总额。奖金发放时应由街道(乡镇)根据社区工作者岗位和考核情况拉开档次。各区(县)还可根据本区(县)实际,适当上浮社区工作者奖金标准。
4.其他待遇。按照市有关规定,社区工作者参加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享受独生子女费和住房公积金。各区(县)还可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社区工作实际,适当增加其他待遇,具体项目及标准报市政府主管部门备案。
社区工作者中,社区党组织书记、社区居委会主任、社区服务站站长,享受正职待遇;社区党组织副书记、社区居委会副主任、社区服务站副站长,享受副职待遇;其他工作人员,享受一般工作人员待遇。交叉任职人员,按照“兼职不兼酬、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享受相应待遇。
(二)社区工作者通过国家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获得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证书的,自完成登记注册当月起,每人每月增加职业水平补贴80元;获得助理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证书的,自完成登记注册当月起,每人每月增加职业水平补贴50元。各区(县)可根据实际,在此基础上适当提高职业水平补贴标准。
(三)在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中全职从事社区工作的离退休人员,享受相应的生活补贴,其标准参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职务年限补贴和奖金执行。
(四)招录的社区工作者,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办理退休手续;通过选任方式产生的社区工作者,可根据工作需要,至本届任职期满后再办理退休手续。社区工作者退休后纳入社会化管理,按照《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市政府令第183号)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社区工作者的管理。
(一)实行服务协议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规,由街道(乡镇)与符合条件的社区工作者签订服务协议。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成员实行一届一签;社区服务站专职工作人员服务协议期限由各区(县)研究确定。《北京市社区工作者服务协议》文本由全市统一式样,各区(县)根据需要,可在协议文本中做出补充规定。
(二)建立考核评议制度。社区工作者服务期间实行年度考核评议制度。由街道(乡镇)指导各社区成立由居民代表、驻社区单位代表、街道(乡镇)职能科室等参加的考评委员会,每年年终对社区工作者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考核要以社区工作者的年度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和社区居民满意率为主要依据。根据年度考核结果,按照有关规定对社区工作者实施奖惩。
(三)完善教育培训制度。按照专业培训、分级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社区工作者的教育培训机制。市有关部门负责制订培训方案和培训计划,组织编写培训教材和师资培训。根据全市统一安排,区(县)组织社区工作者每年参加一次集中培训,培训结果计入社区工作者工作档案,并作为年度考核评议的依据之一。
(四)健全档案管理制度。街道(乡镇)应健全完善社区工作者的工作档案,建立数据库。档案内容包括:社区工作者本人的基本情况、在社区工作起始时间、岗位变化情况、考核评议、培训和表彰等情况。城八区社区工作者的工作档案从2000年第四届社区居委会选举产生时开始建立,其他区(县)的从2003年第五届社区居委会选举产生时开始建立。
社区工作者档案关系由所在区(县)指定的服务机构进行代理。
(五)实行弹性工时制度。为方便居民群众利用工休时间在社区办理相关事务,社区居委会和社区服务站可实行弹性工时制。在确保满足群众服务需求和保证每周工作时间不少于40小时的前提下,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相对灵活的上下班时间和各班次的工作人数,安排好工休时间和节假日工作值班。
(六)探索职业资格制度。适应社区工作专业化、职业化需求,逐步建立健全职业资格制度。社区工作者特别是新招录的社区服务站工作人员,一般要持有国家社会工作者(社会工作师、助理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证书或北京市社区专职工作者执业资格证书(有效期内);已在社区工作者岗位工作未取得职业水平证书的人员,应鼓励他们通过岗位培训、学历教育等方式取得职业水平证书。
第七条
社区工作者的表彰奖励。市、区(县)党委、政府对在社区建设中做出显著成绩的优秀社区工作者给予表彰奖励。根据社区工作者的工作实绩和群众评价,对工作业绩突出、居民群众满意度高的社区工作者,分层次、分系统地进行评选表彰,充分调动广大社区工作者的积极性。
第八条
目前已在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从事社区管理和服务的专职人员,其签订的聘用合同继续有效,可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享受相应待遇(其待遇从2008年1月1日起调整)。自下届换届选举后,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人员,统一实行服务协议制度,享受本办法规定待遇。
目前已在社区服务站工作的相关人员,可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二款有关规定参加公开招录,符合条件的,录用为社区工作者,并与街道(乡镇)签订服务协议,享受相应待遇;未达到招录条件的,或通过在岗培训、逐步使之达到条件,或通过转岗进行妥善安置。各区(县)要根据实际,制定具体过渡办法。
第九条
在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中兼职从事社区工作的人员,也应给予一定补贴。其待遇和相关管理规定由各区(县)根据具体情况研究确定。
第十条
社区工作者待遇经费由区(县)财政负担。
第十一条
各区(县)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本办法施行后,国家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北京市社区专职工作者管理意见》(京人发〔2002〕89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专职工作者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京民基发〔2005〕298号),自本办法试行之日起,自行废止。
❹ 广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试行
找不到啊!再到广州市国土房管局网站下载 找吧,有的。 下载了。审核表内容如下是.EXCEL的。 广州市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审核表 (审批号: ) 申请人情况 申请人配偶情况 姓 名 姓 名 性 别 性 别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 工作单位 职 务 职 务 是否国家公务员 是否国家公务员 是否已享受福利分房 是否已享受福利分房 是否已领取住房补贴 是否已领取住房补贴 是否曾购解困房 是否曾购解困房 是否曾购 经济适用住房、安居房 是否曾购 经济适用住房、安居房 收入 家庭总人口 情况 家庭上年可支配总收入 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 现住房情况 住房地址 居住面积 人均居住面积 现住房是否危房 危房等级 拆迁 现居住房屋已被征用 是 否 情况 拆迁补偿方式 产权交换 货币补偿 声明户承诺遵守国家计划生育的有关政策及规定 声明人签名 申请人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审核意见: 1、申请人表中所填内容、情况属实; 2、经 单位初审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条件。 经办人签名: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申请人配偶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审核意见: 1、申请人配偶表中所填内容、情况属实; 2、经 单位初审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条件。 经办人签名: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广州市房改住建办审批意见: 经办人签名: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 1、申请人及购房后的产权人必须是广州市户口居民; 2、家庭是指申请人夫妇双方及子女,上年家庭可支配总收入是指夫妇双方上一年的可支配总收入; 3、住房居住面积是指厅、房的净空合计面积(不计厨厕、阳台及通道面积),若申请人家庭有两处以上住房,应如实填写全部住房情况; 4、申请人须如实填写审核表并由所在单位或街道进行核准(无业、待业、个体经营者及私企、外企人员由所在街道核准); 5、对提供虚假情况的申请人,一经查出,即取消其购房资格;对开具虚假证明的单位,追究当事人的行政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6、需提交以下资料的复印件:(1)申请人及其配偶双方身份证;(2)户口本;(3)现住房租本或房产证;(4)计生证明;(5)经房管部门鉴定属危房的、需提供房管部门鉴定证明;(6)法院判决书等。
❺ 求老旧小区管理办法、方案
我国物业管理发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思考 物业管理作为一个新兴的行业,伴随着我国和房地产市场的快速,已逐渐成为房地产经营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物业管理的推进与发展,改善了广大居民的生活、工作环境,推动了两个文明建设,为促进住宅建设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和实施社会再就业工程作出了积极的贡献。同时,也应该看到在物业管理过程中存在的日益突出。据上海市价格举报投诉中心的资料显示,物业管理的投诉共有 3 526 件,占整个投诉总量的 14.6%,成为 2003 年市民投诉的七大热门行业之首。因而,现阶段我国物业管理发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成为热点问题。
1.现阶段我国物业管理存在的问题
1.1人力资源队伍建设滞后于物业管理发展水平
,我国有相当数量的物业管理的人力资源队伍在专业结构、知识结构等方面与物业管理的发展要求有较大差距。非专业人员做物业管理成为我国物业管理行业的奇怪现象之一。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分流人员、传统房管局(所)的转型人员等在一定程度上依旧充斥着物业管理市场,管理人员普遍素质低,服务不到位。《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第 33 条规定:从事物业管理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但实际从事物业管理的人员中取得物业管理员职业资格的人数并不多,具备高级管理资格(如物业管理企业经理、部门经理、“三总师”等)的人员更是凤毛麟角,这种人才不足的局面,已经严重了物业管理行业向高水平发展。
1.2业主的物业知识缺乏
一方面,舆论宣传缺乏明确的政策发展方向。另一方面,某些媒体为了吸引观众、读者,缺乏职业精神与职业道德,肆意扩大物业管理中的矛盾报道,或者受企业恩惠为企业摇旗呐喊。热衷于典型事件的吵作,而缺乏对社会、对企业、对业主的理性引导和宣传,甚至缺乏公正而深刻的思考。
1.3物业管理收费难是物业管理企业发展的羁绊
《条例》中规定业主的义务之一是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在物业管理中也应该贯彻“谁享用,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以形成物业管理资金的源泉。但是,传统的福利住房消费观念还有相当的惯性,服务标准与收费标准不符等现象时有出现,许多物业公司收费范围和价格透明度低,有的公司收取物业费后,一些维修工作仍需要缴费,而物业公司提交的物业收费预算、决算等财务报告也存在问题,收费难问题依然困扰着各物业管理企业,这些都极大的影响了物业管理的健康发展,同时,也使物业管理主体双方产生了后续的不良连锁反应,也遏制了物业管理企业进一步发展壮大。
1.4物业管理企业规模小,缺乏市场竞争力
据资料显示,1997 年底我国约有物业管理企业 7 000 家,至 2003 年底达 2 万余家,增长速度极快。建设部 2003 年颁布的一级资质物业管理企业只有 78 家。尽管物业管理企业数量较多,但市场份额普遍较小,经营管理水平更是参差不齐,企业缺乏创新能力,相互模仿严重,既不利于自身发展,也不利于抵御港澳台地区及外国同行的“入侵”。
1.5物业管理法制建设仍需进一步完善
随着我国住房制度的改革,从福利分房转向个人购房,随之而来产生居民小区的物业管理问题,但由于我国的相关体系尚未出台,近两年引发多起群体纠纷。虽然 2003 年国务院出台了《物业管理条例》,相关部门又陆续颁布了《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等行政规章,但现有的物业管理模式基本上是一种剥夺业主选择权、强迫业主接受有资质(甚至没有资质)的物业管理公司管理模式,据人民大学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社区管理”课题组对北京 70 个居民小区的调查结果显示,住房质量引起严重纠纷的小区占 22.8%,与物业管理公司发生严重纠纷的小区占 80%,随意修改规划的小区占 34.2% ,产生肢体冲突与暴力冲突的占 37%,在所有这些纠纷中因公用财产被严重侵占的占 60% ,这充分说明现有管理模式存在着弊端。
1.6地区间发展不平衡
从我国物业管理的发展实践看,南方地区、经济发达地区、沿海城市和大城市物业管理开展比较早、发展快;北方地区、经济不发达地区、内陆城市和中小城市相对较慢。深圳市是全国物业管理发展较好的城市,在建设部公布全国第一批 40 家物业管理资质一级企业中深圳占了 18 家;全市有 146家住宅区获得“全国城市物业管理优秀小区”称号,占全国的 1/7.据不完全统计,2002 年底全国实施物业管理的覆盖面已占物业总量的 38%,经济发达城市已达 50%以上,这说明,经济发达地区与经济不发达地区在物业管理方面的差距相当大。
2.解决物业管理所存在的对策
2.1走专业化之路
物业管理的专业化是物业管理市场化到一定程度的必然结果。物业管理要有专门的针对对象和具体的细分市场,在管理上要有专业化水准。全国 70%以上的物业管理公司是由房地产开发派生的,物业管理企业要克服这种一体化管理中机构庞杂、人员众多、管理成本高的弊病,摈弃落后的用人观念,建立的人力资源管理机制,加大专业人才培训力度,吸引和留住人才,发挥和调动他们的积极主动性和创造精神,做好服务集成,通过高标准服务来激发消费者的自觉缴费意识,从根本上解决物业管理收费难的问题,向知识型管理过渡,走一条人才专业化、服务专业化、竞争市场化的道路。
2.2走法制化发展之路
实际上,物业管理是业主对物业进行自治的权力,是一项产权人对财产进行处置权力,不应该规定业主必须通过物业公司进行物业管理。为此,要完善不动产登记制度,对物业特别是业主共有共享的部分详细登记;明确物业管理是业主对物业进行自主治理的活动,物业管理权是业主的权利,在建立“物权法”的同时,要尽快出台“物业管理法”,真正做到依法管理,依法服务。
2.3走集团化发展之路
在我国物业管理是一种微利性行业,全国约有 80%的物业管理企业经营亏损,物业管理的规模效益就显得尤为重要,客观上要求物业管理企业必须走规模化、集团化之路。同时,物业管理市场将面临重新洗牌,物业管理企业要想得到进一步发展,必须摆脱现行的小而全模式。为此,有关部门应制定相应政策,一方面,提高企业的注册门槛。另一方面,严格降低清除制度。启动物业管理市场预警系统,促使一部分物业管理企业进一步发展壮大,清除一些制约行业整体水平提高的“小、散、滥”物业管理企业,最终实现强强联合,形成物业管理集团。
2.4走品牌化发展之路
品牌是产品或企业区别于其他产品或企业的标志,对企业而言,品牌代表了一种潜在的竞争力与获利能力,因此,物业管理企业必须走以品牌为中心的发展之路。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根据不同的目标客户、不同的物业类型,选择适当媒体来进行宣传自己的品牌,并逐步形成员工的品牌气质,结合所管理的楼盘品牌,走出一条适合自身的良性循环的品牌化发展之路。
2.5走智能化发展之路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的发展,房地产供应商在提供产品时已经越来越多的考虑物业的智能化,客观上也要求物业管理企业实行智能化管理。物业管理企业也应适应的发展要求,采用以机管理为主导的新技术,推出智能化管理,以降低物业管理的人力成本,提高物业管理的服务质量,同时,可以推广一些先进的管理。
2.6走“以人为本”的发展之路
物业管理的服务对象是人,物业管理的目标之一是要为业主和使用人营造“整洁、文明、安全、方便”的环境。物业管理企业要倡导“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在与业主的接触和服务中要把人情味体现在每个细节中,注重对业主的感情投资,提高业主满意度。物业管理企业所从事的一切活动要以使业主称心、满意为前提,其核心就是要提供完善、优质服务。任何物业管理企业必须捕捉市场信息,突出物业服务的人性化理念,将物业管理服务超越单纯的维修与维护,为小区用户营造一种高品位的生活气氛,引导一种全新的生活方式,推行“零缺陷”服务的理念。
3.结束语
当前,物业管理行业正面临一个由初级阶段向高级阶段过渡的关键时刻,物业管理行业内、外部环境都在发生着重大变化。如何更好的物业管理存在的问题和发展对策,需要我们作出更进一步的努力。
❻ 社区资产管理办法
明确财务负责人,需在2人以上,主要任务是财务收支、定期公布账目、定期接受审计等;
明确财产管理人,使社区固定资产落实道人;
❼ 保障性住房的问题
这个需要看之前申请的房子有没有下来,如果房子签了购房合同,付了房款的,就不可以再次申请了,因为每个人一生只能申请一次。如果房子没下来就可以做变更,可追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