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什么样的条件享受住房补贴待遇,
住房补贴是国家为职工解决住房问题而给予的补贴资助,即将单位原有用于建房、购房的资金转化为住房补贴,分次(如按月)或一次性地发给职工,再由职工到住房市场上通过购买或租赁等方式解决自己的住房问题。住房补贴发放的原则是: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由各地政府根据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平均工资,以及职工应享有的住房面积等因素具体确定。住房补贴发放的对象是职工。目前,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已经实施,企业根据自身的条件参照执行。已按房改优惠政策购买了规定面积标准住房的职工不享受住房补贴;承租公有住房的职工在自愿退出所租住的住房后,可以享受住房补贴。职工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住房补贴办法和职工住房面积标准按地方政府规定施行。职工的住房补贴额:向职工发放的住房补贴额等于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额与该职工的住房补贴面积的乘积。无房职工的补贴面积,按规定的住房补贴面积的乘积。无房职工的补贴面积,按规定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计算。每个职工的住房补贴由各职工单位自行负担。发放住房补贴应考虑建立在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职工工龄。住房补贴的资金来源主要有三大块:一是国家下拨的建房资金;二是单位售房资金;三是单位多种渠道筹集的资金。发放住房补贴的基本形式有:一次性住房补贴、基本补贴加一次性补贴和按月补贴等三种形式。(1)一次性补贴方式,主要针对无房的老职工,在职工购房时一次性发放。(2)基本补贴加一次性补贴方式,按一般职工住房面积标准,逐步发放基本补贴,各级干部与一般职工因住房补贴面积标准之差形成的差额,在购房时一次性发放。(3)按月补贴方式,主要针对新职工,在住房补贴发放年限内,按月计发。
㈡ 房产百科:住房补贴标准
一、关于职工住房补贴分类发放问题
(一)租住不可售公有住房职工住房补贴的发放。租住不可售公有住房的职工,按照以下规定核定住房面积后,可以申请差额补贴或者级差补贴:
1.两个(含)以上职工家庭共同承租一套公有住房的,职工住房面积按照各自居室面积与应分摊的面积之和核定。具体公式为:职工住房面积=(本套住房建筑面积-居室面积之和)×分摊系数+居室面积。其中,分摊系数为本套住房居住户数的倒数。
2.职工按照规定的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承租其他不可售公有住房的,其住房面积按照使用面积乘以1.333计算,或者按照实际测量的建筑面积计算。
职工腾退不可售公有住房后,可以按照《关于印发〈关于发放购房补贴中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管房改字〔2002〕203号)第二条的规定,申请一次性住房补贴,并相应扣除按照上述规定已领取的部分。
(二)工作单位变动职工住房补贴的发放。职工(不含外地调京干部)工作单位变动后,符合现工作单位住房补贴发放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向现工作单位申请调入后的按月住房补贴或者因职务晋升形成的级差补贴等。
(三)试用期内职工住房补贴的发放。职工试用期内暂不发放住房补贴,待其试用期满任职定级后,按照职级对应的住房补贴标准予以补发。
(四)已故住房面积未达标职工住房补贴的发放。1999年8月16日(含)后至2005年5月21日前去世的住房面积未达标职工,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单位关于〈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厅字〔1999〕10号)规定计发住房补贴;2005年5月21日(含)后去世的住房面积未达标职工,按照厅字〔2005〕8号文件和国管房改〔2006〕16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计发住房补贴。
二、关于拆迁职工住房面积核定问题
(一)职工私有住房被拆迁后,按照规定的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承租或者以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含标准价优惠)购买安置住房的,核定为职工的住房面积。
(二)职工已购或者承租公有住房(含标准租私房)被拆迁后,按照规定的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承租或者以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含标准价优惠)购买安置住房的,核定为职工的住房面积;实行货币补偿的,以计算货币补偿金额的建筑面积核定为职工的住房面积。
(三)职工父母的在京住房被拆迁之后,由职工本人按照规定的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承租或者以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含标准价优惠)购买安置住房的,原则上核定为父母的住房面积。拆迁时用于解决子女住房困难所购买的住房,核定为子女本人的住房面积。
三、关于享受购房政策优惠问题
国管房改〔2006〕164号文件中提到的“享受购房政策优惠”,是指职工购买了有关房改主管部门于2006年5月17日前审核批准基准价格的住房,包括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集中建设的职工住宅,单位自建的职工住宅和集资建房,职工按照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购买的旧有住房以及在京部队系统或者北京市配售的经济适用住房。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法邦网)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5-08-13,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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㈢ 住房补贴的已有补贴
传统体制下“补贴”
一般认为,传统体制下福利住房制度中含有很高的政府住房实物补贴。“刚性低租金”的运行就表明了政府住房保障与住房补贴的存在(“房租补贴=应交租金-现有租金”的住房补贴模型,由此而来)。也有人认为,从严格意义上讲并不存在住房保障与住房补贴。其理由是,既然国家将职工工资中住房含量进行了社会统一扣除并作为建房资金来源,也就承诺了为职工提供住房。因此,从理论上讲,职工住房已有保障,而没有建立住房保障制度的必要。作为住房保障制度的一项措施——住房补贴也不会存在与没有必要存在了。我们用二主体模型来分析传统体制下福利住房制度中的“补贴”。设想这样一种情形:V-L值很小,L-S值也很小,但都大于零。此时,S、L和V几乎在同一水平线上,并且在低位趋近维持生存所必需的生活资料供给线。这种情形,在劳动生产率很低的情况下会出现。由于Z+G<V-L,所以Z+G值更小。在V一定时,要增大Z+G,唯一的办法便是降低L。计划体制下的L具有可调性。然而,调整的幅度是有限的。由于S具有低位“刚性”,当L接近低位S时,劳动者没有积蓄,没有劳动剩余,只有最基本的生存条件。国家在V-L很小时,任何一项支出,哪怕是绝对量很小的支出,其相对量都是很大的。因此,出现了国家财政负担很重和职工住房条件很差共存局面。
这种情形下,即使国家希望给予住房补贴,也没有经济实力支付住房补贴。国家要做的及国家能做的是尽量使低位的Z+G趋近于最基本的[S(α,β,γ,τ)+R]。在[S(α,β,γ,τ)中,β(衣)和γ(食)对人类生存的重要性权重大于α(住)。国家首先要保证城镇居民的基本“衣食”,然后(或稍后)才能为他们提供基本的住房。在城镇居民必须凭票购买衣食的情况下,国家所提供的住房只能是最基本的。如果国家所得到的V 很小,L中的α、β和γ又具低位刚性,国家很难承担L中的τ和R。也就是说,存在Z+G小于[S(α,β,γ,τ)+R]的可能。果真如此,由(5)式可知:Zb<0。此时,住房补贴不存在。即使国家住房补贴不存在,也并不意味着所有个体都没有得到住房“补贴”。当某个劳动者t的Zt+Gt>Lt时,劳动者t就在享用住房“补贴”。由于住房补贴总量几乎为零,那么,t的补贴实质就是对其他职工基本生活费用的一种侵占。t的补贴越多,其他人的被侵占量越大,社会收入分配也就更加不公。当然,对于无劳动力的城镇居民家庭,政府从V-L中支付了一部分作为他们的住房补贴。
公房补贴与提租补贴
1982年首批在郑州、常州、四平和沙市4市实施“三三制”公房出售试点。旧公房按新建住房的土建成本价出售,个人支付售价的1/3,其余分别由政府和单位各补贴1/3。1984年-1985年,住房补贴出售的试点已扩大到160个城市和300多个县镇。1988年下半年推行“甩包袱”折价出售公房政策。在1992年下半年至1993上半年的“房地产热”中,公房低价出售出现高潮。政府与研究者几乎都一致认为:公房出售过程中国家支付了大量住房补贴(故称其为“补贴售公房”),低价出售公房导致国有资产流失。事实上,国家是否给予了住房补贴,依然要考察是否存在Z+G>L。如果存在Z+G>L,存在国家住房补贴;否则,便不存在。总体看来,在大多数城镇居民住房条件较差、储蓄有限的总体格局下,Z+G>L的可能性并不大。对职工来说,如果他们所支付的公房售价P0大于或等于公房市场售价P与他们的劳动力价格中应有的住房含量Vd之差,即P0≥P-Vd,他们就没有享受住房补贴。问题是,的确存在一部分人,在公房出售过程中享受着“补贴”。他们所支付的公房价格P0小于公房市场售价P与他们的劳动力价值中应有的住房含量Vd之差,即P0<P-Vd。单位领导,作为公房购买者,又是单位公房售价P0的实质决定者,自然会给出很低的公房出售价格,以致部分职工的P0<P-Vd。如果国家在总量上未给予住房补贴,部分职工在公房购买过程中所享用的“补贴”就来自于其他职工劳动力价值的损失。该“补贴”实质上是职工劳动力价值的一种不公平转移。
公房出售过程中,“补贴”的最大受益者是有权得到大面积住房又有权确定公房售价P0的人,最大受损者是付出了多年、十几年乃至几十年的劳动时间而最后无公房可购或只购得很小面积的人。公房出售“补贴”,是否就是这两类人之间的转移支付?目前,政府对已购公房上市给出了限制,或许已经意识到公房出售过程中存在“补贴”不公平。提租补贴试点,始于1986年。国务院部署在烟台、蚌埠和唐山三城市进行试点。1988年初,国务院召开了全国首次住房制度改革工作会议,颁布了《关于在全国分期分批推行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指出:住房商品化目标的实施步骤分两步走。第一步是提租发补贴。租金按五项因素成本租金计收,提租部分发给补贴,补贴系数按标准工资25%以内测定,补贴总额与新增租金总额持平,补贴资金来源于原有建房和维修资金。第二步是把补贴理入工资,完全进入企业成本或列入财政预算,租金逐步提高到商品租金水平。提租补贴,是一种模拟市场化的游戏。职工单位,左手发“补贴”,右手收“提租”,好像一个人把左裤袋的钱拿到右裤袋一样,并没有真正的交易发生。当然,可以认为它提高了单位和职工的市场化意识。但付出的代价是:单位资金周转困难和受到“分配不公”的责难。有住房者有补贴,无住房者无补贴,多住房者多补贴,少住房者少补贴。
建设补贴公积金补贴
一般认为,房改以后,政府依然在对住房建设进行“补贴”,经济适用住房(安居房)建设补贴最为典型。可见的“补贴”有:土地出让金和部分税费的减免。我认为这种观点不完全成立。与商品住房购买者相比,经济适用房购买者在房屋购买时的确少付了土地出让金和部分税费。但问题是:购买时“少付”并不等于可以永久性“不付”。土地出让金减免,涉及到住房用地的权益问题。既然购房者未交土地出让金,他(她)对于土地只有暂时使用权。理论上讲,产权人可以随时收回让与的使用权。经济适用住房再交易时必须补交土地出让金的政策,实质上已经明确:少交的土地出让金只是暂时性缓交,而不是可以永久性不交(当然,你可以为了永久性不交,而永远也不出售经济适用房。也可以按市场租金出租,获得商品房利益,而不交租金。这涉及另一个问题,即现行土地利用制度的完善问题)。从现有经济适用住房政策导向看,土地出让金减免似乎更具无息贷款的意味。假如减免的税费是不合理的税费,那么,经济适用住房的政府补贴就只剩下土地出让金利息了。
经济适用房的市场表现可以证实以上分析。理论上讲,在国家给出了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补贴和价格上限以后,经济适用房的需求将大于供给,“排队”等待将会出现。然而,排队购买现象在我国经济适用住房市场中并没有出现。经济适用房不但没有求大于供,而且还稍有积压。经济适用房的购买增长率远小于商品住房的购买增长率。1998年个人购买商品住房面积为7792.6万平方米,1999年增至10408.5万平方米,增幅为33.6%;1998年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面积为3466.4万平方米,1999年增至3970.4万平方米,增幅14.5%。在对经济适用房购买者几乎没有任何实际限制的情况下,大部分购房者选购商品住房而不是有“补贴”的经济适用房,表明存在着某些与“补贴”相抵触的因素。当然,经济适用房质量与商品房质量有一定差距。从经济角度考虑,如果补贴的价值大于质量差距的价值,人们自然会选择经济适用住房。在市场上,人们更多地选择商品住房,表明经济适用住房补贴价值并不明显。
经济适用住房,是一种政府补贴性住房。提供补贴性住房,并不是中国政府的独有做法,大多数政府都提供补贴性住房。其动机在于保持新住房能有较低的价格以适合低收入阶层需求。问题是:中国经济适用住房提供的数量很大,补贴面很宽,户均补贴量却很小。经济适用住房(安居房)补贴的享用者是该类房屋的购买者。无论他供职于国家政府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还是三资企业、私人企业等单位,只要他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安居房),他就得到了该项补贴。住房公积金制度是房改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它对住房市场化有积极意义。按现行政策规定,住房公积金的交纳率为职工工资总额的10%(近期高校已提高至16%,单位和个人负担8%),其中职工个人交纳5%,职工所在单位交纳另一个5%。从补贴角度提出的问题是:住房公积金中的单位缴纳部分是什么性质的住房补贴?显然,它不是来自于政府财政的补贴,它是单位理应支付的职工劳动力价值中应有的住房含量。政府对单位交纳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强制,实质是对单位在职工工资中应加入住房含量的一种强制,是在劳动力市场不完善时的一种政府调节。
有人会说,单位所交纳的住房公积金最终是要计入成本并抵扣税收,政府在单位支付职工住房公积金时,减少了原有的税收,税收减少量构成了政府的一项“暗贴”。果真如此,政府的“暗贴”不就给予了效益好单位的职工了么?因为只有具备支付住房公积金能力的单位能得到政府补贴,无力支付单位则不能得到补贴。效益好单位的职工得到了单位住房公积金补贴,而效益差单位职工则不能得到公积金补贴。效益好的单位,又较好地解决了职工的住房。急需解决住房问题的效益差单位职工,在单位无力交纳住房公积金状况下,又失去了运用公积金购房的权利和政府“暗贴”。总的说来,住房公积金制度对强化劳动力价值中的住房含量、推进住房升级意义重大,对解决低收入职工住房短缺作用不明显。
分配货币化“补贴”
相关剪报
1998年7月,国务院发出了《关于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明确指出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什么是住房分配货币化?目前有很多种解释。有人认为,住房分配货币化就是住房分配工资化、市场化。即改变住房实物分配制度为发放货币形态的住房补贴,也就是将过去单位以实物方式给职工分配住房,转换为在按劳分配的前提下把住房分配列入职工工资。也有人认为,住房分配货币化就是以住房补贴的形式将住房含量全部打入工资之内。还有人认为,住房分配货币化就是在原来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基础上,从根本上取消实物分房方式,转而根据职工工资、工龄、级别、现行住房状况,将原来用于建房、购房等资金以住房补贴、住房津贴、住房有价证券的方式发给职工,由职工自己到市场上去购买或租赁住房,从而实现住房的社会化和商品化。林文俏教授认为,实现住房商品化,首先要求住房按照价值规律进行流通与消费,即国家把用于住房消费的国民收入部分以货币形式发给职工个人,由职工自己买房或租房。[13]住房实物分配向住房货币化分配转换,实质上是把原来用于住房建设的资金等转化为住房补贴资金。考察两个命题。命题一:住房分配货币化是强调“职工货币化工资a中应有住房含量”;命题二:住房分配货币化是指“职工原有货币化工资a+住房(含量)补贴b=货币化分配政策下的职工货币化工资c(即a+b=c)”。比较命题一和命题二,我们不难看出,命题二是命题一的特例。在命题一中,若a中完全没有住房含量b,则b应与a相加,形成含有住房消费因素的货币化工资c,即a+b=c,命题二发生,命题一与命题二同义。若命题一中职工货币化工资为大于特例中a的任一其它值(完全包含b时,a=c,b=0),命题一与命题二的含义不同。不区分这两个命题间的差异,并以命题二取代命题一,是现有住房货币化认识的共性。从一项政策应有的深度和广度看,命题二显然缺乏应有的政策内涵。
住房实物分配向货币化分配转换的实质性意义在于:进一步明确了职工对劳动力价值中住房含量的一种个人所有权。原用于住房建设的资金是国家或单位的资金,用它建造的房屋在名义上属于国家或单位所有。将建设资金转化为住房货币化“补贴”以后,如果国家或单位不再对其拥有所有权而职工拥有所有权,那么就意味着住房分配货币化不仅仅是资金使用形式上的转换,而是资金所有权的重新分配,是对住房补贴属于职工劳动力价值中应有住房含量的一种政策确认。因此,住房分配货币化在强调或倡导职工劳动价值中应有住房含量的同时,明确了职工的住房含量所有权。我们习惯了“成本+利润=售价”的思维模式,所以,在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问题上正在进行a+b=c的尝试。这是一种人为的调节尝试,也是一种很难见效的尝试。既然住房分配货币化是对职工工资中应有住房含量的强调,那么,住房含量的支付者无疑是三主体经济模型下的单位。在三主体经济模型下,市场决定工资,工资中就包含有住房含量,进入命题一所示的a = c状态。市场经济体制下,供求关系对价格具有真正发言权与最终决定权。由市场确定的a 或c,自然包含b。无需我们费力确定b,再去确定c。市场自行实现住房分配货币化。因此,住房分配货币化,不是工资市场化操作的必要条件,而是工资市场化的必然结果。当然,市场调节的渐进性,决定了住房分配货币化进程是一个渐进过程。
㈣ 农村住房补贴政策
农村住房补贴政策如下:
发放标准:住房补贴由购房补贴和工龄补贴组成(以下均简称住房补贴)。老职工中的无房户按规定面积标准全额计发住房补贴;住房面积未达标准的,购房时按规定面积标准与原住房面积的差额计发住房补贴。
⑴购房补贴额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额与购房补贴面积之积。购房补贴面积按职工住房面积标准与以夫妇任何一方名义承租或购买的公有住房(含房管部门管理和单位自管的公房、解困房、拆迁安置房、集资建房、安居房)面积的差额计算。现行干部和职工的标准为: 一般干部、初级专业技术(助理级与员级)人员、高级工及以下职工为 75平方米 科级干部、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及技师为 90平方米 处级干部、高级专业技术(正高、副高)人员为 110平方米 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补贴标准按市政府届时公布的标准执行,现为 720元/平方米。如遇标准调整,调整办法按照市政府届时的相关规定执行。
⑵工龄补贴额为职工家庭每年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工龄补贴(现为 8.16元/年·平方米)、工龄、住房补贴面积三项之积。工龄指职工1992年6月30日以前的工龄。
⑶住房面积有关计算公式如下: ①住房补贴=购房补贴 +工龄补贴 ②购房补贴=补贴标准× [住房面积标准-以夫妇任何一方名义承租或购买的公有住房(含房管部门管理和单位自管的公房、解困房、拆迁安置房、集资建房、安居房)面积] ③工龄补贴= 8.16元/(年·平方米)×工龄×[住房面积标准-以夫妇任何一方名义承租或购买的公有住房(含房管部门管理和单位自管的公房、解困房、拆迁安置房、集资建房、安居房)面积] 住房面积的认定方式: ⑴以夫妇任何一方名义承租或购买的公有住房(含房管部门管理和单位自管的公房、解困房、拆迁安置房、集资建房、安居房)均计为双方的住房面积。 ⑵职工同意将分配给其的公有住房,由其子女承租或购买的,仍认定其职工夫妇的住房面积,不计为子女的住房面积;其中住房面积超标准部分未按规定支付超标准款的,计为其子女的住房面积(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宁委办发 号文规定,不符合过户条件的除外)。 ⑶职工离异前购买的公有住房,离异后不论归谁所有,也不论是否再婚,仍计为离异各方的住房面积。再婚后又取得的公有住房,均同各自再婚前取得的公有住房合并计算(含已购公房)。
⑷ 2002年12月31日前,公有住房经产权单位同意调换的,以调换后的房屋计算其住房面积;擅自调换住房的,以调换前的原住房计算其住房面积。
⑸单位为回原籍的退休职工建房的,所建房屋计为其住房面积;给予安家补助费的,安家补助费应当从住房补贴款中扣除。
⑹军队干部 1999年(含)以前转业的,其夫妇在军队或地方的住房应当计为其住房面积。退出军队住房或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军队住房后住房仍未达标的,实行差额补贴。
⑺住房面积按房屋所有权证的记载为准,未领房屋所有权证的,可按具有房屋测绘资质的机构测定的面积为准,或按使用面积乘以系数计算,其中高层住宅系数为 1.5;多层成套住宅为1.4;非成套住宅为1.3;平房为1.1。同幢同套型的其它住房已登记发证的,可按已登记发证的房屋面积计算。 职工职级的认定方式: 职工职级按申领住房补贴时的职级为准;退休职工按退休时的职级为准;职级有调整的,以调整后的职级为准;有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由单位根据其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确定相应的行政职务所享受的住房面积标准,副高以上专业技术人员所对应的住房面积标准须报市教育局批准(此对应关系不涉及干部职级问题);军队转业干部的现任职级与其在军队的职级不一致的,以其中的高职级为准。
㈤ 2015年住房补贴政策规定包括哪些
住房补贴是国家为职工解决住房问题而给予的补贴资助,即将单位原有用于建房、购房的资金转化为住房补贴,分次(如按月)或一次性地发给职工,再由职工到住房市场上通过购买或租赁等方式解决自己的住房问题。
国家住房补贴政策规定:
1、每月按时缴纳基金:
每个能够享受国家住房补贴的都需要有稳定的工作,有一个自己专门的账户,每个月按一定比例缴纳个人的住房公积金,不能停。相应的,公司也会帮你缴纳同等比例的住房公积金,只有持续不断的缴纳,每个月才能按月到账住房补贴。
2、不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买房或者租赁房屋得到的住房补贴,则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除此以外,如果在合同期内公司提前跟你解除劳务关系而给的赔偿款,也是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的。
3、基本贴补:
国家住房补贴政策一般适用于在事业单位工作的人。这部分人除了每月单位和个人会向个人账户里缴纳住房基金,国家每月还会有不等额的住房补贴提供。住房补贴额度的大小是根据这个人在单位里头衔的高低来判定的。
4、满足条件:
国家的住房补贴并不是只有在职的员工才能获得,也不是只要是在职的员工就能获得住房补贴。只要这个员工没有住房或者已有的住房面积小于国家规定的标准人均住房面积,那么这个员工就可以申请国家住房补贴,哪怕已经退休了也可以享受。
5、可以一次性提取:
有一部分人在职时是不会用到住房补贴的,但是账户里的金额每个月在累积。如果这个人直到退休或者离职,出国或者离开这个城市,那么,这个人可以去相关机构申请一次性提取这笔住房补贴,同样也不需要缴税。
(5)住房补贴16扩展阅读:
1、住房补贴发放原则:
住房补贴发放的原则是: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由各地政府根据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平均工资,以及职工应享有的住房面积等因素具体确定。
2、住房补贴方式:
住房补贴的资金来源主要有三大块:一是国家下拨的建房资金;二是单位售房资金;三是单位多种渠道筹集的资金。发放住房补贴的基本形式有:一次性住房补贴、基本补贴加一次性补贴和按月补贴等三种形式。
一次性补贴方式,主要针对无房的老职工,在职工购房时一次性发放。
基本补贴加一次性补贴方式,按一般职工住房面积标准,逐步发放基本补贴,各级干部与一般职工因住房补贴面积标准之差形成的差额,在购房时一次性发放。
按月补贴方式,主要针对新职工,在住房补贴发放年限内,按月计发。
㈥ 南京住房补贴标准
2008年申请住房补贴有关事项的通知
根据市教育局财务处《关于做好2008年度市教育局直属学校(单位)住房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2008年度住房补贴发放对象为本单位中,已购房(购买房改政策性住房除外)的在职老职工(注:老职工是指 1998 年 11 月 30 日及以前参加工作的无房和住房面积不达标的职工)。
2、申请住房补贴的人员,需认真填写《南京市职工住房情况表》、《南京市职工购房(工龄)补贴申请表》(一式四份,表格可以在教育信息网相关网页上下载,网址:http://nje.cn/zfbt/)中相关内容,并按要求签署意见、加盖公章。
3、10月10日前,请将填写好《南京市职工住房情况表》(下称《情况表》)和《南京市职工购房(工龄)补贴申请表》交汪波处审核,并提交以下资料:
⑴本人和配偶的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⑵已有住房的产权证或租约(原件、复印件);
⑶退休证(原件、复印件);
⑷专业技术职务或职称证明(原件、复印件);
⑸购房的在职老职工还需提供经过南京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鉴证登记的房屋买卖契约或合同以及有关完税凭证(原件、复印件);
⑹其他认为必要的资料。
4、单位将根据《情况表》、《南京市职工购房(工龄)补贴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审核,核定住房补贴额,并将职工的工龄、已享受实物分房情况、享受补贴面积、补贴额等情况予以公示 10天以上;公示届满无异议的,由单位填写《南京市单位职工购房(工龄)补贴审批表》和《南京市单位职工购房(工龄)补贴清册》,并按要求签字、盖章,报市教育局、市房改办复审。
11月中旬至12月上旬,经市房改办审核,对不符合申领条件或资料不全的人员,退回给单位进行处理;
12月下旬,市教育局根据市房改办审核后的人员名单和申领金额向市财政局申请住房补贴专项资金;
2009年1月底前市教育局将财政专项资金拨付给我单位,我单位连同自己应负担部分,将住房补贴发放给申请人员。
未详事宜,请到汪波处咨询,或登录教育信息网相关网页查询(网址:http://nje.cn/zfbt/)。
2008年9月18日
附:发放标准、住房面积的认定方式、职工职级的认定方式
发放标准:住房补贴由购房补贴和工龄补贴组成(以下均简称住房补贴)。老职工中的无房户按规定面积标准全额计发住房补贴;住房面积未达标准的,购房时按规定面积标准与原住房面积的差额计发住房补贴。
⑴购房补贴额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额与购房补贴面积之积。购房补贴面积按职工住房面积标准与以夫妇任何一方名义承租或购买的公有住房(含房管部门管理和单位自管的公房、解困房、拆迁安置房、集资建房、安居房)面积的差额计算。现行干部和职工的标准为:
一般干部、初级专业技术(助理级与员级)人员、高级工及以下职工为 75平方米
科级干部、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及技师为 90平方米
处级干部、高级专业技术(正高、副高)人员为 110平方米
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补贴标准按市政府届时公布的标准执行,现为 720元/平方米。如遇标准调整,调整办法按照市政府届时的相关规定执行。
⑵工龄补贴额为职工家庭每年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工龄补贴(现为 8.16元/年·平方米)、工龄、住房补贴面积三项之积。工龄指职工1992年6月30日以前的工龄。
⑶住房面积有关计算公式如下:
①住房补贴=购房补贴 +工龄补贴
②购房补贴=补贴标准× [住房面积标准-以夫妇任何一方名义承租或购买的公有住房(含房管部门管理和单位自管的公房、解困房、拆迁安置房、集资建房、安居房)面积]
③工龄补贴= 8.16元/(年·平方米)×工龄×[住房面积标准-以夫妇任何一方名义承租或购买的公有住房(含房管部门管理和单位自管的公房、解困房、拆迁安置房、集资建房、安居房)面积]
住房面积的认定方式:
⑴以夫妇任何一方名义承租或购买的公有住房(含房管部门管理和单位自管的公房、解困房、拆迁安置房、集资建房、安居房)均计为双方的住房面积。
⑵职工同意将分配给其的公有住房,由其子女承租或购买的,仍认定其职工夫妇的住房面积,不计为子女的住房面积;其中住房面积超标准部分未按规定支付超标准款的,计为其子女的住房面积(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宁委办发 [2002]82号文规定,不符合过户条件的除外)。
⑶职工离异前购买的公有住房,离异后不论归谁所有,也不论是否再婚,仍计为离异各方的住房面积。再婚后又取得的公有住房,均同各自再婚前取得的公有住房合并计算(含已购公房)。
⑷ 2002年12月31日前,公有住房经产权单位同意调换的,以调换后的房屋计算其住房面积;擅自调换住房的,以调换前的原住房计算其住房面积。
⑸单位为回原籍的退休职工建房的,所建房屋计为其住房面积;给予安家补助费的,安家补助费应当从住房补贴款中扣除。
⑹军队干部 1999年(含)以前转业的,其夫妇在军队或地方的住房应当计为其住房面积。退出军队住房或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军队住房后住房仍未达标的,实行差额补贴。
⑺住房面积按房屋所有权证的记载为准,未领房屋所有权证的,可按具有房屋测绘资质的机构测定的面积为准,或按使用面积乘以系数计算,其中高层住宅系数为 1.5;多层成套住宅为1.4;非成套住宅为1.3;平房为1.1。同幢同套型的其它住房已登记发证的,可按已登记发证的房屋面积计算。
职工职级的认定方式:
职工职级按申领住房补贴时的职级为准;退休职工按退休时的职级为准;职级有调整的,以调整后的职级为准;有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由单位根据其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确定相应的行政职务所享受的住房面积标准,副高以上专业技术人员所对应的住房面积标准须报市教育局批准(此对应关系不涉及干部职级问题);军队转业干部的现任职级与其在军队的职级不一致的,以其中的高职级为准。
南京市关于发放职工住房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
宁财综〔1998〕第968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各部、委、办、局,市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深化我市住房制度改革,大力发展住宅建设,把住宅业培育成新的经济增长点,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发(1998)278号)精神,对我市职工住房补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住房补贴发放的原则
(一)坚持公开、公正和合理性的原则,推进新房新制度的有效和稳步实施。
(二)坚持国家、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的原则,在不过多增加各方负担条件下,实现住房由实物分配向货币分配的转变,建立新的住房建设和分配制度。
(三)坚持机制转换和现有住房资金转化的原则,将住宅建设、经营、消费等环节的资金集中起来,合理使用。
二、住房补贴的发放对象和标准
(一)住房补贴的发放对象是本市十区范围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在编的正式职工和离退休人员中无房职工以及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面积标准的职工。
(二)住房补贴的发放标准根据市有关部门核准的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职工工资、住房面积控制标准和职工工龄等因素计算确定。购房补贴由夫妇双方所在单位按职工本人应享受的购房补贴面积分别计发。
1.职工购房补贴额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额与该职工的购房补贴面积之积。市政府将适时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标准。1998年度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额为610元。
2.购房补贴面积指该职工的职务(职称)和级别所对应的购房补贴面积标准(见附表一)。无房职工按规定面积标准全额计发购房补贴。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购房时按规定的购房面积标准与现住房面积的差额计发补贴。
3.有条件的单位可给予购房职工发放工龄补贴。职工工龄补贴额按职工家庭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负担价、年工龄补贴率(0.6%)、1992年前的工龄和购房补贴面积四项之积计算确定。市政府将适时公布职工家庭负担价标准。1998年度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负担价为1180元。
三、住房补贴发放的方式和程序
(一)住房补贴采取一次性发放和逐月发放两种方式:
1.一次性补贴方式。1998年11月30日之前参加工作的无房职工和住房未达到规定面积标准的职工,实行购房时一次性发放购房补贴和工龄补贴的办法。
(1)工作年限在25年以上(含25年)的购房职工全额计发;
(2)工作年限未满25年的购房职工,按实际工作年限计发,剩余年限的补贴作为借支,由职工与所在单位签订借款协议,在今后工作年限内逐年抵扣;
(3)购房职工工作年限不满25年调离、辞职的,借支余额在职工离开时由本人或新单位一次归还原单位,如住房补贴资金来源于财政拨款的,还应将款项上缴财政部门。
购房补贴资金在职工购买住房时由财政部门根据职工购房协议及个人付款凭据,直接划入售房单位。
2.逐月发放补贴方式:1998年12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实行逐月计发住房补贴。补贴额为职工月工资额(基数同缴存公积金的基数)与住房补贴率之积,市政府将适时公布住房补贴率。1998年度住房补贴率为16%(不含公积金,不再另发租金补贴)。月平均工资低于280元的按280元计算,月平均工资超过1500元的,仍按1500元计算。三资企业月平均工资超过2000元的按2000元计算。按月计发的住房补贴进入个人在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开设的住房补贴个人帐户,按公积金管理原则进行管理和使用。
(二)购房补贴发放的程序
1.实行一次性补贴方式的发放程序:
(1)拟购房职工向单位提出申请,并填写《南京市职工购房补贴申请表》。
(2)单位填写《南京市职工购房补贴审批表》并签署意见上报主管部门。主管部门签署意见报市房改办审核后持《南京市职工购房补贴申请表》、《南京市职工购房补贴审批表》、《南京市职工购房补贴清册》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3)根据批准文件由单位职工自行选择购房,并向财政部门提供合法有效的购房协议,由财政部门核定补贴额后直接将补贴款划入售房单位帐户。
(4)由于住房补贴资金来源有限,近期内住房补贴的发放采取总量控制的办法,即每年年初由各主管部门向财政部门申报年度申请住房补贴的人数和补贴金额,由财政部门研究提出意见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对各部门下达住房补贴控制指标,各部门在控制指标范围内,再按规定的程序办理。
2.实行逐月发放补贴方式的发放程序:
(1)由各部门、各单位根据当年新分配人员的情况,向市房改办提出申请,并领填《南京市职工住房补贴开户审批表》和《南京市职工住房补贴缴存清册》。
机关、事业单位按行政隶属关系办理开户审批手续,即:市属及市属以上单位,区属及区属以下单位,分别由各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后,凭市(区)人事部门审批后的《工资变动审批表》到市(区)财政局办理审批手续。
企业单位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银行受理后,根据工资计划管理权限持《公积金、住房补贴汇(补)缴书》复印件到劳动部门备案。
各单位在上述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后,持有关资料报市住房基金管理中心批准方可到银行网点办理开户、缴存手续。
(2)职工住房月补贴额,随着职工住房补贴基数和住房补贴率变动逐年调整。
四、逐月发放住房补贴的缴存办法
对1998年12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逐月发给住房补贴的单位,须按规定办理开户缴存手续。具体操作办法见宁房基(1998)22号《关于职工住房补贴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五、五县对职工住房补贴的发放办法,可参照本通知精神自行制定。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而住房补贴是国家为职工解决住房问题而给予的补贴资助,即将单位原有用于建房、购房的资金转化为住房补贴,分次(如按月)或一次性发给职工,再由职工到住房市场上通过购买或租赁等方式解决自己的住房问题。
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对象范围不同。住房公积金的建立范围基本上是各单位的全体在职职工,离退休职工不建立;住房补贴的发放对象范围是各单位的无房职工和住房面积未达到其职级所对应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职工,包括离退休职工,是全体职工中(符合特定条件)的一部分职工。
(2)构成不同。住房公积金是由职工个人从工资中扣缴和单位资助两部分构成;住房补贴是由单位单方面给予职工的资助,不需职工个人从工资中作扣缴。
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的联系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在某种情况下,住房公积金等同于住房补贴。企事业单位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时,既可以采取建立补充住房公积金的形式,也可以采取直接发放住房补贴的形式。因此,在单位采取建立补充住房公积金的形式实行货币化时,此时在职工原有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基础上新补充的住房公积金部门实质上就是住房补贴。
(2)单位用于资助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的资金来源相同。这两种资金的来源都是首先立足于单位原有住房基金划转,不足部门区分单位不同性质分别由财政预算拨付或列支成本费用。
(3)住房公积金与住房补贴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基本相同。目前住房补贴资金是必须要在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系统开立职工住房补贴账户,比照住房公积金进行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的,与住房公积金分别核算。两者在具体的资金管理模式和使用方向上基本一致。
(4)住房公积金与住房补贴在税收优惠上是相同的。职工的该两项资金均免征个人所得税。
(5)住房公积金与住房补贴在所有权归属上是相同的。职工个人帐户中的住房公积金以及住房补贴均归职工个人所有。
(6)对于机关事业单位(还包括参照机关住房分配货币化模式的企事业单位)的无房或未达标老职工而言,领取的住房补贴多少与职工何时建立住房公积金有关。老职工是指1998年年底前参加工作的职工(包括1998年年底前离退休的职工)。机关无房老职工的住房补贴由一次性补贴和按月补贴两部门组成,其中一次性补贴的计算公式是:一次性补贴额=(职工1998年月均标准工资*1999年度月住房补贴系数)+(1999年度工龄补贴额*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工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机关住房未达标老职工领取差额补贴,差额补贴额计算公式是:差额补贴额=(1999年度基准补贴额+1999年度工龄补贴额*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前的工龄)*差额面积。因此,从公式可见,机关老职工(住房达标者除外)无论是无房还是住房未达标,其住房公积金的建立时间,关系到其领取的住房补贴额的多少,虽然这种影响可能并不大。
(7)在目前新的住房分配制度下,职工解决住房问题的途径,主要是利用包括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工资及积蓄在内的资金,并通过住房贷款的支持来解决。即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是新的住房分配制度下职工解决住房问题的两个重要资金来源。
由于事关买房,以上消息仅供参考。
㈦ 求问北京市住房补贴政策是什么
住房补贴相关政策问答
1.
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政策后哪些职工可以申请住房补贴?
答:无房和住房未达到规定的住房面积标准的职工,可以按规定申请住房
补贴。那些在实物分配住房体制下已经以含有国家或单位补贴的租金、售价承
租或购建住房及通过各种补偿购买住房,面积达到了规定面积标准的职工,是
不能领取住房补贴的。
2.
什么是无房职工,什么是住房未达标职工?
答:无房职工是指夫妇双方均未以含有国家或单位补贴的租金、售价承租
或购建住房及未通过各种补偿购买住房的职工。职工个人出资全额购买经济适
用住房,并且未享受过其它福利房,也算无房户。
住房未达标职工是指职工夫妇双方以含有国家或单位补贴的租金和售价承
租或购建的住房及通过各种补偿购买的住房(个人全额出资购买的经济适用住
房除外)经核定后的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
3.
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是多少?
答:科级以下
60
平方米;正、副科级、
25
年(含)以上工龄的科员、办
事员
70
平方米;副处级、
25
年(含)以上工龄正、副科级
80
平方米;正处级
90
平方米;副局级
105
平方米;正局级
120
平方米。
4.
哪些住房面积核定为职工的住房面积?
答:
(
1
)职工及其配偶按规定的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承租的公有住房,或以
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含标准价优惠)购买或集资购建的公有住房均核定为职
工住房面积。
(
2
)
职工及其配偶按高于当年房改成本价集资购建住房或购买安居
(康居)
住房的,其购建住房面积减去扣除面积部分核定为职工住房面积。扣除面积
=
(职工购建房款
-
职工按当年房改成本价规定购房实付房价款)
÷与所购住房同
地段经济适用住房价款×集资购建住房面积。
例如某职工为副局级,有两套住房,一套
60
平方米,按房改成本价购买,
另一套按每平方米
3200
元集资建房
100
平方米,夫妇工龄和为
50
,同地段经
济适用房价为每平方米
4000
元,扣除面积
=
(
3200
×
100-
按房改成本价购房房
价
款
)
÷
(
4000
×
100
)
×
100=57.5
平
方
米
,
则
该
职
工
的
核
定
面
积
=100+60-57.5=102.5
平方米。
(
3
)职工承租公房
(含标准租私房)危改回迁的,其回迁住房中按房改成
本价购得的面积核定为职工住房面积。
例如:某职工原承租
20
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公有住房。后该地区危改拆
迁。按照回迁协议,分配其二居室一套,建筑面积
70
平方米。按照京政办发
„
2000
‟
19
号文规定,原建筑面积部分(即:
20
平方米)按房改成本价购买,
并享受规定的优惠政策;
超出原面积部分,
但未超过人均
15
平方米以内的部分,
(即:
15
平方米×
3
人
-20
平方米
=25
平方米)
,按房改成本价购买,但不享受
相关优惠政策;
超出人均
15
平方米以外部分
(即:
70
平方米
-15
平方米×
3=25
平方米)
,按经济适用房价购买。
核定面积时,
该职工按房改成本价购买的前两部分面积,
即:
20
平方米
+25
平方米
=45
平方米,核定为其住房面积。
(
4
)两个(含)以上家庭承租或按房改价格购买公有住房的,
住房面积按
职工居住的居室面积和应分摊的面积之和核定。
(
5
)
公房承租人夫妇双方去世后,
同住人经房屋产权单位同意并按规定办
理租赁变更手续成为承租人的,核定为变更后承租人及其配偶的住房面积。
(
6
)
职工及其配偶申请承租或购买一套以上公有住房的,
住房面积合并计
算。
(7)
职工及其配偶分得的一套住房,因交纳供暖费等原因现承租人或购买
人转为子女、父母或其他人名下的,核定为职工本人及配偶的住房面积,不核
定为其子女、父母或其他人的住房面积。
(
8
)
职工及其配偶按同一渠道分得的多套住房,
住房现承租人或购买人无
论是职工及其配偶,还是其子女,原则上核定为职工及其配偶的住房面积,超
出住房面积标准的部分可核定为子女住房面积。
(
9
)
职工及其配偶承租或按房改优惠价购买军产房的,
应核定为住房面积,
其中承租的不可售公房腾退后,可按有关规定申领住房补贴。
(
10
)职工夫妇双方已按含有国家或单位补贴的租(购)价承租或购建住
房的,其阳台建筑面积的
50%
核定为职工住房面积;复式结构的阁楼其建筑面
积的
70%
核定为职工住房面积;独立使用的平台不核定为职工住房面积。
5.
高层住宅的面积如何核定?
答:职工住房核定面积按建筑面积计算。承租住房的,按实测面积计算,
也可以按租赁合同上注明的住房使用面积乘以
1.333
折算成建筑面积;购买住
房的,按产权证上注明的建筑面积计算。
职工现住高层住宅,采用实测方法计算建筑面积的,在扣减
10%
的建筑面
积后作为核定面积;采用使用面积乘以
1.333
折算成建筑面积的,核定面积不
减少
10%
。
6.
职工在京外有住房,其住房面积如何核定?
答:职工及其配偶京外已按国家或单位补贴的租(购)价承租或购建住房
的,按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住房所在地商品房平均价格与北京市全市商品住宅
平均价格之比乘以京外住房核定面积。具体计算公式为:职工住房面积=住房
所在地商品住宅平均价格÷北京市商品住宅平均价格×京外住房建筑面积。
7.
职工及其配偶领取住房补贴后住房状况发生变化引起住房面积增加的,
其住房补贴如何处理?
答:
职工及其配偶领取住房补贴后住房状况发生变化引起住房面积增加的,
应由职工及其配偶所在单位按规定重新核定面积计算住房补贴额,多余部分应
退回单位。
8.
职工继承父母以房改成本价购买的住房,是否核定其面积?
答:职工以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的私有住房,不核定为职工住房面积。
9.
夫妇离异后,未取得住房的一方,可否作为无房职工享受住房补贴?
答:夫妇离异后,尽管一方未取得住房,也不能作为无房职工享受住房补
贴。这是因为夫妇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住房实物分配体制下承租或按房
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事实上已作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应视为双方都享
受了房改优惠政策。离异后一方虽然未取得住房,但住房已作为家庭共同财产
在夫妻二人之间进行了分配,因此应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承租或购买的公有住
房核定为夫妻二人的住房。离异前承租或已购公有住房已经达到本人住房补贴
面积标准的,不得再享受住房补贴;离异前已购公有住房没有达到本人住房补
贴面积标准的,可以享受差额住房补贴。
10.
职工离异后又再婚的,如何核定面积?
答:职工婚姻状况有二次以上变化的,按第一次离婚前夫妇双方以含有国
家或单位补贴的租金、售价承租或购买的住房核定住房面积,职工以后在婚姻
变化过程中与有房职工结婚的,有房职工已按含有国家或单位补贴的租金、售
价承租或购买的住房不核定为职工住房面积;职工因其它原因以含有国家或单
位补贴的租金、售价承租或购买的住房核定为职工住房面积。
例如:
职工甲离婚前与原配偶乙共同承租
60
平方米单位公有住房,
离婚后
该住房由乙继续承租居住,
后职工甲与职工丙再婚,
职工丙婚前承租
50
平方米
米住房。
二人再婚后单位又分配
80
平方米公有住房。
计发住房补贴时,
职工甲
的住房面积核定为:
60
+
80
=
140
平方米;职工乙的住房面积核定为:
60
平方
米;职工丙的住房面积核定为:
50
+
80
=
130
平方米。
11.
职工
2003
年
9
月
9
日(含)后与有房职工结婚,如何核定面积?
答:职工在
2003
年
9
月
9
日(含)
078
号文印发后与有房职工结婚,有房
职工已按含有国家或单位补贴的租金、售价承租或购买的住房不核定为职工住
房面积。
如:某职工
1999
年元月
1
日参加工作,属无房户,
2004
年结婚,配偶属
有房职工,该职工仍按无房职工发放住房补贴。
12.
承租或已购公房职工是否可以通过选择退房再享受住房补贴?
答:职工承租除不可售公房外的其它住房,或已按房改政策购买公有住房
后,原则上不能退房再享受住房补贴。
13.
军队公寓房如何核定住房面积?
答:
军队转业复员及其他地方人员住用军队公寓房的,
在计发住房补贴时,
其住用的军队公寓房不核定职工住房面积。须填写《北京市职工住用军队住房
情况调查表》
,由所在部队团级以上单位予以确认。
14.
军队非公寓房如何核定住房面积?
答:军队转业复员及其他地方人员住用军队非公寓房的,按相关文件核定
住房面积。
军队非公寓房指:军队经济适用房、现有住房、集资房,商品房等。
15.
职工在军地均有住房的,如何核定住房面积?
答:职工两处或两处以上住房面积合并计算。其中,其住用的军队住房属
于公寓房的,不核定职工住房面积,须填写《北京市职工住用军队住房情况调
查表》
,
由所在部队团级以上单位予以确认。
住用军队非公寓住房及地方住房按
我市相关政策核定面积。
16.
如何界定军队转业复员人员在部队期间是否已享受住房补贴?其住房
补贴如何发放?
答:军队转业复员人员或其配偶申请住房补贴,均应填写《北京市职工住
用军队住房情况调查表》
,
表中“是否已享受住房补贴”
栏中填写了“已领取住
房补贴或住房补贴已记账”
的,
可界定为转业复员人员在部队已享受住房补贴。
属于无房职工的,职工住房补贴应从调入单位起薪之月起开始计发;属于未达
标的,按我市未达标的政策计算的住房补贴额与部队补贴的差额计发。在部队
期间没有享受住房补贴的,按我市相关政策计发。
17.
职工(或其配偶)部队在京外的,如何调查其住用军队住房情况?
答:职工(或其配偶)部队在京外的,为了方便职工申报住房补贴,减少
不必要往返路途,职工(或其配偶)可将《北京市职工住用军队住房情况调查
表》邮寄或传真给原部队,原部队按要求签字盖章后,传真到职工所在单位,
单位可凭军队签字盖章的《北京市职工住用军队住房情况调查表》传真件先行
办理申报,待收到原件后存档。
18.
军队转业复员人员因原部队改编、撤销等原因,签字盖章困难的如何
㈧ 沈阳市住房补贴按平均工资额的3%,最新的改为13%这条出自哪个文件
估计不用你看出自哪条文件了 最后一行有电话 打个电话问问就行了
钱都准备好了,就等着您来领了!今年沈阳市计划对5.6万户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实施1.3~5.5万元不等的住房货币补贴。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申领补贴后,可以用来购买自己心仪的商品房或二手房。不过,截至昨天,只有7431户家庭提出了申请,申请家庭占符合条件的13%。7月7日,沈阳市政府补贴住房建设管理办公室主任胡长生告诉记者,目前市区财政的补贴资金均已到位。他通过沈阳晚报提醒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您随时随地都可以到所在社区申请登记,获得住房货币化补贴,改善您家的居住条件。
领补贴得留意这些事儿
补贴啥时都能领
问:今年上半年我一直没申请领取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现在申请还来得及不?它有截止日期吗?
答:根据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在每周一至周五法定工作日内可随时到户口所在地的社区申请登记。而且,申领补贴不受时间的限制。也就是说,如果您今年有事儿错过了,明年可以接着申领。
社区不受理可投诉
问:之前,有的困难居民找到社区,个别社区不受理登记,怎么办?
答:遇到不受理登记的社区,可以直接拨打举报监督电话,向区或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反映。
不标注“经济适用房”不能领补贴
问:我是符合条件的家庭,可为什么买了新房以后,拿着房证却领不到补贴呢?
答:您在购买二手房时,一定要事先把您的《沈阳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格认定书》拿出来。这样,房证上会标注“经济适用房”字样。只有房证上标注“经济适用房”后,您才能领到补贴。同样,您在购买商品房时,也需要向开发商出示《资格认定书》。这样,开发商在进行合同备案时才会标注“经济适用房”,您此后才能领到补贴。
《资格认定书》也有有效期
问:我之前已经办理了《资格认定书》,可没在规定的3个月内买着房子,《资格认定书》还能用吗?
答: 在今年7月10日以前取得《沈阳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格认定书》的申请人,如在规定的3个月内没能购买房屋,可拿原来旧的认定书到所在区换领新的。不过,您要是在今年7月10日后取得《资格认定书》,就必须要在规定的3个月内购买房屋。否则,需要重新履行审批手续。
千万别买“问题房”
问:我买的新房“五证”不全,可能办不下来房证,我还能领到补贴吗?
答:您在选购商品房或二手房时,要特别注意,一定要购买手续齐备、配套设施完善的二手房或商品房。只有在过户、领到房证后,才能获得补贴。买了“问题房”以后,无法进行合同备案或是办不下来房证,都领不到补贴。
用货币补贴买的房子今年可买卖
问:用货币补贴购买的房屋,上市交易有时间限制吗?
答:享受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购买的房屋上市交易的时间没有限制。但在上市交易时,购房人需全额退回货币补贴资金。购房人全额退回货币补贴资金后,可拥有完全产权。所收回的货币补贴资金划入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金专户。
本版稿件均由沈阳晚报主任记者 张晶采写
啥样家庭可以申请住房货币补贴?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家庭可申领补贴:
①具有沈阳市常住户口3年以上的城镇非农业户口的居民;
②家庭人均可支配月收入低于政府公布的上年人均可支配月收入的70%(含70%)(852元/月以下,含852元/月);
③无房户(承租公有住房或享受过房改优惠政策的除外)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6平方米(含16平方米);
④货币拆迁房屋面积计算方法:货币拆迁后,已购买住房的家庭,按现有住房面积计算;货币拆迁后,未购买住房的家庭,原拆迁房屋面积(2008年1月1日前拆迁的面积除外)计入家庭现住房面积。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第④个条件,该条件为新规定,住房困难家庭在申领补贴时,需特别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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