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集体土地建租赁房到底是怎样的
此次是要在超大、特大城市和住房城乡建设部批准的发展住房租赁市场试点城市中,按照地方自愿原则,部署开展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司负责人对记者说,作为人口净流入的代表性城市,这些城市租赁住房需求较大,村镇集体经济组织有建设意愿、有资金来源,政府监管和服务能力相对较强。
据住建部统计,目前我国约有1.6亿人在城镇租房居住,占城镇常住人口的21%,其中以新就业大学生和外来务工人员为主。在高房价时代,与新市民旺盛的住房租赁需求相比,我国大中城市租赁市场存在房源总量严重不足、租价高、供应结构不合理、租住环境一般等问题。
Ⅱ 集体建设用地建房出租的政策依据是什么
据报道,日前国土资源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根据地方自愿,确定第一批在北京、上海、沈阳等13个城市开展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
相关人士表示,住房租赁市场试点是按照地方自愿原则,部署开展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这些城市租赁住房需求较大,村镇集体经济组织有建设意愿、有资金来源,政府监管和服务能力相对较强。
希望住房租赁试点可以早日落实下去!
Ⅲ 北京启动集体建设用地建租赁住房试点情况怎样
日前,国土部、住建部确定,在北京、上海等全国13个城市开展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记者了解到,目前北京市已有海淀唐家岭项目、温泉镇351地块项目,朝阳区泓鑫家园小区三个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项目,5600套住房入住租户。
不仅如此,北京市还规定,此类租赁住房,只作为短期出租使用,不得出售、转让和抵押,不得转租,不得改变租赁用途。
改革探索带来积极变化
记者在走访调查过程中,深切感受到集体建设土地建租赁住房改革措施给多方带来了实实在在的好处,实现了很多人“住有所居”的愿望。
在唐家岭,村民在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内,根据拥有的土地分配股份额,以股份的形式参与集体土地的管理。并根据土地分配股份额的多少,每年年底进行分红。
唐家岭村村民 张正:海淀住房保障中心到时候按期给我们唐家岭租赁住房租金,经济合作社也好,到时候如期把钱打过来,打过来以后我们村里再根据股民平均一人合多少钱,到年底直接划到每个股民头上。
该项改革的推进,对于推进农民的城市化进程,具有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Ⅳ 如何看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
1. 国有建设用地:按照城市开发规划,进行“招拍挂”,由开发商竞购建设用地使用权,然后依照开发规划进行有计划的开发,所建商品房产权允许出售和流通;而工业用地则用于建设厂房,不能进行商品房开发。2. 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属于村集体,经上级批准可以搞建设开发,用途有二,一是企业用地,二是集体建房用地。企业用地只能建设工厂或各种类型的村办企业;集体建房是村民集体行为,用于村民改善居住条件,房屋产权只能在村民内部相互转让,不能向社会公开出售;建设用于出租的房屋或宾馆(已经城市化的村集体,例如深圳市区内),可以经营出租,但没有产权证,不能出售。3. 宅基地:属于村民的基本住宅用地,村民只有自家使用权,既不能转让,也不能出售,调整宅基地的使用权在村委会。4. 小产权房:由于城市化,很多村庄并入市区或郊区,但仍然保留了村集体的建制和建设用地,村集体用于本村的商业开发,建设了一些小产权房,有房屋建设登记证,但没有独立的土地使用权证,只有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此类房屋国家目前还不允许当作商品房流通。
Ⅳ 集体用地建住宅并未全面禁止 租赁房共产房皆是方向
集体建设土地入市能否建住宅?对土地市场冲击大不大?会不会影响房价?
还有几天,新版《土地管理法》就要正式实施,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终将全国推广。在建厂房及商场等用途之外,集体建设用地上是否还允许建造住宅,供外界租赁甚至买卖,成为一些城市民众关心之处。
此处所谓集体建设用地建造住宅,与农民在宅基地建自用房产无关,而是指建设可供集体组织之外成员或租或买的住宅。
土地供应格局改变
2019年8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这是该法自1987年正式实施以来的第四次修订,并将于2020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这次修法破除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进入市场的法律障碍,删除了原法第43条中任何单位或个人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使用国有土地的规定。
这看似意义重大,但实为世事轮回。允许集体建设用地入市并非初创的新政,实为政策上的又一波解禁。
按照1987年版《土地管理法》,当时城镇居民就可以用集体土地盖住宅,不过前提是必须经过政府批准,支付相关补偿费用,且不得超标。
正是2004年8月修订通过的上一版《土地管理法》规定,从事非农业建设必须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征为国有的原集体土地。至此,除兴办乡镇企业等少数情形外,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通道基本被封堵完毕,利用集体建设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的行为更是在严禁之列。
这十五年间,国有土地供应被地方政府管控,土地价格涨多跌少,尤其是住宅用地价格,随着房价的波动而水涨船高,多年来为地方政府贡献了不菲的土地出让收入。
2004年全国国有土地出让收入尚在5800亿元左右,到了2018年,这一数据已经上涨至65096亿元,创下历史新高。在房地产市场较为平稳的情况下,2019年前11个月土地出让收入也高达57684亿元,全年有望逼近7万亿元,再攀历史高峰。
国有土地已实现极大保值增值的背景下,集体建设用地如今再度回归土地市场,改变了原先建设用地只能用国有土地的格局,这对下一步的土地供应格局会有什么样的影响,会不会对国有住宅用地市场形成很大的冲击?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副主任杨合庆表示,土地管理法的修改,包括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目的就是为了改变、完善现有的建设用地土地供应的格局。原来只有国有建设用地才能进入市场,以进行各项建设,现在是允许集体建设用地直接由集体出让、出租用于建设,这是土地供应格局的改变。
不会对土地市场造成冲击
说易行难。在细究《土地管理法》法律条文后,我们可以发现此番农地入市依然头戴若干“紧箍”,其范围、体量、用途均有诸多限制,这可能会造成其实际影响低于外界原有的预期。
杨合庆也表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首先入市的土地要符合规划,规划必须是工业或者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必须要经过依法登记,每年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要作出安排。另外,即使获得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使用权之后的土地权利人,也要按原来规划的用途来使用土地。从这几个方面来讲,它不会对我们的土地市场造成冲击。
具体来看《土地管理法》的法律条文,第23条规定,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土地利用计划管理,实行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应当对本法第63条规定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作出合理安排。
这就是说,每年可以入市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最高数量要由各级政府确定,一般不可超过。不要期望集体建设用地入市一旦开闸就会大量进入土地市场,地方政府为了稳定土地市场,一般会根据当时土地市场状况,把握集体土地入市的时机和尺度。
再来看范围,也就是哪些地块可以入市。《土地管理法》第63条规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
这里面,“符合两个规划”“并依法登记”都容易理解,且界定会较为清楚。但“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的描述还是留有解释的空间。
何为“经营性用途”?如何理解这个“等”?原来乡镇企业里的宿舍用地在不在其中?
清华大学政治经济学研究中心主任蔡继明12月6日在一个论坛上表示,经营性建设用地是一个人为造出来的概念,并没有法律依据,“说农村的宅基地不是经营性的,但它搞一个农家乐是不是经营性的”?
最后来看看上述地块入市后可以做什么,即用途。《土地管理法》第64条规定,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者应当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简单理解,获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单位或者个人,要按照两个规划确定的用途来使用土地,而这两个规划是由各级地方政府来编制的。换言之,地方政府有权限决定一宗集体建设用地最终是用来建设厂房、商场抑或住宅。
地方屡有创新之举
当今,在集体土地上建住宅且供集体外成员居住的做法,尚属政策监管较严地带,但地方在“试点”的名义之下,也屡有创新之举。
今年8月1日,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下称“北京规自委”)发布通知称,大兴区瀛海镇3宗集体建设用地区级统筹地块公开挂牌出让,宗地内将建设共有产权住房,销售均价为每平方米2.9万元,含全装修费用。
这是北京第一次利用集体土地建设共有产权房,为政策性住房开辟了土地供应新渠道。北京规自委表示,该项目入市有效改善了住房结构,同时丰富了集体建设用地入市案例,探索改革经验。
此前,包括北京在内的18个城市获批可以利用集体土地建租赁住房,以缓解当地住房供应紧张局面。
从上述地方实践来看,当前利用集体建设用地是可以用来建设住宅的,一方面是租赁住房,对外只租不售,产权不分割。另一方面,北京第一次利用集体土地建设共有产权房,可以对外销售,且产权可分割,与国有土地上建造的商品房并无二致。
《北京日报》8月2日曾援引业内专家表示,对于购房者来说,集体建设用地的共有产权房和原来国有土地的共有产权房没有任何区别,同样是70年产权,个人持有部分产权,且执行5年内不得买卖等规定。
集体土地的共有产权房和过去的小产权房有何关系?结合上述《土地管理法》新规来看,区别主要在于两点,一是土地是否属于可以入市的范围,是否被依法登记;二是用途是否符合政府的规划。
换个角度说,未来集体建设用地是否可以建造住宅,也将主要依据上述两点,如果符合入市资格,且政府将其规划为住宅,那一切就顺理成章了。
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政治与法律教研部教授宋志红表示,《土地管理法》规定集体经营性土地入市之后可以开展商业、经营用途。国有的建设用地可以用来房地产开发,集体的建设用地如果不可以,怎么体现同权同价?
她认为,集体土地上建设租赁住房,其本质特征就是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之后用来做住宅的开发,住宅的用途显然是在里面的,这样开发的住房只可以租不可以卖。而未来在乡村振兴和乡村产业发展过程中,配套住宅用地的供应是必不可少的,从土地开发利用来看,土地上综合复合型的利用也成为一个趋势,所以住宅用途的供应是必不可少的。
“从现实的角度来看,这样一种途径的放开必然是一个因地制宜的、有管控的、逐步的放开。”宋志红称。
Ⅵ 十部委:加快发展住房租赁市场 重点支持集体土地建设租赁住房
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北京1月29日讯 今日,十部委联合印发《进一步优化供给推动消费平稳增长 促进形成强大国内市场的实施方案(2019年)》,提出加快推进老旧小区和老年家庭适老化改造,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家装电梯等给予补贴。进一步满足农业转移人口适龄化的住房消费需求,加快发展住房租赁市场,支持人口净流入、房价高、租赁需求大的大中小城市多渠道筹集公租房和市场租赁的住房房源,将集体土地建设租赁住房作为重点支持的内容。
并且,完善托幼等配套政策,鼓励地方政府通过采取提供场地、减免租金等政策措施,加大支持力度。加强城市养老设施建设,提升养老服务的供给水平,加大城市养老服务的用地供给,规划建设一批、改建扩建一批养老服务机构。
Ⅶ 两部委原则同意5城市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
中新经纬客户端月16日电 据自然资源网站消息,近日,自然资源部联合住建部发布《关于福州等5个城市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实施方案意见的函》指出,原则同意福州、南昌、青岛、海口、贵阳等5个城市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实施方案。
两部委要求,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按照区域协调发展和乡村振兴的要求,促进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实现城乡融合发展、人民住有所居,增加人民群众的获得感。
两部委提出,严格落实试点城市人民政府主体责任,统筹推进试点工作,要将项目选址、开工建设、运营管理等各环节监管落到实处。健全合同履约监管机制,保护租赁利益相关方合法权益;建立租金监测监管机制,租赁项目要合理确定租金,建立公开透明的租金变动约束机制,支持长期租赁。
两部委要求,试点城市要聚焦市场需求,坚持城乡统筹。项目应与周边区域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工程统一考虑,明确配套设施建设主体与标准,实现与周边地区公共服务均等化。尽量将项目安排在区位条件好、基础设施完备以及人口集中度高、市场需求旺盛的区域。积极学习借鉴先行试点城市实践经验,加强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发展规范有序的住房租赁市场,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制度成果。
两部委还提出,试点城市要规范审批和监管程序,明确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的项目申报主体,完善项目审批程序,户型以90平方米以下中小户型为主,住房建筑质量、装饰装修符合相关标准。鼓励金融机构参与试点建设,依法依规提供金融产品服务,严禁违规提供“租金贷”。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确保有序可控。
两部委还明确,试点城市要积极探索应用现代化信息管理平台和先进科技手段,在试点过程中研究加强公共服务配套,建立承租人基本公共服务保障机制,支持其依法享受教育、医疗卫生以及养老服务等基本公共服务权利,推进集体租赁住房纳入政府主导的住房信息租赁服务与监管平台管理,落实住房租赁企业备案管理,加强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监管,促进节约集约用地。
Ⅷ 《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方案》是什么有什么用
《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方案》,是利用(农村)集体土地建设租赁住房,这样可以解决城市国有建设用地不足的问题,同时也解决了大量在城市打拼无钱买房的打工一族的居住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