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老住宅被征收,新住宅迟迟不能给我们
房屋征收是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的一种行政行为,是指政府依照法律程序剥夺房屋及其他不动产所有权人的所有权及其使用权,同时丧失土地使用权并给予市场交易价格补偿的行政购买行为。
房屋拆迁,是指因国家建设、城市改造、整顿市容和环境保护等需要,由建设单位或个人对现存建设用地上的房屋进行拆除,对房屋所有者或使用者进行迁移安置并视情况给予一定补偿的活动。拆房、搬迁、还建等过程中产生了各种各样的法律关系。
❷ 申请公租房后,征地拆迁还安置住房吗
申请公租房,征地拆迁的安置房是不受影响的,但是有安置房的就不能继续享受公租房了。
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一)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
(二)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
(三)租赁期内,承租或者承购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承租人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为其安排合理的搬迁期,搬迁期内租金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数额缴纳。搬迁期满不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确无其他住房的,应当按照市场价格缴纳租金;承租人有其他住房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2)征收安置住房建设进展情况扩展阅读: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二十二条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❸ 如何做好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维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5号,以下简称《条例》)、《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87号,以下简称《办法》)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就进一步做好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和补偿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做好城市房屋拆迁安置和补偿工作,关系到依法维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和首都经济社会发展与稳定大局,各区县、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工作部署和要求,坚持以人为本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法切实做好城市房屋拆迁安置和补偿工作。
二、各区县政府要加强对房屋拆迁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管理,统筹做好房屋拆迁各项工作;要加快组织建设或收购定向拆迁安置房,多渠道做好拆迁安置房源保障工作;要指导和监督建设单位合理编制拆迁实施计划和安置补偿方案、落实安置房源和补偿资金、依法实施房屋拆迁;要依法履行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维护稳定等责任,加大拆迁执法力度,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
三、本市城市住宅房屋拆迁,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房屋安置,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
建设单位要进一步加大房屋安置力度,妥善安置被拆迁人,保障被拆迁人的居住条件。
四、实行房屋安置的,根据被拆迁人原住房状况和拆迁项目实际情况,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拆迁双方当事人按照《条例》、《办法》规定实行产权调换,并按照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与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算差价。
(二)拆迁双方当事人按照被拆迁房屋原建筑面积实行房屋置换。各区县可以结合被拆迁人原住房实际状况、外迁区位差异等因素,制定具体置换办法。
五、拆迁工作要与住房保障工作紧密结合。对于申请廉租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的被拆迁困难家庭,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要实行拆迁现场受理、审核、公示;对符合条件的,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要优先配租、配售。
六、实行货币补偿的,拆迁货币补偿价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参照近期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交易价格评估确定。
拆迁评估一般应采用市场比较法。评估机构应当先行评估确定拆迁范围内房屋拆迁评估的基准价格,再结合被拆迁房屋的实际状况评估确定具体补偿金额,并出具分户评估报告。
七、拆迁评估的基准价格,应当在拆迁范围内公示7日。公示期间,评估机构应当进行现场说明,听取有关意见;拆迁当事人对基准价格有异议的,在公示期内可以向北京房地产估价师和土地估价师协会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申请技术鉴定。
八、拆迁当事人对评估机构出具的分户评估报告有异议的,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5日内,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向原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5日内给予答复。
(二)另行委托评估机构评估。受托估价机构应当在10日内出具评估报告。
(三)直接向专家委员会申请技术鉴定。
拆迁当事人对原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或者另行委托评估的结果与原评估结果有差异且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自收到复核结果或者另行委托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之日起5日内,可以向专家委员会申请技术鉴定。
专家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出具书面鉴定意见。
九、各区县政府要进一步整合和规范各项拆迁补助、补贴等费用,并对辖区内各拆迁项目的综合补偿补助费用进行监督和平衡。
十、建设单位要按照《条例》、《办法》等相关规定,合理编制拆迁安置补偿方案;要切实落实安置房源筹集责任,根据拆迁项目具体情况,通过自行建设、市场收购或者其他方式筹集适量房源用于拆迁安置。
各区县拆迁管理部门要依法对建设单位提交的拆迁安置补偿方案进行审查;对于拆迁安置房源以及补偿资金不落实的,不予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十一、各区县要加大拆迁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力度,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推进拆迁工作。拆迁政策、货币补偿补助标准、房屋安置办法、拆迁许可信息、拆迁单位和人员情况、拆迁工作流程、拆迁工作纪律和举报监督电话等应当在现场公示。
十二、要进一步加大拆迁执法力度,维护拆迁政策和安置补偿方案的严肃性。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达成安置补偿协议,拆迁当事人申请裁决的,区县拆迁管理部门应依法及时受理;经调解仍达不成协议的,应依法及时做出行政裁决。拆迁当事人未在裁决规定的期限内履行裁决的,由区县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区县拆迁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拆迁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拆迁人已按照政策规定和拆迁安置补偿方案对被拆迁人给予安置补偿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十三、本意见自2009年6月15日起实施。
❹ 征地拆迁住房安置后在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怎么补偿
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只补偿地面上建筑物和附属物的重置价格,土地不补偿。
各地集体经济发展水平不一样,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是不一样的,因为不少村集体用集体的积累在拆迁时惠民,所以安置补偿差别较大。总体讲是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内成员,即户口在本村的农业户口人员就可以享受村集体福利。
❺ 如何加快房屋征收工作进展方法了及经验
房屋征收工作进展是否顺利说到底是补偿方案合理不合理,所谓经验也就是能不能依法办事,换位思考,如果你的工作人员不能做到公平、公正、阳光操作,被征收人对你不信任,你再有本领被征收人就是不相信你讲的话,大家左顾右盼,征收工作必然缓慢。
通常 情况下如果补偿价格合理,被征收人拿到补偿款足够到市场上买到同面积的商品房,加上各项奖励和补贴装修的钱都够了,有了这样的补偿征收进度是很快的。再就是有相当多的现房安置,安置房的价格都比被征收房屋补偿款还优惠,大家就会早日搬迁去选房。这两点是最好的工作方法和最大的实践经验。
相反你的补偿不足明显的侵害被征收人的利益,你再好的工作方法和所谓的经验也是没有用的,出现了这种情形不仅进度慢还会发生许多争议和诉讼。
❻ 家里拆迁,但征收过程中征收方在没有发布征收公告,没有补偿安置方案的情况下就开始征收了,怎么办
根据你的问题描述,这种情况如果是国家征收可以找政府协商,如果是外商可以告他们。
❼ 如何推进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天津、上海、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2012年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现就贯彻落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推进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公开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重视信息公开工作。房屋征收与补偿,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和谐稳定。推进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公开,是建设行为规范、公开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的需要,也是贯彻落实《条例》,确保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公开、公平和公正的重要措施。各地要严格按照《条例》有关规定,切实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环节信息公开工作。
二、健全工作责任制。各地要加快建立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公开制度,完善工作机制,畅通公开渠道,坚持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上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要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指导。
三、明确信息公开内容和范围。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明确信息公开内容,公布下列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
(一)房屋征收补偿法规政策;
(二)房屋征收决定;
(三)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四)房屋征收补助、奖励政策和标准;
(五)征收范围内房屋的调查结果;
(六)被征收房屋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
(七)被征收房屋分户补偿情况。
上述第(一)项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布。第(二)至(四)项事项应当在征收范围内公布。第(五)至(七)项事项应当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四、规范信息公开方式。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完善信息公开的有关方式和渠道,及时公开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保证房屋征收当事人的知情权。
申请获取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的,应当依法向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附具相关证明材料。
五、坚持公众参与、公开透明。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拟定的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情况应当依法公布。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公示期间,被征收人有异议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到现场进行说明解释。
六、主动回应社会关注。对于引发矛盾纠纷的房屋征收拆迁事件,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要及时发布信息,回应社会关注;同时将事件性质、起因等基本情况报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
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并于2012年9月底前将有关工作情况报住房城乡建设部。
二0一二年五月三十日
❽ 贫困户扶贫易地搬迁安置房合同都签了,交房了,现在政府要收回怎么办
拆迁是政府征收,依据国务院590号令精神征收决定作出后征收范围内房屋产权被征收,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所以产权证除证明被征收人合法身份外已经没有作用了。你可以将产权证保留到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后再交给征收办。因为征收档案中需要房产证存档的所以要收回。
以岳阳为例子:
根据省扶贫办颁布的《湖南省建档立卡贫困户易地扶贫搬迁对象确认办法》(湘扶办发[2016]1号),搬迁对象的确认,首先要将县(市、区)政府正式确定的“十三五”期间实施易地扶贫搬迁的村民小组或自然村寨的名称向社会公告,经过上述范围内的贫困农户申请、村委会初审及公示、乡镇政府审核及公示、县级政府审批及公告、签订搬迁协议五个环节。每个环节都要有经办人、负责人签字并存档备查,保证程序公开公平公正。
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安置方式。集中安置主要包括行政村内就近集中安置、建设移民新村集中安置、依托小城镇或工业园区安置、依托乡村旅游区安置等。分散安置主要包括插花安置、投亲靠友等其他安置方式。我省根据实际情况,安置模式有统规统建、统规自建、分散自建和购房安置四种。
搬迁安置房的产权如何界定,搬迁后农户的土地林地承包经营权变化:
严格按照一户一宅的原则处理安置房产权相关问题。搬迁户在住房建设中投入了自筹资金,新房建成后,其产权归农户所有,原宅基地由政府统一收回,搬迁户在迁出地的原有耕地、林地承包经营权和使用权等其他合法权益继续有效。
鳏寡孤独残等特困户自己不出钱,由政府根据家庭实际人口统一提供政府保障房免费居住,产权归政府所有。同步搬迁的其他农户,新宅基地和建房费用为农户自筹,其产权归农户所有,在迁出地的原有耕地、林地承包经营权和使用权等其他合法权益继续有效。
❾ 有土地证房产证住房被征收是否是住房安置对象
这个也不一定的,有时候人家是按面积给你给钱的,有时候是安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