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关于房改房住房补贴的疑问
第一条范围和对象:本市市区(原十区,下同)范围内,市属及市属以下党政机关、财政核拨经费的事业单位中(含市属及原十区企业离休干部)的无房和住房面积不达标的职工。
第二条补贴方式:对1998年11月30日及其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简称老职工,下同),属离退休的,实行现金发放购房补贴和工龄补贴(简称住房补贴,下同);属在职的,实行购房(购房改房除外)时一次性发放住房补贴。对1998年12月1日及其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简称新职工,下同)实行逐月发放住房补贴。本《细则》发布前,新职工已取得公有住房的,不再享受新职工逐月补贴。
本条中所称工龄系指职工1992年6月30日及以前的工龄。
第三条离休职工的住房补贴应优先安排,可直接发给本人;退休职工的住房补贴也应优先安排,可按退休年限长短顺序直接发给本人;在职职工的住房补贴在购建住房时支取。
第四条住房补贴资金主要由单位住房资金(含公有住房售房款,下同)、单位自有资金(含预算外资金,下同)解决,并经财政审核后使用。不足部分申请财政专项补贴资金(含预算安排资金和直管公房销售收入)。
第五条住房补贴资金按下列顺序使用:(1)单位住房资金;(2)单位自有资金;(3)财政专项补贴资金。
第六条住房面积按下列方式认定:
1、以夫妇任何一方名义承租或购买的公有住房(含房管部门管理和单位自管的公房、解困房、拆迁安置房、集资建房、安居房)均计为双方的住房面积。
2、职工同意将分配给其的公有住房,由其子女承租或购买的,仍认定其职工夫妇的住房面积,不计为子女的住房面积。其中住房面积超标准部分未按规定支付超标准款的,计其子女的住房面积(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宁委办发[2002]82号文规定,不符合过户条件的除外)。
3、职工离异前购买的公有住房,离异后不论归谁所有,也不论是否再婚,仍计为离异各方的住房面积。再婚后又取得的公有住房,均同各自再婚前取得的公有住房合并计算(含已购公房)。
4、职工夫妇婚姻期间承租的公有住房,在本《细则》发布前离异的,法院判决或自行协议并经单位批准给一方的,认定该方的住房面积,不再计算另一方的住房面积;本《细则》发布后离异的,不论住房归属哪一方,双方均计算其住房面积。
5、本《细则》发布之前,公有住房经产权单位同意调换的,以调换后的房屋计算其住房面积;擅自调换住房的,以调换前的原住房计算其住房面积。
6、单位为回原籍的离、退休职工建房的,所建房屋计为其住房面积;给予安家补助费的,安家补助费应当从住房补贴款中扣除。
7、公有住房被拆迁后以公房安置的,以安置给该职工的住房计为其住房面积。其中同住人单位支付新增面积补偿款的,新增面积不计为同住人住房面积,但应当在同住人领取的住房补贴中扣除新增面积补偿款。
被拆迁房面积大于安置面积的,职工单位可结合具体情况按被拆迁房或安置房的面积计算住房面积。
8、军队干部1999年(含)以前转业的,其夫妇在军队或地方的住房应当计为其住房面积。退出军队住房或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军队住房后住房仍未达标的,实行差额补贴。
9、住房面积按房屋所有权证的记载为准,未领房屋所有权证的,可按具有房屋测绘资质的机构测定的面积为准,或按使用面积乘以系数计算,其中高层住宅系数为1.5;多层成套住宅为1.4;非成套住宅为1.3;平房为1.1。同幢同套型的其它住房已登记发证的,可按已登记发证的房屋面积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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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 关于住房补贴,具体怎么办理
申请范围:
未享受住房实物分配的职工和享受住房实物分配但住房面积没有达到标准的职工,由其所在单位统一申请。
受理地点:长丰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办理程序:
1、单位持经房改及财政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实行住房补贴的相关手续,到住房资金管理中心领取《长丰住房补贴单位登记表》(附表一)、《长丰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印鉴卡》。
2、单位将填妥的《长丰市住房补贴单位登记表》、《长丰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印鉴卡》加盖公章交资金中心,资金中心审核无误后为其开立帐户。
住房补贴汇缴
汇缴要求:
单位应当按月足额为职工交存住房补贴,并在发薪日后五日内(遇节假日顺延),到资金中心办理具体交存手续。
受理地点:长丰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办理程序:
(一)无变动汇缴
1、单位填写《长丰市住房补贴交存单》(附表二)一式三联;
2、非市财政拨款单位需同时签发转帐支票。
(二)变动汇缴单位根据职工及其住房补贴变动情况填写《长丰市住房补贴变动清册》(附表三)一式三份,并据此填写《长丰市住房补贴交存单》。
单位交存总额变动的原因:
1、新增职工;
2、职工住房补贴标准发生变化;
3、单位因故暂不为个别职工交存住房补贴而对其进行封存;
4、单位对原封存的职工进行启封,重新为其交存住房补贴;
5、职工因离退休、出国出境定居、调离本市、死亡及不再具备获得住房补贴条件等原因引起销户的;
6、职工调出当单位发生职工调出时,除填写《长丰市住房补贴变动清册》外,还应填写《长丰市住房补贴转移通知书》(附表四),交资金中心办理调出手续。
7、职工调入当单位发生职工调入时,除填写《长丰市住房补贴变动清册》外,还应填写《长丰市住房补贴转移通知书》,办理调入手续。
住房补贴补缴
补缴条件:
1、新增职工未按时交存住房补贴;
2、职工住房补贴标准变化而未及时补足交存;
3、单位因故漏交部分职工住房补贴。
受理地点:长丰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办理程序:
1、单位应填写《长丰市住房补贴交存单》和《长丰市住房补贴补交清册》(附表五)。到资金中心办理补交手续。
2、非市财政拨款单位还应据此签发转帐支票。
住房补贴缴存单位账户更名
申请条件:
单位因故发生名称变更,应对原单位住房补贴帐户及时办理更名手续。
受理地点:重庆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办理程序:
1、单位应填写《长丰市住房补贴单位登记项目变更表》(附表六)向资金中心提出更名的申请。并附相关更名的证明文件交资金中心审核。
2、资金中心对《长丰市住房补贴单位登记项目变更表》审核无误后,作单位更名处理。
3、单位应在资金中心重新留存住房补贴单位帐户的印鉴。
住房补贴缴存单位销户
申请条件:
单位因故被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破产时,应对原单位住房补贴帐户办理销户。
受理地点:长丰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办理程序:
1、单位应依据销户前单位名下所有职工个人帐户内的累计住房补贴余额,填写《长丰市住房补贴单位销户审批表》(附表七)。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交资金中心审核。
2、资金中心对《长丰市住房补贴单位销户审批表》审核无误后,办理有关销户手续。
㈢ 国家对于住房补贴有什么规定没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而住房补贴是国家为职工解决住房问题而给予的补贴资助,即将单位原有用于建房、购房的资金转化为住房补贴,分次(如按月)或一次性发给职工,再由职工到住房市场上通过购买或租赁等方式解决自己的住房问题。
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对象范围不同。住房公积金的建立范围基本上是各单位的全体在职职工,离退休职工不建立;住房补贴的发放对象范围是各单位的无房职工和住房面积未达到其职级所对应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职工,包括离退休职工,是全体职工中(符合特定条件)的一部分职工。
(2)构成不同。住房公积金是由职工个人从工资中扣缴和单位资助两部分构成;住房补贴是由单位单方面给予职工的资助,不需职工个人从工资中作扣缴。
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的联系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在某种情况下,住房公积金等同于住房补贴。企事业单位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时,既可以采取建立补充住房公积金的形式,也可以采取直接发放住房补贴的形式。因此,在单位采取建立补充住房公积金的形式实行货币化时,此时在职工原有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基础上新补充的住房公积金部门实质上就是住房补贴。
(2)单位用于资助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的资金来源相同。这两种资金的来源都是首先立足于单位原有住房基金划转,不足部门区分单位不同性质分别由财政预算拨付或列支成本费用。
(3)住房公积金与住房补贴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基本相同。目前住房补贴资金是必须要在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系统开立职工住房补贴账户,比照住房公积金进行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的,与住房公积金分别核算。两者在具体的资金管理模式和使用方向上基本一致。
(4)住房公积金与住房补贴在税收优惠上是相同的。职工的该两项资金均免征个人所得税。
(5)住房公积金与住房补贴在所有权归属上是相同的。职工个人帐户中的住房公积金以及住房补贴均归职工个人所有。
(6)对于机关事业单位(还包括参照机关住房分配货币化模式的企事业单位)的无房或未达标老职工而言,领取的住房补贴多少与职工何时建立住房公积金有关。老职工是指1998年年底前参加工作的职工(包括1998年年底前离退休的职工)。机关无房老职工的住房补贴由一次性补贴和按月补贴两部门组成,其中一次性补贴的计算公式是:一次性补贴额=(职工1998年月均标准工资*1999年度月住房补贴系数)+(1999年度工龄补贴额*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工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机关住房未达标老职工领取差额补贴,差额补贴额计算公式是:差额补贴额=(1999年度基准补贴额+1999年度工龄补贴额*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前的工龄)*差额面积。因此,从公式可见,机关老职工(住房达标者除外)无论是无房还是住房未达标,其住房公积金的建立时间,关系到其领取的住房补贴额的多少,虽然这种影响可能并不大。
(7)在目前新的住房分配制度下,职工解决住房问题的途径,主要是利用包括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工资及积蓄在内的资金,并通过住房贷款的支持来解决。即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是新的住房分配制度下职工解决住房问题的两个重要资金来源。
参考资料:http://www.cnxuexi.com/jiuye/guanlinan/laodongfawu/gongshangbaoxian/34145.htm
㈣ 国家关于离休干部的住房补贴政策是什么
离休干部住房有困难的,就地安置的由所在单位负责优先解决。
依据劳人老[1982]10号关于发布《贯彻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规定中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第十四条规定:离休干部住房有困难的,就地安置的由所在单位负责优先解决。确实无力建房的基层单位,由上级主管部门或房管部门负责解决。
跨省安置离休干部的建房,原工作单位将所需建房费划拨给接受安置地区后,由接受安置地区作为自筹基建优先列入地方计划,并负责筹建、管理。各级离休干部每户的建筑标准,可参照国家建筑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确定。
(4)关于住房补贴扩展阅读:
老干部离职休养的相关要求:
1、有离休干部的单位,每年按每个离休干部一百五十元计算,由离休干部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作为特需经费列入预算,统一掌握,主要用于解决离休干部的特殊困难和必要的活动经费开支。
2、易地安置的离休干部所需各项经费,由原单位汇交接受安置单位支付。易地安置已由接受地区支付退休费的退休改离休干部,由接受地区的干部、人事部门单列编制,并负责各项经费的预算编造和支付工作,由"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费类"的"离休费"中列支。
3、离休干部身边无子女的,按照顾在职干部的规定,由当地人事、劳动部门负责调一名在外地工作的子女(包括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到离休干部安置居住地工作。
㈤ 2011年总后勤部关于职工住房补贴的有关规定
关于军队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总后勤部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建房改[2001]107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房改办,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建委(房地产管理局、房改办),各军区联勤部,各军兵种后勤部,总参三部、管理局,总政直工部,总装后勤部,军事科学院院务部,国防大学、国防科学技术大学校务部,武警部队后勤部,总后直属师以上单位:
中央军委《进一步深化军队住房制度改革方案》([1999]19号)颁发后,在实施过程中涉及军队和地方之间的工作衔接问题。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军队干部、士官、职工经批准以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或市场价格购买住房,未退出租住的军队公寓住房时,其配偶方在地方未承租或未购买公有住房的,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当地政府有关规定计发住房补贴。 二、承租军产住房的地方人员(指转业、复员等地方人员),其所在单位要协助军队有关部门做好本人和配偶的住房情况登记工作。地方未安排住房、现承租军队不可售住房的地方人员,退出军队住房后,所在单位可按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计发住房补贴。承租军队可售住房的地方人员,确无其他住房的,经总后勤部批准,也可购买军队住房。在军队和地方两处住房的地方人员,其在地方的住房达到当地政府规定的职工住房建筑面积核定标准的,必须退出军队住房;对拒绝退出的,除按市场租金收取房租外,住房产权管理单位应当依法收回军队住房。 经批准借住军产住房的地方人员,应当与住房产权管理单位签订借住协议。办理借房证。借住期间应当按照军队有关规定交纳房租、水电、取暖等费用。 三、军队单位向地方有偿转让军用土地(含合建、换建)的项目,必须报经总后勤部批准并办理《军用土地补办出让手续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已经总后勤部批准但未办理《许可证》的项目,地方分得的住房可按规定向住户出售,办理职工个人住房产权登记手续,所收售房款封存在住房资金管理机构,待缴纳土地转让费、领取《许可证》后,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凭军队单位出示的《许可证》,再行办理土地过户手续和解冻售房款。
1998年前,未经总后勤部批准的项目,应按照总后勤部《关于擅自开发房地产项目补办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1999]后营字第35号)要求,由军地双方积极配合,抓紧报批;待批准后,可按前款办理。如军队单位拖延办理,可直接向总后基建营房部反映情况。以利于敦促解决。
四、军队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纳入国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由国家有关部门专项下达,享受国家和当地政府规定的有关税费减免政策。 五、经总后勤部批准出售的军队现有住房和由总后勤部下达计划建设的安居工程住房、经济适用住房(转让给地方的部分房屋除外),按规定到当地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个人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地方有关部门在办理军队房改售房产权登记时,除按规定收取登记费、测量费外,不再收取其他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
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㈥ 关于重庆市住房补贴的问题
应该可以享受住房货币化补贴,《重庆市住房货币化分配实施方案》2005年10月正式颁布实施,从2004年7月日起执行,之前有个99年的试行方案,我单位就是04年开始按试行方案执行的。
由于资金问题,一些单位可能还没有启动该项工作,不过我看到许多单位都在实施中呢。
另外的2个有关文件是《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5]93)、《重庆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实施细则》渝住改办发[2005]182号
注意几点:(1)05年的92、93号文件规定经济适用房(建筑面积)要计算实物分房面积;(2)实物分房面积按家庭(指夫妻双方合计)享受的建筑面积计算;(3)货币化安置也是要计算面积的,如单位出钱购买商品房安置,不过许多单位可能会隐瞒货币化安置的,这个不容易监督的。
我从2004年开始做这个工作,已经发放了1个多亿的住房补贴了,我单位可享受补贴职工近万人。
如果你和你爱人均无房(公有住房),按重庆市标准,正副科级的住房补贴达标建筑面积为48.88平方米,你无房,是全额补贴,分三部分:
(1)1999年7月以前的工龄的补贴
48.88平米*3.5元/月.平米*9907前的工作月数;
(2)99年7月-2004年7月5年60个月
48.88平米*6.8元/月.平米*60月;
(3)2004年7月至你单位实施时间的补贴
48.88平米*3.5元/月.平米*0407至补贴时间的工作月数;
单位启动住房补贴以后,就像公积金一样在职按月补贴,每月存入市资金中心专户,可以在重庆市公积金中心查询,支取办法同公积金
㈦ 关于住房补贴问题
职工在本市范围内因各种原因变动工作单位且调入单位已建立住房补贴账户时,应将其原住房补贴账户内的余额转入新调入单位住房补贴账户。单位因职工停薪、离职、调动工作等各种原因中断为其交存住房补贴,在未复薪、未找到新的工作单位或由于新的工作单位未建立住房补贴时,职工住房补贴资金结余本息应暂时封存在原单位住房补贴账户下。住房补贴资金封存期间仍按规定计息。此外,单位和职工持有效证件可以查询本单位或个人住房补贴账户有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