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房管局是什么单位
房管局有以下职能复:制
1、负责全市单位公有住房和直管公有住房交易审批。
2、对全市单位自管房进行政策指导、监督、管理、协调和服务职能。
3、负责全市城镇建设安置动迁管理。
4、负责全市城镇公有住房确权发证,办理产权产籍变更手续。
5、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房地产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
(1)青浦区住房保障和房管局2014年目标责任扩展阅读
登记指南
需提交以下证件和资料:
1、房地产抵押及他项权利登记申请表
2、开发企业营业执照和当事人身份证件或法人资格证明(交验原件、收复印件)
3、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
5、施工许可证
6、工程状况的书面说明及房产测绘报告
7、董事会(股东会)批准文件(决议)
8、借款合同、抵押合同
9、房地产评估报告
办理流程:
受理—审理—复审—缴费—发证
『贰』 你好!我于2013年买了一套二手房房主说有抵押未过户。我交了10万定金。2014年11月我到房管局
被骗了
『叁』 房管局、建设局是一回事吗
部分地方房管局都是建设局下设单位,城管局或城管队也是。只有少部分地方房地产管理局和城管局独立了,和住建局平级,但是极少。
房管局会有物业办,交易中心,产权中心,保障房中心,房屋安全鉴定中心,维修资金管理中心,房屋征收办,政策法规。
建设局:县(或设区)一级主管建设行业的行政部门。建设局与住建局是一个概念,只是称呼不同而已,决定于当地政府编办的机构命名。
(3)青浦区住房保障和房管局2014年目标责任扩展阅读:
1、负责全市单位公有住房和直管公有住房交易审批。
2、对全市单位自管房进行政策指导、监督、管理、协调和服务职能。
3、负责全市城镇建设安置动迁管理。
4、负责全市城镇公有住房确权发证,办理产权产籍变更手续。
5、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房地产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
事项说明
1、需测绘房屋建筑面积的当事人应持有关材料,向市房产测绘队提出测绘申请。
2、提交证件和资料
3、测绘委托书
4、房屋建筑安装施工图纸及修改通知资料
5、房屋测绘部门认为应该提交的资料
《建设局》是根据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1号),设立的住房与城乡建设部,简称为建设局,为国务院组成部门。
职责调整
(一)将原建设部的职责划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取消已由国务院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取消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个人执业资格行政审批的审查事项。
(四)将指导城市客运的职责划给交通运输部。
(五)将城市管理的具体职责交给城市人民政府,并由城市人民政府确定市政公用事业、绿化、供水、节水、排水、污水处理、城市客运、市政设施、园林、市容、环卫和建设档案等方面的管理体制。
(六)加快建立住房保障体系,完善廉租住房制度,着力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
(七)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推进建筑节能,改善人居生态环境,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
『肆』 1983年经居委会和房管局协商同意在自家楼下盖的小房子属违建吗
应该不算,因为那种历史原因建房很多在拆迁时会算平方,作为补偿的面积。
『伍』 房管局、房产局、房屋管理局、房地产管理局,四个有什么区别
房管局、房产局旦并洞、房屋管理局、房地产管理局的区别如下:
房管局与房地局的区别如下:
1、房管局,全称是“房屋管理局”,房管局和房产局性质差不多,有的地方叫房管局,有的叫房产局,主要负责房产登记、房产证审批、新建住宅预售证审批、公有住房管理等。
2、房地局,是合并了国土资源局和房管局之后的一个机构,在原有房管局的职能上,增加了土地管理的各项工作,处理辖区内所有有关房产和土地有关的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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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管局的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和区级有关住房制度改革的法律、法规、蔽姿规章草案和政策,研究拟定全区住房制度改革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措施;负责监督、检查和指导全区住房制度改革以及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等工作。
2、负责全区房地产开发的业务指导和规范化管理。
3、负责全区房屋权属管理工作;负责确认房屋权属,办理房屋所有权总登记和初始、转移、变更、注销及他项权登记,颁发房屋权属证书,管理产籍资料;负责对全区国有土地上的新建、改建、扩建、自建、划拨、分割、抵偿、转移、变更、拆迁等房屋测绘审核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协助调解各类房屋产权纠纷。
4、负责全区国有土地上城镇房屋拆迁工作。发放城市房屋拆迁许可证,裁决拆迁纠纷,组织行政强制拆迁,负责拆迁单位的管理与监督。
5、负责房屋安全鉴定和管理工作。制定房屋安全管理措施,负责房屋装修结构安全管理。
6、负责房屋交易市场管理有关工作。负责商品房、现房销售和商品房面积管理;负责房地产转让、房屋租赁、房地产抵押管理和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管理与监督。
7、负责白蚁防治工作。负责全区建筑物、构筑物、地下电缆、室内装饰的白蚁预防、整治工作。
8、负责全区物业管理工作,拟定物业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维修基金的归集与使用。
9、负责直管理公房经营和维修的政策管理。
10、负责房产经营、房政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咨询、调解和行政复议、诉讼和裁决,进行房产管理执法检查,查处违法违章行为。
11、承办党委或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房产局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及县有关房地产管理和住房制度改革的政策和法规,研究制定全县房地产管理和住房制度改革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并指导实施。
2、负责全县城镇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城镇私有房屋管理;办理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测绘、确权、发证、管理房屋产权产籍档案并提供利用。
3、负责全县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和城镇异毗连房屋管理;审定拆迁单位资质,审核拆迁协议,发布拆迁公告,裁决拆迁纠纷以及申请实施强制拆迁。
4、负责全县房产地产市场管理、房地产转让、经营管理;办理各类房地产交易的过户手续;实施商品房预售登记和房地产抵押租赁管理;负责房地产市场估价管理和模枯中介服务管理。
5、负责全县城镇房屋的安全的监督检查,实施房屋安全鉴定和房屋安全鉴定的单位的管理,督促有关责任人对危险房屋进行治理。
6、负责全县房地产开发和集资合作建房管理,管理开发经营单位资质;负责住宅产业化工作;指导住宅小区试点,负责小区的综合验收,指导全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
7、负责全县公有房屋管理,直管公房经营管理,房屋修缮管理和物业管理;负责对全县公有房屋管理;负责对全县自管房、自管居民住宅区的企事业单位进行政策、法规指导和行业管理,负责房屋年度统计。
8、主管全县房改工作,拟定全县住房改革方案和组织近改革规划,会同物价部门核批公有住房出售价格,并监督执行。
9、负责住房资金管理。
10、指导全县房地产业协会工作,负责全县房地产业的科学研究,技术进步、职工教育、专业培训和队伍建设。
11、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陆』 房地产管理局职能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房产管理和住房制度改革的法律、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研究拟定全市房产管理和住房制度的地方性政策措施,拟定行业发展战略和中长期发展规划;推进行业信息化进程。
二、拟定深化住房制度改革规划和实施方案及有关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协助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编制房改资金的投向和使用计划及住房专项贷款计划;负责住房分配货币化方案和单位住房补贴方案的审批工作及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参与研究制定城镇住宅建设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城区范围危旧房改造,协调改造中的有关问题;开展城镇住房状况和中长期住房供求情况的调查;参与住宅小区总体规划方案的评审和建成区的综合验收。
四、负责拟定廉租住房管理的地方性政策,负责廉租住房的建设和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廉租住房供应体系;负责经济适用住房政策和建设的统筹协调及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公房的租赁、经营、维修与管理工作,负责指导单位自管房和城市私房的房政管理工作;负责落实城镇房屋纠纷的调处和有关政策工作。
五、负责城市房屋权属管理与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有关工作。研究培育和发展房地产交易市场的政策措施;确认房屋权属,办理房屋所有权总登记和初始、转移、变更、注销及设定他项权登记,颁发房屋权属证书,管理产籍资料;负责商品房预售、现房销售和商品房面积管理;负责房地产转让、房屋租赁管理、房地产抵押管理和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管理与监督,参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有关方案的制定。
六、负责城市房屋的拆迁管理工作。核发城市房屋拆迁许可证,调解拆迁纠纷,组织行政强制拆迁,负责拆迁单位的管理与监督。
七、负责物业管理工作;负责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和监督;负责物业管理从业人员资格的监管工作;负责协调处理物业管理纠纷投诉工作;负责指导城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
八、负责房屋安全鉴定和管理工作。制定房屋安全管理措施,负责房屋装修结构安全管理和白蚁防治管理工作。
九、负责全市房政执法检查工作,查处违法违章行为。
房地产管理局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工作目标、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后勤等工作;负责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
(二)政策法规处(挂行政审批处牌子)。
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负责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负责房产管理行政执法的监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等工作;负责全市公房管理和落实私房政策工作;负责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和公共住房管理工作;承办市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三)市场监管处。
拟订全市房地产市场监管的有关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监督和规范全市房地产市场;负责监督管理房产中介服务行业;监督存量房交易资金及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管理工作;负责调处房产交易纠纷;负责组织实施房地产市场秩序整治。
(四)产权管理处。
负责全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工作,拟订全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有关政策并组织实施;监督房屋登记机构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房屋登记管理政策;负责房产测绘成果审核;负责推进农村房屋产权制度改革。
(五)物业管理处。
拟订全市物业管理政策和规范并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监督物业服务招标投标、承接查验、进驻与退出等活动;负责建立和管理物业服务机构信用档案和物业服务人员执业名册;监督新建住宅物业保修金、建筑物及其附属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管理和使用工作;监督房屋装修结构安全管理和白蚁防治管理工作。
(六)产业发展处。
负责全市房产管理和住房制度改革的政策研究,拟订产业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编制产业发展规划、房地产市场监测分析,提出调控和发展房地产市场的政策建议;建立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和预警预报体系,推进全市房产行业信息化建设;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科技管理工作,指导行业科技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房产管理的综合统计工作。
(七)财务处。
负责局机关财务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预决算工作;监督检查直属单位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监督直属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工作;监督管理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固定资产。
(八)审计处(挂纪检监察处牌子)。
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内部财务收支和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纪检监察工作。
(九)人事处。
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队伍建设、机构编制、离退休人员管理等工作。机关党的组织按照党章和市委有关规定设置。
『柒』 房管局都有什么部门啊,谢谢
房管局一般设置以下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公务文电处理、文稿审核、重要文件起草、文书档案工作,以及各类信息的综合、编发、上报工作;负责局机关日常运转、对外联系、公务接待、各种会议、活动的组织协调;负责落实上级和局系统各项督查督办工作;
负责政务信息公开管理和保密工作;负责市人大建议、市政协提案的办理和人民来信来访的受理和批办;组织协调局系统信息化工作,负责政务网站的建设管理维护工作;负责局机关固定资产、后勤事务、计划生育、爱国卫生等工作;负责安全生产管理、治安保卫、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应急管理、双拥、人民武装等工作。
(二)行政服务处(政策法规处)
负责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法规、规章和综合类政策的培训工作;参与拟订地方性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并做好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工作;负责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的行政复议工作、行政诉讼应诉工作;
负责调查处理市区房产违法违规行为,做好房产行政执法工作;监督、检查房产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的执行情况;扎口管理局机关行政审批、行政管理服务事项,指导、监督、协调和检查直属单位的行政审批服务工作。
(三)计划财务处
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方针、政策、法规,严格执行财会制度,维护财经纪律;负责各项经费财务管理、资金调节、资金分配和控制监督;负责制定财务相关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负责编制财务规划,制定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和年度预算、决算编制,监督经费使用;负责国有资产管理与监督;负责财会队伍建设和职业技能培训;负责直属单位财务的指导和监督;负责开展直属单位的财务审计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统计工作。
(四)住房保障处
指导全市住房保障工作;研究拟订市区住房保障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编制市区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市区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的建设与管理。
(五)住房改革与发展处
负责拟订住房制度改革政策和方案并指导实施;负责指导实施房改业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全市房地产业发展的调研,参与拟订城市住宅产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住宅建设计划,参与拟订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
负责拟订危旧房改造政策,负责拟订市区危旧房改造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或配合有关部门组织推进节能省地型住宅的建设,推广应用住宅科技成果,推进住宅
(7)青浦区住房保障和房管局2014年目标责任扩展阅读
房管局的工作职业
1、负责全市单位公有住房和直管公有住房交易审批。
2、对全市单位自管房进行政策指导、监督、管理、协调和服务职能。
3、负责全市城镇建设安置动迁管理。
4、负责全市城镇公有住房确权发证,办理产权产籍变更手续。
5、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房地产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
『捌』 沪房管征2014年243文
请采纳
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的通知沪房管征〔2014〕243号
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
为进一步规范房屋征收补偿工作,加强房屋征收补偿监督管理,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以下简称《细则》)及相关规定,现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建筑面积的认定标准
严格按照《细则》及《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沪房管规范征〔2012〕9号)认定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不得随意扩大和缩小认定标准,并执行以下规定:
(一)征收公有居住房屋,按租用公房凭证记载的独用居住部位的面积(使用面积)作为换算建筑面积的基数。厨房(灶间)、备餐室、厕浴室、壁橱、箱子间、走道、晒台、阳台、天井、楼梯间等部位的面积不得作为换算建筑面积的基数,但单独调配作为居住部位使用的除外。
(二)已经登记的房屋,以房地产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私房中的阁楼(包括房地产权证“附记”部分的阁楼),不予认定建筑面积。
(三)未经登记的房屋,有房屋建造批准文件但未记载建筑面积的,以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房屋调查机构实地丈量建筑面积为准,超出房屋建造批准范围的搭建部位不予认定建筑面积。
(四)未经登记的房屋,无批准文件的不予认定建筑面积,但有相关材料证明在1981年以前建造、并用于居住的房屋,以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房屋调查机构实地丈量的建筑面积为准,1981年以后改扩建增加的部位不予认定建筑面积。相关材料指房管历史资料、地籍图、街道(乡镇)出具的证明等。已经登记的房屋,在房地产权证记载以外的搭建面积,不予认定建筑面积。
上述规定中不予认定建筑面积的部分,可以给予建筑物残值补偿,但经认定为违法建筑的不予补偿。
二、加强居住困难审核管理
居住困难审核申请,应当由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提出。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不提出居住困难审核申请,房屋使用人、共同居住人可以提出居住困难审核申请。
按照《细则》及本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核定规定,居住困难审核的内容,应当是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在被征收房屋处有本市户籍的人员,在本市有无其他住房或者是否居住困难。其他住房指在被征收房屋处有本市户籍的人员本人及配偶(或以未成年子女名义)在本市有其他住房,有下列情形之一均认定为其他住房:
(一)在他处拥有公有住房使用权,或者拥有私有房屋所有权(含宅基地、商品住房包括使用贷款购房的情形);
(二)将已购公有住房出售、公有住房承租权差价交换,或者获得过住房货币补贴;
(三)他处房屋获得过拆迁补偿安置,或者房屋征收补偿;
(四)享受过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政策。
居住困难户的房屋征收补偿所得包括保障补贴,按照《细则》规定,属于被征收人所有,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人共有。
三、严格执行以证计户补偿规定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合法有效的房地产权证、租用公房凭证、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计户,按证计1户补偿。1户只能享受一次套型面积补贴、奖励费。
(一)被征收房屋为共有房屋的,应当按房地产权证计1户补偿,不得按共有人数分户补偿。因房屋析产、继承、赠与等情形明确部位的,也不得按部位分户补偿。
(二)2001年11月1日以前,已经以居住房屋作为经营场所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可以按照非居住房屋补偿,但不得给予居住房屋的价格补贴、套型面积补贴以及居住困难保障补贴。被征收房屋内有本处户籍人员且实际居住在此、无其他住房的,可以提供居住房屋进行产权调换,并按照非居住房屋计算的货币补偿款结算差价。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按照居住房屋补偿的,符合条件的应当给予套型面积补贴、居住困难保障补贴。
四、科学合理设置奖励、补贴费用
严格执行《细则》关于奖励费设置的规定,对按期签约、搬迁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给予奖励。在制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时,合理设置签约、搬迁奖励项目和标准。除签约、搬迁两类奖励外,不得增设奖励项目。
按照《细则》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实行套型面积补贴和居住困难保障补贴。在制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时,对选择全货币补偿自行购房的可以给予自行购房补贴。除此之外,不得增设补贴项目。
五、加强市属动迁安置房使用管理
房屋征收部门在使用市属动迁安置房时,应按照规定要求,以房屋征收地块为单位,做到专房专用。市属动迁安置房已低于市场价格供应的,原则上各区县不能再调整价格。对于“同一地块、不同价格”的情况,需要再次调整供应价格的,应经区县政府审定并报我局备案。房屋征收完成后,剩余的市属动迁安置房用于其它地块居民安置的,应报我局备案。
对于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方式补偿的,用于购买低于市场价格供应的产权调换房屋、市属动迁安置房的货币补偿金额,应限定在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价格补贴、套型面积补贴以及居住困难保障补贴范围内。奖励费不能用于购买低于市场价格供应的产权调换房屋、市属动迁安置房。
六、加强房屋征收人员监督管理
加强对房屋征收工作的检查和管理,对于政府部门房屋征收管理人员、房屋征收事务所及其房屋征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根据《细则》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对于查实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房屋征收工作人员,市房管局将建立诚信约束机制,限制或者禁止进入房屋征收(拆迁)行业;对房屋征收工作人员行为管理不力的房屋征收事务所,将督促区县人民政府进行重点整改;房屋征收管理人员、房屋征收事务所及其房屋征收工作人员违法违规情节严重的,将对所属区县人民政府或职能部门发出行政建议书,并移送相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特此通知。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2014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