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请问西城住房保障办公室地址
西城区住房保障中心
地址:北京 赵登禹路375
西城区住房保障中心附近的公交车:
107路、118路、701路、102路、105路、603路、608路、19路、21路、387路、44路、490路、50路、618路、691路、特12路、84路、特4路、694路、606路、101路、103路、409路、456路、685路、714路、42路、423路、47路、13路、地铁6号线、109路、124路、22路、88路、特13路、38路等。
『贰』 北京市西城区房屋管理局电话
北京市西城区房屋管理局综合联系电话、办事服务电话号码是010-66150798;信息公开电话号码是010-66160021。
该房屋管理局的具体地址位于北京市西城区国英园5号,邮政编码为100032。内设机构有房屋交易中心、拆迁服务中心、机关服务中心和房屋管理一所等机构。
(2)北京西城区住房保障管理局扩展阅读:
一、北京市西城区房屋管理局相关机构以及地址:
1、住保中心:办公地址是西城区西什库大街31号3-4。
2、房屋管理所一所、三所、五所、七所:办公地址是赵登禹路375号。
3、房屋管理所二所、四所、六所、八所:办公地址是鸭子桥路41号-1。
4、鉴定二站:办公地址是万明路18号院。
5、测绘二所:办公地址是万明路18号。
二、北京市西城区房屋管理局部分职责:
1、负责本区房屋征收和拆迁工作。
2、监督、指导、督促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和房屋修缮工作,负责牵头组织直管公房转租转借、改变使用用途等情况的联合执法;负责直管公房的产权管理工作;负责直管公房相关工作的统计分析和规划。
3、负责本区房屋市场管理工作,承担本区房屋经纪活动监督管理的责任。
4、负责本区物业服务的监督、指导工作。
5、负责本区住房制度改革管理工作
6、负责本区保障性住房资格审核、分配等管理工作;指导街道住房保障业务工作。
7、负责本区房屋落实政策工作。
『叁』 北京西城区公租房怎么过户
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或承租家庭因自身原因提出在申请家庭成员间变更承租人的,可向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设立的租赁管理服务站提出申请,并按下列程序办理:
办理条件
存在以下任一情况即可申请办理变更承租人:
1、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
2、承租家庭因自身原因提出在申请家庭成员间变更承租人。
所需材料
1、变更书面申请,明确变更原因
2、承租人身份证、户口本、租赁合同、死亡证明(承租人死亡的家庭提供)、共同申请人同意变更意见书
办理流程
1、承租家庭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承租人,填写变更书面申请,明确变更原因。产权单位核定家庭各项费用均已结清后,收齐承租人身份证、户口本、租赁合同、死亡证明、共同申请人同意变更意见书等材料后,报送到承租家庭原申请户籍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审核。
2、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组织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家庭申请情况进行复核,家庭仍符合配租条件的,应在公共租赁住房小区公示10日。公示无异议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在15日内将同意变更意见反馈给产权单位;公示有异议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复核。
3、产权单位在接到反馈意见5日内,为家庭办理承租人变更手续,租赁期限为原合同剩余期限。
4、经复核,家庭不再符合配租条件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照相关规定作出取消家庭保障资格的决定,并在15日内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产权单位。
『肆』 北京市西城区公租房申请三年了还没通知摇号
公租房摇号结果开放查询,并进行公示。参加摇号的家庭可以在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资中心网站回、住建委网答站上进行查询。
根据去年年底市住建委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的通知》,从今年1月1日起,所有参加公租房配租的家庭都将实行“大摇号”,也就是先不针对具体项目统一摇号排序,而是后期某项目具备入住条件后,再分别组织针对该项目的意向登记。意向登记该项目的家庭直接按照此前摇出的顺序号依次选房签约和办理入住。
『伍』 北京保障性住房资格审核通知
北京市住房保障办公室于近日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资格审核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和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房管局)在坚持“三级审核,两级公示”制度基础上,结合工作实际,就有关资格审核工作进行调整,调整于今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以进一步完善保障性住房资格审核制度,提高资格审核效率和准确性。《通知》就有关北京保障房资格审核工作调整如下:
一、北京保障房的资格审核备案及变更管理
(一)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信息比对核查工作调整到初审环节,由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住房保障综合信息管理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管理服务平台)完成启动操作。
(二)管理服务平台对未通过信息比对核查的申请家庭进行自动锁定。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及时将未通过信息比对核查的结果、原因及复查权利书面告知有关家庭(告知书模板见附件1)。
(三)对比对核查结果有异议的,申请家庭应在收到告知书后30日内向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请复查,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也可委托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进行复查申请的受理及初审工作。逾期提出复查申请的,不予受理。
(四)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查,并将复查结果书面告知有关家庭(告知书模板见附件2)。其中经复查异议成立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管理服务平台进行解锁操作,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恢复后续审核工作。复查时间不计入资格审核工作时限。
(五)已通过各类保障性住房资格审核的家庭,在轮候期间家庭人口、住房、收入和资产等情况发生变化,根据相关规定应当按照“三级审核,两级公示”程序重新审核的,有关工作按照(一)至(四)条规定执行。仍符合相应准入条件的,予以资格变更。
(六)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区县批次报送的资格备案和变更家庭中,按照一定比例进行抽查。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将抽查家庭全部纸质档案材料复印盖章或扫描录入管理服务平台后,及时报送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其中在信息比对核查工作中经复查解锁的家庭,除婚姻原因外纳入必查范围。
二、北京保障房的资格复核管理
(七)各类保障性住房备案家庭资格复核工作,全面纳入管理服务平台管理。街道(乡镇)和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审核纸质材料的同时,应当同步将有关资格复核信息和结果录入管理服务平台。
(八)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在管理服务平台对资格复核家庭进行信息比对核查。未通过信息比对核查的家庭,管理服务平台自动进行锁定。复核家庭对信息比对核查结果有异议的,可按前述程序提出复查,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分别情况核实处理。仍符合相应准入条件的,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管理服务平台中更新有关家庭资格复核信息;不再符合相应准入条件的,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及时取消该家庭保障资格。
(九)保障性住房轮候家庭签约时,系统自动校验签约家庭的资格复核信息,属于摇号家庭范围,且资格复核时间未超过一年的家庭,方可签约。上次复核时间距离签约超过一年的,必须重新进行资格复核,其中经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批准统一摇号的家庭除外。
三、北京保障房的资格取消管理
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加强各类保障性住房备案家庭资格管理。对工作中发现和经举报查实不再符合准入条件的家庭,应当及时作出取消相应保障资格的决定,并将结果录入管理服务平台。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取消备案家庭保障资格的,不再报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审批。
从下个月起,北京保障房的资格审核备案及变更管理、资格复核管理、资格取消管理就应当按照如上要求施行了。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5-06-24,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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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 西城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的地址
西城管理部
分中心及管理部名称: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西城管理部
分中心及管理部编号: 102
住房公积金业务电话: 66411921、66411922
个人贷款业务电话: 66417946
执法维权电话: 66411920
地址: 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甲129号金隅大厦0701室
方位描述: 内二环西便门转弯处,最高的大厦。
公共交通到达车次: 38路、44路、54路、10路、9路、301路、337路、395路、616路、626路、661路、662路、703路、848路、820路、821路长椿 街站;地铁长椿街站。
驾车路线: 驾车走宣武门西大街长椿街路口西200米路北
『柒』 西城区住房保障办公室地址电话廉租房续签处
终日辗转于浮世,终于有一天,累了,倦了,知道停歇了,懂得审视了,通过内彻悟容,一些人挣脱了生命的枷锁,卸下了心灵的伪装,不再一味的奔劳,而是回归自然,将身心沐在广袤的天地间徜徉。任你红尘滚滚,我自清风明月。
『捌』 北京限价房申请16日开始,西城区的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那里
住保办在所在的街道办事处,看你户口在哪了。
『玖』 北京市西城区房屋管理局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本市有关房屋行政管理和住房制度改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具体负责本区房屋行政管理、住房保障和房改政策在本区的实施;
(二)负责本区房屋权属管理;
(三)负责本区房屋落实政策工作;
(四)负责本区房屋交易和租赁市场的管理工作;
(五)负责本区房屋的使用、修缮及房屋设备管理的监督和指导,协调夏季房屋防汛工作;
(六)负责本区房屋拆迁的管理工作;
(七)负责本区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指导、检查工作;
(九)依法调解各种房屋纠纷及群众来信来访工作;
(十)负责本区房屋档案的管理;
(十一)负责本区普通地下室使用租赁备案工作;
(十二)负责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西城区房屋管理局(西城区政府住房保障和改革办公室)设15个职能科室。(一)北京市西城区房屋管理局办公室。负责本机关政务工作;负责公文处理、信息、电子政务、机要交换、保密、音像资料采编、文印工作;负责领导批示、重要文件和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工作;负责值班管理工作;负责机关计划生育和工、青、妇等交办的工作。(二)北京市西城区房屋管理局人事科。负责本单位机构编制的管理工作;负责所属事业单位人员的录用、考核及聘用制度的管理;负责民族、宗教、侨务工作;负责离退休人员服务管理工作;负责人员综合统计工作。(三)北京市西城区房屋管理局计财科。负责全局部门预算和决算工作;负责机关财务工作及所属单位财务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在职及离退休人员工资数据审核和报送工作;负责行政性收费及代售印花税的核算工作;负责综合统计工作。(四)北京市西城区房屋管理局法制科。负责行政科室执法情况的指导监督和检查,组织对本区内的房屋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政策处理和答复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负责排查调处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受理房屋违法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五)北京市西城区房屋管理局物业管理办公室。负责对辖区内物业管理单位经营、管理、服务活动的检查、监督;负责审批投标人少于3个或住宅规模小(建筑面积2万平米以内)的物业项目以协议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负责公共维修资金归集、使用、管理的监督和纠纷的调解,并负责专项维修资金政策的咨询解释。处理物业管理服务的纠纷和投诉。(六)北京市西城区房屋管理局房改科。负责本区房改工作的检查和监督,组织本区房改方案的调研、制定和实施工作;负责本区售房款的管理审批工作;负责本区房改售房方案的审批和提租工作的管理;负责本区住房公积金的调整审批工作;负责本区住房补贴方案的审批工作。(七)北京市西城区房屋管理局房屋交易市场管理科。负责商品房预售管理、预售备案;负责商品房现售登记过户;责经纪机构登记备案,经纪人从业登记备案,处理对经纪机构的投诉,调解纠纷,对经纪机构进行巡检。(八)北京市西城区房屋管理局房屋权属管理科。负责本区房屋确权的审查;负责调解处理房屋权属纠纷;负责城市建设征用拆迁前期权属核查工作;负责房屋权属相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负责司法协执工作;负责注销房屋所有权证的请示、上级行政机关行政决定送达回证工作;负责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抵押登记、注销登记等他项权利的审批工作;负责房屋权属登记的统计报表工作。
(九)北京市西城区房屋管理局拆迁管理科。负责对拆迁单位和拆迁人员的资质审查、认定、培训和年度审核;负责复核拆迁补偿价格及评估价格;负责本区范围内拆迁的行政裁决、行政应诉工作,配合有关方面执行强制拆迁;负责组织落实检查拆迁工地的环保措施;负责拆迁数据的统计和拆迁档案计算机管理工作。(十)北京市西城区房屋管理局房屋安全管理科(房屋防汛办公室)。负责本区房屋修缮管理和房屋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协调本区房屋防汛工作;负责居民住房装饰装修行为中的投诉工作;负责本区房屋白蚁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组织、管理政府专项拨款工程量完成情况工作;负责对房屋安全鉴定站的管理工作。(十一)北京市西城区房屋管理局落实房屋政策办公室。负责落实标准租私房政策工作;负责处理“文革”产、代管产、宗教产、华侨产等房屋落实政策相关工作。(十二)北京市西城区房屋管理局发证办(档案室)。负责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负责私有房屋产权变更登记工作;负责房屋档案及文书档案、会计档案、人事档案、实物档案、基建档案、拆迁档案、照片档案、声像档案、光盘档案的收集、整理、编目、保管、利用等工作;负责对内部各科室档案整理、归档的指导工作。
(十三)北京市西城区房屋管理局监察科。负责检查行政机关在遵守和执行法规、政府决定和行政纪律中的问题;负责受理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不服主管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决定的申诉;负责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工作。(十四)北京市西城区房屋管理局房屋租赁市场管理科。依法管理本区房屋租赁市场,规范房屋租赁市场行为;负责本区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工作,发放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负责普通地下室使用租赁备案工作。
(十五)北京市西城区房屋管理局住房保障科。
负责贯彻落实北京市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房等政策类住房的法规政策及宣传工作;负责保障对象的审核、公示、配租、配售等工作;负责申请家庭腾退原住房的再分配及后期管理工作;负责办理全区有关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房等政策类住房的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及信访、举报及投诉;负责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房等政策类住房的数据汇总、信息统计工作;负责政策性租赁住房的相关工作。
『拾』 北京市西城区廉租房地址
当地人民政复府住房保障主管制部门会向社会公布公租房信息。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确定后,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配租方案并向社会公布。
配租方案应当包括房源的位置、数量、户型、面积,租金标准,供应对象范围,意向登记时限等内容。
企事业单位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对象范围,可以规定为本单位职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