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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银行住房货币补贴

发布时间:2021-03-13 13:49:21

A. 住房补贴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财税字[1997]144号对改革制度涉及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内所得税问题规定如下:
企业以现容金形式发给个人的住房补贴,医疗补助费,应全额计入领取人的当期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但对外籍个人以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仍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20号)的规定,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另: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政策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个[2002]597号文件规定:根据建设部、国家计委、财政部、人民银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建设银行、中直管理局、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规定,个人从单位取得的补贴标准内的住房补贴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标准的部分并入当月工薪计算纳税。

B. 公积金贷款了,住房补贴可以还月供吗

能用,你的那个住房补贴就是叫补充公积金账户,你只要去你办理贷内款的银行签订代扣协议容就能每月自动扣款进行还贷了。带齐全套证件和贷款合同、公积金卡,还贷用的借记卡等等。

C. 住房基金有什么用怎样用法

住房基金是指按抄国家政策法规和财务制度规定,由国家财政和单位共同筹集,用于单位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建设的专项基金。 住房基金是企业按照规定的来源取得、具有特定用途、专项用于职工住房方面的资金。住房基金是国家为了保证和促进住房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实现住房商品化,加快住房建设而要求企业设立的一种基金。 住房基金的偿付时间一般都在1年以上,在未结清前则成为企业的一种长期负债。企业住房周转基金的来源主要包括:住房折旧、公益金中用于住房方面的资金、借入的住房资金和住房周转金。
根据国家和地方政府住房制度改革政策和要求,建设银行接受各地住房资金管理部门委托,根据委托协议为职工个人(业主)办理住房基金账户的设立、缴存、支取、结算、查询和对账等金融服务。包括:(1)住房公积金账户:各单位及其在职职工按规定比例或数额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权属职工个人所有;(2)住房补贴账户:实行货币化住房补贴的单位按规定比例或数额为职工缴存的住房补贴,专项用于住房消费,纳入职工个人账户;(3)住房维修基金账户:由商品住房的业主个人及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和职工按一定比例或金额缴存的用于住房物业维修的专项住房资金。

D. 住房基金的个人账户

根据国家和地方政府住房制度改革政策和要求,建设银行接受各地住房资金管理部门委托,根据委托协议为职工个人(业主)办理住房基金账户的设立、缴存、支取、结算、查询和对账等金融服务。包括:(1)住房公积金账户:各单位及其在职职工按规定比例或数额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权属职工个人所有;(2)住房补贴账户:实行货币化住房补贴的单位按规定比例或数额为职工缴存的住房补贴,专项用于住房消费,纳入职工个人账户;(3)住房维修基金账户:由商品住房的业主个人及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和职工按一定比例或金额缴存的用于住房物业维修的专项住房资金。 住房基金个人账户按年结息,每年6月30日为结息日。分为当年归集和上年结转两部分,当年归集部分按结息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上年结转部分按结息日挂牌公告的三个月整存整取存款利率计息。住房基金个人账户客户操作流程如下:
①账户设立。职工个人所属单位,按规定到住房资金管理部门缴存登记后,到建设银行办理住房基金单位账户和个人账户设立手续。
②核定、缴存。单位或业主定期(按月)向建设银行提交缴存凭证和职工个人清册,建设银行核定缴存金额和缴存人数,办理资金缴存手续。
③提取使用。职工个人提交提取申请材料,经所属单位审核或住房资金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后,建设银行为职工客户办理资金转账手续。
④账户转移。职工因工作调动等,转入单位为职工个人提交账户转移申请,经住房资金管理部门审批或建设银行审核后,为职工个人办理所属住房基金单位账户转移变更手续。
⑤账户封存。职工个人所在单位为职工提交个人账户变更清册,建设银行审核后,为职工客户办理住房基金个人账户封存处理。
⑥基数调整。职工个人所在单位统提交用于调整基数的职工个人账户清册,建设银行审核无误后,办理职工住房基金个人账户缴存基数调整手续。
⑦结息对账。建设银行按规定和要求对职工个人账户结息,定期与客户核对住房基金个人账户的缴存和提取使用情况。
⑧账户查询。建设银行向职工个人发放龙卡和住房基金专用存折(对账簿),职工个人到建设银行网点查询住房基金个人账户情况或利用建设银行电子渠道自助查询。

E. 中国建设银行的储蓄卡和公积金龙卡有什么区别,是否都可以当储蓄卡使用

一、都可以当做储蓄卡使用,都是借记卡。区别在于公积金龙卡比普通储蓄卡多了一项功能,公积金龙卡集住房公积金账户查询、提取、还贷等功能与个人储蓄、结算和消费等功能于一身的多功能龙卡借记卡。

二、公积金龙卡主要功能

1、公积金存款和贷款余额查询功能

可以随时查询您的公积金存款账户余额、公积金贷款账户余额,还可以自愿申请公积金龙卡关联其他个人贷款账户、住房补贴账户、住房维修基金账户。

2、公积金存款和贷款明细查询功能

可以随时查询公积金存款账户缴存、提取明细以及公积金贷款账户发放和还贷明细,并在建行网点和自助终端上实现明细打印功能。

3、公积金委托提取功能(此项目中国各地公积金中心都不支持,无法按月或季度提取)

只须与建行签订公积金委托提取协议,经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同意,建行将定期(按月、季、年)将客户(及配偶)的公积金委托提取金额直接划转至公积金龙卡储蓄账户,方便使用及归还贷款。

当客户因购买和大修住房、离休、退休等情况需要支取公积金时,经当地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同意,建行会将客户(及配偶)的公积金存款划转至公积金龙卡储蓄账户。

4.公积金转账还贷功能

以公积金龙卡作为您公积金贷款和个人住房贷款的指定还贷账户,在建行网点主动现金或转账存入公积金龙卡储蓄账户,建行将定期通过委托扣款签约功能实现公积金贷款和个人住房贷款的转账还贷。

5.公积金还贷账户功能

按照当地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和规定,公积金龙卡提供独特的公积金还贷账户管理功能,该特殊账户专门用来存放公积金提取资金,建行严格按照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的划转频率和额度归还您的住房贷款。建行网点、ATM等自助设备提供该特殊账户的余额和明细查询功能。

6.龙卡储蓄卡功能

公积金龙卡同时具备建行龙卡储蓄卡(龙卡通)的所有功能:存款、取款、查询、转账、汇款、消费、通存通兑、代发工资、代收代付、证券交易、网上银行、电话银行等所有个人金融服务功能。

(5)建设银行住房货币补贴扩展阅读

龙卡通储蓄卡的功能

建行龙卡通®在原有转账、消费、存取现、缴费、代收代付等传统银行卡功能的基础上,增加了一卡多账户、投资理财及其他理财签约服务等更多增值功能。

1、一卡多账户,综合管理:除具有人民币、美元、港币、日元、欧元、英镑等多币种的活期、定期存款账户外,还能将客户本人已有的建设银行其他账户关联到龙卡通上,对资金进行统筹安排。

2、签约理财,自动转账:可以签约选择活期存款转活期存款、活期存款转定期存款、定期存款转活期存款、活期存款转通知存款、通知存款转活期存款、凭证式国债到期转存和自动汇款等多种自动转账服务,银行将根据客户签约自动为客户调度资金。

3、代收代付,方便灵活:可将龙卡通作为代发工资账户,也可用于代扣代缴有关费用,免除客户提取现金及现金缴费的烦恼。

4、投资理财,保值增值:通过龙卡通,客户可以办理外汇买卖、凭证式国债、基金、银证转账、客户保证金服务等一系列投资理财业务,是获取更高收益的理财好帮手。

5、渠道广泛、用卡便捷:除在柜台交易外,客户还可以在特约商户、自助设备(如ATM自动柜员机、CDM自动存取款机、自助终端等)、电话银行、网上银行等渠道使用龙卡通®进行交易,随时随地体验用卡乐趣。

6、境外交易,全球通用:银联龙卡通®(原龙卡储蓄卡)可以通过银联网络实现境外取现和消费;VISA或万事达龙卡通®除可以使用银联网络,还可以在全球200多个国家和地区有VISA或MasterCard标识的商户消费刷卡、在ATM机上提取当地货币,让海外旅行倍感方便、潇洒。

7、申办方便,自动升级:龙卡通申办方便,所有建行网点均可办理。原开立的龙卡储蓄卡无需换卡,自动升级为龙卡通®。

F. 求要辽宁省省直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辽宁省省直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文件

辽省直房资字[1999]2号

辽宁省省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实 施 细 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省直住房制度改革,加速住房商品化进程,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和《辽宁省省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中国建设银行辽宁省分行中山支行经纬办事外(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受省直在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资金)中心委托,办理资金中心批准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业务。
第三条 个人购买住房政策性专项贷款的资金来源,是单位和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而形成的贷款基金。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 凡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职工,拟购买住房(包括房改住房、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联建住房和私有产权住房)并具备下列条件者,均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一、借款人系沈阳市区常住户口,或有在沈长期居住有效证明文件;
二、按月存储住房公积金且已存储两年以上;
三、有合法的购房证明;
四、具有购房款总额30%以上的自筹资金,并具有偿付贷款本息的能力;
五、同意用拟购买的住房或银行认可的有价证券做抵押(或质押);
六、同意办理贷款担保、保险及相关手续。
第三章 贷款申请受理程序
第五条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持身份证、户口本、购房合同(协议)及缴存公积金证明到省直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办理申请,符合贷款条件的填写《贷款申请审批表》、《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经资金中心审批后到市房地产置业担保有限公司办理抵押、担保、保险、公证手续。
第四章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及贷款
的发放、支用和还款
第六条 贷款额度;申请在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按拟购住房总价款的70%计算,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七条 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0年。职工贷款年限不得超过法定离休年限。购买竣工使用年限25年以上的住房,必须经有关部门评估,其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0年。
第八条 贷款利率:5年以下(含5年)按年利率4.14%执行;5年以上按年利率4.59%执行。贷款利率实行一年一定,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调整。
第九条 贷款的发放、支出和偿还
一、借款人凭资金中心批准签订的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到指定银行办理划款手续。
二、贷款的支用。受托银行以转账方式将购房贷款划转到售房单位的银行账户;购买私有产权的住房到受托银行提取现金或以转账方式支付给售房人;购买房改住房的,以转账方式将购房款划到产权单位售房款专户。
三、贷款的偿还。个人在住房贷款本息的偿还方式采取按月偿还,自贷款发放日起,每月同一日期还本付息,贷款利息按借款人实际占用额度和天数计收。计算公式如下:

其中R——每月还贷款
P——借款额
I——贷款月利率
N——按月计算的贷款总期限
每月还款总额均等,本金和利息分别递增、递减。
借款人在还款期内,可支用本人和配偶及长期共同居住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公积金用于还款,享受住房货币补贴的职工也可用住房补贴还款。还款方式可由借款人直接到贷款银行偿还,也可由借款人所在单位代扣偿还。借款人如逾期归还贷款本身,则按借款合同规定计收罚息。借款人提前偿还贷款,已计收的利息不再返还,提前偿还的本金不再计收利息。
第五章 贷款保证
第十条 抵押保证。借款人以所购自用住房作为贷款抵押物的,将住房价值全额抵押给担保公司,签订抵押合同,并分别到市房产交易中心和市产权发证中心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担保公司可全程代理)。
第十一条 贷款履约保证。借款人申请贷款时必须由借款人,委托贷款人(资金中心)、受托贷款(银行)三方签订借款合同,并由担保公司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担保。借款人连续三个月不偿还贷款本息或贷款全部到期后仍未还清本息余额的,担保公司(即保证人)三十日内代为偿还尚未偿还的贷款本息及滞纳金。保证人代为偿还后有权对抵押物进行处置,以获得清偿。
第六章 贷款保险
第十二条 以房产作抵押的,借款人需在贷款支用前到指定的保险公司(可代办)办理房屋保险手续,抵押期内保险单正本由抵押权人保管,保险费由借款人一次性支付。
第七章 贷款公证
第十三条 借款人的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必须由公证部门进行公证,公证费每户10元收取。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直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修订。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一日起实施。

省直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G. 天津哪年建立的住房补贴制度具体哪个文件

各区县、委局(集团公司)、驻津单位: 随着我市按月住房补贴制度的落实,原《天津市按月住房补贴归集管理操作规定》(津公积金中心[2004]115号)已不适应实际需要。为进一步规范和公开按月住房补贴归集的办理程序,现重新制定《天津市按月住房补贴归集管理操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天津市按月住房补贴归集管理操作规定》 二○○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附件: 天津市按月住房补贴归集管理操作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关于做好单位实行住房货币分配审批工作的通知》(津房改调(1999)53号),制定本操作规定。 第二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全市按月住房补贴归集业务的管理。各分中心或管理部负责所辖区县单位和职工按月住房补贴归集业务的承办。按月住房补贴归集金融业务由市住房委员会委托的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市分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办理。 第二章按月住房补贴登记 第三条单位缴存登记。单位实行按月住房补贴的,持以下资料办理缴存登记: 1.《天津市按月住房补贴单位缴存登记表》(以下简称《单位缴存登记表》,附件1)一式二份: 2.经天津市住房委员会审批的《住房货币化分配审批表》。 分中心或管理部审核确认后,应当时为单位办理缴存登记 第四条单位注销登记。单位应持以下资料办理按月住房补贴账户注销登记: 1.《天津市按月住房补贴单位账户注销登记表》(附件2)一式三份; 2.市住房委员会批准注销的证明文件; 3.由主管部门、清算组织或托管中心为已终止单位办理注销登记的,应分别提供注销单位隶属关系证明、清算组织证明、托管证明文件及复印件二份。 第五条职工缴存登记。单位为职工建立按月住房补贴,应为职工办理缴存登记并设立按月住房补贴个人账户。 第六条职工注销登记。符合按月住房补贴销户提取条件的职工在办理按月住房补贴销户提取时注销个人按月住房补贴账户。 第三章按月住房补贴缴存 第七条按月住房补贴缴存包括日常办理业务及按月办理业务。 (一)日常办理业务包括本市按月住房补贴账户转移、按月住房补贴汇缴转封存、按月住房补贴汇缴个人补缴。 1.本市按月住房补贴账户转移 职工工作单位变动或单位整体迁移到已实施按月住房补贴的单位,单位经办人或职工本人应持以下资料到原单位缴存按月住房补贴的分中心或管理部办理转移: (1)《天津市按月住房补贴本市转移申请书》(以下简称《转移申请书》,附件3)一式二份; (2)转移人数为两名及以上且部分职工转移的,还应提供《天津市按月住房补贴本市转移申请书清册》(以下简称《转移申请书清册》,附件4)一式二份; (3)转移职工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单位因整体迁移办理整体转移的,可不提供职工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但应提供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一份。 分中心或管理部审核确认后,应当时打印《天津市按月住房补贴本市转移通知书》(以下简称《转移通知书》,附件5)和《天津市按月住房补贴本市转移通知书清册》(以下简称《转移通知书清册》,附件6)。单位经办人或职工本人持《转移申请书》、《转移申请书清册》及《转移通知书》、《转移通知书清册》到建设银行办理按月住房补贴转移。 2.按月住房补贴汇缴转封存 职工个人按月住房补贴账户待注销或待转出的,单位应于汇缴前持以下资料办理汇缴转封存: (1)《天津市按月住房补贴汇缴转封存申请书》(以下简称《汇缴转封存申请书》,附件7)一式三份; (2)两名及以上汇缴职工转封存的,还应提供《天津市按月住房补贴汇缴转封存申请书清册》(以下简称《汇缴转封存申请书清册》,附件8)一式三份。 分中心或管理部审核确认后,单位经办人持《汇缴转封存申请书》及《汇缴转封存申请书清册》到建设银行办理汇缴转封存。 3.按月住房补贴个人补缴 单位为职工补缴少缴或启封补缴按月住房补贴的,应持以下资料办理个人补缴: (1)《天津市按月住房补贴缴存(补缴)汇总表》(以下简称《缴存汇总表》,附件9)一式三份; (2)《天津市按月住房补贴个人补缴清册》(以下简称《个人补缴清册》,附件10)一式三份; 分中心或管理部审核确认后,单位经办人持《缴存汇总表》及《个人补缴清册》到建设银行办理按月住房补贴个人补缴。 (二)按月汇缴按月住房补贴。单位经办人持以下资料办理汇缴: 1.《缴存汇总表》一式三份; 2.单位有职工新开户、转入或启封的,应提供《天津市按月住房补贴单位汇缴增加清册》(以下简称《汇缴增加清册》,附件11)一式三份。 3.单位需为职工调整月缴存额的,还应提供《天津市按月住房补贴调整汇缴清册》(以下简称《调整清册》,附件12)一式三份。 分中心或管理部审核确认后,单位经办人持《缴存汇总表》及《汇缴增加清册》、《调整清册》到建设银行办理汇缴。 第八条单位开办住房公积金网上缴存的,可同时网上缴存按月住房补贴。 第四章附则 第九条本规定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原《天津市按月住房补贴归集管理操作规定》(津公积金中心[2004]115号)同时废止。 这是从天津市住房公积金官网转发过来的,有需要的可以参看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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