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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住房保障和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1-03-13 18:03:34

Ⅰ 法院对我提出的“在诉讼期间“停止强制拆迁执行”的申请”不作裁定,我应该怎么办

诉讼的结果无非两种,一是你赢了,这种情况下,房屋拆了又如何,让政府赔偿就是,二是你输了即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合法的,那么房屋还是要被拆除。注意:停止强制拆迁执行申请书非你诉状里的内容。你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属于对法律的理解错误,所以你认为法院必须给你以裁定的答复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你要知道,并不是当事人的一切申请法院都要给予明确答复的,更别提书面的答复,法院没有答复并不违法,那只是不同意你的申请罢了。

Ⅱ 不知道自己买的二手房在起诉期间,这时候房子纠纷该怎么办

这个时候我们可以向法院起诉我们的房主,要求退房子,下面具体的来了解一下吧!

至于房子,每个人都想买,而且买房子需要很多手续和手续,那么买二手房也需要签订合同。

律师建议买卖双方不要绕过经纪人。接受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的房屋信息,绕过他违反诚信原则。(1)经纪人为购房者提供住房信息是价值的最大体现。既然他们已经接受了这项服务,他们就应该付费。(2)双方的非专业人员不了解贷款银行、转账部门、税务部门的工作流程和整个采购流程,导致处理时间延长。

以上就是关于我们房子起纠纷的时候,我们可以寻找的一些解决方案,希望对你有帮助!



Ⅲ 被法院起诉欠款,可以申请保障性住房吗

欠下他人的款,被起诉到法院了,是否可以申请保障房?这个之间没有直接关系,可根据保障房申请条件。

Ⅳ 业主委员会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业主委员会具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

法律依据如下:

《物权法》第七十五条【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设立的注释】“业主大会是业主的自治组织,是建设区划内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机构,可以代表业主行使专有部分以外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以及共同管理的权利,并对小区内的业主行使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做出限制性规定,以维护建筑区划内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

《物权法》第83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和业主大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这些法律条文都表明,业主委员会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4)起诉住房保障和管理局扩展阅读:

《物业管理条例》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业主委员会的民事主体资格,但从其成立、职责及相关财产规定方面分析,业主委员会应属非法人组织,因为

1、系依法成立并向政府房管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系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与物业管理相关的合同、履行合同;

3、依法接受法律监督,代表业主对物业管理活动中的行为进行投诉;

4、对物业公用部位、共用设备有占有支配权。既然法律法规赋予业主委员会在一定范围内相应的权利义务,则在相应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就应有其诉讼地位,二者必须统一。

参照2005年8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春雨花园业主委员会是否具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的复函 》([2005]民立他字第8号)中指出“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对外代表业主进行民事活动,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全体业主承担。

业主委员会与他人发生民事争议的,可以作为被告参加诉讼。

Ⅳ 我能否起诉铁路房管局

建议先了解情况后再考虑是否起诉铁路房管局,因为没有房产证有多种原因的:
1.可能房产证办理后,工作人员没有及时核发到房主手里;
2.可能虽然证件齐全,但是手续有一些不能满足程序要求,最后没有办理;
3.或者房主确权方面有问题,譬如房产权所属、分配时有争议等等。
具体还是要去了解,然后才能采取下一步行动。
住房制度改革目标是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相适应的新的城镇住房制度经济系统,实现住房商品化和社会化;各单位建设,分配,维修和管理的房屋系统改变的社会,专业的运行系统;住房利益的一种分布的变化根据一个人的工作为基础的货币工资分配;建立针对中低收入家庭的社会保障性质的公共租赁住房供应体系和高收入家庭的住房供应体系;同时,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政策性和商业并存的住房信贷系统。
国务院于2015年5月18日正式转发《关于2015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提出一系列涉及经济、民生、能源重要领域的改革“日程表”,其中研究提出综合与分类相结合个人所得税改革方案,启动国有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出台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指导意见。

Ⅵ 公租房改名怎么起诉

公租房改名为什么要起诉。
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国家提供政策支持,各种社会主体通过新建或者其他方式筹集房源、专门面向中低收入群体出租的保障性住房,是一个国家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共租赁住房不是归个人所有,而是由政府或公共机构所有,用低于市场价或者承租者承受起的价格,向新就业职工出租,包括一些新的大学毕业生,还有一些从外地迁移到城市工作的群体。

Ⅶ 房屋质量问题投诉什么部门

估计投诉来哪都没太意义,

原发商建源,且家,没合同约定范围内.于走道门,更存违约结构问题

能说明发商(包括设计单位)属草包级.墙漏水向发商投诉。

再行技术质量监督局建委反映.

现漏水问题.应家,其住户起投诉反映,力量.房住几,搭雨蓬肯定行.

墙漏水说明墙水泥,防水做都,难修复工程.

(7)起诉住房保障和管理局扩展阅读:

房屋建筑质量分类指主体结构完好。

不倒、不塌、不漏。庭院不积水、门窗设备完整,上下水道通畅,室内地面平整。

能保证居住安全和正常使用的房屋,或者虽有一些漏雨和轻微破损,或缺乏油漆保养,经过小修能及时修复。

指主体结构基本完好,屋面不平整、经常漏雨,门窗有的腐朽变形。

下水道经常阻塞,内粉刷部分脱落,地板松动,墙体轻度倾斜、开裂,需要进行正常修理的房屋。

指年久失修,破损严重。

但无倒塌危险,需进行大修或有计划翻修、改建的房屋。

Ⅷ 欠款就一套房子,已被起诉到法院。房子会不会被强制执行。谢谢

法院是会强制执行只有一套住房的。如果符合下列条件,法院就可以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名下的唯一住房:(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0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Ⅸ 业主委员会可以做诉讼的主体吗

业主委员会是否有诉讼主体资格

作者:宋国强

【要旨】

在有权机关进行登记备案的业主委员会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案情】

原告诉称:商丘市某小区28号楼为小区会所,属业主共有。开发商擅自出售被告程某后,被告程某又擅自租赁给被告商丘市密码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之规定,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的租赁行为无效,停止损害、赔偿损失(每日274元)。

被告程某辩称:我取得了该房产所有权,该房产不属于业主共有。我将该房产租赁给被告商丘市密码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是合法有效的,应受到法律保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分歧】

评议时,有如下两种处理意见:

第一种意见:商丘市某小区临时业主委员会不是法律规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是适格的民事诉讼主体,应当裁定驳回商丘市某小区临时业主委员会的起诉。

第二种意见:商丘市某小区临时业主委员会业经商丘市睢阳区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于2012年8月28日备案,应当认为商丘市某小区临时业主委员会是合格的诉讼主体,故其作为原告起诉适当,应当继续进行实体审理

【评析】

本案经审委会讨论,同意合议庭第二种意见,应当继续进行实体审理,理由是:

第一,《物业管理条例》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业主委员会的民事主体资格,但从其成立、职责及相关财产规定方面分析,业主委员会应属非法人组织,因为1.系依法成立并向政府房管行政主管部门备案;2.系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与物业管理相关的合同、履行合同;3.依法接受法律监督,代表业主对物业管理活动中的行为进行投诉;4.对物业公用部位、共用设备有占有支配权。既然法律法规赋予业主委员会在一定范围内相应的权利义务,则在相应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就应有其诉讼地位,二者必须统一。

第二,参照2005年8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春雨花园业主委员会是否具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的复函》([2005]民立他字第8号)中指出“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对外代表业主进行民事活动,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全体业主承担。业主委员会与他人发生民事争议的,可以作为被告参加诉讼。”本案中,商丘市某小区临时业主委员会业经商丘市睢阳区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于2012年8月28日备案,应当认为商丘市某小区临时业主委员会是合格的诉讼主体,故其作为原告起诉适当,应当继续进行实体。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4-06-16,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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