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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城乡住房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1-03-13 18:48:43

『壹』 青岛市申请低保的标准是什么

青岛市城市低保标准为每人每月元,农村低保标准为每人每月490元。

申请城市低保,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社区或街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提供家庭成员户口、收入证明等必需材料。城市低保工作一般按照“个人申请,社区评估、审核、公示,街道复核,区(市)审批的程序” 办理。区(市)城市低保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人申请之日起30日内办结审批手续。低保批准后,低保金于批准的次月领取低保金。低保金是通过银行发放。

申请农村低保,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提供家庭成员户口、身份证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农村低保工作一般按照“个人申请,村委会评估、审核、公示, 召开村(居)民代表大会,街道办事处复核,区(市)审批的程序” 办理。区(市)民政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人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手续。低保批准后,农村低保金于批准的下一个季度领取低保金。低保金是通过银行发放。

(1)青岛城乡住房保障局扩展阅读:

下列情况之一的家庭不能享受低保

1、不按规定如实申报家庭收入的;

2、连续两个月不按时领取保障金的;

3、不接受城市低保工作人员核查的;

4、无特殊情况未进行续保申请登记的;

5、符合就业条件无正当理由1年内两次拒绝有关部门介绍就业或技能培训的;

6、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公益性活动的;

7、故意放弃或转移个人所有资产的;

8、其他经区(市)以上城市低保管理部门按有关程序认定不能享受城市低保的。

『贰』 青岛市如何查询自己申请的经济适用房是否通过

您好,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购买的单位。在城市,购买夫妇的帐户必须是市内四区的哪一方户籍使用寿命,可达至5年或更长时间。 2,人均年收入的不超过15328元。在用户名属性不能超过10平方米,每人均居住面积。在2010年的另一个变化,它可能需要到户口所在街道办事处收到材料,购买之日起住房保障中心提供,建议您注意相关的报纸信息。今年很可能到6月。

『叁』 2017年青岛市市南区廉租房啥时候配租

可以关注当地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的官方网站获取最新配租消息。

廉租房申请条件:
1、申请人具有5 年以上当地城市常住户口;
2、申请人必须是当地民政部门认定的低收入家庭或最低收入家庭;
3、申请人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 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 平方米以下;
4、申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并一起共同生活的;
5、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经当地房管部门确认他处没有住房的。

廉租房申请流程:
一、提出申请: 由廉租房申请人(户主)持上述文件到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廉租房申请。
二、受理、配租:
1、由廉租房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领取填写《城市居民廉租住房家庭情况核定表》,相关单位盖章。
2、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5日内),并对申请家庭入户调查,进行评议。
3、街道组织在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居住地、工作单位初审公示(10日),街道乡镇提初审意见、配售方案(2个工作日)。
4、区县复审申请资料、确定配售方案(5个工作日),公示(5日)。
5、市住房保障部门备案(2个工作日)。
6、符合条件,进行摇号配租配售。
7、摇中,进行配租廉租房;未摇中,继续轮候或取消资格。

『肆』 青岛市公租房申请程序

先到户口所在地居委会提出申请。
青岛外来务工人员可申请公租房 户口不设限
“外来务工人员没有本市户口,也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今天上午,青岛市住房保障中心副主任王育生透露,日前,青岛刚刚确定了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租房的标准。

去年9月发布的《青岛市住房保障发展规划(2011-2013年)》(下称“规划”),首次将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纳入青岛市住房保障范围。根据规划,未来3年,青岛将多渠道筹建6000套公租房,改善12000名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的居住条件。规划发布以来,面向这两个群体的公租房申请标准就备受关注。

王育生介绍,根据申请标准,新就业职工申请公租房,需具备以下条件:有市区户口(包含七区及高新区);从毕业次月算起,就业时间不满5年;与用工单位签有劳动合同;父母在本市没有私有住房,也没有承租公有住房。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租房,需具备以下条件:交纳社会保险连续满1年或累计满3年;与用工单位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在本市没有住房。

值得注意的是,在申请标准中,对新就业职工没有进行婚姻状况、收入水平限制,对外来务工人员没有进行户籍限制。

“现阶段,政府投资筹建的公租房,主要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以及引进人才,面向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的公租房主要以企业和其他社会机构筹建为主。”王育生介绍,今后,随着经济水平和财力状况提升,青岛将逐步加大面向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公租房的政府投入。

“现在,针对面向这两个群体的公租房,青岛鼓励各类企业和社会机构参与投资,政府将提供土地政策、基础设施配套以及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等支持。”王育生介绍,在具体措施上,青岛规定,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相对集中的开发区、工业(产业)园区,区市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引导各类投资主体建设公租房,面向辖区就业人员出租。住房困难职工较多的企业,可以利用企业工业用地建设公租房,优先向本企业符合条件的职工出租。

另据了解,今天上午,青岛市公共住房建设投资中心挂牌,将在青岛今后的保障性住房建设中承担起投融资平台作用。除参与建设之外,房投中心还将对纳入其中的保障性住房,从计划立项、土地供应、组织建设、配租配售到资产管理等方面,统一管理,专业运作,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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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首次在公租房申请中启用综合评分机制 [2011-03-18]青岛租房网 http://www.house-qd.com
记者昨日从市住房保障中心获悉,我市第三批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进入综合评分公示阶段,预计本月底摇号,下月上旬选房。第三批申请家庭入住后,我市首批公租房将全部实现配租。
据了解,经相关部门联合审核、两次公示,我市第三批公租房申请家庭中共有912户符合规定的配租条件,其中申请河马石公租房项目835户,申请文安路公租房项目77户。因河马石公租房项目第三批申请家庭数量大于房源数,我市首次在公租房申请中启用综合评分机制。
据市住房保障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第三批配租的河马石公租房共包括8号楼、12号楼的所有房源和前两批配租剩余的其他楼座房源,共计469套住房。依据户型结构、面积和申请家庭人口相对应分配的规定,划定359套两室和两室一厅房源,面向3人以上户和家庭结构为父女和母子的2人异性户配租(2人异性户配租两室户);划定110套剩余的部分一室户房源和小面积的两室户房源,面向1-2人户配租。
依据 《公共租赁住房轮候评分标准》(暂行),参考申请家庭的人均收入、人均住房面积、成员健康状况和年龄,有关部门对河马石公租房项目申请家庭分类进行综合评分, 3人以上户和家庭结构为父女和母子的2人异性户,综合评分为59分(含)以上的为正式入围家庭;1-2人户综合评分为78分(含)以上为正式入围家庭。评分公示时间为5天,结束后将以公开摇号的方式确定所有入围家庭的选房顺序。

『伍』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官网

1、目前同一省内的公积金是可以通用的,跨省的公积金贷款目前全国只有四个城市支持,分别是武汉,南昌,合肥,长沙。 具体可以电话咨询当地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工作人员!
2、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住房公积金制度实际上是一种住房保障制度,是住房分配货币化的一种形式。
3、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国家法律规定的重要的住房社会保障制度,具有强制性、互助性、保障性。单位和职工个人必须依法履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以及单位为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实行专户存储,归职工个人所有。
4、缴纳公积金的员工可以凭借购房合同原件,契税完税证明,不动产销售统一发票和身份证等资料去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公积金账户余额的。
0;background:rgb(243,255,236);mso-shading:rgb(243,255,236);" >5,大产权房是可以支持银行按揭贷款的,小产权房是不能做银行抵押贷款的。
二、所谓“小产权”是指在农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其产权证不是由国家房管部门颁发,而是由乡政府或村政府颁发,所以叫做“乡产权”,又叫“小产权”。
三、乡镇政府发证的所谓小产权房产,实际上没有真正的产权。这种房没有国家发的土地使用证和预售许可证,购房合同国土房管局也不会给予备案。所谓产权证也不是真正合法有效的产权证。

『陆』 2017年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廉租房入围名单有哪些,入围的市民什

查询廉租房申请结果有以下三种方式: (1)去当地管委会咨询; (2)登陆当地市国土房管专局网站住房保障页面属进行查询; (3)拨打当地市住房保障办事处咨询电话,人工查询按提示音操作,或自动查询按提示音输入身份证号码。

廉租房申请条件:
1、申请人具有5 年以上当地城市常住户口;
2、申请人必须是当地民政部门认定的低收入家庭或最低收入家庭;
3、申请人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 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 平方米以下;
4、申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并一起共同生活的;
5、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经当地房管部门确认他处没有住房的。

『柒』 青岛市申请廉租房需要哪些条件

根据《青岛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第八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租赁住房补贴或实物配租:

(一)人均收入不超过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已接受民政部门连续救助6个月以上;

(二)申请人取得市内四区非农业常住户口超过5年;

(三)无房户或拥有私有住房和承租公有住房的使用面积不超过人均6平方米。

符合前款(一)至(二)项条件,现已承租公有住房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可向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申请租金核减。

实物配租应当面向孤老或丧失劳动能力等特殊困难家庭。

(7)青岛城乡住房保障局扩展阅读:

根据《青岛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第九条廉租住房保障的面积标准不超过公布的上年度本市人均住房使用面积的60%。

实物配租的租金标准由维修费、管理费两项费用构成。租赁住房的租金补贴标准,按照市场平均租金与实物配租租金标准的差额计算。

廉租住房的保障标准需要调整的,由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申请人向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提交下列材料:

1、青岛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证金领取证;

2、现居住地的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承租证明;无房户由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

3、已接受民政部门连续救助6个月以上证明;

4、家庭成员户口簿和身份证;

5、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

(二)受理。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凭证;按规定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凭证。

(三)审核。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自收到申请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四)公示。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在申请家庭的户口所在地或居住地公示其基本情况,公示期为15个工作日。

(五)登记。公示期内无异议的,应当准予登记;有异议的,应当进行核实,确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出具书面通知。

『捌』 青岛市关于申请廉租房的人有提供假资料行为应到哪里投诉

你说的情况不好解释
关于你们能不能申请
看看

青岛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城市廉租住房保障,逐步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以下简称市内四区)行政区域内的廉租住房保障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

市、区住房保障机构负责辖区内廉租住房保障的具体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廉租住房保障的申请受理、初审等工作。

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民政、财政、建设、规划、价格、监察、劳动和社会保障、公安、统计、金融、税务、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保障对象及方式

第四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或年满35周岁的单身人员(以下统称申请人),可以申请廉租住房保障:

(一)申请人具有市内四区常住户口,其中至少一人达到5年以上;

(二)申请人财产、人均收入和人均住房面积符合市政府批准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的标准;

(三)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

在申请廉租住房保障之日前5年内,因离婚、继承、出售、赠与以及履行债务等原因,申请人将住房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给他人的,应当计算原住房面积。

第五条 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财产、人均收入、住房困难标准,由市房屋、民政、财政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市社会经济发展和财力状况、住房价格水平、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定比例和人均住房面积等因素制定,经市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六条 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根据财政能力、家庭平均住房水平以及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口数量、结构等因素,以家庭为单位确定。

2人以下家庭的保障面积标准为建筑面积30平方米;3人家庭的保障面积标准为建筑面积40平方米;4人以上家庭的保障面积标准为建筑面积50平方米。

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需要调整时,由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研究制定,经市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七条 廉租住房保障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相结合的方式。

货币补贴是指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的保障方式。

实物配租是指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的保障方式。

第八条 采取货币补贴的,应当按照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保障面积标准与现住房面积的差额确定补贴额度。

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市场平均租金等因素确定。对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申请人,按照市场平均租金确定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对其他低收入住房困难的申请人,按照市场平均租金的一定比例确定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

第九条 采取实物配租的,申请人应当将其名下的原住房交区住房保障机构作为实物配租住房另行配租,原住房权属性质不变。

申请人交出原住房的,配租面积按保障面积标准确定;不能交出原住房的,原则上不予实物配租,可以采取货币补贴方式。

实物配租住房的租金标准,由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房屋、财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

对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申请人,免收保障面积标准内的租金。

第十条 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维护和管理,不足部分在一般预算中安排。

廉租住房租金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不得混同安排使用。

第三章 资金和房屋来源

第十一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

(一)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计提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全部余额;

(二)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按照不低于15%的比例安排的资金;

(三)市、区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四)上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补助资金;

(五)社会捐赠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六)其他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

第十二条 廉租住房来源:

(一)政府新建、改建、收购的住房;

(二)腾退的公有住房和交出的私有住房;

(三)社会捐赠的住房;

(四)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第十三条 廉租住房的建设应当遵循政府统筹、以区为主、合理规划、市场运作的原则,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四条 廉租住房建设用地的规划布局,应当兼顾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和生活的便利。

第十五条 新建廉租住房应当采取配建为主的方式,各区政府应当根据市政府公布的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落实配建地块,组织实施配建。

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应当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并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采取划拨方式供应。

第十六条 廉租住房的规划设计,应当坚持经济适用,符合规定质量安全标准,满足基本使用功能的原则,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推广使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

新建廉租住房单套建筑面积应当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

第十七条 配建廉租住房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将配建廉租住房的数量、套型面积、建设标准、配套以及建成后产权移交和交接时间等事项作为附加条款。

第十八条 政府投资配建的廉租住房,竣工后由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接管为国有直管房产,委托房屋所在地区房产经营单位经租。

第十九条 廉租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鼓励捐赠住房作为廉租住房房源和捐赠资金用于廉租住房保障。

政府或政府认定的单位新建、改建和购买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的,以及捐赠廉租住房房源和捐赠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按照国家规定的税收政策执行。

第四章 申请审查程序

第二十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应当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廉租住房保障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民政部门出具的最低生活保障证明或所在单位(居住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收入证明;

(二)房屋所有权或房屋承租证明;

(三)所在单位或居住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现住房情况证明;

(四)身份和户籍证明;

(五)财产状况证明;

(六)婚姻状况证明;

(七)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 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组织进行申请资料审查,对申请人的住房、收入及财产状况进行调查,经评议、公示后提出初审意见,报区住房保障机构。

区住房保障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人的住房状况进行审核,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资料转区民政部门。

区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人的收入状况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反馈区住房保障机构。

区住房保障机构应当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5日。对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经查证不成立的,报市住房保障机构。

市住房保障机构应当自收到资料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并书面通知区住房保障机构予以登记,由区住房保障机构发给申请人准予登记通知书。对不符合条件的,由区住房保障机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街道办事处、住房保障机构及民政部门在审查申请人的住房、收入及财产状况时,可以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及信函索证等方式。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第二十三条 区住房保障机构对已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其相应的保障方式及轮候顺序,并予以公开。

已登记并属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申请租赁住房补贴的,应当优先安排发放补贴。

已登记并属于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或其他急需救助家庭的,在实物配租中应当优先安排。

第二十四条 轮候到位可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的家庭,应当与区住房保障机构签订租赁住房补贴协议,按照协议约定自行租赁住房,并将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等资料报区住房保障机构备案。经区住房保障机构审查符合要求的,由区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程序拨付租赁住房补贴。

轮候到位可以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当与区房产经营单位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

租赁住房补贴发放和实物配租结果,区住房保障机构应当予以公布,并向市住房保障机构和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租赁住房补贴协议和廉租住房租赁合同格式文本。

第二十六条 取得廉租住房保障的申请人,应当按年度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变动情况。

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报情况调查核实,予以公布,并将结果报区住房保障机构。区住房保障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核,并按照复核结果,及时调整租赁住房补贴额度或实物配租的面积、租金等;对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收回廉租住房。

区住房保障机构应当将年度复核结果报市住房保障机构和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对街道办事处、住房保障机构及民政部门的审查结果或对住房保障机构确定的轮候顺序等有异议的,可以向该机关或其上级机关提出复核的申请,受理机关应当及时予以复核。

第五章 监督

第二十八条 市住房保障机构应当加强对区住房保障机构和街道办事处住房保障工作的业务指导,并做好人员培训和监督工作。

第二十九条 住房保障机构应当建立廉租住房保障档案,加强动态管理,对被保障家庭(单身人员)定期走访、抽查,及时掌握其人口、收入及住房等变动情况。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对查证属实的举报者,住房保障机构可以予以奖励。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对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街道办事处不予受理,并报区住房保障机构记入不良信用记录,申请人2年内不得再申请住房保障。

第三十二条 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登记的,由区住房保障机构取消其登记并记入不良信用记录,申请人5年内不得再申请住房保障。

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廉租住房补贴的,由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退回;对拒不退回租赁住房补贴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廉租住房的,由区房产经营单位依法收回,并按市场价格追缴相应的房租。

第三十三条 取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单身人员)将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的,区房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收回廉租住房。

第三十四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工作人员,在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和即墨市、胶州市、胶南市、平度市、莱西市的廉租住房保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2004年8月20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青岛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6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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