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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邑县住房保障

发布时间:2021-03-14 00:01:41

A. 社保交在大邑县(两年),不知道可不可以在成都市区限购的五区内买房子我户口是外地的。。。。

外地户籍居民家庭在成都主城区无住房的,可凭本市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在本市主城区购买1套住房,暂停购买第2套住房。这儿说的本市,没有限定为主城区,这样应该可以的。

B. 四川省成都市大邑县搬迁赔付标准~! 知道的谢谢... 麻烦了~!

大邑府发〔2009〕149号

大邑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大邑县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

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府各部门:

《大邑县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实施办法》已经2009年9月11日县政府第8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九月三十日

大邑县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征地工作顺利进行,维护被征地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全县行政区域范围内征收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征收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工作在县政府的领导下,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实施。

县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物价、农发、林业和园林、统计、民政、公安等部门和征收土地所属乡镇、村(组)要按照各自职责,积极参与,协同征地实施单位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第二章 土地征收

第四条 集体土地经依法批准征收并公告后,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在征收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相关有效证件,到公告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并接受相关单位核查。

第五条 县国土资源局根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在被征收土地的村、组予以公告。

第六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县政府批准后,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实施。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实施。

第三章 征地补偿与人员安置

第七条 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计算倍数。征收每亩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均按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计算。安置补助费依据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人均耕地面积,按以下标准计算:人均耕地1亩及以上的,每亩耕地按前3年平均年产值6倍计算;人均耕地1亩以下的每个安置人口按前3年每亩平均年产值6倍计算。征收非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上述标准减半计算。

(一)征收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由县政府按相关规定向社会公布。

(二)人均耕地面积可采取以下两种方式之一计算:

1.征地时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耕地总面积÷(享有集体经济组织分配权的成员数-已征地安置的人数)。

2.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首次被征地前的耕地总面积÷被征地时享有集体经济组织分配权的成员数。

第八条 被安置人员的年龄,以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公布之日的实际年龄(户口簿记载的出生年月日)计算。

第九条 下列人员属于补偿安置对象:

(一)征收土地方案公告之日,享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权的成员;

(二)征收土地方案公告之日至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初婚、再婚、生育等符合相关规定入户的享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权的成员;

(三)土地被征收时,原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现役义务兵(含国家政策规定不予安置的士官)、在校学生、正在服刑或劳动教养的人员。

第十条 下列人员不属于补偿安置对象:

(一)户籍关系在被征地范围内的不享有本集体经济组织分配权的人员;

(二)已按国家政策安置的军队复员、转业干部和士官;

(三)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军队等离休、退休(职)回原籍落户的人员;

(四)办理退养回乡的“轮换工”人员;

(五)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新迁入户人员;

(六)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规定不予安置的其他人员。

第十一条 被征收耕地上的青苗补偿,本着“有苗补苗,无苗不补”的原则,按附表标准进行补偿。蔬菜地、自留地均按粮食地计算。

第十二条 未经批准占用耕地成片栽种的树木花草,按粮食类青苗补偿标准计算补偿费。

(一)零星栽种的树木和经批准的种植、养殖专业户,按附表标准执行。

(二)有标牌的古树名木,按照《成都市古树名木管理条例》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征地中拆迁具有土地权属证书和其他合法权证的建(构)筑物,按附表标准补偿。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偿:

(一)不具有土地权属证书和其他合法权证的建(构)筑物;

(二)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公布之日起,抢栽抢种的农作物、经济林木和抢建的建(构)筑物;

(三)超过批准使用期限或虽未确定使用期限但已使用2年以上的临时用地(含占地)上的建(构)筑物;

(四)违法修建的建(构)筑物。

第十四条 征地的其他补偿按照以下原则实施:

(一)被拆迁农户的电话移机费和光纤入户费由征地单位承担。

(二)土地被征收后,按规划需要保留的道路、水利设施由规划、交通、水务部门制定恢复方案,征地单位组织实施恢复。

(三)正常生产企业搬迁的损失费、搬运费,凭征地范围确定前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和当年的完税证明,按该企业建(构)筑物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总额的10%计算补偿。对搬迁企业建(构)筑物和地上附着物补偿后不再进行房屋安置。

第十五条 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照规定标准分别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安置人员;对符合参加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参保和缴费手续。

(一)规划区范围内实施征地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征地面积除以征地前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人均占有土地的数量确定。应安置的农业人口应转为非农业人口的,纳入城镇就业范围,加强就业培训,提高就业能力,多途径实现就业。

(二)规划区范围外单独选址项目的零星征地,征地后人均耕地资源较多的,对被征地农民进行农业安置并纳入当地农村社会保障范围。

第四章 房屋补偿与安置

第十六条 征收享有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分配权的成员的正住房屋,实行货币化安置的,其持有合法有效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手续的被拆除正住房屋面积,按每人30平方米建筑面积(含楼梯间、公摊面积,下同)进行一次性补偿,补偿标准按照征地时相邻区域的经济适用房价格执行。

被拆迁正住房屋面积超过30平方米/人的,超出部分按照附表标准给予补偿;被拆迁正住房屋未达到30平方米/人的,按照人均30平方米进行补偿。

第十七条 征收享有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分配权的成员的正住房屋,实行现(建)房安置的,按照人均30平方米进行安置。

(一)原正住房屋面积人均超过30平方米的,超出部分按照附表标准补偿,人均在30平方米以内的面积给予现(建)房安置。

(二)原正住房屋面积人均不足30平方米的,按照30平方米/人进行现(建)房安置。该户附属房屋面积扣除正房面积不足30平方米部分后,剩余面积按照附表标准补偿。

第十八条 安置住房面积超出人均30平方米的,每户5平方米面积以内,由安置户按照成本价进行购买。超过5平方米部分,按照相邻区域商品房价格购买。

第十九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集镇建设区外单独选址和不具有统建安置条件地区的拆迁安置人员,其住房安置占地面积按人均30平方米以划地自建方式进行安置;被安置人员住房人均30平方米以内的,拆除其原正住房屋按所列的房屋类型附表标准140%予以补偿,超出面积按附表标准予以补偿。

第二十条 征地范围内回到原籍乡村落户的干部、职工、城镇居民等不享有集体经济组织分配权的人员,能提供未享受国家福利房、住房公积金、住房安置费等住房安置待遇的相关合法证明、村组和镇(乡)出具的原籍证明,经公示无异议的,拆除其依法取得的房屋按照本办法第十六、十七、十八条分别予以补偿安置。

第二十一条 不能提供未享有国家福利房、住房安置费等住房安置待遇的相关合法证明、村组和乡镇出具的原籍证明或公示有异议经查证属实的,以及其它征地范围内不享有集体经济组织分配权的人员,拆除其依法取得的房屋按照附表标准予以补偿;终结产权不再给予住房安置。

第二十二条 拆迁共有所有权房屋,按照均摊面积核定每个共有人所享有的房屋所有权面积及宅基地占用面积。

第二十三条 被安置人员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将原住宅用途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拆迁安置时仍按住宅用途进行拆迁安置。

第二十四条 搬家费和搬迁奖励。征收土地涉及拆迁户搬家,搬家费为每户每次500元;对积极配合征地拆迁工作,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拆迁的拆迁户,一次性给予每人1000元(含)以下的奖励。

第二十五条 过渡费。享受农村集体组织分配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拆迁且应安置的成员,确需进行过渡安置的,按照相关规定发放过渡费。实行划地自建安置的,包干给予每人300元的过渡费。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七条 土地经依法批准征收,并根据本办法补偿安置后,当事人拒不搬迁的,责令限期搬迁;逾期仍不搬迁的,依法实施强制搬迁。逾期拒不领取补偿安置费用的,征地实施单位将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交公证处提存后,视为已履行补偿。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国家和省、市的重点建设工程、项目对征收土地补偿和安置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公布前已实施拆迁安置补偿的征地项目仍按《大邑县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大邑府发[2003]63号)的规定进行拆迁安置补偿。自本办法公布实施之日起新启动的拆迁安置补偿征地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大邑县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大邑府发[2003]63号)同时废止。

附表:地上建(构)筑物、附着物及养殖户搬迁补偿标准

附表

地上建(构)筑物、附着物及养殖户搬迁补偿标准

补偿

类别
种类
规格
单位
补偿标准(元)
备注

青苗补偿标准
耕地
当年征地统一年产值

按耕地的67%

进行补偿
按一年种植三季、

补偿两季计算

(67%)

地上建(构)筑物补偿标准
正住房屋
砖混(含楼房)

450

砖木(含小青瓦)
315

附属房屋
披房、阁楼(含水泥瓦、玻纤瓦)

120

简易披房
30

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用房
钢筋混泥土全框架房

460

钢筋混泥土半框架房
300

砖混预制板房
275

轻型钢结构房
212

砖木平瓦房
212

砖木石棉瓦房
138

简易偏棚
74

粮仓

立方米
20

晒坝
混泥土

30

三合土
20

花台
砖砌
立方米
20

坟墓
陶坛(土坟)

300

老棺(砖砌有碑)
500

水塔


400

压水井
平坝(钢管井)

200

丘陵(砖砌、条石)
300

围墙
砖砌

30

粪池
砖砌
立方米
40

三合土
25

沼气池
10立方米以上

1500
或按50元/立方米,

废池为25元/立方米

固定灶


150

大棚
竹架大棚

20

钢架大棚
70

砖砌大棚
50

铁大门


300

补偿

类别
种类
规格
单位
补偿标准(元)
备注

种植户补偿标准
果树
胸径3㎝以下

3
1、合理种植量(100-200株/亩)的盛果期树、结果树为4000元/亩; 2、合理种植量(200-360株/亩)的幼树、定植树为1000元/亩。

胸径3-6㎝
8

胸径6-10㎝
18

胸径11-15㎝
40

胸径16-20㎝
80

花卉
草本(含移栽损失)

2500

木本(含移栽损失)
4000

苗圃
木本

2500

药材
草本

2000

木本
4000

桑园


1400

茶园


1400

草莓园


1400

莲藕


1000

食用菌
地膜

7.5

棚架

0.2

零星竹、树木补偿标准

斑竹、金竹、一般竹子

0.5


胸径3㎝以下

2

胸径3-5㎝
6

胸径6-10㎝
15

胸径11-15㎝
30

胸径16-20㎝
70

胸径21-30㎝
120

胸径31㎝以上
150

养殖业补偿标准

奶牛

200
5头以上

耕(肉)牛
100

羊、猪


30
50头以上

鸡、鸭、鹅
成家禽

4
500只以上

幼家禽
1


成兔

6

幼兔
2

鱼塘
经过改造的

2000
包括建池费和鱼的损失费(以水面计)

土塘
800

主题词:国土资源 土地 征地 补偿 通知

­­­ 抄送:县委各部门,人大办,政协办,法院,检察院,人武部,

各群团组织。

大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9月30日印发

C. 大邑县沙渠镇还可以申请宅基地建房吗

农村房产证办理流程主要是依据《房屋登记办法》的如下规定:第八十二条 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的村民住房和依法利用其他集体所有建设用地建造的房屋,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房屋登记。法律、法规对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八十三条 因合法建造房屋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三)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或者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四)申请登记房屋符合城乡规划的证明;(五)房屋测绘报告或者村民住房平面图;(六)其他必要材料。申请村民住房所有权初始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证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经村民会议同意或者由村民会议授权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证明材料。第八十四条 办理村民住房所有权初始登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房屋登记机构受理登记申请后,应当将申请登记事项在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进行公告。经公告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方可予以登记。

D. 成都市大邑县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条例

成都市关于农村拆迁安置补偿管理办法条例一、农房安置方式 农房安置实行货币化安置或现(建)房安置,被安置对象可自主选择安置方式。允许被安置户部分人选择货币化安置,部分人选择现(建)房安置。鼓励货币化安置。

选择现(建)房安置的,严格按78号令的有关标准进行安置。安置房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相对集中选点修建。

二、农房搬迁及奖励

(一)选择货币化安置的,一次性按8000元/人奖励。

(二)选择货币化安置或现(建)房安置方式,自拆迁通知之日起10日内签订安置协议并交出旧房的,按3000元/人奖励;20日内签订安置协议并交出旧房的,按1000元/人奖励;超过20日的不予奖励。

(三)选择现(建)房安置需过渡的,按每人每月200元发给过渡费。被安置人员在农房拆迁单位的安置通知时限内未入住的,停发过渡费。

(四)一个安置户中部分人员选择货币化安置、部分人员选择现(建)房安置方式的,以原证载住房户的人均面积为基数,对其中选择货币化安置的人员按规定给予奖励。

(五)选择现(建)房安置方式的,原《农村房屋宅基地使用证》记载人均面积不足35M2的,仍按78号令及本意见的有关标准结算。在征地单位规定时限内一次性结清房屋补差款的,征地单位可按50%优惠结算该补差款。

三、农转非人员配偶的住房安置及婚嫁生育人口住房安置的确认 凡具有五城区及高新区非农业正住户口,持有《农村房屋宅基地使用证》,经所在单位证明未参加房改或在他处无住房的“农转非”人员的配偶,纳入住房安置人数计算,其补偿安置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实行货币化安置的,以其持有的《农村房屋宅基地使用证》所载正房面积为依据进行结算: 原有住房人均面积不足35 M2的,按人均35 M2给予补偿,不足部分以相邻区位经济适用房标准价格扣减300元/ M2进行结算; 原有住房面积超出人均35 M2的,超出部分由征地单位按300元/ M2给予补偿。

(二)实行现(建)房安置的,以其持有的《农村房屋宅基地使用证》所载正房面积为依据进行结算: 原有住房面积超过人均35 M2的,超出部分由征地单位按最高不超过300元/ M2的建设成本价给予补偿;

原有住房面积达到人均35 M2,但所安置的房屋不足人均35 M2的,不足部分由征地单位按600元/ M2予以补助;

原有住房面积不足人均35 M2而按人均35 M2安置的,超出部分按900元/ M2购买;

安置住房超出人均35 M2的,超出部分由被人员按当时当地的商品房指导价格购买。

E. 我想知道四川省大邑县府发【2009】149号文件具体内容,请大家帮忙,谢谢!

大邑府发〔2009〕149号

大邑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大邑县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府各部门:

《大邑县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实施办法》已经2009年9月11日县政府第8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九月三十日

大邑县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征地工作顺利进行,维护被征地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全县行政区域范围内征收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征收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工作在县政府的领导下,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实施。

县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物价、农发、林业和园林、统计、民政、公安等部门和征收土地所属乡镇、村(组)要按照各自职责,积极参与,协同征地实施单位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第二章 土地征收

第四条 集体土地经依法批准征收并公告后,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在征收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相关有效证件,到公告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并接受相关单位核查。

第五条 县国土资源局根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在被征收土地的村、组予以公告。

第六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县政府批准后,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实施。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实施。

第三章 征地补偿与人员安置

第七条 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计算倍数。征收每亩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均按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计算。安置补助费依据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人均耕地面积,按以下标准计算:人均耕地1亩及以上的,每亩耕地按前3年平均年产值6倍计算;人均耕地1亩以下的每个安置人口按前3年每亩平均年产值6倍计算。征收非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上述标准减半计算。

(一)征收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由县政府按相关规定向社会公布。

(二)人均耕地面积可采取以下两种方式之一计算:

1.征地时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耕地总面积÷(享有集体经济组织分配权的成员数-已征地安置的人数)。

2.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首次被征地前的耕地总面积÷被征地时享有集体经济组织分配权的成员数。

第八条 被安置人员的年龄,以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公布之日的实际年龄(户口簿记载的出生年月日)计算。

第九条 下列人员属于补偿安置对象:

(一)征收土地方案公告之日,享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权的成员;

(二)征收土地方案公告之日至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初婚、再婚、生育等符合相关规定入户的享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权的成员;

(三)土地被征收时,原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现役义务兵(含国家政策规定不予安置的士官)、在校学生、正在服刑或劳动教养的人员。

第十条 下列人员不属于补偿安置对象:

(一)户籍关系在被征地范围内的不享有本集体经济组织分配权的人员;

(二)已按国家政策安置的军队复员、转业干部和士官;

(三)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军队等离休、退休(职)回原籍落户的人员;

(四)办理退养回乡的“轮换工”人员;

(五)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新迁入户人员;

(六)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规定不予安置的其他人员。

第十一条 被征收耕地上的青苗补偿,本着“有苗补苗,无苗不补”的原则,按附表标准进行补偿。蔬菜地、自留地均按粮食地计算。

第十二条 未经批准占用耕地成片栽种的树木花草,按粮食类青苗补偿标准计算补偿费。

(一)零星栽种的树木和经批准的种植、养殖专业户,按附表标准执行。

(二)有标牌的古树名木,按照《成都市古树名木管理条例》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征地中拆迁具有土地权属证书和其他合法权证的建(构)筑物,按附表标准补偿。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偿:

(一)不具有土地权属证书和其他合法权证的建(构)筑物;

(二)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公布之日起,抢栽抢种的农作物、经济林木和抢建的建(构)筑物;

(三)超过批准使用期限或虽未确定使用期限但已使用2年以上的临时用地(含占地)上的建(构)筑物;

(四)违法修建的建(构)筑物。

第十四条 征地的其他补偿按照以下原则实施:

(一)被拆迁农户的电话移机费和光纤入户费由征地单位承担。

(二)土地被征收后,按规划需要保留的道路、水利设施由规划、交通、水务部门制定恢复方案,征地单位组织实施恢复。

(三)正常生产企业搬迁的损失费、搬运费,凭征地范围确定前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和当年的完税证明,按该企业建(构)筑物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总额的10%计算补偿。对搬迁企业建(构)筑物和地上附着物补偿后不再进行房屋安置。

第十五条 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照规定标准分别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安置人员;对符合参加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参保和缴费手续。

(一)规划区范围内实施征地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征地面积除以征地前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人均占有土地的数量确定。应安置的农业人口应转为非农业人口的,纳入城镇就业范围,加强就业培训,提高就业能力,多途径实现就业。

(二)规划区范围外单独选址项目的零星征地,征地后人均耕地资源较多的,对被征地农民进行农业安置并纳入当地农村社会保障范围。

第四章 房屋补偿与安置

第十六条 征收享有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分配权的成员的正住房屋,实行货币化安置的,其持有合法有效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手续的被拆除正住房屋面积,按每人30平方米建筑面积(含楼梯间、公摊面积,下同)进行一次性补偿,补偿标准按照征地时相邻区域的经济适用房价格执行。

被拆迁正住房屋面积超过30平方米/人的,超出部分按照附表标准给予补偿;被拆迁正住房屋未达到30平方米/人的,按照人均30平方米进行补偿。

第十七条 征收享有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分配权的成员的正住房屋,实行现(建)房安置的,按照人均30平方米进行安置。

(一)原正住房屋面积人均超过30平方米的,超出部分按照附表标准补偿,人均在30平方米以内的面积给予现(建)房安置。

(二)原正住房屋面积人均不足30平方米的,按照30平方米/人进行现(建)房安置。该户附属房屋面积扣除正房面积不足30平方米部分后,剩余面积按照附表标准补偿。

第十八条 安置住房面积超出人均30平方米的,每户5平方米面积以内,由安置户按照成本价进行购买。超过5平方米部分,按照相邻区域商品房价格购买。

第十九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集镇建设区外单独选址和不具有统建安置条件地区的拆迁安置人员,其住房安置占地面积按人均30平方米以划地自建方式进行安置;被安置人员住房人均30平方米以内的,拆除其原正住房屋按所列的房屋类型附表标准140%予以补偿,超出面积按附表标准予以补偿。

第二十条 征地范围内回到原籍乡村落户的干部、职工、城镇居民等不享有集体经济组织分配权的人员,能提供未享受国家福利房、住房公积金、住房安置费等住房安置待遇的相关合法证明、村组和镇(乡)出具的原籍证明,经公示无异议的,拆除其依法取得的房屋按照本办法第十六、十七、十八条分别予以补偿安置。

第二十一条 不能提供未享有国家福利房、住房安置费等住房安置待遇的相关合法证明、村组和乡镇出具的原籍证明或公示有异议经查证属实的,以及其它征地范围内不享有集体经济组织分配权的人员,拆除其依法取得的房屋按照附表标准予以补偿;终结产权不再给予住房安置。

第二十二条 拆迁共有所有权房屋,按照均摊面积核定每个共有人所享有的房屋所有权面积及宅基地占用面积。

第二十三条 被安置人员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将原住宅用途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拆迁安置时仍按住宅用途进行拆迁安置。

第二十四条 搬家费和搬迁奖励。征收土地涉及拆迁户搬家,搬家费为每户每次500元;对积极配合征地拆迁工作,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拆迁的拆迁户,一次性给予每人1000元(含)以下的奖励。

第二十五条 过渡费。享受农村集体组织分配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拆迁且应安置的成员,确需进行过渡安置的,按照相关规定发放过渡费。实行划地自建安置的,包干给予每人300元的过渡费。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七条 土地经依法批准征收,并根据本办法补偿安置后,当事人拒不搬迁的,责令限期搬迁;逾期仍不搬迁的,依法实施强制搬迁。逾期拒不领取补偿安置费用的,征地实施单位将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交公证处提存后,视为已履行补偿。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国家和省、市的重点建设工程、项目对征收土地补偿和安置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公布前已实施拆迁安置补偿的征地项目仍按《大邑县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大邑府发[2003]63号)的规定进行拆迁安置补偿。自本办法公布实施之日起新启动的拆迁安置补偿征地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大邑县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大邑府发[2003]63号)同时废止。

附表:地上建(构)筑物、附着物及养殖户搬迁补偿标准
附表
地上建(构)筑物、附着物及养殖户搬迁补偿标准
补偿类别
种类
规格
单位
补偿标准(元)
备注
青苗补偿标准
耕地
当年征地统一年产值

按耕地的67%
进行补偿
按一年种植三季、
补偿两季计算
(67%)
地上建(构)筑物补偿标准
正住房屋
砖混(含楼房)

450
砖木(含小青瓦)
315
附属房屋
披房、阁楼(含水泥瓦、玻纤瓦)

120
简易披房
30
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用房
钢筋混泥土全框架房

460
钢筋混泥土半框架房
300
砖混预制板房
275
轻型钢结构房
212
砖木平瓦房
212
砖木石棉瓦房
138
简易偏棚
74
粮仓
立方米
20
晒坝
混泥土

30
三合土
20
花台
砖砌
立方米
20
坟墓
陶坛(土坟)

300
老棺(砖砌有碑)
500
水塔

400
压水井
平坝(钢管井)

200
丘陵(砖砌、条石)
300
围墙
砖砌

30
粪池
砖砌
立方米
40
三合土
25
沼气池
10立方米以上

1500
或按50元/立方米,
废池为25元/立方米
固定灶

150
大棚
竹架大棚

20
钢架大棚
70
砖砌大棚
50
铁大门

300
补偿
类别
种类
规格
单位
补偿标准(元)
备注
种植户补偿标准
果树
胸径3㎝以下

3
1、合理种植量(100-200株/亩)的盛果期树、结果树为4000元/亩; 2、合理种植量(200-360株/亩)的幼树、定植树为1000元/亩。
胸径3-6㎝
8
胸径6-10㎝
18
胸径11-15㎝
40
胸径16-20㎝
80
花卉
草本(含移栽损失)

2500
木本(含移栽损失)
4000
苗圃
木本

2500
药材
草本

2000
木本
4000
桑园

1400
茶园

1400
草莓园

1400
莲藕

1000
食用菌
地膜

7.5
棚架

0.2
零星竹、树木补偿标准

斑竹、金竹、一般竹子

0.5

胸径3㎝以下

2
胸径3-5㎝
6
胸径6-10㎝
15
胸径11-15㎝
30
胸径16-20㎝
70
胸径21-30㎝
120
胸径31㎝以上
150
养殖业补偿标准

奶牛

200
5头以上
耕(肉)牛
100
羊、猪

30
50头以上
鸡、鸭、鹅
成家禽

4
500只以上
幼家禽
1

成兔

6
幼兔
2
鱼塘
经过改造的

2000
包括建池费和鱼的损失费(以水面计)
土塘
800

F. 大邑县的可以在成都申请经济适用房吗

可以,但是申购经济适用住房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家庭成员至少有一人具有本市市区常住城镇居民户口(不包括学生户口)5年以上(含符合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
(2)已婚[含离异(或丧偶)带未成年子女且拥有监护权]或年龄在35周岁及以上的单身无房户;
(3)申请家庭房产建筑面积小于48平方米(含);
(4)申请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市统计局每年向社会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

经济适用房申请资料:
1、 按要求填写完整的《市保障性住房购买资格申请审核表》(一式三份);
2、 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3、 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户口簿或户籍卡复印件(验原件),持户籍卡的申请人或家庭成员应提供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原件;
4、 未成年人的出生证明或独生子女证复印件(验原件);
5、 婚姻状况证明:已婚的,提供结婚证复印件(验原件)。离异带子女的,提供离婚证复印件(验原件)、法院民事调解书、判决书复印件(验原件)或离婚协议档案及未再婚证明。丧偶带子女的,提供丧偶的死亡证明复印件(验原件)及本人未再婚证明。未婚、离异未带子女或丧偶未带子女的视为单身,提供未婚证明;
6、 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收入证明(工作单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由工作单位出具证明,无工作单位及工作单位无独立法人资格的由户籍所在社区出具证明);
7、 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住房证明(现住房证明:工作单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由工作单位出具证明,无工作单位及工作单位无独立法人资格的由户籍所在社区出具证明。身份证及户口本地址证明:需由户籍所在社区出具证明);
8、 特殊情况需另外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G. 大邑县的社保从什么时间开始算

社保缴纳应在员工入职的三十日内进行缴纳。无论是否在试用期内,只要入职了,就要缴纳社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

H. 成都市大邑县社保局

大邑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友宏:成都含启市四川省大邑县西岭大道80号
电好老册话:(028)88297139

I. 我在大邑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买房,我是大邑户口,社保也买的是大成都的,但是我老婆是广元户口,为什么就

成都限购区域包括:天府新区、高新南区、高新西区、锦江区、青羊区内、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容区、龙泉驿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县。大邑属于限购区外,不能在成都限购区内购买住宅,可以在成都购买商铺或者公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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