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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21-03-14 00:48:43

❶ 高校人事代理人员是个啥意思

人事代理人员是在国家人事政策法规指导下,由学校负责用人,而人内事关系、人事档案关系和相关的容人事业务委托社会人才服务进行管理的模式,退休金与编制人员一样。

人事代理人员须与学校签订聘用合同,聘期一次3年。首次签订聘用合同时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1年。试用期包括在聘用期内。

聘用合同书内容一般包括:聘用期限、劳动关系、岗位及职责、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要求、考核办法、聘用待遇、合同的变更和终止及解除、争议的解决方式、违约责任及双方其它协议条款等。

人事代理人员聘期内不能转岗。聘期结束后,本人自愿转岗的,可以按当年的公开招聘计划及岗位设置条件重新应聘。



(1)高校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扩展阅读:

高校人事代理人员待遇:

1、人事代理人员在聘期内,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享受事业编制同类人员的工资和津补贴。对应届毕业生安排单身公寓。

2、学校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人事代理人员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❷ 国家规定副高职享受住房面积是多少

国家规定副高职享受住房面积是90平方米。

职工住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

1、正司(局)级,住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为120平方米。

2、副司(局)级、技术职称为正高职,住房补贴面积标准为105平方米。

3、正处级、技术职称为副高职,住房补贴面积标准为90平方米。

4、副处级住房补贴面积标准为80平方米。

5、正、副科级、技术职称为中级,技术工人中的高级工、技师、普通工人中25年(含)以上工龄的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为70平方米。

6、科员、技术职称为初级、技术工人中的初、中级工,普通工人中25年以下工龄的职工,住房面积标准为60平方米。

7、在住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的基础上,住房在昌平的职工按本人住房补贴面积标准上调10%。

(2)高校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扩展阅读: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建设部等单位关于〈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规定:

从2005年1月起,新职工和无房老职工的住房补贴按月定额发放。

其中公务员为:科级以下,800元;副科级,900元;正科级,1000元;副处级,1100元;正处级,1200元;副司(局)级,1400元;正司(局)级,1600元。

机关工勤人员为:技术工人中的初级工和15年以下工龄的普通工人,800元;技术工人中的中级工和15年以上(含15年)、25年以下工龄的普通工人,900元;技术工人中的高级工、技师和25年以上(含25年)工龄的普通工人,1000元;技术工人中的高级技师,1100元。

2005年1月1日起,对住房未达标老职工以及因职务晋升、技术等级晋升新形成的级差,其差额面积基准补贴额调整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000元;其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工龄补贴调整为每年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6.5元。

❸ 校园内住房的出售有何规定

已建在校园内的教职工住房,产权一律归教育部门所有,不能出售给教版职工个人。,, 经国权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同意,国家教育委员会(教计【199511号文件)一(现为国家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高等学校出售公有住房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对校园内住房的出售规定:校园内要保·留不低于按在职人员编制计算所需散职工住房总量30%的公有住房供在职教职工租住。下列公有住房不宜出售;巳经建在教学、科研和学生生活/体育运动区及其近、远期规划区域.内的住房:三层楼房以下的住房、危旧住房和非成套住房,以及有历史纪念意义的或属文物需保留的住房;上级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规定不能出售_的住房和经改建开发可产生较大经济和社会效益的住房。除在校园内(或教学区附近)规划保留的住房区域不宜出售之外,高校可以在校园内(或教学区附近)规划适当的区域,作为出售住房区,稳步向本校教职工出售公有住房。教职工购买此区域内的公

❹ 高校教职工集资住房管理办法具有法律效力吗

还可以享受住房补贴 以下是相关规定: 一、住房补贴发放对象为在职、在编的无房和住房未达内标职工。容
二、下列工资计入基本工资: 1、公安干警警衔津贴; 2、中小学教师、护士工资标准提高10%的部分。 三、试用期(学徒期、熟练期、见习期、执行初。

❺ 有关大学房产,公寓,住宅的法律法规及管理方法

一般来抄说“小产权房”是在集体袭土地上建起来的房子,并且按照现在的政策,政府一般是不支持的,并且能够颁发这种房子的产权证只有乡一级政府和村级才能颁发,因此做“乡产权房”,又叫“小产权房”。乡镇政府发证的所谓小产权房产,实际上没有真正的产权。这种房没有国家发的土地使用证和预售许可证,购房合同国土房管局也不会给予备案。所谓产权证也不是真正合法有效的产权证。从价格看,乡产权房要比普通商品房便宜,价格只有同样位置商品房价格的40%~60%; 从住房形态看,一样是普通住宅; 从建设手续看,属于旧村改造或者新村建设,没有市区规划、建委管理部门的批复管理,施工过程也没有监督检验。小产权房占用的是集体土地,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这类土地只能用于农业生产或者作为农民的宅基地,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它没有产权,更没有国家的土地使用证和预售许可证,因此小产权就是没产权。

❻ 我在郑州一所高校工作,但是没有正式的编制,是计划内临时工,享有学校其他员工的所有待遇(但住房公积金

问:我在郑州一所高校工作,但是没有正式的编制,是计划内临时工,版享有学校其他员工权的所有待遇(但住房公积金除外),已经工作了十七年,没有间断过,但是学校只给我交了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养老金,却一直不给我们办理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我想咨询一下,单位应该给我交住房公积金吗?像我这样的情况,单位有六七个人,一直找单位解决,但一直没有结果,请帮忙查一下,有没有相关的法律条文规定,“单位必须为工作多少年以上的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的”?

答:君同法律在线咨询为您解答

住房公积金开户需要提交的材料办理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时,单位经办人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指定网点领取相关表格并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开设单位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同时提供:1、住房公积金开户登记表,(加盖公章和财务章);2.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表,(加盖财务章)3.在职职工工资发放名册,(验原件留复印件一份并加盖财务章)4.法人身份证(行政事业单位带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一份;5.营业执照(行政事业单位带机构成立文件)和机构代码证;验(原件留复印件一份加盖公章)6.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❼ 高校教师住房公积金规定和标准

根据中华人来民共和国国务院自令第350号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并结合地方实际,具体如下:
1、财政拨款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缴存比例不得高于12%,其它单位缴存比例高于12%的部分,应按国家税收政策规定纳税;缴存比例下限不得低于6%;
2、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3、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4、2015年1月,三部门发文明确,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提取夫妻双方的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不需提供完税证明和租赁合同备案。

❽ 关于大学必须住校的规定,是否合理

关于大学必须住校的规定,是否合理?

当然有道理!学校必须确保学生的人身安全!

国家教育部已经发布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里边指出“原则上,有条件的高校要进一步落实学生按班级住宿;尚有困难的高校要创造条件,保证2005级新生按班级住宿。对在校内宿舍和公寓安排确有困难,而须在校外租房的学生,学校也要制定切实措施,加强教育管理。”

我们学校是必须住校的,而我家里学校很近,而只有少数高效有这种规定 是否合理?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还指出“对极少数坚持在校外租房的学生,也要制定措施,力求做到相对集中管理,努力为学生人身和财产安全提供保障。”

也就是说高校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对坚持不住宿的学生有不同的要求。具体咨询你们学校学工处的意见。

你如果是在家里住宿的话,必须办理走读手续:必须要有家长的意见(保证你的人身安全),居委会的意见(确认你的住所),还要提出书面申请,但是学校有最终的解释权。

同学,说句实话,大学,还是住宿吧~至少住到你们开始实习的时候~这对你的今后的人际关系有帮助的!大学有90%学的是如何处事,在学校的环境中成长比较有利,出来了,知心朋友也会比较多的。

❾ 建设部直属的高校有那些

建设部直属高校有:
航天部:
共11所,归国防科工委直属4所:
1、哈尔滨工业大学(“985,211工程”)
2、北京航空航天大学(“985,211工程”)
3、西北工业大学(“985,211工程”)
4、南京航空航天大学(“211工程”)。
划归省市直属7所:
1、南昌航空学院(今南昌航空大学)
2、沈阳航空学院(今沈阳航空航天大学)
3、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
4、华北航天工业学院(今北华航天工业学院)
5、成都航空职业技术学院
6、桂林航天工业高等专科学校(桂林航空工业学院)
7、西安航空技术高等专科学校(西安航空学院)
民用航空总局:
部委直属3所:
1、中国民用航空学院(今中国民航大学)
2、中国民用飞行学院(今中国民用航空飞行学院)
3、广州民航职业技术学院
4、上海民航职业技术学院
兵器工业总公司:
共8所:归国防科工委2所:
1、北京理工大学(“985,211工程”)
2、南京理工大学(“211工程”)。
划归省市直属6所:
1、长春光学精密机械学院(长春理工大学)
2、华北工学院(中北大学)
3、西安工业学院(今西安工业大学)
4、沈阳工业学院(沈阳理工大学)
5、重庆工业管理学院(今重庆理工大学)6、包头职业技术学院
电子工业部:
共5所:归教育部直属2所:
1、电子科技大学(985,211工程)
2、西安电子科技大学(211工程)。
归省市直属3所:
1、杭州电子工业学院(今杭州电子科技大学)
2、桂林电子工业学院(今桂林电子科技大学)
3、北京信息工程学院(现合并于北京信息科技大学)
地质部:
共5所:归教育部直属1所:中国地质大学(211工程)。并入教育部直属高校2所:1、长春地质学院(入吉林大学)
2、西安地质学院(入长安大学)。
归省市直属2所:
1、成都地质学院(成都理工大学)
2、河北地质学院(石家庄经济学院)
纺织部:
共9所:归教育部直属1所:
东华大学(211工程)。归省市直属8所:
1、天津纺织工学院(天津工业大学)
2、苏州丝绸工学院(合并入苏州大学)
3、西北纺织工学院(今西安工程大学)
4、浙江丝绸工学院(浙江理工大学)
5、北京服装学院
6、郑州纺织工学院(中原工学院)
7、武汉纺织工学院(今武汉纺织大学)
8、南通工学院(原南通纺织学院,现合并入南通大学)
电力部:
共16所:归教育部直属1所:
华北电力大学(211工程)。
并入教育部直属高校3所:
1、武汉水利电力大学(入武汉大学)
2、北京电力经济学院(入华北电力大学)
3、北京电力高等专科学校(入北京交通大学)。
归省市直属12所:
1、东北电力大学
2、葛州坝水利电力学院(现合并入三峡大学)
3、长沙电力学院(现合并入长沙理工大学)
4、上海电力学院
5、太原电力高等专科学校(组建山西大学工程学院)
6、沈阳电力高等专科学校(组建沈阳工程学院)
7、长春水利电力高等专科学校(组建长春工程学院)
8、南京电力高等专科学校(组建南京工程学院)
9、山东电力高等专科学校
10、郑州电力高等专科学校
11、西安电力高等专科学校
12、重庆电力高等专科学校
水利部:
共5所:归教育部直属1所:
河海大学(211工程)。并入教育部直属高校1所:
常州水电机械制造职工大学(入河海大学)。
归省市直属3所:
1、华北水利水电学院(今华北水利水电大学)
2、黄河水利职业技术学院
3、南昌水利水电高等专科学校 (今南昌工程学院)
石油部:
共12所:归教育部直属1所:
中国石油大学(211工程)。归省市直属11所:
1、大庆石油学院(今东北石油大学)
2、西安石油学院(今西安石油大学)
3、江汉石油学院(现合并入长江大学)
4、抚顺石油学院(辽宁石油化工大学)
5、江苏石油化工学院(今常州大学)
6、北京石油化工学院
7、承德石油高等专科学校
8、广东石油化工高等专科学校(广东石油化工学院)
9、胜利油田师范专科学校(今中国石油大学胜利学院)
10、西南石油学院(今西南石油大学)
11、新疆石油学院(中国石油新疆培训中心)
化工部:
共10所:归教育部直属1所:
北京化工大学(211工程)。
归省市直属9所:
1、南京化工大学(现合并入南京工业大学)
2、郑州工学院(现合并入郑州大学)
3、青岛化工学院(青岛科技大学)
4、沈阳化工学院(今沈阳化工大学)
5、武汉化工学院(武汉工程大学)
6、吉林化工学院
7、南京动力高等专科学校(并入南京师范大学)
8、连云港化工高等专科学校(并入淮海工学院)
煤炭部:
共15所:归教育部直属1所:
中国矿业大学(211工程)。
归省市直属14所:
1、阜新矿业学院(辽宁工程技术大学)
2、山东矿业学院(山东科技大学)
3、西安矿业学院(西安科技大学)
4、焦作矿业学院(河南理工大学)
5、山西矿业学院(现合并入太原理工大学)
6、淮南矿业学院(安徽理工大学)
7、华北煤炭医学院(组建河北联合大学)
8、河北煤炭建筑工程学院(现并入河北工程大学)
9、中国煤炭经济学院(山东工商学院)
10、湘潭矿业学院(组建湖南科技大学)
11、黑龙江矿业学院(黑龙江科技大学)
12、淮北煤炭师范学院(今淮北师范大学)
13、鸡西煤炭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并入哈尔滨医科大学)
14、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冶金部:
共14所:归教育部直属2所:
1、北京科技大学(211工程)、
2、东北大学(985,211工程)。并入教育部直属高校1所:沈阳黄金学院(入东北大学)。归省市直属11所:
1、西安冶金建筑学院(西安建筑科技大学)、
2、武汉钢铁学院(武汉科技大学)
3、鞍山钢铁学院(今辽宁科技大学)
4、华东冶金学院(今安徽工业大学)
5、包头钢铁学院(今内蒙古科技大学)
6、青岛建筑工程学院(青岛理工大学)
7、本溪冶金高等专科学校(今辽宁科技学院)
8、长春工业高等专科学校(现长春工业大学)
9、沈阳工业高等专科学校(组建沈阳大学)
10、重庆工业高等专科学校 (组建重庆科技学院)
11、哈尔滨工程高等专科学校(组建黑龙江工程学院)

中国船舶总公司:
共3所:归国防科工委1所:
哈尔滨工程大学(“211工程”)。
归省市直属1所:
1、华东船舶工业学院(江苏科技大学)
2、武汉船舶职业技术学院
中国核工业总公司:
归省市直属3所:
1、中南工学院(南华大学)
2、华东地质学院(东华理工大学)
3、苏州医学院(并入苏州大学)
国家审计署:
归省市直属1所:南京审计学院
国家税务局:
归省市直属1所:长春税务学院(吉林财经大学)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归省市直属1所:中国计量学院
国家旅游局:
归省市直属2所:
1、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
2、上海旅游高等专科学校
国家出版总署:
归省市直属2所:
1、北京印刷学院
2、上海出版印刷高等专科学校
国家供销总社:
归省市直属2所:
1、山西财经大学
2、安徽财贸学院(安徽财经大学)
民政部:
归省市直属1所: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
国家统计局:
归省市直属1所:西安统计学院(并入西安财经学院)
包装总公司:
归省市直属1所:株洲工学院(湖南工业大学)
烟草总公司:
并入中科院直属1所:
合肥经济技术学院(并入中国科学技术大学)
国家地震局:
部委直属1所:防灾技术高等专科学校(防灾科技学院)
外交部:
部委直属1所:外交学院
国家民委:
部委直属6所:
1、中央民族大学(“985,211工程”)
2、大连民族学院
3、中南民族大学、
4、西南民族大学
5、西北民族大学
6、西北第二民族大学(北方民族大学)
公安部:
部委直属4所:
1、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2、中国刑事警察学院
3、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
4、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铁道警察学院)
新华社:
部委直属1所:新华社干部进修学院(新华社培训中心——中国新闻学院)
团中央:
部委直属1所:中国青年政治学院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
部委直属2所:
1、暨南大学(“211工程”)
2、华侨大学
安监局:
部委直属1所:华北科技学院
海关总署:
部委直属1所:上海海关高等专科学校(上海海关学院)
中央办公厅:
部委直属1所:北京电子科技学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总工会:
部委直属1所:中国劳动关系学院
中华妇女联合会:
部委直属1所:中华女子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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