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沧州市住房公积金得大病能提前支取吗
沧州市住房公积金得大病的是可以提取公积金账户余额的。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河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和《沧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结合沧州市的实际情况,对公积金提取具体规定如下:
一、职工符合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条件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三)房租支付超出家庭收入比例规定的;
(四)被纳入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
(五)遇有重大事故、重大灾难、重大疾病等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六)离休、退休的;
(七)到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八)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九)在集中封存账户管理两年以上未继续缴存或未办理转移的;
(十)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十一)因参军、上学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十二)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十三)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十四)其他依法允许提取的情形。
职工符合本办法第六条(一)至(五)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本人账户中存储余额不足的,可同时申请提取配偶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二、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时限和额度
1、符合提取条件(一)情形的,需在情形发生一年之内办理提取(提取期限以发票所载最后一次交款日期为计时起点)。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价格(费用)总额。
2、符合提取条件(二)情形的,贷款满一年后,每年可提取一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当年还款本息总额,且账户内至少保留一年缴存额。
3、符合提取条件(三)情形的,每年提取一次。提取金额不得高于超过家庭收入规定比例的房租部分总额。
4、符合提取条件(四)情形的,每年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账户保留10元余额。
5、符合提取条件(五)情形的,需在事件发生2个月以内办理,大病住院的需在住院期间或出院后1个月内办理。提取金额不得超出事件所需个人承担费用总额。
6、符合提取条件(一)(三)(五)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个人账户保留百元以下余额。
7、符合提取条件(六)至(十三)情形的,提取个人账户内的全部余额,同时办理销户手续。
三、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的资料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需要同时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应出具配偶身份证、结婚证或户口簿的原件及复印件。
四、提取办理程序
1、申请人到单位所在地管理部业务大厅或单位财务部门领取《沧州市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表》;
2、填表后,交由所在单位核实盖财务专用章;
3、携带相关材料到单位所在地管理部业务大厅办理审批;
4、将提取回单交回本人单位财务部门办理转帐手续。
五、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http://www.czgjj.net/article.asp?id=839
『贰』 沧州公租房怎么申请
沧州公租房申请:
一、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回
(一)在本地答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二、申请人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应当书面同意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实其申报信息。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对在开发区和园区集中建设面向用工单位或者园区就业人员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用人单位可以代表本单位职工申请。
『叁』 沧州市河间廉租房怎样申请有什么要求吗
您好。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当以家庭为单位,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须取得本市城镇户籍时间满3年,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单身家庭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人须年满30周岁。
(二)申请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家庭收入、家庭总资产净值符合规定的标准。具体标准按照我市每年向社会公布的标准执行。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的老人、严重残疾人员(以下简称重残人员)、患有大病人员、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涉及的被拆迁家庭、重点工程建设涉及的被拆迁家庭、旧城改造和风貌保护涉及的外迁家庭、优抚对象和承租危房等住房困难的家庭,可优先配售。其中:
老人家庭是指申请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年满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
重残人员是指申请家庭成员中有经残联鉴定为重度残疾的人员。
患有大病人员家庭是指申请家庭成员中患有以下病症或做过以下手术:具体指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性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等。家庭成员是否患有上述病种,需要出示医疗机构的证明。
承租危房的家庭是指申请家庭承租的住房经有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
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可包括: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未成年子女;
(四)已成年但因残疾或重大疾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
(五)父母双亡且由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作为监护人的未成年或者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孙子女和外孙子女;
(六)根据本条原则和有关程序认定的其他人员。
重残家庭1人户按2人计算。
家庭住房是指全部家庭成员名下承租的公有住房和拥有的私有住房。住房面积按照使用面积计算,承租公有住房的,使用面积按《公有住房租赁合同》上标明的计租面积为准;居住私产住房的,使用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上标明的建筑面积除以1.333计算。申请家庭现有2处或2处以上住房的,住房面积应合并计算。下列房屋面积纳入申请家庭住房面积核定范围:
(一)全部家庭成员自有私房(含已购公有住房);
(二)全部家庭成员按照本市规定租金标准承租住房;
(三)全部家庭成员拆迁已明确的安置住房;
(四)全部家庭成员在集体土地上自有的正式住房;
家庭人均住房面积计算公式:申请人户口所在地现居住住房面积÷其所在住房同一《租赁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下的长期共居户籍人口(共居人口在它处有住房除外)+申请家庭成员它处住房面积÷申请家庭人口。
申请家庭有原住房的,将原住房腾退给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后,可按无房户配售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家庭住用其父母、子女自有或承租的住房,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标准的,可按无房户配售经济适用住房。
家庭收入是指全部家庭成员申请当月前12个月的全部家庭收入总和,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各类保险金及其他劳动收入、储蓄存款利息等。
家庭总资产净值是指全部家庭成员名下的房产、汽车的净值及现金、有价证券、投资(含股份)、存款、借出款等。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市区城镇户籍,并在本市工作或居住;
(二)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资产净值符合市政府公布的标准(附件1);
(三)无自有产权住房,或现自有产权住房人均居住面积低于10平方米;
(四)未享受过以下购房优惠政策:
1. 按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
2. 购买解困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
3. 参加本单位内部集资建房;
4. 落实侨房政策专用房;
5. 拆迁安置新社区住房;
6. 政府提供的其他购房优惠政策。
(五)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没有购买或出售过房产。
『肆』 沧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及防震减灾的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制订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及防震减灾工作的规范性文件,指导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及防震减灾管理工作。
(二)承担保障低收入家庭住房建设与管理的责任。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廉租住房相关政策,研究制定我市廉租住房建设和管理的具体措施;拟订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建设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经批准后实施;负责廉租住房购、建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工作。
(三)承担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秩序的责任。依法对本市房地产市场进行管理,负责房地产估价、中介、房屋租赁、商品房预售和房地产估价师的管理,指导、规范房地产有偿转让工作;指导全市建筑活动,组织协调政府投资的有关建设项目,指导监督市场准入、工程招投标、工程咨询、工程监理、工程稽查、工程质量和安全;拟订勘察设计、建筑施工、建设监理、工程咨询和相关中介组织管理的实施细则并监督实施,组织协调建设企业参与国外工程承包和建筑劳务合作。
(四)监督执行建筑行业各类企业以及相关中介组织的资质,并负责资质管理;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屋拆迁企业的资质审查;管理房屋拆迁工作。
(五)承担推进科技创新、建筑节能的责任。负责行业科技论证、开发和成果的推广应用;指导全市建筑节能工作;管理全市建筑技术市场;指导技术引进和创新工作;管理建筑行业对外技术合作和引进、利用外资工作。
(六)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职责范围内的各项统计工作;负责城建档案管理工作。
(七)承担规范、指导村镇建设的责任。拟订村庄和小城镇建设政策性措施并指导实施;指导农村住房建设、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指导省、市级重点镇的建设。
(八)依法对房产权属进行登记和管理,建立健全房屋产权产籍管理体系。
(九)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市专项维修基金的归集、使用、管理、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负责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工作。
(十)负责全市住房制度改革和房屋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市直管公房的管理,落实私房政策,指导单位自管公房的管理工作。
(十一)贯彻执行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全市市政设施建设工程抗震设计规范,指导全市各类建筑的抗震防灾工作。
(十二)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防震减灾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推进防灾减灾计划的实施体制和相应经费渠道的建立和完善。
(十三)建立地震监测预报工作体系。统一规划本行政区域内地震台(站)网及信息系统的建设,制订本行政区域内地震监测预报方案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保护地震监测设施、地震观测环境。
(十四)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震灾预防工作体系。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审定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拟订本行政区域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并检查落实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地震紧急救援工作体系、培训地震紧急救援队伍。
(十五)承担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伍』 说说沧州市的廉租房和公租房该给谁
廉租房是指政府以租金补贴或实物配租的方式,向符合城镇居民回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答困难的家庭提供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廉租房的分配形式以租金补贴为主,实物配租和租金减免为辅。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印发的《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的规定,从2014年起,各地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并轨后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
申请条件
1、申请人具有5年以上当地城市常住户口;
2、申请人必须是当地民政部门认定的低收入家庭或最低收入家庭;
3、申请人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
4、申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并一起共同生活的;
5、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经当地房管部门确认他处没有住房的。
『陆』 沧州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以及相关细则
沧州住房公积金提取需要满足哪些条件?提取的额度是多少?需要提供哪些证明资料呢?下面搜房网综合整理了沧州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以及相关细则供大家参考。
沧州住房公积金提取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行为,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河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等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沧州市行政区域内的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职工依法享有按照规定提取使用个人住房公积金的权利。归集的住房公积金应当首先满足职工个人提取需求。
第四条 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管理中心)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和监督。住房公积金管理部(以下简称管理部)负责承办住房公积金提取具体业务。
第五条 管理部办理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不得采取现金支付的方式。
第二章 提取条件
第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三)房租支付超出家庭收入比例规定的;
(四)被纳入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
(五)遇有重大事故、重大灾难、重大疾病等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六)离休、退休的;
(七)到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八)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九)在集中封存账户管理两年以上未继续缴存或未办理转移的;
(十)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十一)因参军、上学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十二)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十三)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十四)其他依法允许提取的情形。
第七条 职工符合本办法第六条(一)至(五)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本人账户中存储余额不足的,可同时申请提取配偶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第三章 提取时限和额度
第八条 符合第六条(一)情形的,需在情形发生一年之内办理提取(提取期限以发票所载最后一次交款日期为计时起点)。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价格(费用)总额。
第九条 符合第六条(二)情形的,贷款满一年后,每年可提取一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当年还款本息总额,且账户内至少保留一年缴存额。
第十条 符合第六条(三)情形的,每年提取一次。提取金额不得高于超过家庭收入规定比例的房租部分总额。
第十一条 符合第六条(四)情形的,每年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账户保留10元余额。
第十二条 符合第六条(五)情形的,需在事件发生2个月以内办理,大病住院的需在住院期间或出院后1个月内办理。提取金额不得超出事件所需个人承担费用总额。
第十三条 符合第六条(一)至(五)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个人账户保留百元以下余额。
第十四条 符合第六条(六)至(十三)情形的,提取个人账户内的全部余额,同时办理销户手续。
第四章 证明资料
第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需要同时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应出具配偶身份证、结婚证或户口簿的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六条 根据不同提取情形,分别提供以下证明资料:
(一)购买自住住房,按房屋类别提供以下资料:
1、商品房:商品房销售专用发票(确不能提供发票的也可提供税务部门认可的合规收据)、买卖合同的原件和复印件。
2、经济适用房:经济适用房专用发票、购销合同的原件和复印件。
3、二手房:购房合同、交易契税完税凭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4、房改房:房改售房审批表、售房交款发票(或合规收据)的原件和复印件。
5、拆迁安置房:安置房购买合同书(或拆迁安置协议书)、拆迁统一收据或发票的原件和复印件。
6、集资建房:计划、规划和房产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集资建房职工名单和购房协议,单位集资收款票据的原件和复印件。
7、拍卖房:拍卖公司出具的拍卖成交确认书、拍卖统一收款票据的原件和复印件。
(二)建造自住住房:
1、乡村建房:土地使用权证或宅基证原件和复印件(土地使用权证上没有注明房屋建成年份的,还应提供房屋所在地土地、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竣工证明)。
2、城市建房:土地使用证和建设部门批准文件的原件和复印件。
(三)职工翻建自住住房:原产权证、建设许可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四)职工大修自住住房:土地使用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大修施工单位出具的施工合同、工程预算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购房发票(收据)、借款合同、申请人提取前三个月的还贷款明细原件和复印件。
(六)房租支付超出家庭收入比例规定的:经住建部门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支付房租的发票、家庭收入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七)被纳入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民政部门颁发的低保证原件和复印件。
(八)遇有重大事故、重大灾难、重大疾病等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具体事件的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事件所需资金支出的票据的原件及复印件,街道办事处或有关部门出据的生活困难证明。
(九)离休、退休的:离休证或退休证原件和复印件。没有离、退休证,但达到法定离、退休年龄的职工,提供单位证明。
(十)到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出境定居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十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劳动能力鉴定部门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十二)在集中封存账户管理两年以上未继续缴存或未办理转移的:本人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
(十三)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户口薄的原件及复印件。
(十四)因参军、上学,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入伍证或录取通知书(学生证)、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3-08-29,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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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 年也过了沧州公租房能下来吗
不一定,交房的时间沧州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通知。
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国家提供政策支持,各种社会主体通过新建或者其他方式筹集房源、专门面向中低收入群体出租的保障性住房,是一个国家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共租赁住房不是归个人所有,而是由政府或公共机构所有,用低于市场价或者承租者承受起的价格,向新就业职工出租,包括一些新的大学毕业生,还有一些从外地迁移到城市工作的群体。
『捌』 住房公积金查询,住房公积金怎么用,沧州市住房
各地区查询公积金余额方式不一定相同。
部分地区可以通过支付宝,选择城市服务--公积金查询,绑定公积金卡进行查询。
或者可以通过当地公积金管理中心官网进行查询。
具体可咨询当地公积金管理中心客服热线:12329.
若是有住房公积金,可申请公积金贷款,利率低。并且公积金账户资金可用来还贷。
农行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基准年利率如下:
五年(含)以下 2.75 %
五年以上 3.25 %。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资料如下:
1、身份证件(指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和其他有效居留证件);
2、合法的购(建、修)住房合同、协议和其他批准文件;
3、自建住房的,应出具计划、建设、规划、土地等有在部门的批准文件;
4、对自有住房进行翻建,应出具计划、建设、规划、土地等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5、符合公积金中心要求的首付款证明;
6、借款人家庭有稳定经济收入的证明;
7、住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可的担保物或担保人相关资料;
8、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若不需购房,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24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3、租赁自住住房,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一定比例的;
4、离休、退休的;
5、出境定居的;
6、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的;
7、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8、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9、管委会依据相关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以下材料:
1、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先由所在单位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2、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3、准予提取的,到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各地公积金中心对公积金提取规定了不同的条件、流程,请咨询当地公积金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