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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小口镇保障性住房

发布时间:2021-03-14 05:27:01

❶ 借名买房被查封 房产到底算谁的 法治进

您好, 本案是房产律师靳双权在2015年代理的一起借名买房案件,由东小口法庭审理,房屋位于天通中苑,昌平法院东小口法官卢志成,出资人与出名人签订借款合同,实际上是购买经济适用房购房指标,法院采信了靳律师的观点认定双方的存在借名买房关系,不是借贷关系,判决出名人协助将房屋过户给出资人。 一、基本事实: 1、女儿公房拆迁获得购买指标,父亲代为出售 原告李小华与被告周强本不认识,2006年,李小华位于北京市崇文区公房拆迁,李小华获得了拆迁款并取得了一个购房指标,同时他父亲的房屋也拆迁获得了两个指标。李小华长期在国外,李小华的房屋拆迁事宜全部由其父亲处理。其父亲与李小华商议将李小华的指标出售,因此,李小华的父亲就到天通苑地区的链家中介登记出售购房指标,经链家介绍周强与李小华的父亲认识,双方谈妥购房指标售价为5万元。并商订选房之日共同到拆迁部门去选房并签订合同。 选房当日就签购房合同,按拆迁部门及开发商要求,选择必须具有购房指标的本人,李小华专程从德国回北京选房,李小华选择了位于天通苑中苑的一套两居室,并北京天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房款为271015.5元,李小华用周强的银行卡支付了上述款项。选房后李小华因见朋友先行离开了,所有手续由父亲李德林办理。 2、名义上签订借贷合同,实际为借名购买经济适用房 李德林与周强本应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但各方都认为该房屋属于经济适用房,不能买卖,因此签订借款合同,房款就算周强借给李小华的,李小华还不上的话就把房屋抵给周强。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内容为:“乙方(李小华)因购买住房需要,特向甲方(周强)借款321015.5元。双方约定如下:1、借款周期为2006年12月26日至2008年12月31日。2、在约定借款周期内如果乙方不能偿还全部款项,则乙方将所购房屋转借为甲方使用3、在乙方将该房与转借为甲方使用期间,该房屋仅限于周强本人居住,不得转让,不得买卖,不得出租。否则由此引发的一切法律责任由周强本人承担,乙方李小华概不负责。4、暂住期限定为 2008年12月31日,超过此期限则房屋所有权归甲方所有。 说明:购房款为271015.5,购房指标款为5万元,因此双方将借款数额写为321015.5元。 购买时交纳的契税、公共维修基金等费用均由周强实际支付。房屋交付后,周强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并办理入住手续居住至今。李小华取得房产证后,因经济适用房未满五年不能上市交易,因此无法过户到周强名下,2014年,五年期满后,李小华要求协助过户,李小华提出按房屋现价值平分。双方自此产生争议。 二、诉讼过程 1、李小华起诉周强返还原物 2014年10月,原告李小华起诉到东小口法庭,起诉书原文如下:2006年12月26日,原告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位于东小口镇天通中苑#号房屋。2014年4月,原告己经取得了涉案房屋的产权证。被告由于无房居住,原告父亲将涉案房屋借给被告临时居住,原告于2014年4月份要求被告限期腾空房屋,被告至今不予腾房。原告是涉案房屋的唯一合法所有者,其财产权利不受侵犯,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腾退昌平区东小口镇天通中苑#房屋。 2、房产律师靳双权代理被告周强提出反诉,要求协助过户 周强接到起诉书后,通过安居房地产律师网找到靳律师,靳律师立即组织团队进行研究,团队律师有三种意见:一、靳律师的意见认为:双方是借名买房,该房屋现已具备过户条件,应提出反诉要求协助过户;二、部分律师的意见认为:经济适用房属于保障性住房,是给特定保障对象的,不能买卖,应反诉无效,要求赔偿损失;三、还有大部分律师认为:双方签订的是合同标题为“借款合同”,内容与是借款,只有借款还不上时。周强依据借款合同起诉过户不合规定。经过与周强反复沟通和风险告知,最终确定反诉要求过户。 3、立案一波三折,是借款合同纠纷还经济适用房转让合同纠纷,还是合同纠纷。 反诉立案并不顺利,东小口法庭卢志成法官认为李小华起诉案由是返还原物,属于物权保护纠纷,周强的请求是履行合同,协助过户,案由属于合同纠纷,不属于一个案由,无法合并审理,因此,反诉不予以受理。后靳律师重新起草起诉书,准备以另一个案件立案,但立案厅认为,双方签订的是借款合同。周强应先起诉还款,只有法院判决李小华还款,李小华不履行判决,才按在执行程序中按拍卖房屋处理。至此,该案件陷入僵局。后靳律师又找到主审法官,交换意见,虽然案由确定存在问题,但毕竟是基于同一件事而产生的,后与主审法官及领导再三研究,最终同意反诉,合并审理。 4、靳律师代表被告周强发表代理意见并提交正式反诉状 (1)该房屋是因拆迁而取得的购买资格,不是因申请并摇号而取得。属于原告的拆迁利益,原告将之转让给被告,被告支付对价,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2)双方签订的借款协议实际上是借名买房协议。当事人误认为借名买房协议违反国家规定,故以《借款合同》替代借名买房协议,虚构借款。合同约定,该房屋所有权归所有。双方也没有需要还款的行为和意思表示,借款合同实质上就是借名买房合同。 (3)所有房款及相关费用均由被告支付,是被告实际购买。现被告持有购买房屋的所有手续包括购房合同发票、收据、契税发票、印花税发票等全部费用的单据原件,被告支付了五万元的价格资格转让款。可见被告是实际买受人。 (4)被告虽然无书面授权父亲签字,但配合选房,配合支付房款,且未提异议。被告2006年对房屋进行验收,直接入住,以房屋所有权人的身份占有该房屋长达9年。原告在此期间一直没有提出异议,说明原告认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是被告。并且配合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选房及入住。原告是以其行为表明其认可其父亲代为出售购房资格。 5、李小华不同意过户,双方不存在借名买房的法律关系。 (1)原告和被告之间不存在借名买房的事实,也没有签署过被告所说的借款合同、借名买房协议;李小华称对该份《借款合同》她并不知情,其没有委托其父亲签订该合同。但李小华同时称认可借周强钱购买诉争房屋的事实。她在2006年12月26日全程办理了选房、签订购房合同、支付购房款等手续,但没有见到过《借款合同》,对其父亲将该房屋“抵”给周强的事实也不知情。 (2)原告本人并没有向被告借款32万余元,也没有收到被告所支付的所谓购买资格的转让费用5万元; (3)2014年4月之前被告方从没有催促过原告要求办理涉案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 (4)原告本人经常在国外,2011年以后回国到上海,开发商从来没有通知领取过房产证。 被告方入住涉案房屋原告认为是被告向原告父亲借款。原告方并不知道父亲签署的协议,没有见到过。 6、原告李小华又以父亲无权代理其签字为由另行起诉借款合同无效。 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李小华又在朝阳法院另行起诉诉讼,李小华为原告,以周强和李小华的父亲为被告,诉讼请求为李小华的父亲没有经得李小华的授权,擅自签署借款协议,合同无效。李小华认为应先撤销该借款协议。后李小华向昌平区法院申请中止审理本案。靳律师代理被告周强提出书面意见,认为双方签订的借款协议是否有效,不影响双方存在借名购买房屋的关系,借款协议只是证明周强出的钱,购买的房屋,并不是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款关系。因此两个案件的审理没有任何关系,不必中止执行。法院采信了靳律师的观点,该案件继续审理,而朝阳法院却以双方在昌平法院有案件正在审理期间,与朝阳法院的案件有利害关系,朝阳法院依职权中止审理。 三、法院观点 昌平区法院东小口法庭认为:本案原被告之间争议焦点是原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借款买房关系还是借名买房关系.虽然周强与李小华父亲签订有《借款合同》,但综合本案双方举证和陈述看, 双方之间关系应该是借名买房关系,原因有以下四点: 1、 依《借款合同》看,借款的目的是用于购房,而借款金额比购房合同载明的购房款多五万元,此多余数额与借款目的不相符,并无借款必要,而且李小华事后没有归还,也没有证据证明其曾经要求归还,故此从借款金额看,借款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存疑; 2、购房款外,其他购房的税费支出包括装修支出等都是周强支付,且购房的手续材料除房屋所有权证外都在周强处保管,这不符合如果李小华为产权人的常理; 3、如本案是李小华购房,则其应当对款项来源,还款时间和进程都应知晓,且李小华又亲身参与了购房的全过程,但现在却称不知道《借款合同)》存在,此种陈述难以令人信服; 4、根据周强提交的录音谈话内容看,原被告之间一直在讨论房屋增值利益的分配问题,如果双方不存在借名买房的关系,仅为单纯的借款,则李小华并无与周强讨论分享增值利益的必要。 综上,又结合周强一直居住在诉争房屋内的事实,本院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借名买房的约定。 关于原被告双方之间的借名买房约定效力问题,因诉争房屋并非是通过摇号程序取得的购房指标,且该诉争房屋的原购房合同系2008年4月11曰以前签订,按北京市相关政策属于“老经济适用住房”,现该房屋已经符合上市交易的条件,因此双方之间的口头协议不违反相关政策,不侵害社会公共利益,亦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法律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现周强以家庭名义符合在京购房的条件,故周强要求李小华将诉争房屋过户至其名下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李小华要求周强搬离诉争房屋的本诉无法对抗周强提起的反诉,本院对李小华的本诉不予支持.综上,判决:被告李小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将北京市昌平区天通中苑#号房屋所有权过户至原告周强名下。现原告已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正在审理期间。 四、房产律师靳律师点评 每一起借名买房纠纷,对于双方当事人来讲都有一次沉痛的经历,一般情况下,双方曾经关系都是非常好的,卖方曾想尽各种办法促使交易成功,买方也曾认卖方为干亲。但是由于最近十几年房价飞速发展,双方都曾经历巨大的心里考验,但最终由于严重的心理不平衡,纠纷或至诉讼还是爆发了。双方曾经的承诺,一般都是口头的,还有就是像本案一样签订一份借款协议,也有个别签订买卖协议的,但大部分是口头的。 实践中,法院审理时,一般不完全依据协议,而是通过当时的行为来推断当时双方的真实意思,法院认定为借名买房一般都是买家选房、入住、装修并付房款及各种费用;也有被法院认定不是借名买房的,一般是由卖家办理相关手续并支付房款并装修,再由卖家交付给买家,这种情况不视为借名买房。认定为借名买房,也并不是买家就能完全得到房屋的,也要看买家现在是否有购房资质。还要看买家的诉讼请求,有的买家没有律师或者律师经验不足,不知道诉讼请求应为过户,而是请求赔偿损失,这种情况就只能将房屋评估,对升值部分,由双方根据责任的大小,由卖方赔偿给买家。也有的卖家没有律师或律师经验不足,没有经过物权确认,直接起诉腾房,法院一般不支持。从靳律师办理的大师借名买房纠纷总结来看,案由的选择非常重要,有时,由于案由选择错误,法院判决其败诉,但当事人不知道,会认为法院没有公正处理,其实是其不懂得官司该如何打,我们在打官司过程中,一定要总结出法院对该类案件的审理思路,在打官司时,一定要按照法院的思路进行,否则极有可能败诉却不知道什么原因。 希望我的解答对你有帮助,满意请采纳!

❷ 借名买房案例

您好,
本案是房产律师靳双权在2015年代理的一起借名买房案件,由东小口法庭审理,房屋位于天通中苑,昌平法院东小口法官卢志成,出资人与出名人签订借款合同,实际上是购买经济适用房购房指标,法院采信了靳律师的观点认定双方的存在借名买房关系,不是借贷关系,判决出名人协助将房屋过户给出资人。

一、基本事实:

1、女儿公房拆迁获得购买指标,父亲代为出售

原告李小华与被告周强本不认识,2006年,李小华位于北京市崇文区公房拆迁,李小华获得了拆迁款并取得了一个购房指标,同时他父亲的房屋也拆迁获得了两个指标。李小华长期在国外,李小华的房屋拆迁事宜全部由其父亲处理。其父亲与李小华商议将李小华的指标出售,因此,李小华的父亲就到天通苑地区的链家中介登记出售购房指标,经链家介绍周强与李小华的父亲认识,双方谈妥购房指标售价为5万元。并商订选房之日共同到拆迁部门去选房并签订合同。

选房当日就签购房合同,按拆迁部门及开发商要求,选择必须具有购房指标的本人,李小华专程从德国回北京选房,李小华选择了位于天通苑中苑的一套两居室,并北京天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房款为271015.5元,李小华用周强的银行卡支付了上述款项。选房后李小华因见朋友先行离开了,所有手续由父亲李德林办理。

2、名义上签订借贷合同,实际为借名购买经济适用房

李德林与周强本应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但各方都认为该房屋属于经济适用房,不能买卖,因此签订借款合同,房款就算周强借给李小华的,李小华还不上的话就把房屋抵给周强。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内容为:“乙方(李小华)因购买住房需要,特向甲方(周强)借款321015.5元。双方约定如下:1、借款周期为2006年12月26日至2008年12月31日。2、在约定借款周期内如果乙方不能偿还全部款项,则乙方将所购房屋转借为甲方使用3、在乙方将该房与转借为甲方使用期间,该房屋仅限于周强本人居住,不得转让,不得买卖,不得出租。否则由此引发的一切法律责任由周强本人承担,乙方李小华概不负责。4、暂住期限定为 2008年12月31日,超过此期限则房屋所有权归甲方所有。

说明:购房款为271015.5,购房指标款为5万元,因此双方将借款数额写为321015.5元。

购买时交纳的契税、公共维修基金等费用均由周强实际支付。房屋交付后,周强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并办理入住手续居住至今。李小华取得房产证后,因经济适用房未满五年不能上市交易,因此无法过户到周强名下,2014年,五年期满后,李小华要求协助过户,李小华提出按房屋现价值平分。双方自此产生争议。

二、诉讼过程

1、李小华起诉周强返还原物

2014年10月,原告李小华起诉到东小口法庭,起诉书原文如下:2006年12月26日,原告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位于东小口镇天通中苑#号房屋。2014年4月,原告己经取得了涉案房屋的产权证。被告由于无房居住,原告父亲将涉案房屋借给被告临时居住,原告于2014年4月份要求被告限期腾空房屋,被告至今不予腾房。原告是涉案房屋的唯一合法所有者,其财产权利不受侵犯,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腾退昌平区东小口镇天通中苑#房屋。

2、房产律师靳双权代理被告周强提出反诉,要求协助过户

周强接到起诉书后,通过安居房地产律师网找到靳律师,靳律师立即组织团队进行研究,团队律师有三种意见:一、靳律师的意见认为:双方是借名买房,该房屋现已具备过户条件,应提出反诉要求协助过户;二、部分律师的意见认为:经济适用房属于保障性住房,是给特定保障对象的,不能买卖,应反诉无效,要求赔偿损失;三、还有大部分律师认为:双方签订的是合同标题为“借款合同”,内容与是借款,只有借款还不上时。周强依据借款合同起诉过户不合规定。经过与周强反复沟通和风险告知,最终确定反诉要求过户。

3、立案一波三折,是借款合同纠纷还经济适用房转让合同纠纷,还是合同纠纷。

反诉立案并不顺利,东小口法庭卢志成法官认为李小华起诉案由是返还原物,属于物权保护纠纷,周强的请求是履行合同,协助过户,案由属于合同纠纷,不属于一个案由,无法合并审理,因此,反诉不予以受理。后靳律师重新起草起诉书,准备以另一个案件立案,但立案厅认为,双方签订的是借款合同。周强应先起诉还款,只有法院判决李小华还款,李小华不履行判决,才按在执行程序中按拍卖房屋处理。至此,该案件陷入僵局。后靳律师又找到主审法官,交换意见,虽然案由确定存在问题,但毕竟是基于同一件事而产生的,后与主审法官及领导再三研究,最终同意反诉,合并审理。

4、靳律师代表被告周强发表代理意见并提交正式反诉状

(1)该房屋是因拆迁而取得的购买资格,不是因申请并摇号而取得。属于原告的拆迁利益,原告将之转让给被告,被告支付对价,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2)双方签订的借款协议实际上是借名买房协议。当事人误认为借名买房协议违反国家规定,故以《借款合同》替代借名买房协议,虚构借款。合同约定,该房屋所有权归所有。双方也没有需要还款的行为和意思表示,借款合同实质上就是借名买房合同。

(3)所有房款及相关费用均由被告支付,是被告实际购买。现被告持有购买房屋的所有手续包括购房合同发票、收据、契税发票、印花税发票等全部费用的单据原件,被告支付了五万元的价格资格转让款。可见被告是实际买受人。

(4)被告虽然无书面授权父亲签字,但配合选房,配合支付房款,且未提异议。被告2006年对房屋进行验收,直接入住,以房屋所有权人的身份占有该房屋长达9年。原告在此期间一直没有提出异议,说明原告认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是被告。并且配合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选房及入住。原告是以其行为表明其认可其父亲代为出售购房资格。

5、李小华不同意过户,双方不存在借名买房的法律关系。

(1)原告和被告之间不存在借名买房的事实,也没有签署过被告所说的借款合同、借名买房协议;李小华称对该份《借款合同》她并不知情,其没有委托其父亲签订该合同。但李小华同时称认可借周强钱购买诉争房屋的事实。她在2006年12月26日全程办理了选房、签订购房合同、支付购房款等手续,但没有见到过《借款合同》,对其父亲将该房屋“抵”给周强的事实也不知情。

(2)原告本人并没有向被告借款32万余元,也没有收到被告所支付的所谓购买资格的转让费用5万元;

(3)2014年4月之前被告方从没有催促过原告要求办理涉案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

(4)原告本人经常在国外,2010年以后回国到上海,开发商从来没有通知领取过房产证。 被告方入住涉案房屋原告认为是被告向原告父亲借款。原告方并不知道父亲签署的协议,没有见到过。

6、原告李小华又以父亲无权代理其签字为由另行起诉借款合同无效。

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李小华又在朝阳法院另行起诉诉讼,李小华为原告,以周强和李小华的父亲为被告,诉讼请求为李小华的父亲没有经得李小华的授权,擅自签署借款协议,合同无效。李小华认为应先撤销该借款协议。后李小华向昌平区法院申请中止审理本案。靳律师代理被告周强提出书面意见,认为双方签订的借款协议是否有效,不影响双方存在借名购买房屋的关系,借款协议只是证明周强出的钱,购买的房屋,并不是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款关系。因此两个案件的审理没有任何关系,不必中止执行。法院采信了靳律师的观点,该案件继续审理,而朝阳法院却以双方在昌平法院有案件正在审理期间,与朝阳法院的案件有利害关系,朝阳法院依职权中止审理。

三、法院观点

昌平区法院东小口法庭认为:本案原被告之间争议焦点是原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借款买房关系还是借名买房关系.虽然周强与李小华父亲签订有《借款合同》,但综合本案双方举证和陈述看, 双方之间关系应该是借名买房关系,原因有以下四点:

1、 依《借款合同》看,借款的目的是用于购房,而借款金额比购房合同载明的购房款多五万元,此多余数额与借款目的不相符,并无借款必要,而且李小华事后没有归还,也没有证据证明其曾经要求归还,故此从借款金额看,借款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存疑;

2、购房款外,其他购房的税费支出包括装修支出等都是周强支付,且购房的手续材料除房屋所有权证外都在周强处保管,这不符合如果李小华为产权人的常理;

3、如本案是李小华购房,则其应当对款项来源,还款时间和进程都应知晓,且李小华又亲身参与了购房的全过程,但现在却称不知道《借款合同)》存在,此种陈述难以令人信服;

4、根据周强提交的录音谈话内容看,原被告之间一直在讨论房屋增值利益的分配问题,如果双方不存在借名买房的关系,仅为单纯的借款,则李小华并无与周强讨论分享增值利益的必要。

综上,又结合周强一直居住在诉争房屋内的事实,本院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借名买房的约定。

关于原被告双方之间的借名买房约定效力问题,因诉争房屋并非是通过摇号程序取得的购房指标,且该诉争房屋的原购房合同系2008年4月11曰以前签订,按北京市相关政策属于“老经济适用住房”,现该房屋已经符合上市交易的条件,因此双方之间的口头协议不违反相关政策,不侵害社会公共利益,亦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法律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现周强以家庭名义符合在京购房的条件,故周强要求李小华将诉争房屋过户至其名下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李小华要求周强搬离诉争房屋的本诉无法对抗周强提起的反诉,本院对李小华的本诉不予支持.综上,判决:被告李小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将北京市昌平区天通中苑#号房屋所有权过户至原告周强名下。现原告已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正在审理期间。

四、房产律师靳律师点评

每一起借名买房纠纷,对于双方当事人来讲都有一次沉痛的经历,一般情况下,双方曾经关系都是非常好的,卖方曾想尽各种办法促使交易成功,买方也曾认卖方为干亲。但是由于最近十几年房价飞速发展,双方都曾经历巨大的心里考验,但最终由于严重的心理不平衡,纠纷或至诉讼还是爆发了。双方曾经的承诺,一般都是口头的,还有就是像本案一样签订一份借款协议,也有个别签订买卖协议的,但大部分是口头的。

实践中,法院审理时,一般不完全依据协议,而是通过当时的行为来推断当时双方的真实意思,法院认定为借名买房一般都是买家选房、入住、装修并付房款及各种费用;也有被法院认定不是借名买房的,一般是由卖家办理相关手续并支付房款并装修,再由卖家交付给买家,这种情况不视为借名买房。认定为借名买房,也并不是买家就能完全得到房屋的,也要看买家现在是否有购房资质。还要看买家的诉讼请求,有的买家没有律师或者律师经验不足,不知道诉讼请求应为过户,而是请求赔偿损失,这种情况就只能将房屋评估,对升值部分,由双方根据责任的大小,由卖方赔偿给买家。也有的卖家没有律师或律师经验不足,没有经过物权确认,直接起诉腾房,法院一般不支持。从靳律师办理的大师借名买房纠纷总结来看,案由的选择非常重要,有时,由于案由选择错误,法院判决其败诉,但当事人不知道,会认为法院没有公正处理,其实是其不懂得官司该如何打,我们在打官司过程中,一定要总结出法院对该类案件的审理思路,在打官司时,一定要按照法院的思路进行,否则极有可能败诉却不知道什么原因。
希望我的解答对你有帮助,满意请采纳!

❸ 借名买房被查封 房产到底算谁的 法治进

借名买房是指房屋的实际出资人借用他人名义购房,并以他人名义登记房屋所有权的行为。房屋的实际出资人为事实购房人或者真正购房人,被借名之人为登记购房人。

实际出资人以他人名义登记房屋产权的一般原因

(1)规避法律或者政策

购买房产需要一定的资格,事实购房人没有资格购买,而登记购房人具有资格购买是最常见的情形。比如,有些人不具备购买经济适用房的条件又想买这样的房屋,就只能借他人名义买房。

(2)转移财产逃避债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的,债务人有权要求债务人以其所有的动产或不动产偿还债务。有些债务人为了隐匿财产,恶意躲债,事先就把房屋登记在他人(一般是亲人)名下,给债务人和法院以自己无财产的假象。

(3)贪图便宜享受优惠

比如,只有具有城镇户口的在岗职工,才能享受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人没有资格办这种贷款,于是以别人的名义办理公积金贷款。

(4)简便手续,减少税费

比如,父母为了逃避将来有可能开征的遗产税,以未成年人的名义购买房屋等等。

借名买房的风险

(1)登记购房人反悔不承认借名买房之事或者登记购房人死亡,其继承人不了解借名之事、不承认借名之事。

(2)第三人对登记购房人转移房产给事实购房人的行为提出异议,实践中,借名买房双方进行约定时,事实购房人认为借名与登记购房人的配偶没有关系,真正的房主是自己,但登记购房人的配偶往往以《婚姻法》的规定提出异议,否认借名买房的事实,确认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

(3)房产被登记购房人处分(转让或抵押)或被法院执行。

借名买房注意事项

1、如果不存在恶意规避法律或者政策的行为,如果借名买房合同是当事人自愿签署,奉行合同自由的原则,借名买房合同应具有法律效力。但该合同最好注明:“经双方协商以甲方的名义购房,本房屋由乙方出资购买,房屋所有权归乙方,与甲方无关。”而且,需要留存足够的证据,比如出资的原始凭证,如存折、购房发票等等。因为,一旦登记购房人事后反悔,如果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该房屋是借名买的,实际产权人是事实购房人。事实购房人有可能得到法院支持,房屋登记不实可最终得以纠正。但是,如果没有足够的证据,而产权证又是登记购房人的,事实购房人只能主张事实上的借款关系要求登记购房人返还房款。

2、另外,即便借名买房合同是有效的,但登记购房人违反该约定,将该房转让或抵押给第三人,第三人因此取得房产,事实购房人并不能追回该房产。因为根据《物权法》善意取得的制度,第三人出于善意而信赖不动产登记簿或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内容,并且转让时已支付合理的价格,同时,转让后已依法登记,因而取得房屋所有权,应受到法律的保护。事实购房人仅有权向登记购房人要求赔偿。

3、至于登记购房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以不动产登记为依据,查封并拍卖该房产,致使事实购房人丧失对房屋的所有权。如果借名买房合同无效,已经付款的事实购房人,只能向登记购房人要求返还购房款,如果借名合同有效,事实购房人在执行过程中可以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对被执行的房产主张权利并要求法院停止执行。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执行员对案外人提出的异议,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查,理由不成立的,予以驳回;理由成立的,由院长批准中止执行。

以上就是赢了网小编为您整理的有关“借名买房”的相关知识,他人名义买房,会涉及到许多法律问题,也存在许多风险,一旦登记购房人事后反悔,如果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该房屋是借名买的,而产权证又是登记购房人的,处理起来是十分复杂,因此,大家尽量不要借名买房。如果的您的情况更为复杂,赢了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生活中离不开法律,处处有法律陷阱,赢了网免费法律咨询热线建议大家,只有多学习法律知识,才能增强辨别是非及自我保护意识。常见的房产纠纷、因资金周转不灵的房产抵押贷款行为、外出打工人的租房合同合法签订行为,若不小心,很可能遭遇不法分子的房屋租赁合同诈骗。在房地产过热的今天,房产交易、房屋租赁一定要小心法律陷阱。

❹ 安居房, 能正常过户吗

安居5年内不可以过户! 5年后只要拿红本可以过户就没任何风险! 土地是国家的 整个小区共同使用权! 不但是你全中国都没办法过户!! 若不能过户 你们的买卖无效 对方随时可以收回房!!

❺ 请问北京市昌平区申请两限房的地点和申请要求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四条 申请人购买限价商品住房应当以家庭为单位提出申请,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须有本市户籍,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中申请人为农业户口的,应是征地拆迁所涉及的家庭;单身家庭申请限价商品住房的,申请人须年满30周岁。

(二)申请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家庭收入、家庭总资产净值符合规定的标准。具体标准按照我市每年向社会公布的标准执行。

第五条 符合规定条件的老人、重度残疾人员(以下简称重残人员)、成员中患有大病或做过大手术的家庭、优抚对象及军队转业干部家庭以及解危排险、旧城改造和风貌保护、环境整治、保障性住房项目和市重点工程等公益性项目所涉及的被拆迁或腾退家庭、已按京建住〔2007〕1129号、1175号文件公布的新标准通过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审核并自愿放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可优先配售。其中:

老人家庭是指申请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年满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

重残人员是指申请家庭成员中有经残联认定为重度残疾的人员。

患有大病或做过大手术人员家庭是指申请家庭成员中患有以下病症或做过以下手术:具体指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性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等。家庭成员是否患有上述病种或做过手术,需要出示医疗机构的诊断或治疗证明。

第六条 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第七条 申请家庭住房是指全部申请家庭成员名下承租的公有住房和拥有的私有住房。住房面积按照使用面积计算,具体面积由具备测绘资质的机构出具的面积为准,或以建筑面积除以相应的系数。采用建筑面积除以相应系数的方式,属承租公有住房的,使用面积按《公有住房租赁合同》上标明的计租面积为准;居住私产住房的,使用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上标明的建筑面积除以1.333计算。申请家庭现有2处或2处以上住房的,住房面积应合并计算。下列房屋面积纳入申请家庭住房面积核定范围:

(一)申请家庭成员自有私房(含已购公有住房);

(二)申请家庭成员按照本市规定租金标准承租住房;

(三)申请家庭成员拆迁已明确安置住房;

(四)申请家庭成员在集体土地上自有的正式住房;

家庭人均住房面积按申请家庭上述住房面积之和除以申请家庭人口计算。

第八条 申请家庭年收入是指全部家庭成员申请当月前12个月的收入总和,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劳动收入和储蓄存款利息等财产性收入。

第九条申请家庭总资产净值是指全部家庭成员名下的房产、汽车的净值及现金、有价证券、投资(含股份)、存款、借出款等之和。

昌平区百善镇 昌平区百善镇政府城建科 孙国亮 61739324
昌平区北七家镇 昌平区北七家镇政府城建科 董永立 81769597
昌平区长陵镇 昌平区长陵镇政府城建科 张 旭 60761227
昌平区城北街道 昌平区城北街道城建科 肖 涛 89731543
昌平区城南街道 昌平区城南街道经济管理科 韩立功 60741242
昌平区崔村镇 昌平区崔村镇政府城建科 张新亮 60725962
昌平区东小口镇 昌平区东小口中滩村386号 刘智勇 84811896
昌平区回龙观镇 昌平区回龙观镇政府城建科 李海龙 62713392 62711175
昌平区流村镇 昌平区流村镇政府经济发展科 刘文勇 89771640 89771145
昌平区马池口镇 昌平区马池口镇政府经济发展科 王文军 60756454
昌平区南口镇 昌平区南口镇政府城建科 叶 华 69778753
昌平区南邵镇 昌平区南邵镇政府城建科 邱敬贤 60732264 60731344
昌平区沙河镇 昌平区沙河镇政府一层服务大厅 欧玉英 80761369 80761294
昌平区十三陵镇 昌平区十三陵镇政府城建科 徐全宇 89761459 89761456
昌平区小汤山镇 昌平区小汤山镇政府城建科 龚家银 61782411
昌平区兴寿镇 昌平区兴寿镇政府城建科 刘晓晨 61725930
昌平区阳坊镇 昌平区阳坊镇政府全程办事代理大厅 柳建辉 69761162

❻ 北京昌平区东小口这个地方怎么样

昌平区东小口镇很大,天通苑就包括在内。我猜测你的意思应该是指镇政府附近,那里是地铁13号线和5号线的交汇处的立水桥站,公交车也有10多条,同时还有公交快线3号线。购物可以去龙德广场,不行不超过10分钟,那里有屈臣氏、肯德基、麦当劳、必胜客、家乐福、浩沙健身、万达国际影城、迪卡侬运动用品超市等等,完全满足你的购物需求。买菜附近就有菜市场,往南明天第一城那里还有城北最大的海鲜市场。房价相对来说不高,如果要求不高,可以租平房,镇里有很多老百姓的平房出租。如果对住房条件高一些,可以租楼房,小区有很多,如明天第一城,龙德紫金公寓,天通西苑,东小口镇政府东还有一个新小区,房源很多。

❼ 北京昌平沙河宅基地一平米能赔多少 有懂的律师吗

昌平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补助规定
二○○四年六月四日
第一条 为严格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我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的顺利进行,根据《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和《北京市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规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昌平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补助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 昌平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国土房管局)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和本《规定》中规定的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各村、居委会应积极配合,做好房屋拆迁工作。
第三条 在本行政区域内因国家建设征用集体土地拆迁房屋,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规定》。因农村建设占用集体土地拆迁房屋,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征地拆迁宅基地以外房屋的,按照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拆迁补偿中认定的宅基地面积应当经过合法批准,且不超过控制标准。未经合法批准的宅基地,不予认定。
经合法批准的宅基地面积超出控制标准的部分,不予补偿;但1982年以前经合法批准的宅基地面积超出控制标准的部分,按照拆迁地区宅基地区位补偿价的40%给予补偿。现有宅基地面积超出上述规定标准,但共同居住人口中有符合另行审批宅基地条件的,经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查确认后,可以按分户处理。
每户宅基地面积的控制标准,必须严格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1982年以后划定的宅基地,以合法批准的宅基地面积为准,且每户最高不超过0.3亩(折合200平方米),但符合《昌平县城乡居(村)民宅基地管理暂行规定》第十条第四款的,可以按照批准的标准进行补偿;1982年以前划定的宅基地多于上述用地标准的,可按每户最高不超过0.4亩(折合267平方米)的标准认定。
第五条 《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实施前宅基地上已建成的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房文件,但确由被拆迁人长期自住并且属于征地拆迁房屋的,由拆迁人按照该房屋的重置成新价进行补偿。
第六条 农村村民符合审批宅基地条件但未实际取得宅基地,且按照拆迁实施方案安置确有困难的补助标准为:该次拆迁的宅基地区位补偿价×0.25亩×30%。但拆迁实施方案确定以另行审批宅基地的方式予以补偿安置的除外。
困难户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在拆迁范围内有住房,并且长期居住,且本人及其配偶在拆迁范围以外没有住房;
2、在拆迁范围内有本市常住户口;
3、未实际取得宅基地但符合审批宅基地政策条件的。
困难户申请补助必须在拆迁公告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拆迁人提出,并提交相应的有效证明材料。拆迁人应在收到困难补助申请3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困难户标准的在拆迁范围内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0日。公示期间有人提出异议的,由拆迁人重新核查;公示期间无人提出异议,或重新核查申请人符合规定条件的,拆迁人应当按照规定给予拆迁补助。
第七条 利用宅基地内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持有工商营业执照,因拆迁造成损失的,应给予被拆迁人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按照每建筑平方米300-1000元的标准给予被拆迁人一次性补助,具体标准经区国土房管局批准后实施。
被拆迁人在申请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材料:
1、被拆迁房屋具有合法的批建手续或房屋所有权证;
2、拆迁前被拆迁房屋实际用于生产经营;
3、有工商营业执照,且工商营业执照上标明的营业地点为被拆迁房屋;
4、已办理税务登记并出具纳税凭证。
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经营的,对承租人的停产停业损失,由被拆迁人按照双方协议约定给予补偿;双方没有约定的,由被拆迁人参照前款规定的标准对承租人给予适当补偿。
第八条 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支付搬迁补助费和提前搬家奖。搬迁补助费按照被拆迁房屋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5元的标准进行补助。由拆迁人负责搬迁的,不予补助。
被拆迁人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届满前搬迁的,可以按照每宗宅基地不低于2000元的标准给予提前搬家奖,具体标准由拆迁人在拆迁实施方案中确定。
第九条 房屋拆迁补偿价由宅基地区位补偿价乘以宅基地面积加上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构成。
本区各镇、街道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普通住宅指导价、房屋重置成新均价、户均安置面积、户均宅基地面积标准见附表。具体拆迁项目的宅基地区位补偿价由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在规定范围内评估确定。
第十条 另行批准宅基地安置被拆迁人的,拆迁人应当事先征得区人民政府同意,且本集体经济组织区域内具备安排宅基地的土地,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和城市规划,被拆迁人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
另行审批宅基地由被拆迁人自建房屋,对被拆除的房屋按照重置成新价给予补偿。另行审批的宅基地面积少于原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若干规定》合法使用的宅基地面积,对不足部分按照宅基地区位补偿价乘以不足部分的宅基地面积给予补偿;1982年以前经合法批准的宅基地超出控制标准部分,按上述补偿方法计算补偿款的40%给予补偿。
第十一条 占地拆迁房屋的,拆迁实施方案由拆迁人拟订,经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报区国土房管局备案后执行。
第十二条 本《规定》中涉及的宅基地区位补偿等各项补偿补助标准,由区国土房管局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进行修订,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昌平区各镇、街道办事处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表》

各镇、街道办事处

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元/㎡)

当地普通住宅指导价(元/㎡)

房屋重置成新均价(元/㎡)

户均安置面积(㎡)

户均宅基地面积(㎡)

城北街道办事处、回龙观镇、东小口镇

1150--2250

2400--4200

550

125

200

城南街道办事处、北七家镇小汤山镇、沙河镇、南邵镇

800--1720

1800--3300

550

125

200

南口镇、百善镇、兴寿镇、崔村镇、阳坊镇、马池口镇、十三陵镇、长陵镇、流村镇

600--1530

1500--3000

550

125

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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