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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1-03-14 19:22:33

Ⅰ 央产房如何办理产权

■政策与京产权房一致

按照出售办法,只要有房产证的央产权房应该可以自由上市交易。而“央产权房”的出售政策如补交和利润分成政策与京产权房一致。同时,出售办法中规定:“凡涉及交易过户、权属登记以及税费缴纳等事宜,按《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实施办法〉的通知》及相关规定执行。”

关于执行《北京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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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国土房管市[2003]139号

各区县国土房管局、市交易所、市中介所、市权属登记服务中心:

《北京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公布实施,现将执行这一办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鉴于《北京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1999年10月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40号令)已由市政府宣布废止,由我局制发的《关于调整〈关于实施“北京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亦同时废止。

但在3月1日执行日前已收件,且尚未具体办理过户手续的,一律按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办理。

二、除实施办法第一条所界定的成本价、标准价已购公有住房(含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所购有安居房、康居房、集资合作建房)外:

(一)对房屋所有权证上注记“标准价优惠”字样的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的,按实施办法中对标准价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的规定办理。

(二)对按国家、单位、个人各出三分之一房价款所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的(京国土房管市一字[2001]1198号),按实施办法中对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规定办。

三、上市出售公有住房,出售人须提交按实施办法第四条所规定的证件和材料外,可不再填报“征询意见表”,但须填写“申请确认表”。

四、实施办法第四条“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上市出售的已购公有住房”一款,系指:

(一)未依法登记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

(二)权属有争议的;

(三)共有房屋,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四)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其他形式限制房屋权利的;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不得转让的其他情形。

五、实施办法第四条“在与原产权单位签订的公有住房买卖合同中有特殊约定的(不合住满五年的内容)已购公有住房”一款,特殊约定系指:

(一)涉及单位的特殊性,非本单位职工不宜进住的;

(二)在合同中别签有为单位服务等内容约定条款的;

(三)其他特殊约定内容的。

凡签有特殊约定条款的,均应解除其条款后方可上市出售。

六、关于实施办法第六条“补交土地出让金或土地收益”一款的执行问题:

(一)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时,由购房人按实施办法规定的标准缴纳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后,权属登记部门应在附记栏中注记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缴纳情况并加盖印章,核发商品房房屋所有权证。

(二)按房改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的城镇居民,自愿在房屋出售前按照实施办法规定的标准补交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申请办理商品房房屋所有权证的,亦按上款办法办理。

(三)为方便群众办事,提高办公效率,计收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手续与权属登记手续一并归由权属登记部门负责办理。

七、关于实施办法第十一条“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由购买人按成交额的3%补交土地出让金”一条的执行问题:

购买上市出售的经济适用住房的,由买受人到各区、县国土房管局权属登记部门直接办理缴纳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手续并申领商品房房屋所有权证。

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已按“京国土房管住字[2001]721号”规定补交了超标面积的土地出让金价款的,应在购房人补交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中依《通知书》、《收据》予以核减。

Ⅱ 央产房的使用权可以继承吗

如果取得了房屋所有权就可以继承,办理遗产集成后可以按照规定上市出卖;如果没有取得所有权,则居住人只是拥有使用权,所有权还是单位的,那就不能继承。依据《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凡以房改成本价购买的住房上市出售的,在按规定缴纳税费后,收入全部归产权人个人所有,不再与原产权单位进行收益分成。 凡以标准价购买的住房, 出售人可按购房当年房改成本价向原产权单位补交房价款,取得全部产权后上市出售;也可在交易过程中按购房当年房改成本价的6%计算应扣除的价款,划转到原产权单位售房款专户,在按规定缴纳税费后,收入全部归产权人个人所有。远郊区县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第六条 出售人应填写《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房上市出售登记表》,交易办公室根据职工住房档案进行核对。核对无误的,出售人可到房屋所在区、县国土房管局交易管理、权属登记部门办理过户手续,也可委托定点交易机构代为办理房屋买卖以及交易过户手续。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房屋所有权证书; (二)房屋共有权人同意出售的书面意见; (三)身份证或者其它有效身份证明; (四)与原产权单位签订的公有住房买卖合同; (五)与买受人签订的已购公房买卖合同; (六)物业费、供暖费清结证明。 出售人没有建立住房档案的,应当补建住房档案。 出售人无法提交与原产权单位签订的公有住房买卖合同的,可以房改售房的档案材料或原产权单位出具的证明作为依据。

Ⅲ 央产房可以上市么

您好,央产房一般来说是可以上市的。
央产房的全称为“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有住房” 所指“中央在京单位”主要包括:党中央各部门、全国人大机关、全国政协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及其它所属单位。
现在允许上市的“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有住房”是指职工按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的央产房。职工根据国家政策,按照房改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的由中央在京单位建设的安居工程住房和集资合建住房,也视为已购公房。央产房上市交易要办理审批手续,卖房人应先行到位于朝阳区朝外大街蓝岛大厦的央产房上市办公司办理审批手续,经审批同意该房产可以上市后方可交易。

那根据《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规定,不能上市交易的央产房有以下几种:
(1)凡属超标而未经处理的住房,须经原产权单位按规定能够超标处理后方可上市出售;
(2)按房改政策规定属不可售住房但已向职工出售的;
(3)涉及国家安全、保密的特殊部门的住房,党政机关、科研部门及大专院校等单位在机关办公、教学、科研区内的住房,原产权单位认为不宜公开上市出售的,应报交易办公室备案,并在职工住房档案中注记。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上市出售的已购公房或与原产权单位有特殊约定的已购公房(规定能够住满五年内容的除外),应按法律、法规规定或与原产权单位的约定执行。
(5)部级干部住房上市出售不按照《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房上市出售登记表》规定办理。

所以您要判断您的央产房属于什么类型,如果不在不能上市交易的类型中,是可以上市的。

(另,央产房不是小产权房,不要听前面的人说的拿小产权房证,不一样的。)

符合上市条件的“央产房”可以直接去央产房交易办公室领取《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房上市出售登记表》,经交易办公室核准后,即可办理上市交易手续。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凡属超标而未处理的住房,须经原产权单位按规定超标处理后方可上市出售。同时,央产房上市还要符合有关住房档案和买卖合同的规定。出售人没有建立住房档案的,应补建住房档案后方可上市出售。出售人上市出售时应提交与原产权单位签定的公有住房买卖合同,无法提交的可以按房改售房的档案材料或原产权单位出具的证明作为依据。

Ⅳ 央产房是必须先上市才能继承过户吗

如果取得了房屋所有权就可以继承,办理遗产集成后可以按照规定上市出卖;如果没有取得所有权,则居住人只是拥有使用权,所有权还是单位的,那就不能继承。
依据《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凡以房改成本价购买的住房上市出售的,在按规定缴纳税费后,收入全部归产权人个人所有,不再与原产权单位进行收益分成。
凡以标准价购买的住房, 出售人可按购房当年房改成本价向原产权单位补交房价款,取得全部产权后上市出售;也可在交易过程中按购房当年房改成本价的6%计算应扣除的价款,划转到原产权单位售房款专户,在按规定缴纳税费后,收入全部归产权人个人所有。远郊区县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第六条 出售人应填写《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房上市出售登记表》,交易办公室根据职工住房档案进行核对。核对无误的,出售人可到房屋所在区、县国土房管局交易管理、权属登记部门办理过户手续,也可委托定点交易机构代为办理房屋买卖以及交易过户手续。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房屋所有权证书;
(二)房屋共有权人同意出售的书面意见;
(三)身份证或者其它有效身份证明;
(四)与原产权单位签订的公有住房买卖合同;
(五)与买受人签订的已购公房买卖合同;
(六)物业费、供暖费清结证明。
出售人没有建立住房档案的,应当补建住房档案。 出售人无法提交与原产权单位签订的公有住房买卖合同的,可以房改售房的档案材料或原产权单位出具的证明作为依据。

Ⅳ 什么是央产房它可以买卖吗

1、央产房全称为“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有住房”,一般是指职工按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的中央在京单位建设的安居工程住房和集资合建住房;所属机构为党中央各部门、全国人大机关等。

包括:党中央各部门、全国人大机关、全国政协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及其所属单位。

职工根据国家政策,按照房改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的由中央在京单位建设的安居工程住房和集资合建住房,也视为已购公房。

2、可以依法出售。

根据《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第三条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房上市出售遵循统一市场、定点代理、方便职工、系统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和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中直管理局)是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房上市出售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国管局和中直管理局成立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交易办公室(以下简称交易办公室),负责为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房上市出售提供住房档案等信息服务和政策咨询,监管交易活动,收集、记录交易结果并向原产权单位及职工所在单位反馈。

第五条交易办公室选择三家以上符合条件的房地产中介机构,作为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房上市出售的定点交易代理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定点交易机构),承担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房上市交易的代理服务工作。

(5)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扩展阅读:

根据《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 第六条出售人应填写《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房上市出售登记表》,交易办公室根据职工住房档案进行核对。

核对无误的,出售人可到房屋所在区、县国土房管局交易管理、权属登记部门办理过户手续,也可委托定点交易机构代为办理房屋买卖以及交易过户手续。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房屋所有权证书;

(二)房屋共有权人同意出售的书面意见;

(三)身份证或者其它有效身份证明;

(四)与原产权单位签订的公有住房买卖合同;

(五)与买受人签订的已购公房买卖合同;

(六)物业费、供暖费清结证明。

出售人没有建立住房档案的,应当补建住房档案。出售人无法提交与原产权单位签订的公有住房买卖合同的,可以房改售房的档案材料或原产权单位出具的证明作为依据。

Ⅵ 央产房没有房本怎么上市

央产房:全称为“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有住房”,本次允许上市的“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有住房”是指职工按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的央产房。职工根据国家政策,按照房改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的由中央在京单位建设的安居工程住房和集资合建住房,也视为已购公房。

日前开始执行的《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将本市二手房市场中的最大一块蛋糕“央产房”推向了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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