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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人才引进住房补贴

发布时间:2021-03-15 16:16:35

⑴ 关于厦门应届生外包人才可享住房补贴,现在离职了,补贴打在了公司账户中,公司不给。怎么办

建议先与公司领导协商处理,公司不给你们的,那么反映到劳动局、仲裁委员会处理,甚至可以上诉法院解决。

⑵ 优秀外来青年人才安居补贴房产证未出怎么办

厦门市引进高层次人才购房补贴和租房补贴的申请方法如下,包括办理程序以及相关注意事项等。
一、办理程序
1.申请。符合条件的人才可申请租房补贴,也可申请购房补贴。其中,获批租房补贴的人才,在享受租房补贴期间在厦购买商品房的,可转申请购房补贴。转申请购房补贴的,获批后享受购房补贴的期限应扣除其已享受的租房补贴年限,补贴金额应扣除已享受的租房补贴总金额。
人才个人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本人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户口本(已婚的另提供结婚证)、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在厦房产证(或有效购房合同)或经国土房产部门登记备案的有效租房合同及复印件。夫妻双方只能一方提出申请,不重复享受。
2.受理。用人单位受理个人申请,并负责核查个人提供的申请材料。核查无误拟同意上报的,应在本单位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单位填写《厦门市引进高层次人才住房补贴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分别按以下途径上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
企业单位:由用人单位将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人担任高管以上职务或中层以上技术岗位证明、申请表和申请人的申请材料上报;
市属事业单位: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由用人单位将申请表和申请人的申请材料上报;
区(园区)属事业单位:经所在区人社局(园区管委会)审查同意后,将申请表和申请人的申请材料上报。
申请、受理时间由市人社局在其门户网站上公布。
3.审核。市人社局收到上报材料后,负责牵头协调市有关部门进行审核。
市地税局负责核查提供申请人个人所得税缴交情况和年收入情况并提供核查结果。
市国土房产局协助核查申请人(包括本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在厦住房及房产交易情况并提供核查结果。
市发改委牵头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认定申报企业是否符合《厦门市重点发展产业指导目录》。
市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认定是否属于本行业学科技术带头人或领军人才。
4.确定。在市有关部门审核的基础上,市人社局提出拟分配人选名单,报市政府分管领导研究确定公示名单。
5.公示。市人社局在其门户网站上公示确定的拟分配人选名单7个工作日。
6.发放。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市人社局组织发放购房补贴或租房补贴。

⑶ 厦门外来本科生租房有补贴吗

高层次人才才有
厦门市引进高层次人才购房补贴和租房补贴的申请方法如下,包括办理程序以及相关注意事项等。
一、办理程序
1.申请。符合条件的人才可申请租房补贴,也可申请购房补贴。其中,获批租房补贴的人才,在享受租房补贴期间在厦购买商品房的,可转申请购房补贴。转申请购房补贴的,获批后享受购房补贴的期限应扣除其已享受的租房补贴年限,补贴金额应扣除已享受的租房补贴总金额。
人才个人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本人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户口本(已婚的另提供结婚证)、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在厦房产证(或有效购房合同)或经国土房产部门登记备案的有效租房合同及复印件。夫妻双方只能一方提出申请,不重复享受。
2.受理。用人单位受理个人申请,并负责核查个人提供的申请材料。核查无误拟同意上报的,应在本单位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单位填写《厦门市引进高层次人才住房补贴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分别按以下途径上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
企业单位:由用人单位将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人担任高管以上职务或中层以上技术岗位证明、申请表和申请人的申请材料上报;
市属事业单位: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由用人单位将申请表和申请人的申请材料上报;
区(园区)属事业单位:经所在区人社局(园区管委会)审查同意后,将申请表和申请人的申请材料上报。
申请、受理时间由市人社局在其门户网站上公布。
3.审核。市人社局收到上报材料后,负责牵头协调市有关部门进行审核。
市地税局负责核查提供申请人个人所得税缴交情况和年收入情况并提供核查结果。
市国土房产局协助核查申请人(包括本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在厦住房及房产交易情况并提供核查结果。
市发改委牵头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认定申报企业是否符合《厦门市重点发展产业指导目录》。
市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认定是否属于本行业学科技术带头人或领军人才。
4.确定。在市有关部门审核的基础上,市人社局提出拟分配人选名单,报市政府分管领导研究确定公示名单。
5.公示。市人社局在其门户网站上公示确定的拟分配人选名单7个工作日。
6.发放。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市人社局组织发放购房补贴或租房补贴。

⑷ 新引进人才住房和生活补贴发放时间要多久分几次发

住房租赁补贴抄和购房补贴累计发放不超过36月,每季度(每年)集中受理和发放一次,须在人才引进之日起5年内申请领取完毕。

拔尖人才和其他高层次人才等可选择申请住房租赁补贴或购房补贴。住房租赁补贴标准为:拔尖人才5000元/月,其他类高层次人才(含急需紧缺的技术技能人才)3000元/月,硕士毕业生和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才2000元/月,本科毕业生1500元/月。

购房补贴标准为:拔尖人才6万元/年,其他类高层次人才(含急需紧缺的技术技能人才)3.6万元/年,硕士毕业生或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才2.4万元/年,本科毕业生1.8万元/年。

(4)厦门人才引进住房补贴扩展阅读

申请人已婚的,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申请租住公租房或者购房优惠政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应当作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都符合租房补贴申请条件的,可以各自申请。

杰出人才、领军人才应当在本市用人单位全职工作并通过用人单位提出安居申请。用人单位负责对申请人的资格和申请材料进行查验,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⑸ 厦门市人才住房还在搞吗

厦门市第二批人才房,从2011年开始申请,到今天已经经历了2年半的时间,目前仍未出结果。我想知道人才房政策是真的想为人才解决后顾之忧,还是只是某些领导作秀的政绩。同样的时间,福州的人才房已经两批都结束了。两年的时间里,厦门房价也翻了一番。两年前房子100万,结果为了等人才房等了两年,房价涨到200万,结果又落选,你说是不是要跳楼了?恳请快一点公布结果,不要把大家都吊在这里,房价又飞涨,买房也不是,不买房也不是,干着急!

⑹ 购房补贴或租房补贴不可同时享受”是什么意思

购房补贴来或租房自补贴不可同时享受就是指二者只能享受一个,不能同时都享受。住房补贴是国家为职工解决住房问题而给予的补贴资助,即将单位原有用于建房、购房的资金转化为住房补贴,分次(如按月)或一次性地发给职工,再由职工到住房市场上通过购买或租赁等方式解决自己的住房问题。
2009年11月,国家对于享受住房补贴的个税问题规定:对职工因未享受国家福利分房政策,或虽已享受国家福利分房但未达规定面积标准的,单位按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补贴标准,一次性或按月计入职工个人所在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专用账户的住房补贴,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⑺ 去厦门建信金融科技工作研究生有享受厦门市人才补贴吗

厦门市重点产业和重点项目紧缺人才开始申报!对列入“引进资助对象”的人才在落实政策规回定条件后将给答予10-15万元的一次性薪酬津贴,并根据人才本人意愿推荐办理白鹭英才卡。受理申报截止时间为2018年7月31日。

⑻ 本科可不可以申报厦门双百人才计划

福建省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及团队的工作条件和生活待遇的若干规定
为贯彻《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暂行办法>等三个文件的通知》(闽委办〔2010〕2号),认真落实各项政策待遇,营造有利于高层次人才来闽创业创新的良好环境,现就我省引进的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及团队提供相应工作条件和特定生活待遇作如下规定:
一、优惠政策
1、资金补助。省政府给予每个海外引进人才200万元人民币补助(其中中央在闽单位或厦门市引进的,省政府给予每人100万元人民币补助);给予省属(含市、县)单位引进的国内人才每人100万元人民币补助(其中厦门市引进的由其给予补助)。补助资金主要用于科技创新、创业启动和改善工作生活条件等,视同省政府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由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厦门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中央在闽单位负责落实。省财政年度预安排人才专项经费2亿元,专项用于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补助。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将入选名单发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根据有关标准将补助资金核拨给省公务员局引进人才服务中心,由该中心将资金拨付各有关单位,用人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厦门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中央在闽单位负责落实海外引进人才其余补助资金的发放,免税事宜由省公务员局引进人才服务中心向省地税局(所得税处)发函提供资金补助使用单位和引进人才名单,由省地税局负责落实。
2、工作场所。落户到园区创(领)办科技型企业的,由园区提供不少于100平方米的工作场所,5年内免租金。
由各类园区及其主管部门、各设区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落实。
3、创业投资。从事科技项目产业化,并由其控股或拥有不低于20%股权的企业,各级政府创业投资资金可按有关规定给予创业投资。
由省经贸委、省发改委、省科技厅,各设区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落实。省经贸委、省发改委、省科技厅按照福建省经贸委等三委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创业投资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闽经贸企业〔2009〕331号)的相关规定和部门工作职能,根据省委人才办提供的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名单,审核所在企业科技产业化项目,符合规定条件的,列入《福建省省级创业投资资金投资目录》;负责省级创业投资资金运营与管理的福建省投资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地方创业投资企业在《投资目录》范围内,主动与创业企业洽谈创业投资业务,对项目进行评审;省创业投资引导资金对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于科技产业化项目企业,符合《福建省创业投资引导资金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及相关规定的,给予创业投资风险补偿。
4、政府采购。符合《福建省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试行)》(闽科高〔2007〕21号)中认定条件的产品,在实行政府采购时予以优先待遇。
根据《福建省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试行)》(闽科高〔2007〕21号),由省科技厅、省经贸委、省发改委、省财政厅负责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工作的落实。根据《福建省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暂行办法》(闽财购〔2007〕40号),省经贸委、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科技厅负责积极引导对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参与省科技主管部门组织的自主创新产品评审及认定,对经认定的产品纳入《自主创新产品目录》;省财政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对省直各单位落实有关自主创新产品优先采购政策情况的监督。
5、税收返还。引进人才认定后3年内,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当地财政全额奖励返还。
由省财政厅、各设区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落实。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办理相关手续。
6、担任职务、编制、岗位。可担任高校、科研机构、国有企(事)业中高级管理职务(外籍人士担任法定代表人的除外);引进到事业单位的,不受单位编制、岗位限制。
由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工作委员会、省委编办,省国资委、省公务员局(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负责落实。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引进到事业单位,由引进人才单位提交申请,并附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引进的批文后,由各级编办办理入编手续。
7、职称。可按其业绩和能力,申报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聘任时不受评聘时限和岗位职数的限制。
由省公务员局(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负责落实。按本人实际专业技术水平和福建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绿色通道的规定,评聘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不受评聘时限和岗位职数的限制。
8、科技项目申请。可申请省级科技项目,所获得的资金用于在闽开展科学研究。
由省科技厅负责落实。根据《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闽科计〔2007〕86号)规定,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可向省科技厅申请省级科技项目(计划单列市除外)。
9、科研经费使用、工作人员聘用。担任项目负责人的,在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职责范围内,有权决定科研经费的使用,包括人力成本投入;有权决定团队成员的聘任,所聘人员可采取协议工资制,不受本单位现有编制、工资总额和科研经费成本比例限制。
由省科技厅、省公务员局(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省委编办负责落实。
二、生活待遇
10、住房。引进人才申请公共租赁房或限价住房,各地各部门给予优先安排。未购买自用住房的,用人单位为其提供不少于120平方米的住房,5年内免租金,或提供相应的租房补贴。
由省住建厅、省财政厅、省公务员局(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各设区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落实。根据《福建省公务员局、福建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福建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福建人才限价商品住房销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人发〔2010〕84号),在榕工作的引进高层次人才申购福建人才限价商品住房的,由省公务员局(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负责申请人条件的认定、评估等工作,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房改工作部门负责申请人住房情况核查工作,人才限价房项目开发建设单位(福建留学人员创业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责受理申请人申报、初审、上报核准、组织选房、销售等工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督促各地将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纳入公共租赁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保障范畴,并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安排,有条件的地方应在当地公共租赁住房中预先安排部分房源,用于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周转住房;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对在建或拟建的省直单位保障性住房,优先考虑供应给申请的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省财政厅测算租金补贴标准,并将补贴拨至用人单位发放。
11、子女就学。引进人才的子女可按照本人意愿,选择当地公办学校就读,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为其办理入学手续。
由省教育厅、各设区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落实。
(1)引进人才子女入(转)学的,须持引进人才的有效证明及其子女入(转)学相关材料(户口本、暂住证、有关学籍材料等),按属地管理原则,到引进人才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如在设区市所在地,可向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2)入(转)学手续一般应在学期开学前办理,若引进人才子女确需在学期中途转学的,受理机关也应及时为其协调办理转学手续。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应按其本人意愿安排引进人才子女就近到当地公办幼儿园、中小学或中等职业学校就读,不得收取我省规定收费项目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3)已安排入学的引进人才随迁子女小学升初中、初中升高中,按当地“小升初”方案和中考中招有关规定执行,享受与当地学生同等待遇。
12、社会保险。引进人才的用人单位,应按有关规定为其缴交基本养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用人单位可为引进人才购买商业补充保险。
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各设区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用人单位负责落实。
13、医疗。在闽创业或工作期间,引进的海外人才享受二级医疗保健待遇,引进的国内人才享受省内相当条件人员同等医疗待遇,所需医疗资金通过现行医疗保障制度解决,不足部分由用人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解决。
由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各设区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落实。
(1)由用人单位持引进人才的有效证明材料,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到相应的省直或设区市卫生行政部门或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同类人员待遇办理相关手续,其医疗经费来源按用人单位同类人员医疗经费开支渠道解决。
(2)由省直和中央在榕单位引进、符合享受我省二级医疗保健待遇的人才,由省保健办发放保健证,享受省直单位同类人员相同的医疗保健待遇。
(3)由设区市引进、符合享受我省二级医疗保健待遇条件的人才,按照所在设区市现行政策进行管理,享受相应的医疗保健待遇。
(4)引进人才不符合二级医疗保健待遇条件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用人单位到所属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属地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享受相应医疗待遇。
(5)省直和各设区市及其所辖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其所属有关机构应按照各自职能,优化服务,限时为引进人才办理相关手续和落实相应医疗待遇。
14、配偶安置。引进人才的配偶愿意在闽就业的,由用人单位或当地政府妥善安排;暂时无法安排的,用人单位可参照本单位人员平均工资水平,以适当方式为其发放生活补贴。
由省公务员局(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各设区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用人单位负责落实。
15、税收政策。引进人才认定后5年内,境内工资收入中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探亲费、子女教育费等,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税前扣除。进境合理数量的生活自用物品,按现行政策规定执行。
由省地税局,福州海关、厦门海关负责落实。根据《福建省公务员局、福建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福建省公安厅、福州海关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海关总署关于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工作绿色通道有关入出境及居留便利问题的通知》(闽人发〔2010〕21号)等文件规定,当地海关凭海外高层次人才身份证明按照规定为其办理相关手续。
16、薪酬待遇。引进人才的薪酬待遇,本着待遇从优的原则,参照引进人才回国前的收入水平,一并考虑为其支付住房(租房)补贴、子女教育补贴、配偶生活补贴等,由用人单位和引进人才协商确定。用人单位对引进人才可实施期权、股权和企业年金等中长期激励方式。
由用人单位负责落实。
三、引进创新团队优惠政策
17、奖励资助。
(1)对承担我省重大科技项目、重大工程、重点建设项目,能突破产业关键共性技术难题,带来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创新团队,省政府给予100万元—30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
(2)对掌握自主知识产权且在我省进行产业化、有望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的创新团队,省政府给予300万元—500万元人民币的专项工作经费,当地政府给予一定配套经费。
由省委组织部,省发改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经贸委、省公务员局(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各设区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落实。省政府上述奖励资助从省财政年度预安排人才专项经费2亿元中列支,专项用于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补助。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将入选名单发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根据有关标准将补助资金核拨给省引进人才服务中心,由该中心将资金拨付各有关单位,用人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当地政府负责落实其余补助资金的发放。
四、引进台湾专家支持政策
18、专项经费支持。设立闽台专家产学研合作资金,对闽台专家合作开展技术攻关、技术转移、学术交流等活动,给予一定的专项经费支持。
由省委组织部、省台办,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经贸委负责落实。根据《中共福建省委组织部、福建省公务员局、福建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等九部门关于做好引进台湾地区高层次人才有关工作的通知》(闽人发〔2010〕68号)有关规定,申请科研启动经费、省青年科技人才创新项目、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访问研究和工作经费资助以及办理税收返还、安家补贴费等等。
19、项目支持。台湾专家申请或与我省专家联合申请省、市科技项目的,给予优先立项。
由省科技厅、省发改委、省经贸委,各设区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落实。
(1)鼓励台湾企业或与企业合作共建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并享受同等优惠政策。
(2)鼓励台商和台资机构来闽创办或合办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对其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3)加强在闽的对台科技产业合作基地建设,加大福建省科技合作计划闽台科技合作项目的支持力度。对符合国家和省支持的,如低碳技术、新能源技术、动力电池、互联网、生物医药、现代农业等新兴产业领域的项目优先支持;对申请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的台湾籍在闽的科技人员给予优先支持。
20、聘请专家。聘请台湾专家担任高校、职业院校、科研机构、文化场馆、台商投资区、保税物流园区、台湾农民创业园等单位、园区的管理职务或专家顾问。
由省委组织部、省台办、省教育工作委员会,省公务员局(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省科技厅,各设区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落实。根据《中共福建省委组织部、福建省公务员局、福建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等九部门关于做好引进台湾地区高层次人才有关工作的通知》(闽人发〔2010〕68号)有关规定办理。
五、居留和出入境
21、由省公务员局(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省公安厅负责落实。根据《福建省公务员局、福建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福建省公安厅、福州海关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海关总署关于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工作绿色通道有关入出境及居留便利问题的通知》(闽人发〔2010〕21号)等文件规定,由设区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负责受理海外高层次人才永久居留手续、审批签发居留许可和多次签证。
(1)简化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居留和出入境手续。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需在闽申请居留许可的,由就职的工作单位持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确认函件向省公务员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申请办理《外国专家证》或《外国人就业证》。公安机关在2个工作日内为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办结签证或居留许可:
①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申请签证或居留许可,各设区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凭省公安厅通知为其签发2—5年多次入境有效F签证或居留许可,签发次数不限。
②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首次申请居留许可,必须由本人到公安机关办理,再次申请可由工作单位代办。
③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申请在闽居留、出入境等,各设区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主动给予方便,分别提供上门受理、上门送证,以及签证和居留许可到期预告等服务。
(2)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申请在闽永久居留。可按国家有关规定,提供国务院所属主管部、委、局或省人民政府出具的推荐函,向拟定居地的设区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省、市两级公安机关在30日内完成受理审核工作,上报公安部审批。
(3)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申请国籍。对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申请加入、恢复或退出中国国籍的,予以优先受理、审核上报。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的配偶和不满18周岁的子女在闽申请签证、居留许可或永久居留,与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享受同等待遇。
六、提供窗口服务
22、省引进人才服务中心设立引进人才服务窗口,为引进人才统一提供一站式服务(详见《福建省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服务办法》)。

⑼ 厦门第一医院待遇的问题

第一医院不能说是最好的 只是有些项目比较牛逼 所以比较好
待遇不错 毕竟在厦门 位置好着呢
工资大概也就4000块上下 不过经过一段时间后什么奖金啦 之类的都有
工资如果好好干的话 涨得也高
临床科室不是很了解 但是待遇低不到哪里去的
主要是收的那啥多 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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