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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离休工人住房补贴规定

发布时间:2021-03-16 03:32:43

❶ 退休的人什么时候领住房补贴

住房补贴最初是属于用人单位给职工的福利,并没有强制性。如果你的工作单位有此福利的话,那么一定要好好珍惜。根据国家制定的相关政策来说,住房补贴已经停止分配住房实物,在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

我们应该知道,并不是退休干部都可以领取住房补贴。如果夫妻双方或一方享受过实物住房分配,包括房改房,联建房,团购房等福利房,并且其中的房子达到了国家标准95平方的人员均不能领取住房补贴。租房补贴采取分步实施的办法。真是分配给离休干部,然后再是退休干部之后,再是通过公考公招的在职人员,最后才是过渡性人员及事业人员。其中离休干部和退休干部的住房补贴是一次性领取,而在职人员的住房补贴则是按月发放。

❷ 退休人员住房补贴2016政策

1、杭州市富阳区的政策是侧重于吸引人才而设。全日制硕士人员,具有中级技术职称人员或具有技师执业资格人员,补助购房款的3%,最多不超过5万元。全日制博士学或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人员,补助购房款的10%,最多不超过15万元。最高级别的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等国家级专家人才或一次性补助80万元。 2、福建晋江从2016年1月1日至3月31日,个人(家庭)购买144平以下(含144平)首套房、首改房(不包括二手房)的,可享受购房总额2%的财政补贴;个人(家庭)购买144平以上首套房、首改房(不包括别墅及二手房)的,可享受购房总额2.5%的财政补贴。 从2016年4月1日至6月30日,个人(家庭)购买144平以下(含144平)首套房、首改房(不包括二手房)的,可享受购房总额1.5%的财政补贴;个人(家庭)购买144平以上首套房、首改房(不包括别墅及二手房)的,可享受购房总额2%的财政补贴。 3、浙江宁波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期间,在甬购买住宅和非住宅的,按其所购房屋实际缴纳契税额度的50%给予购房补贴。商品房购房时间以合同备案日期为准,二手房购房时间以产权登记受理日期为准。对同一房屋,同时符合多项购房补贴政策的购房户,任选一项,不得重复享受。 4、河南漯河市区购买面积144平方米以下新建普通商品住房的购买人,至2016年2月29日(含)止购房,可申请获得财政补贴200元/平方米;2016年3月1日至2016年8月31日(含)止购房,可申请获得财政补贴100元/平方米。 5、福建省连江县实施的则是“面积梯度”原则。购买户型在60平方米以内的,每套给予1.2万元的财政补贴;购买户型在60平方米到100平方米的,每套给予2.2万元的财政补贴;购买户型在100平方米到144平方米的,每套给予3.2万元的财政补贴。这是因为,相较于城市户籍人口较强的购买力,农村人选购的房型面积普遍较小。所以,在补贴政策中会特别区隔开面积大小或者城乡区别。 6、安徽芜湖市民在市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签订购房合同并备案的,凡应交4%契税的购房者,在缴纳契税后由市财政部门给予应缴契税50%的补助。目前,芜湖需要缴纳4%契税的户型一般为144平米(含)以上户型。 7、山东潍坊个人购买90平方米以下首套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的,给予实缴契税额100%补贴的同时,对购买300平方米以下商业或办公用房用于创业的个人,给予实缴契税额50%补贴。 8、河南安阳市居民只要在市区范围内购买普通商品住房,便可直接享受2万元的购房补贴。安阳是十分少见的不分户籍、大小,按套数实施补贴的地方。 9、浙江衢州市民在2015年10月15日到2016年12月31日期间,在市区范围内个人购买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可享受普惠购房补助。普惠购房补助。按购房款0.8%给予补助,单套最高不超过1.5万元,并以实际缴纳的契税本级地方留成部分为上限。在享受上述普惠购房补助的基础上,再给予购房款1.5%的人才购房补助,单套最高不超过2.5万元,并以实际缴纳的契税本级地方留成部分为上限。 更多房产信息可以登录“房便利”网站。

❸ 国家关于离休干部的住房补贴政策是什么

离休干部住房有困难的,就地安置的由所在单位负责优先解决。

依据劳人老[1982]10号关于发布《贯彻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规定中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第十四条规定:离休干部住房有困难的,就地安置的由所在单位负责优先解决。确实无力建房的基层单位,由上级主管部门或房管部门负责解决。

跨省安置离休干部的建房,原工作单位将所需建房费划拨给接受安置地区后,由接受安置地区作为自筹基建优先列入地方计划,并负责筹建、管理。各级离休干部每户的建筑标准,可参照国家建筑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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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干部离职休养的相关要求:

1、有离休干部的单位,每年按每个离休干部一百五十元计算,由离休干部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作为特需经费列入预算,统一掌握,主要用于解决离休干部的特殊困难和必要的活动经费开支。

2、易地安置的离休干部所需各项经费,由原单位汇交接受安置单位支付。易地安置已由接受地区支付退休费的退休改离休干部,由接受地区的干部、人事部门单列编制,并负责各项经费的预算编造和支付工作,由"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费类"的"离休费"中列支。

3、离休干部身边无子女的,按照顾在职干部的规定,由当地人事、劳动部门负责调一名在外地工作的子女(包括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到离休干部安置居住地工作。

❹ 事业单位对离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补贴的问题

离退人员每月按下列标准增加离休费:行政管理人员,省部级正职及以上1400元,省部级副职1140元,厅局级正职900元,厅局级副职730元,县处级正职570元,县处级副职480元,乡科级及以下400元。

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82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540元,讲师(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400元。

退休人员每月按下列标准增加退休费:行政管理人员,省部级及以上1100元,厅局级700元,县处级460元,乡科级350元,科员及办事员260元。

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70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460元,讲师及相当职务350元,助教(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260元;工人,高级技师和技师350元,高级工以下(含高级工)及普通工260元。

(4)江苏省离休工人住房补贴规定扩展阅读:

事业单位对离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补贴注意事项:

对于工资收入水平较高地区的部分人员,此次增加的工资可能不足以完全弥补个人缴费,当期收入还会有所下降。这是由于基本工资实行全国统一标准,而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因各地工资水平的不同存在差异。

在完善工资制度的同时,冻结规范津贴补贴工资增长,各地各部门不得自行提高津贴补贴水平和调整津贴补贴标准,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改革性补贴政策和考核奖励政策。今后要通过建立基本工资标准的正常调整机制等措施,逐步实现基本工资在工资中占主体。

❺ 退休人员住房补贴

退休职工住房补贴标准:
关于给予离退休职工发放住房补贴有关文件依据
一、国资厅发分配[2006]3号文件,不但没有禁止发放住房补贴,而且要求参照所在地政府机关公务员标准执行,取消住房补贴是违背政策规定的
1、《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中央企业严格执行国家住房制度改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厅发分配[2006]3号)文件中对于住房补贴有明确的要求:参照所在地政府机关公务员标准,并结合本企业职工住房的实际情况和企业经济承受能力确定。
2、《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 [1994]43号)文件中第三十一条规定:所有单位,不论隶属关系,都应执行所在市(县)人民政府对房改工作的统一部署和规定。
二、国务院规定房改政策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省份的不同,存在差异是正常的,不能做为不发的理由
1、《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职工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计提基数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鲁财综字【1999】56号)第四条规定:按照房改属地管理的原则,驻济以外的省属单位执行所在地的有关政策,中央驻济单位参照本通知执行。
第五条、调整职工住房补贴,是省委省政府为加大住房货币分配力度,进一步增加职工住房消费能力,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发展而采取的重大措施。各部门、各单位一定要高度重视,切实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做好本单位职工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的计提发放和管理工作,把省委省政府对广大职工的关怀落到实处。
2、《山东省财政厅关于给离退休人员发放住房补贴的通知》(鲁财综字[2000]7号)文件中也要求:给离退休人员发放住房补贴,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对老同志的关怀和照顾,各部门、各单位一定要高度重视,切实按照本通知的要求,积极做好计提和发放工作,把省委、省政府对老同志的关怀落到实处。中央驻济单位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3、《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提高离退休人员住房补贴比例的通知》(鲁财综[2001]74号)文件明确指出,考虑到今后离退休老同志住房维护方面开支明显加大的新情况,为使他们的生活水平不受大的影响,经省委、省政府研究决定,从今年10月1日起,将驻济离退休人员的住房补贴比例,由现在的10%提高到35%,与在职人员一致起来。计发住房补贴的月工资基数仍按鲁财综字[2007]7号和鲁财综字[2000]30号文件规定执行。
文件还要求:驻济以外省直单位的离退休人员住房补贴发放比例,按照房改政策属地原则,一律执行驻地住房补贴政策和标准。
提高离退休人员住房补贴比例,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对离退休老同志的关怀和照顾,各部门、各单位一定要高度重视,切实按照有关规定作好发放工作。
三、任何企业都应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党和国家、政府的政策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章总则中第五条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十八条中规定:公司研究决定改制以及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四、给离退休职工发放住房补贴,是企业劳动者劳动福利的延续,适应《劳动法》劳动者享有平等的“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章总则中第三条规定: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1)一次性补贴方式,主要针对无房的老职工,在职工购房时一次性发放。
(2)基本补贴加一次性补贴方式,按一般职工住房面积标准,逐步发放基本补贴,各级干部与一般职工因住房补贴面积标准之差形成的差额,在购房时一次性发放。
(3)按月补贴方式,主要针对新职工,在住房补贴发放年限内,按月计发。
职工住房补贴政策:
住房补贴的资金来源主要有三大块:一是国家下拨的建房资金;二是单位售房资金;三是单位多种渠道筹集的资金。
发放住房补贴的基本形式有:一次性住房补贴、基本补贴加一次性补贴和按月补贴等三种形式。
标准:
提租补贴”(即租房补贴)具体标准为: 正部级240元/月,副部级210元/月,正司级130元/月,副司级115元/月,正处级100元/月,副处级(包括技术工人中的高级技师)90元/月,科级(包括技术工人中的高级工、技师和25年以上科员、办事员、初中级技术人员和普通工人)80元/月,科以下70元/月。
按月领取的购房补贴,1999年至2004年的职工,按当月标准工资×月住房补贴系数(0.66);2005年1月1日以后的实行定额发放:科级以下800元;副科级900元;正科级1000元;副处级1100元;正处级1200元;副司级1400元;正司级1600元;机关工勤人员,普通工人800元,技术工人中的高级技师可达1100元。
另外,无房一次性补贴和住房未达标补贴,仅对1998年12月31日(含)前参加工作的老职工发放;级差补贴则指有房老职工在其现住房面积经达标、未达标、超标处理后,因职务、技术等级晋升,按晋升后的购房补贴面积标准与晋升前的差额一次性补贴。
中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20多年来,人们一直在混淆“住房补贴”与职工工资中应有的“住房含量”概念。这是两个性质完全不同的概念。实施住房补贴的理论基础是福利经济学,而体现职工工资中应有住房含量的理论依据则是劳动力价格理论。住房补贴的供给者是国家,而职工工资中住房含量的提供者是劳动力购买者——职工所在单位。劳动力价格理论揭示了住房含量的提供者,也给出了国家住房补贴的范围。福利经济学之父庇古给出了一项重要命题:即在国民收入一定的条件下,通过国民收入的再分配可以增加一国的福利。该命题的依据是边际效益递减律。国家或政府补贴,无论是实物补贴,还是货币补贴,从本质上看,都应该是财富自高收入家庭向低收入家庭的转移。市场经济国家如此,福利国家也是如此。 美国是典型的市场经济国家,政府十分谨慎地行使着对市场的干预权。在住房补贴问题上,将住房补贴的对象限定于低收入家庭。一部分低收入家庭在支付了其家庭收入25%的房租后,政府补贴剩余的房租给房东。瑞典是高福利国家的代表,在住房补贴对象的选择上,也明确规定为退休人员和低收入、多子女家庭。德国向低收入家庭租用的“社会住宅”建设提供补贴,1991-1996年间,政府为“社会住宅”建设提供了180亿马克。我国现阶段的住房制度改革是按1998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实施的。《通知》指出:对房价收入比(即本地区一套建筑面积为60平方米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平均价格与双职工家庭平均工资之比)在4倍以上的城市可以实行住房补贴,最低收入家庭租赁由政府或单位提供的廉租住房。应该说,我国住房补贴对象也是明确的。即以贫困家庭或相对于经济适用住房市场价(租价或售价)属于贫困的家庭为补贴对象。住房补贴是一种具有福利性质的财富自高收入家庭向低收入家庭的转移,其实施的手段自然是税收与税收转移支付。政府作为收税者,也自然成为税收的支出者。国家是住房补贴的当然承担者。
劳动力价格理论认为:劳动的价格是由生产费用即为创造劳动力这一商品所需要的劳动时间来决定的。换句话说,工人的劳动的价格是由必要生活资料价格决定的。工人的必要生活资料不仅包括用于工人自身的食物、衣服和居住等等自然需要,还包括工人的补充者——子女的生活资料。所以,简单劳动力的生产费用等于维持工人生存和延续后代的费用之和。劳动力的价格可以归结为一定量生活资料的价格,其最低限度是劳动力的承担者即人每天得不到就不能更新他的生命过程的那个商品量的价值,也就是维持身体所必不可少的生活资料的价值。住房属于维持身体与养育子女所必不可少的生活资料,在工人的劳动价值中必须有所体现。这就是说,职工工资中应该包含有住房含量。在不同的国家与不同的经济发展时期,住房含量大小可以不同,但住房含量作为劳动价值的一个组成部分就不能不在其劳动报酬中体现。
作为职工劳动力购买者——职工所在单位,是职工工资的支付者,也自然是职工住房含量的承担者。职工和单位之间的劳务交易是自愿交易。在买者和卖者之间的自愿交易中——简单地说就是在自由市场上——出现的价格能够协调千百万人的活动。人们各自谋求自身利益,却能使每一个人都得益。职工单位按市场供需状况支付职工工资。工资,作为劳动力的价格,由劳动力的买者和卖者之间的竞争即需求与供给关系决定。工资随市场供求关系的变化也会出现涨或跌,但不会低于最低工资额。最低工资额是维持生存和延续后代的费用的价格。在保证维持生存和延续后代费用的基础上,将工资交由市场确立,是市场机制运行的要求,也是效率与公平实现的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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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批转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
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 江苏省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 19980924

【实施日期】 19980924

【章名】 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现将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
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

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

【章名】 全文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关于“建立城镇住房公积金,加快改革住房制
度”的精神,进一步深化我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根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
1998〕23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稳步推进住房商品化、社
会化,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和我国国情的城镇住房新
制度;加快住房建设,使住宅业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不断满足城镇居民
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

(二)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
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多层次城镇住房供
应体系;发展住房金融,培育和规范住房交易市场。

(三)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坚持在国家统一政
策目标指导下,地方分别决策,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坚持国家、单位和
个人合理负担;坚持“新房新制度、老房老办法”,平稳过渡,综合配套


二、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

(四)全省1998年12月1日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
分配货币化。职工解决住房主要实行个人购买,购房资金来源有:职工工
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及财政和单位原有住房建设资金可以
转化的住房补贴等。

(五)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房价收入比(即本地区一套建筑面积6
0平方米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平均价格与双职工家庭年平均工资之比)在4
倍以上,且财政、单位原有住房建设资金可转化为住房补贴的市、县(市
)和单位,其4倍以上部分,可以对无房和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面积标准
的职工实行住房补贴。本方案制定的购房补贴面积标准(见附表一)仅对
实施新制度购房时适用。具体补贴办法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制定,报
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1.1998年11月30日之前参加工作的无房和住房面积未达到
规定面积标准的职工,购房时可实行一次性补贴。

(1)家庭购房补贴由夫妇双方所在单位按职工本人应享受的购房补
贴面积标准分别计发。职工购房补贴额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额与补贴
面积之积。

(2)职工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额以市、县(市)公布的经济
适用住房平均价的一半与职工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负担价之差为计算基数,
房价收入比4倍以上部分,在1999年底前购房的,可以全额补贴,今
后补贴比例的上限由省政府每年公布。

职工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负担价按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的4倍除以60
平方米计算,职均工资以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数字为准。

(3)对住房未达到规定面积标准的职工,在新购住房时,按面积差
计算一次性住房补贴。

(4)购房补贴在职工购房时一次性计发。工作年限在25年以上(
含25年)的职工全额计发,未满25年的职工按实际工作年限计发,剩
余年限的补贴作为借支,在今后工作年限内逐年抵扣。

(5)购房职工工作年限不25年调离、辞职的,借支余额由新单位
或本人在离开时一次归还。

2.1998年12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实行逐月计发住房
补贴。补贴依据房价收入比和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确定。

按月计发的补贴进入个人住房专项资金帐户,按公积金原则进行管理
和使用。

(六)有条件的市、县(市)和单位可给予职工工龄补贴,补贴额为
职工家庭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负担价、年工龄贴率(0.6%)、1992
年前的工龄和补贴面积四项之积。

(七)建立购房补贴的申请、审批、发放和使用管理制度。购房补贴
资金在职工购买住房时直接划入售房单位,防止流失。

(八)住房补贴资金主要从财政和单位原住房建设资金渠道中统筹解
决。各级政府和各单位要做好年度住房资金的预算(计划)、核定、划转
工作,并按公正合理的原则,确定发放对象。

(九)要建立健全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进一步提高住房公积金
的归集率,按照“房改领导小组决策,中心运作,银行专户,财政监督”
的原则,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和制度建设。有关承办银行要为市、县(市
)住房基金管理中心提供良好的服务。

(十)单位住房公积金计缴比例原则上维持6%,有条件的市、县(
市)可调整到7%,个人住房公积金计缴比例6%不变。计缴基数按职工
1997年度月平均工资核定。

(十一)在1998年11月30日前开工建设并于1999年12
月底前竣于交付使用的住房,既可按照《省政府印发〈关于深化城镇住房
制度改革的方案〉的通知》(苏政发〔1995〕29号)的规定向职工
出售,也可按照本实施方案规定由职工购买。

三、建立住房供应新体系

(十二)对不同收入家庭实行不同的住房供应政策。最低收入家庭可
租住政府提供的廉租住房;中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普通居民住
宅;其他收入高的家庭按市场价购、租商品住房。住房供应政策具体办法
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制定。

(十三)新建的经济适用住房,其出售价格实行政策指导价,按保本
微利原则确定。

新建的经济适用住房成本价包括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
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含小区非营业性配套公
建费)、管理费、贷款利息和税金等7项因素,利润控制在3%以下。

新建的经济适用住房只售不租,不向已购房改成本价住房或经济适用
住房达标的职工出售。

(十四)廉租住房可以从腾退的旧公有住房中调剂解决,也可以由政
府或单位出资兴建。要保留足够的公有住房供最低收入家庭廉价租赁。廉
租住房的租金实行政府定价,具体标准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制定。

(十五)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承租廉租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制度。具
体办法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制定。

(十六)城市房屋拆迁安置要与房改结合,原则上实行货币化安置。

(十七)拓展住房租赁市场,多种方式供应住房。鼓励房地产开发企
业增加长期投资,向社会出租住房;鼓励私营业主和有经济实力的城乡居
民购买商品住宅作为收益性资产用于出租。

(十八)各级财政不再拨款用于单位购、建住房。在符合城市总体规
划和坚持节约用地的前提下,继续鼓励集资、合作建房或兴办职工住房合
作社等多种形式的住宅建设。

鼓励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进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允许其利用自用土
地,通过集资等方式开发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并享受国家经济适用住房建
设各项政策。

(十九)加快改革现行的住房维修管理体制,推行社会化、专业化、
市场化的物业管理方式。新建住宅,全面推行住宅小区管理和公房售后物
业管理。规范物业管理企业的行为,引入竞争机制,提高各项服务水平,
切实搞好住房的维修和住宅小区环境管理,解除居民买房的后顾之忧。

四、进一步深化现有公有住房的改革

(二十)继续推进租金改革。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
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和苏政发〔1995〕29号文
件精神,从1998年12月1日起,全省公有住房租金上调20%左右
,即砖混一等房每平方米使用面积;宁、镇、扬、通、泰、徐为1.60
元;苏、锡、常为1.75元;淮、盐、连、宿为1.45元。租金提高
后,有条件的地方可在原住房租金补贴的基础上对在职职工提高0.8个
百分点,离退体人员提高1个百分点。补贴基数按1997年底的职工工
资计算。继续对家庭确有困难的离退人员、民政部门确定的社会救济对象
、非在职的优抚对象和特困职工家庭等实行减免政策。对政府规定的暂不
出售的公有住房适当控制租金上调幅度。租金支出超过家庭收入10%以
上的部分,经当地住房基金管理中心批准可动用该户成员公积金支付。

(二十一)稳步出售职工现租住的公有住房。从1998年12月1
日起,售房成本价以1997年价格为基数上调3%,现住房折扣调整为
2%,一次性付款折扣调整为8%,年工龄折扣率仍为0.6%。

职工购买现有公有住房按规定的现住房购房面积标准执行(见附表二
)。不超过购房面积标准下限部分的按享受政策折扣的成本价计算;下限
与上限之间部分的按不享受政策折扣的成本价计算;超过上限部分的一律
按市场价计算。

建房面积标准仍按《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
干部职工住宅建设、分配、修缮和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苏办〔
1997〕140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十二)校园内不能分割及封闭管理的住房,教师公寓等周转用房
,列入旧城改造规划地段、地处临街宜改造为营业用房的住房,平房、别
墅、庭院式住房,代管房,产权尚有争议、具有历史意义和当地市、县(
市)人民政府认为不宜出售的住房不得出售。

(二十三)此前,我省部分加大房改力度的试点城市和企事业单位,
要认真总结经验,在原有基础上继续深化改革。

五、培育和规范住房交易市场

(二十四)对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实行准入制度。
各市、县(市)要对城镇职工家庭进行住房状况普查登记,清查和纠正房
改过程中违纪违规行为,建立个人住房档案。依据建设部等部门制定的交
易准入制度,规范和管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交易规则和市场。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在试点的基础上逐步展开,市、县
(市)上市交易方案须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二十五)各省辖市和有条件的县(市),要建立和完善统一、规范
、功能齐全的住房有形市场,提供信息、交易、产权登记、中介(咨询、
经纪、评估、代理)等项服务。

(二十六)职工按房改政策所购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
地使用证后,经市、县(市)房改办批准,其住房可以上市交易,交易行
为包括买卖、租赁、交换、抵押等。

(二十七)职工所购住房上市交易时,应同时办理房屋公用部位维修
变更手续,维修基金随之转移。

六、加快发展住房金融

(二十八)扩大个人住房贷款的发放范围,所有商业银行在所有城镇
均可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取消对个人住房贷款的规模限制,适当放宽个人
住房贷款的贷款期限。

(二十九)对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贷款,实行指导性计划管理。商
业银行在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要求内,优先发放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贷款


(三十)完善住房产权抵押登记制度,发展住房贷款保险,防范贷款
风险,保证贷款安全。

(三十一)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方向,住房公积金应当主要用于职工
个人购买、建造、大修理自住住房贷款。

(三十二)发展住房公积金贷款与商业银行贷款相结合的结合住房贷
款业务。住房资金管理机构和商业银行要简化手续,提高服务效率。

(三十三)个人住房贷款的担保,可采取房产抵押、有价证券质押、
房产抵押保证人担保、由专门的担保公司(保险公司、置业公司)担保等
多种方式。

七、加强领导,狠抓落实,保证改革顺利实施

(三十四)各市、县(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城镇住房改革工作
的领导,根据本方案要求,认真进行测算,制定1998年度的实施方案
,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

(三十五)加强房改的舆论宣传,研究房改理论,积极引导干部和群
众树立住房新观念。

(三十六)严肃纪律,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苏政发〔1995〕2
9号文件和本方案精神,继续实行无偿实物分配住房,低价出售公有住房
,变相增加住房补贴,用成本低或低于成本价超标出售、购买公有住房,
公房私租牟取暴利等行为,各级监察部门要严肃查处。

(三十七)本方案由省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负责解释。

(三十八)本方案自发布之日实行。原有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凡与本
方案不一致的,一律以本方案为准。

【章名】 附表一:职工购房补贴面积标准

一般干部职工:75平方米

科级干部:90平方米

处级干部:110平方米

厅局级干部:135平方米注:以上面积均指建筑面积

【章名】 附表二:现住房购房面积标准

一般干部职工:65-85平方米

科级干部:75-100平方米

处级干部:90-120平方米

厅局级干部:130-150平方米注:以上面积均指建筑面积

❼ 退休工人的住房补贴取消了吗

关于给予离退休职工发放住房补贴有关文件依据
一、国资厅发分配[2006]3号文件,不但没有禁止发放住房补贴,而且要求参照所在地政府机关公务员标准执行,取消住房补贴是违背政策规定的
1、《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中央企业严格执行国家住房制度改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厅发分配[2006]3号)文件中对于住房补贴有明确的要求:参照所在地政府机关公务员标准,并结合本企业职工住房的实际情况和企业经济承受能力确定。
2、《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 [1994]43号)文件中第三十一条规定:所有单位,不论隶属关系,都应执行所在市(县)人民政府对房改工作的统一部署和规定。
二、国务院规定房改政策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省份的不同,存在差异是正常的,不能做为不发的理由
1、《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职工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计提基数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鲁财综字【1999】56号)第四条规定:按照房改属地管理的原则,驻济以外的省属单位执行所在地的有关政策,中央驻济单位参照本通知执行。
第五条、调整职工住房补贴,是省委省政府为加大住房货币分配力度,进一步增加职工住房消费能力,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发展而采取的重大措施。各部门、各单位一定要高度重视,切实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做好本单位职工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的计提发放和管理工作,把省委省政府对广大职工的关怀落到实处。
2、《山东省财政厅关于给离退休人员发放住房补贴的通知》(鲁财综字[2000]7号)文件中也要求:给离退休人员发放住房补贴,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对老同志的关怀和照顾,各部门、各单位一定要高度重视,切实按照本通知的要求,积极做好计提和发放工作,把省委、省政府对老同志的关怀落到实处。中央驻济单位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3、《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提高离退休人员住房补贴比例的通知》(鲁财综[2001]74号)文件明确指出,考虑到今后离退休老同志住房维护方面开支明显加大的新情况,为使他们的生活水平不受大的影响,经省委、省政府研究决定,从今年10月1日起,将驻济离退休人员的住房补贴比例,由现在的10%提高到35%,与在职人员一致起来。计发住房补贴的月工资基数仍按鲁财综字[2007]7号和鲁财综字[2000]30号文件规定执行。
文件还要求:驻济以外省直单位的离退休人员住房补贴发放比例,按照房改政策属地原则,一律执行驻地住房补贴政策和标准。
提高离退休人员住房补贴比例,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对离退休老同志的关怀和照顾,各部门、各单位一定要高度重视,切实按照有关规定作好发放工作。
三、任何企业都应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党和国家、政府的政策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章总则中第五条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十八条中规定:公司研究决定改制以及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四、给离退休职工发放住房补贴,是企业劳动者劳动福利的延续,适应《劳动法》劳动者享有平等的“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章总则中第三条规定: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1)一次性补贴方式,主要针对无房的老职工,在职工购房时一次性发放。
(2)基本补贴加一次性补贴方式,按一般职工住房面积标准,逐步发放基本补贴,各级干部与一般职工因住房补贴面积标准之差形成的差额,在购房时一次性发放。
(3)按月补贴方式,主要针对新职工,在住房补贴发放年限内,按月计发。
职工住房补贴政策:
住房补贴的资金来源主要有三大块:一是国家下拨的建房资金;二是单位售房资金;三是单位多种渠道筹集的资金。
发放住房补贴的基本形式有:一次性住房补贴、基本补贴加一次性补贴和按月补贴等三种形式。
标准:
提租补贴”(即租房补贴)具体标准为: 正部级240元/月,副部级210元/月,正司级130元/月,副司级115元/月,正处级100元/月,副处级(包括技术工人中的高级技师)90元/月,科级(包括技术工人中的高级工、技师和25年以上科员、办事员、初中级技术人员和普通工人)80元/月,科以下70元/月。
按月领取的购房补贴,1999年至2004年的职工,按当月标准工资×月住房补贴系数(0.66);2005年1月1日以后的实行定额发放:科级以下800元;副科级900元;正科级1000元;副处级1100元;正处级1200元;副司级1400元;正司级1600元;机关工勤人员,普通工人800元,技术工人中的高级技师可达1100元。
另外,无房一次性补贴和住房未达标补贴,仅对1998年12月31日(含)前参加工作的老职工发放;级差补贴则指有房老职工在其现住房面积经达标、未达标、超标处理后,因职务、技术等级晋升,按晋升后的购房补贴面积标准与晋升前的差额一次性补贴。

❽ 江苏事业单位退休职工养老金调整了,住房补贴基数也跟着上调吗

你们江苏事业单位退休职工有住房补贴?我们这儿是没有的。应该全国都不会有吧?你是否搞错了。

❾ 江苏省各类型单位新职工、未达标准老职工住房补贴的规如何定

职工住房不达标的,按差额面积一次性计发差额补贴,计算公式为:

差额补贴=(年度基准补贴额+年
度工龄补贴额×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前的工龄)×差额面积。

其中,差额面积=职工住房面积标准-职工现住房核定面积;年度基准补贴额为每建筑平方米1265元。

住房已达标老职工因职务晋升、技术等级晋升等原因成为未达标职工的,其级差补贴一次性发放,计算公式为:

级差补贴=(届时年度基准补贴额+届时年度工龄补贴额×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前的工龄)×级差面积

其中,级差面积=职工晋升后住房面积标准-职工晋升前住房面积标准。

按月计发补贴的无房老职工和新职工,职务、技术职称晋升时,不再发放级差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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