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杭州余杭购买经济适用房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三言二语说不清,自己看细则吧
杭州市余杭区经济适用住房实施办法
一、为保障余杭区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z2007?{24号),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z2007?{258号),《杭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杭政?z2007?{9号)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二、本实施办法所称的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的政策性住房。
三、本实施办法适用于余杭区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交易和管理。
四、余杭区住房改革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房改办”)作为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工作。
区发改、财政、监察、国土资源、建设、规划、审计、物价等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有关镇乡、街道、管委会和金融机构根据各自职责,负责我区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工作。
五、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交易和管理工作,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区各有关管理部门应设立投诉举报电话,接受公众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交易和管理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六、严格经济适用住房准入条件审核,加大住房保障制度实施力度,逐步扩大覆盖面,实现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衔接。
七、在我区范围内经批准利用自用土地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按本办法和区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八、区政府定期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区房改办会同发改、规划、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投资计划和用地计划,其中建设用地计划应当列入全区年度土地供应计划。
九、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禁止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行政划拨土地,以补交土地出让金等方式,变相开发普通商品房。
十、区房改办作为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根据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确定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用地和项目建设任务。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应以集中供地、集中建设、集中配套建设模式为主,由项目所在镇乡、街道、管委会负责选址及拆迁工作。
杭州余杭区经济房项目建设有限公司作为我区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主体,项目建设必须符合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相关规定。
十一、区房改办根据年度全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销售计划,及时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经济适用住房房源组织申购:
(一)已取得施工许可证;
(二)已正式开工;
(三)已取得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批复。
十二、经济适用住房严格控制在中小套型。小套型住房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中套型住房建筑面积控制在80平方米左右。
十三、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坚持标准适度、功能齐全、经济适用、便利节能的原则,优选规划设计方案。
十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对其开发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并向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按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十五、经济适用住房小区内的配套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步建设、同期交付使用。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规划红线以外的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建设由政府实施。
经济适用住房的施工和监理,应当采取招标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和良好社会信誉的建筑企业和监理公司实施。
经济适用住房小区应按规定实行物业管理。
十六、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十七、经区房改办同意,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贷款资金专项用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
十八、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应当与我区城镇低收入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实行政府定价,其价格确定以保本微利为原则。
十九、销售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实行明码标价,并向社会公布, 除物业维修基金等规定代收代缴的费用以外,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公布的费用。
二十、经济适用住房实行交费登记卡制度。有关部门收费时,必须填写区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交费登记卡。任何单位不得以押金、保证金等名义,变相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收取费用。
二十一、购买面积在核准保障面积以内的部分,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购买面积超过核准保障面积的部分,不得享受政府优惠,其房价由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区房改办参照同(类)地段普通商品房平均价格予以核定。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后超面积部分差价由区财政部门按规定及时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收取。
二十二、经济适用住房保障面积标准:
(一)家庭成员2人及以下的,保障面积标准为建筑面积60平方米;
(二)家庭成员3人及以上的,保障面积标准为建筑面积80平方米。
二十三、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家庭成员至少有一人具有本区常住城镇居民户口(不包括学生户口)三年以上(含符合区内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
(二)已婚[含离异(或丧偶)带未成年子女且拥有监护权]或年龄在35周岁及以上的单身者;
(三)申请家庭房产总建筑面积小于48 平方米(含);
(四)申请家庭成员未以批建人身份参加过批地建房;
(五)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区统计局每年向社会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0%(审核时区统计局尚未公布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按照其公布的前一年度数据确定)。
二十四、经济适用住房以一对夫妻为一户申请家庭,属同一户籍内的直系亲属也可作为申请家庭成员。除未成年子女外,已作为申请家庭成员的以后不得再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离异(或丧偶)带未成年子女且拥有监护权,或年龄在35周岁及以上的单身者视作一户申请家庭。
一户申请家庭只能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二十五、家庭房产面积是指申请家庭成员已享受实物分房、农村居民多(高)层公寓或批地建房,现有或三年内曾有过的通过购买、赠与、继承等途径取得的所有房产面积。
二十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时,本办法二十五条中所核定的房产面积将在经济适用住房保障面积中核减。
二十七、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需填写《杭州市余杭区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一)申请成员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和婚姻状况证明;
(二)申请家庭持有的由区民政局核发的《余杭区低收入家庭证明》(以下简称《低收入证明》);
(三)申请家庭成员房产情况证明。提供区内户籍所在地房屋产权证明或公、私有住房承租证明;如属集体户口的由单位出具分房证明;申请家庭成员户口属外地城镇户口的,由当地房产管理部门出具房产情况证明和房改部门出具房改证明;申请家庭成员中现为(或曾为)农业户口的,由户籍所在地批地建房管理部门出具批地建房证明。
二十八、经济适用住房根据建设项目所在地按“一副三组团”空间布局确定申请范围,供应实行轮候制度,并逐步建立以房等人体系。
二十九、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按户为单位向户籍所在地社区进行申请并公示,镇乡、街道、管委会、区建设局(房产管理部门)初审,区房改办审批公示的多级审核制度。
三十、经济适用住房按以下程序进行申购:
(一)根据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情况,区房改办在区内主要媒体和房改门户网站上发布申请公告,公告内容应包含申请区域范围、准入条件、申请期限、申请受理部门、项目介绍、社区公示时间等。
(二)申请家庭根据公告,到指定的申请地点领取、填写《杭州市余杭区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申请家庭户籍所在地社区递交申请表及相关资料,经社区公示无异议后交镇乡、街道、管委会初审,无异议的由镇乡、街道、管委会盖章后统一交区房改办,由区房改办集中将材料交区建设局(房产管理部门)对房产情况进行核查,符合条件的由区建设局(房产管理部门)盖章后返回区房改办。
(三)区房改办将审定后符合经济适用住房准入条件的申请家庭名单在区内主要媒体和房改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一般
② 余杭区的房产可不可以通过杭州房管局查到
余杭区去的房子请到余杭区查询
相关延伸:百丈、黄湖、、径山、瓶窑、良渚附近去瓶窑房管所,仁和、塘栖、崇贤附近去塘栖房管所,老余杭、仓前、闲林附近去老余杭房管所,主城区附近去临平房管所
③ 杭州经济适用房的申请条件和流程
杭州经济适用房的申请条件和流程:
根据《浙江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购买或承租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一)具有当地城镇居民户口(含符合当地安置条件的军人);
(二)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家庭;
(三)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收入线标准。
年龄在35周岁及以上的单身者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购买或承租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申请者已享受实物分房,或通过市场方式购买商品房,或因赠与、继承、自建等方式取得的所有住房,其建筑面积均纳入申请者家庭住房建筑面积的核定范围。
第十九条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销售方案,并提前15日在本行政区域的主要传播媒介上公示。销售方案包括住房地址、数量、建筑面积、套型、销售价格、销售方式等内容。
第二十条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向当地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书面证明材料:
(一)户籍证明、家庭成员身份证明;
(二)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家庭收入证明和住房情况证明;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进行初审,经过初审符合前款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
第二十一条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可以通过查阅房产登记资料等方式对申请者的住房等情况进行审查。审查期限为20日。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者应当在申请者现户籍地及居住地社区予以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申请者姓名、家庭收入及住房情况。公示期限为10日。
公示后有投诉举报的,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取消其申请资格并以书面形式告知;对无投诉举报或对投诉举报经查证不属实的,应当在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上签署同意意见。
(3)余杭住房建设扩展阅读:
根据《浙江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一定年限后,方可按市场价格上市出售。具体限制年限由市、县人民政府规定,但不得少于3年。
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应当比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交易时的差价,按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出让金等收益。具体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经济适用住房未满本条第一款规定限制年限上市出售的,有关部门不予办理房地产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专项计划用于建设出租的经济适用住房,供具有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但无经济能力购买的家庭承租,租金以成本价计算,由当地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用于出租的经济适用住房,向符合条件的家庭出租,租金标准由当地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经济适用住房的承租对象、租金及面积标准等具体规定,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达到规定的限制年限可以上市交易的经济适用住房可以予以回购,用于向符合承租条件的家庭出租。
第三十条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符合本办法规定限制年限,以市场价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后,不得再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如需换购,应当按市、县人民政府规定,以原购买交易时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出售给取得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的家庭后,方可再次申请购买。
④ 杭州余杭区保障房建设有限公司怎么样
简介:杭州余杭区保障房建设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10月25日,主要经营范围为许可经营项目:房地产开发等。
法定代表人:王慎跃
成立时间:2004-10-25
注册资本:5000万人民币
工商注册号:330184000011245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公司地址:杭州余杭区南苑街道南大街3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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⑥ 2016年余杭普通住宅契税增收标准
2016年2月22日以后正式签订的购房合同才可以享受新政。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面积为90平米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米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米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米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⑦ 余杭区申请公租房需要什么条件
公租房申请条件:
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在主城区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具有租金支付能力,符合政府规定收入限制的无住房人员、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大中专院校及职校毕业后就业和进城务工及外地来主城区工作的无住房人员。但直系亲属在主城区具有住房资助能力的除外。
公租房申请资料:
1、本人手写申请书(黑色水性笔书写,签名按手印);
2、申请人+共同申请人(除申请人之外的家庭成员或合租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正反两面);
3、申请人+共同申请人的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4、婚姻证明:
(1)单身/离异/丧偶的,需民政局婚姻登记机构开具单身证明;
(2)离异人员离婚协议书,房屋财产分割证明(法院判决);
(3)已婚人士的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5、收入证明(所有成员均须出具,证明要求原件):
(1)有工作单位人员,工作收入证明(申请社区发放)+近12个月工资存折明细/银行对账单(要求:加盖单位公章及财务章);
(2)灵活就业人员,单位证明(注明:单位地址、电话、联系人);
(3)无业人员,本人书面说明,门栋组长+居民代表证明+居住地社区+街道核实后盖章;
(4)在校学生,出具学生证+在校证明(注明:入学时间,全日制/自修,大专/本科,学制年限);
(5)就业年龄段居民,均须出具有无缴纳社保、医保凭证;
6、房产证明:
(1)户籍地房产证明;
(2)租住房屋的家庭或个人,房屋备案证明(居住地社区警务室办理);
(3)借住亲友房的家庭或个人,a.借住房屋的房产证明(原件及复印件);b.房主户口以及本人页(原件及复印件);c.居住地居委会开具借住证明(注明亲友关系及时间)
7、有以下情况者,需出具以下证明:
(1)如户口与房产证地址不一,需出具同一地址证明;
(2)本市户口迁入满一年,需提供迁出地相关房产证明及房主户口首页+本人页,原件及复印件;
⑧ 一定要住在余杭区才能拿到住房补贴吗
是的,目前整个杭州只有余杭区才有补贴,这也是余杭区为了吸引人才的举措,另外还可以申请人才公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