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首页 > 住房建设 > 大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大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21-03-16 19:48:10

『壹』 求大连市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的通知
(大政发〔1995〕32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总公司):
现将《大连市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五年四月十三日

大连市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公有房屋的管理,保障公有房屋产权人、使用人和经营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管理规定适用于大连市城市规划区、建制镇和独立工矿区内的,产权属于国有或集体所有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以下简称公有房屋)。
公有房屋管理中的转让、抵押、协议租金的租赁、典当等,按照省、市有关房地产交易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条 大连市房地产管理局是市人民政府负责全市公有房屋行政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其派驻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和甘井子区的房地产管理机构和其他县(市)、区(含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国家旅游渡假区)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是所在行政区域内公有房屋行政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公有房屋主管部门)。

第四条 凡依照国家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规定由人民政府所接管没收的房屋、纳入社会主义改造的房屋、经人民法院判决产权归国家所有的房屋、由财政投资建造和收购的房屋,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产权属于国家所有的房屋,均属国家财产,由公有房屋主管部门依法行使产权人经营和管理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按照国家规定属于全民所有制单位和军队所有的房屋,由国家授权的单位依法行使产权人经营和管理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集体所有的房屋,由集体组织依法行使产权人经营和管理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五条 公有房屋的经营和管理要逐步实现社会化、专业化。公有房屋产权人可以委托物业管理公司等代为经营和管理。

第六条 公有房屋产权人、使用人和经营人应认真遵守国家房地产管理法律、法规和本管理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占、损坏公有房屋,不得利用公有房屋获取非法利益。

第二章 产权产籍管理

第七条 公有房屋实行房屋所有权和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制度,其产权合法凭证是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证书。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证书由市人民政府统一规定文本并指定主管部门负责颁发和撤销。
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证书是办理公有房屋转让、出租、抵押、改造、扩建、投资、入股、拆迁补偿等相关手续时必须出具的凭证。

第八条 公有房屋产权人必须按下列规定到政府指定的主管部门办理产权登记,领取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证书:
(一)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房屋,持立项、规划、用地和建设等部门的批准文件,在房屋竣工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登记;
(二)购买、交换、兼并、调拨、并转、接受赠与或接受遗赠等受让的房屋,持原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证书、合同和有关批准文件,在合同或文件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登记;
(三)产权人名称、房屋座落名称和房屋用途发生变化的,持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在批准之日起一个月内申请登记。

第九条 公有房屋因拆除、倒塌、焚毁、损毁等原因灭失的,产权人应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三个月内持有关部门的证明材料,向公有房屋主管部门申请房屋灭失登记。逾期不登记的,由公有房屋主管部门公告灭失,其土地使用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收回。

第十条 产权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登记的,应及时提出申请,经公有房屋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期登记,但延期登记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一条 公有房屋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房地产档案管理制度,为公有房屋管理提供权属状况完整的资料和准确的依据。
凡是经营和管理公有房屋的单位,均应建立房屋管理档案和台帐,及时向公房主管部门报送有关资料,并接受检查和指导。

第十二条 对无人申请登记和暂时不能确认所有权归属的房屋,公有房屋主管部门可予以代管,代管期间因不可抗力原因使房屋遭受损失的,公有房屋主管部门不承担赔偿责任。
对代管三年以上仍无人认领的房屋,公有房屋主管部门可在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为无主财产后,依法收归国有。
已代管的房屋和已做为无主财产收归国有的房屋,原房屋所有人出现并认领房屋的,应办理产权登记并补偿代管费用。

第三章 租赁和使用管理

第十三条 公有房屋的租赁(不含协议租金部分,下同)必须执行国家和省、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租赁政策,公有住房的标准租金由市人民政府统一制定。

第十四条 公有房屋租赁,产权人须持有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证书,并使用市房地产管理局统一印制的文本与承租人签订公有房屋租赁合同,在签订合同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公有房屋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公有房屋租赁合同是出租人与承租人建立租赁关系的合法凭证,承租人凭公有房屋租赁合同办理户籍、入学、住所登记等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 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向承租人提供公有房屋。公有房屋承租人应当按月缴纳租金,不得拖欠。拖欠租金的,每逾期一日出租人可加收月租金1%的滞纳金,出租人应向逾期不缴纳租金和滞纳金的承租人发出限期缴付租金和滞纳金通知书。

第十六条 直管公房租金的收缴,以单位名义承租者,通过银行托收;以个人名义承租者,由个人所在工作单位代扣统缴;承租人无工作单位的,由出租人直接收取。承租人也可集体汇缴或自行缴纳。
单位自管公房的租金收缴可参照直管公房办理。

第十七条 未经产权人同意,承租人不得将承租的公有房屋转借、转让、转租、交换、改变使用用途。

第十八条 承租人在不损坏房屋结构和原建筑造型、不危及房屋使用安全的前提下,可以对承租的公有房屋进行内部装修、改造和增添设施,但必须征得产权人同意并签订书面协议。房屋内部进行拆改装修的由承租人缴纳补偿费并承担材料和施工费用,增添的设施承租人不得擅自拆改,承租人迁离时不予补偿。
承租人经批准在其承租公房基础上自费扩大的房屋面积其产权归原出租人所有,计租办法由双方按协议履行。
房屋内部进行拆、改装修补偿费标准由市房地产管理局会同市物价局负责制定。

第十九条 承租人死亡或因调整分配房屋、举家迁往外地等原因迁出的,腾出的公有房屋应移交给出租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调、私分和私占。移交时,出租人发现公有房屋及附属设施有人为损坏的,原承租人应负责修复或赔偿。
居住直管公有住房的承租人因其工作单位分配房屋而迁出,其工作单位欲将腾出的直管公有住房调剂给内部职工使用的,须提出内调方案报公有房屋主管部门审批,并按政府规定的比例向公有房屋主管部门上缴解困房源后,由调入职工与直管公房出租人建立租赁关系。

第二十条 承租公有住房,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去世,其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愿意履行原租赁合同的可以办理承租过户手续。

第二十一条 公有住房承租人和有常住户口的同住人符合条件要求分户或并户承租的,出租人应予同意。但同住人他处有住房和原始设计为一户使用的住宅,原则上不得拆套分户。

第二十二条 租赁期满后,承租人应返还承租的公有房屋,如需继续租用的,应在期满前三个月,与出租人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出租人在租赁期满前必须收回出租的公有房屋时,应事先商得承租人同意,提前收回公有住房的,同时要作好承租人的住房安置;承租人因故需要提前解除租赁合同的,应提前三个月与出租人协商。当事人因提前解除公有房屋租赁合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负责赔偿。

第二十三条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有权终止租赁合同,收回公有房屋,并可索赔损失:
(一)擅自转租、转借、转让、交换和改变用途的;
(二)损坏房屋结构和设施的;
(三)无正当理由拖欠租金累计六个月以上的;
(四)无正当理由闲置房屋六个月以上的;
(五)利用房屋进行违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六)租赁期满未签订租赁合同的;
(七)其他违反房地产管理规定,妨碍公有房屋租赁合同正常履行的。
出租人收回公有房屋应向承租人发出限期腾退房屋通知书,逾期不腾退的,按侵占公有房屋处理。

第二十四条 公有房屋使用性质按使用用途分为公有住房和公有非住宅用房,其中公有非住宅用房分为机关和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生产经营性用房和社会福利性用房等。
产权人、使用人对公有房屋负有保护和正确使用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房屋使用人应按照房屋设计用途或经批准的使用用途正确使用公有房屋。凡改变房屋使用用途和性质的,须经公有房屋产权人同意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城市规划要求;
(二)符合房屋使用安全;
(三)不影响环境和相邻房屋的使用;
(四)不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有碍公有房屋安全、影响正常使用的活动:
(一)除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专用库房外,在公有房屋内存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等危险、有害物品;
(二)超过设计荷载使用房屋;
(三)安装影响周围环境和房屋结构的动力设备;
(四)拆动房屋承重结构;
(五)擅自占用、拆除、改动房屋附属设施;
(六)人为造成管线损坏、阻塞;
(七)擅自增设花台、吊栏等;
(六)从事其他影响房屋及附属设施安全和正常使用的活动。
人为造成公有房屋损坏或损失的,责任人应当予以赔偿。

第二十七条 因工程施工需要动用公有房屋的,须经产权人同意后方可施工,因施工造成公有房屋损失、损坏的,由施工单位及时修复和按修复所需的实际费用予以补偿。

第二十八条 需要依附公有房屋的墙体(含平台、顶层等)和占用公有房屋附属的庭院进行临时建设的,须事先征得公有房屋产权人的同意并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公有房屋及附属设施,因城市建设需要拆除的,按照《大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着平等互利、有利生产、方便生活、调剂余缺的原则,使用人在征得产权人的同意后可以交换公有房屋使用权,产权人对使用人正当的换房要求,应当给予支持。
适宜做商业、服务业使用的公有房屋,应当由政府统一安排用于商业、服务业。
禁止利用换房从事非法活动和从中牟利。

第三十一条 公有房屋使用权交换,当事人应按统一规定的格式签订换房协议并到公有房屋主管部门规定的部门办理换房手续,交换房屋使用价值有差异的,由公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按比例收取差额费。
房屋交换手续办完后,换房人应与产权人签订公有房屋租赁合同;没有履行换房协议的,由违约方承担责任。
差价换房和办理换房手续的收费标准由市房地产管理局会同市物价局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条 两个或两个以上使用人共同使用的房间、通道和庭院及其他附属设施,应合理使用、保持畅通,不得堆放杂物和人为造成使用困难。
使用人之间因使用公共部位发生争议时,应当以公有房屋租赁合同为准。无租赁合同或合同无记载的,以历史形成的状况为准或由出租人调解。

第三十三条 政府已划给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使用的国有房屋,由公有房屋主管部门发给拨用证书。使用人应按规定的用途使用,并自行管理、维修,保证房屋完好和正常使用。使用人不得擅自转租、转借、转让和交换拨用的国有房屋,凡改变使用性质用作经营的,均须与公有房屋主管部门或直管公房经营单位签订租赁合同,纳入经租管理。
因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需要调整和收回拨用国有房屋时,使用人应按期迁出。

第四章 修缮管理

第三十四条 及时修缮公有房屋及附属设施,保证完好和正常使用,是产权人的责任。产权人和使用人分离的,应在合同中明确公有房屋修缮责任。

第三十五条 公有房屋修缮责任人应当按照公有房屋主管部门的要求,定期进行房屋完好状况普查,并与抗震加固、白蚁防治和防台、防汛、防寒、防漏、防阻相结合,及时进行大、中、小修缮和日常维修养护。因修缮养护不及时造成事故和防碍正常使用使承租人或者其他人受到损失的,由修缮责任人承担责任。
使用人对房屋修缮应给予配合支持,不得借故阻挠、防碍房屋修缮,否则,造成事故的应承担责任。

第三十六条 公有房屋的修缮工程质量评定标准和工程预算定额等,按国家有关标准执行。
房屋修缮企业须严格依照有关规定办理资质审查,按批准的资质等级承接修缮任务。

第三十七条 承租人发现房屋及附属设施损坏,应及时通知出租人。因承租人过错造成损失的,由承租人负责修复和赔偿;属于自然损坏的,出租人对承租人的报修应予登记,由修缮责任人按照本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所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及时予以修复。

第三十八条 公有危险房屋的管理,依照《大连市城镇危险房屋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 结构相连或具有共有、共用设施和附属设施的异产毗连公有房屋,其共有共用部位和附属设施的修缮,由产权人共同负责,按产权人所有房屋建筑面积占整幢房屋建筑面积的比例和用途分摊修缮费用。

第四十条 公有房屋修缮所需的资金,应当按照现行财务制度和有关规定分别列支,严禁挪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管理规定的,由公有房屋主管部门或其派出机构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责令赔偿经济损失、没收非法所有、查封房屋等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并处罚款:
(一)违反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未办理产权登记或者私自印制发放、涂改、伪造、冒领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处以房价百分之一以内的罚款;
(二)违反第十三条规定擅自提高租金标准的,处以非法所得五倍以内的罚款;
(三)违反第二十五条规定私自改变公有房屋使用用途和性质的,处以房价百分之五以内的罚款;
(四)违反第二十六条规定从事有碍公有房屋及附属设施安全、影响正常使用活动的,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第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规定使用人擅自转借、转让、转租、调换房屋使用权和改变房屋使用用途的,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反第三十五条规定因修缮责任人的过失,造成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事故的,对修缮责任人处以房价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的罚款,对借故阻挠,妨碍房屋修缮的使用人,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七)违反第四十条规定挪用公有房屋修缮资金的,处以挪用资金一倍以内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公有房屋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循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凡侵占公有房屋拒不腾房的,产权人可依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四条 平等主体之间因公有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发生争议和纠纷的,当事人可依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政府代管房屋以及公有房屋作为投资条件合资、入股经营和联营的房屋,参照本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管理规定由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管理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发布部门:大连市政府 发布日期:1995年04月13日 实施日期:1995年04月13日 (地方法规)

『贰』 已经是四月份了,大连的公租房细则到底什么时候才能出台呢

大连《公共租赁房管理办法》草案已经起草完毕。大连公租房将扩大覆盖人群,符合条件的常驻居民都可以申请。新申请条件除审核家庭居住条件和人均收入,家庭拥有资产也将纳入审核条件。
去大连经适房论坛看看吧

『叁』 大连市刚卖房多久可以申请公租房

大连市刚卖房来3年可以申请公租房
符合下源面的条件的,可去当地房管局申请。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七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需准备材料:
1、《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2、身份证或户口薄复印件;
3、工作单位提供的工作收入证明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
4、住房情况证明;
5、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肆』 大连公租房申请条件以及怎样申请和到哪里申请

申请条件:
1、符合市内四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条件,且家庭资产符合规定标准的家庭。
2、与市内四区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全日制本科毕业不满5年的职工。
3、具有市内四区城镇常住户口5年以上、有稳定工作的无房家庭;申请人为单身的,须年满35周岁。
公共租赁住房的资格申请和审核,通过联审机制实行“三级审核、两次公示”制度。
街道办事处负责受理申请、初审并公示,并将申报及核实情况报送民政部门。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对申请家庭收入、资产的审核,出具家庭收入和财产核定证明。
大连公租房审核程序:
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新就业职工可通过单位向单位所在地街道递交公租房申请表和书面材料。街道自递交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材料不齐的由街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初审不合格的由街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材料齐全、初审合格的在辖区内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5日。公示期满,对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街道将需进行资产审核家庭的相关信息报民政部门,将不需进行资产审核家庭的纸质材料及相关信息报区国土房屋分局。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对申请家庭收入、资产的审核,出具家庭收入和财产核定证明。国土房屋等部门和机构应当予以配合。住房保障中心对国土房屋分局上报合格名单及相关材料进行终审,终审合格名单在住房保障网等媒体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
申请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和婚姻证明;
(二)家庭成员收入证明以及家庭资产申报材料;
(三)房屋证件或相关证明;
(四)同意审核机关调查核实其家庭住房和资产等情况的声明;
(五)审核机关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伍』 大连申请公租房需要什么条件

公租房申请条件:
申请人应年满周岁,在主城区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具有租金支付能力,符合政府规定收入限制的无住房人员、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大中专院校及职校毕业后就业和进城务工及外地来主城区工作的无住房人员。但直系亲属在主城区具有住房资助能力的除外。

公租房申请的相关步骤:
1、受理。对申请材料齐全的,申请点应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凭证。
2、初审。自申请点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初审机构完成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初审合格的提交市公租房管理局复审;不合格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复审。市公租房管理局自收到初审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提出复审意见。合格的进行公示;不合格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公示。复审合格的申请人将在市公租房信息网上进行公示,内容包括收入、住房等相关情况,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对公示对象有异议的,市公共租赁房管理局接受实名举报,并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经核查异议成立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5、轮候。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进入申请人轮候库,申请人可在公租房信息网或申请点查询。轮候期间, 申请人工作、收入、住房及家庭人数等情况发生变化,应主动和及时向原申请点如实提交书面材料,重新审核资格。

『陆』 大连租房补贴去哪办理

大连市将开展来外来务工人员源家庭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受理工作。从6月30日至7月22日(公休日除外),符合条件人员可到单位所在地社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可组织外来务工人员家庭统一申报。

其中,申请人需持本人身份证、居住证到单位所在地社区领取和按要求填报《大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表》(“外来务工人员家庭”类),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合格的申报材料。需要提醒的是,因申请人本人不能亲自办理需代办的,代办人须持公证部门出具的委托公证书方可办理。

(6)大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扩展阅读

(1) 单位可在网上下载《单位住房补贴资金委托管理协议》、《单位缴存住房补贴资金委托管理登记表》、《单位缴存住房补贴委托管理资金核定表》填写打印并盖章,另拷贝电子文档至软盘或U盘;

(2) 单位可在网上直接填写《企业住房补贴资金单位缴存登记表》和《企业住房补贴缴费卡申请书》由单位在网上填写后直接提交,提交后打印并盖章;

(3) 单位准备好其它所需书面材料;

(4) 对不能上网的单位,可至中心上门领取。

『柒』 大连市公租房申请标准是什么

大连公租房申请条件:
1、符合市内四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条件,且家庭资产符内合规定标准的容家庭。
所谓“家庭资产符合规定标准”,市住房保障中心有关人士解释为:一口人家庭单人资产不超过24万元,两口人家庭人均资产不超过22万元,3口及3口人以上家庭人均资产不超过20万元。家庭资产包括房产、存款、名下企业等多项内容。
2、与市内四区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全日制本科毕业不满5年的职工。
新就业职工户口是否在大连并没有限制,对于其收入水平也并没有限制。但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租期不应超过5年,期满后不再续租。
3、具有市内四区城镇常住户口5年以上、有稳定工作的无房家庭;申请人为单身的,须年满35周岁。
对无房家庭收入水平并没有限制。对于其“无房”的认定指:申请之日前5年名下无房,无买卖房屋、无房屋动迁记录。
(申请家庭,包括申请人、配偶及未婚子女。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只能申请承租1套公共租赁住房。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家庭,不得重复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和经济适用住房政策。)

『捌』 如何申请大连的公租房,需要什么条件

主要针对的是新毕业大学生和住房困难职工,具体细则还没出来。要等明年了。

『玖』 大连市公共租赁住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怎么样

简介:大连市公共租赁住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04月29日,主要经营范围为公共租版赁住房建设项权目的投资及经营管理,房地产开发、销售及租赁管理等。
法定代表人:李云峰
成立时间:2011-04-29
注册资本:3500万人民币
工商注册号:210200000138846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公司地址: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泉水P3区2号

阅读全文

与大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相关的资料

热点内容
公司社保账户变更说明 浏览:719
威远县严陵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浏览:797
鄂州住房公积金帐号 浏览:250
江都区建设局与引江棚户区 浏览:717
扬州住房公积金比例 浏览:516
无业买社保还需要买公积金吗 浏览:403
退伍军人住房补贴新政策 浏览:385
工资5000深圳交社保后最后拿到多少 浏览:373
管城区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招聘 浏览:777
杭州滨江住房公积金 浏览:856
社保缴费基数有试用期工资吗 浏览:377
建筑工程城市规划专业 浏览:656
现代设计建筑设计 浏览:9
2014年天津社保缴纳基数是多少 浏览:758
社保交基数高 浏览:275
南京社保卡每月返还多少 浏览:732
北京社保卡办理点 浏览:827
黄陂前川卫生院生化分析仪中标公告 浏览:677
安徽和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亳州市 浏览:455
社保卡上没有录入缴费信息吗 浏览:2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