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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住房保障中心怎样

发布时间:2021-03-16 21:18:45

A. 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吗

重庆市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确实是自收自支性质的事业单位,副局级,这个在它的官网上有介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今后的改制大方向是转为国有企业,这是事业单位改革的大趋势;另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转为政策性的住房保障银行也有很高的呼声。不过个人不觉得这是什么特别要紧的事情。要说稳,公务员总比事业编制要稳吧?如今公务员都要逐步改聘用制了,全额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又能怎样呢?

B. 重庆公租房如何申请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包括新就业的大中专、职校学生,进城务工人员,区县以上引进的专业人才,外地来渝工作人员(含外籍人士)。并应符合下列条件:年满18周岁;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具有租金支付能力;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本市住房困难家庭;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未实行实物配租和领取租金补贴的家庭。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需要住房保障部门进行审核后进行配租。据介绍,申请公共租赁房,应向住房保障部门提交以下材料:《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身份证件;工作和收入证明;住房情况证明。

公共租赁房,也分不同的楼层、面积、朝向,如何给申请人配房?

据介绍,市住房保障部门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时间,以及选择的公共租赁房的地点,建立轮候顺序。在住房配租时,按轮候顺序摇号选房,选中房子者签订租赁合同;摇号后拒绝选房的,视为自动放弃,本轮次候号作废,但可重新申请轮候。

公共租赁房配租面积与申请家庭人数大致相当,2人及以下配租建筑面积在40平方米以下,3人及以下配租建筑面积为60平方米以下,4人及以上配租建筑面积80平方米以下。

因人员变动申请调整面积的,可换租相应规定面积的公共租赁房。

申请人要年满18周岁,还要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要按顺序参加摇号后选择房子

C. 重庆市廉租住房保障申请条件及如何办理

重庆市廉租住房保障申请条件及如何办理:
(一)申请对象条件
按照廉租住房保障政策规定,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为廉租住房保障申请对象。
1、申请家庭人均收入符合当地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收入标准;
2、家庭住房人均现住房面积符合当地廉租住房政策规定的面积标准;
3、家庭成员取得我市非农业户口且在本市实际居住;
4、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5、符合当地廉租住房政策规定的其他标准。
(二)申报地点和所需材料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当由申请家庭的户主作为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申请资料:
1、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表;
2、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3、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居住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出具的现住房情况证明;
4、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5、当地政府廉租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D. 重庆的保障性住房在什么部门申请地址

保障性住房的申请地址,通常都是在各房管局(所)。如果您是想问公租房的申请点在什么地方,请看下文:
渝北区
1
初审点
渝北区翠湖路418号4楼6405号
(渝北区房屋管理局)
67824077

2
双龙房管所申请点
渝北区双龙大道36号
(碧津公园对面渝北区卫校附属医院楼下)
67822812

3
双凤房管所申请点
渝北区空港大道港汇路1号6409号
67139650

4
龙溪房管所申请点
渝北区龙溪街道加州A3楼2号
(龙溪房管所)
67992673

5
渝北区房屋产权产籍监理所申请点
渝北区两路双龙大道319号
67805998

备注:以上公布地点中初审点只接受咨询,不接受申请;申请点可接受咨询和申请。

江北区
6
初审点(含申请点)
五里店远银大厦5楼
暂无

7
区行政大厅申请点
江北区金港新区16号
67866606

8
鸿程大厦申请点
江北区鸿程大厦A栋8楼
(324医院旁)
67006061

9
江北区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中心申请点
江北区建新东路33号
67860640

南岸区
10
初审点(含申请点)
南岸区丁家嘴13号海棠溪房管所
62872618

11
南岸区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中心申请点
南岸区双湖路1号
62986103

巴南区
12
初审点
巴南区巴县大道40号
66223016

13
巴县大道申请点
巴南区巴县大道70号(鱼洞房管所)
86530756

14
巴南区房地产权产籍监理所申请点
巴县大道37-26号
66234475

备注:以上公布地点中初审点只接受咨询,不接受申请;申请点可接受咨询和申请。

北碚区
15
初审点
北碚区双元大道196号—436号、404号(北碚区房管局)
68863281

16
蔡家岗申请点
北碚区蔡家岗镇竹林湾“同福花园”廉租房小区内
60308068

17
广州路申请点
北碚区广州路71号
60308066

18
北碚区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中心申请点
北碚区云清路701号
68860298

备注:以上公布地点中初审点只接受咨询,不接受申请;申请点可接受咨询和申请。

沙坪坝区
19
初审点
沙坪坝区都市花园西路99号(沙区房管局住改办)
65462436

20
沙正街申请点
沙坪坝区沙正街77号(沙坪坝房管所)
65340061

21
沙坪坝区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中心申请点
渝碚路32号附9号
65479616

备注:以上公布地点中初审点只接受咨询,不接受申请;申请点可接受咨询和申请。

九龙坡区
22
初审点
九龙坡区直港大道17号(区房管局)
61577121

23
西郊路申请点
九龙坡区西郊路29号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2楼大厅
68782797

24
九龙坡区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中心申请点
杨家坪直港大道3号
68404788

备注:以上公布地点中初审点只接受咨询,不接受申请;申请点可接受咨询和申请。

经开园
25
初审点(含申请点)
北部新区龙晴路二号一楼(经开园国土房管分局)
67465636

高新园
26
初审点(含申请点)
北部新区星光大道60号金星大厦3楼
67033621

渝中区
27
初审点
渝中区民生路345号5楼(重客隆超市楼上)
63848034

28
解放碑房管所申请点
渝中区民权路7号9楼(商业大厦美特斯邦威服饰店楼上)
63835267

29
七星岗房管所申请点
渝中区民生路206号4楼(新华日报旁)
63914207

30
两路口房管所申请点
渝中区两路口体育村38号7楼(体育馆)
63632468

31
大坪房管所申请点
渝中区大坪九坑子路3号3-1(大坪三院)
68708895

32
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中心申请点
渝中区人和街93号
63618426

备注:以上公布地点中初审点只接受咨询,不接受申请;申请点可接受咨询和申请。

高新区
33
初审点(含申请点)
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园三路50号1楼(国土分局物业科)
68643877

经开区
34
初审点(含申请点)
南坪经济技术开发区白鹤路139号(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中心办件大厅1楼)
62982925

大渡口区
35
初审点(含申请点)
大渡口区松青路88号(大渡口区房屋管理局2楼)
68082989

36
大渡口区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中心申请点
大渡口区松青路88号
68083101

E. 重庆市公租房配租成功后怎么办等通知还是

《办法》中称,申请人虽没有户籍限制,但应年满18周岁,在重庆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具有租金支付能力,是符合政府规定收入限制的本市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同时,大中专院校及职校毕业后就业和进城务工及外地来渝工作的无住房人员,也可申请。

而市、区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和在重庆工作的全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住房困难家庭,也可按属地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但不受收入限制。

值得一提的是,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家庭,如果没有住上廉租房且没有领到租金补贴的,也能申请公租房。

目前,我市申请公租房的收入限制为:单身人士月收入不高于2000元,家庭月收入不高于3000元。但这个限制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人均可支配收入、物价指数等因素的变化,由政府定期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申请时,以家庭为单位,每个家庭确定1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限申请1套。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将摇号配租

那么,符合要求的人如何申请?

《办法》中解释,申请人应提交以下资料:《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工作单位提供的工作收入证明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住房情况证明等。申请人可到住房保障机构公布的申请点申请,也可登录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网站进行申请,但须在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把纸质材料提交住房保障机构。

申请时,公租房配租面积与申请人的家庭人数必须相对应,2人以下(含2人)选择建筑面积40平方米以下住房,3人以下(含3人)选择建筑面积60平方米以下住房,4人以上(含4人)可选择建筑面积80平方米以内的住房。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相关部门将按申请的时间段、选择的公共租赁住房地点和相对应的户型面积摇号配租,并向获得配租的申请人发放配租确认通知书。对本次摇号未能获得配租的申请人,进入下一轮摇号配租。此外,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家庭,市、区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在重庆工作的全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将优先轮候配租。

承租人和购买人若违规,将收回公租房

成功配租后,申请人将与市住房保障部门签订《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每次合同期限最长为5年。在租赁5年期满后,承租人便可选择申请购买居住的公共租赁住房。

购买时,公租房的售价以综合造价为基准,具体价格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住房保障、市财政等部门研究确定,定期向社会公布。承租人可以一次性付款或分期付款。《办法》中称,一次性付款后,不再支付租金;分期付款时,未付款面积按照规定交纳租金。

承租人和购买人若有相关违规行为,相关部门将会与其解除租售合同,并收回公共租赁住房。同时,其行为也会记入信用档案,5年内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这些行为包括:采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转租或出借公租房;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结构或使用性质;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6个月以上;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在公租房中从事违法活动;违反租赁合同约定。

F. 重庆廉租房怎么申请

一、重庆市廉租房申请条件

1、有稳定工作:

(1)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主城区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的社会保险费或住房公积金的人员;

(2)在主城区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且在主城区居住6个月以上的灵活就业人员和个体工商户;

(3)在主城区退休的人员;

(4)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

2、收入限制标准是指:单身人士月收入不高于2000元,2人家庭月收入不高于3000元,超过2人的家庭人均月收入不高于1500元。市政府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人均可支配收入、物价指数等因素的变化定期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月收入包括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养老金、其他劳动所得及财产性收入。不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市、区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和在主城区工作的全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住房困难家庭不受收入限制。

3、无住房是指: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在主城区无私有产权住房(私有产权住房包括已签订合同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未承租公房或廉租住房,且申请之日前3年内在主城区未转让住房。

4、住房困难家庭是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本市家庭。计算方法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住房建筑面积÷家庭户籍人口数。

住房建筑面积按公房租赁凭证或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面积计算;有多处住房的,住房建筑面积合并计算;家庭人口按户籍人口计算。

5、住房资助能力是指:申请人父母、子女或申请人配偶的父母在主城区拥有2套以上住房,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达到35平方米以上。

二、重庆市廉租房申请流程

1、提交申请材料:

(1)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表;

(2)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3)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居住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出具的现住房情况证明;

(4)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5)当地政府廉租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2、审核

(1)初审

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应当于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家庭提供的材料进行核实,并提出初审意见。

(2)复审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廉租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会同民政、公安等相关部门共同对申请家庭的户口、人口、住房情况、家庭收入等情况进行复审,并于收到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提出复审意见。

3、公示

(1)初审公示

对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由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在申请人居住地范围内进行为期15日的公示,对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有关材料一并报送所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廉租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对初审不符合规定保障条件的,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初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向所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廉租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诉。

(2)复审公示

对复审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区县(自治县)廉租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将申请家庭的基本情况在申请人居住地范围内进行为期15日的公示,对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应当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对经审核不符合规定保障条件的,区县(自治县)廉租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诉。

4、轮候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廉租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登记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收入水平、住房困难程度和申请顺序等确定相应的保障方式及轮候顺序,并向社会公开。轮候办法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廉租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具体确定。

5、建档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廉租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户建立廉租住房档案,并采取定期走访、抽查等方式,及时掌握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口、收入及住房变动等有关情况。

(6)重庆住房保障中心怎样扩展阅读

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十一条 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家庭,未实行实物配租和领取租金补贴的,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按《重庆市廉租住房保障申请办理办法(试行)》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二条 申请主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限在主城区工作,由住房保障机构接受申请。申请主城区外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限向工作所在地的住房保障机构提出申请。

第二十三条 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应提交以下材料:

1、《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2、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

3、工作单位提供的工作收入证明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

4、住房情况证明;

5、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G. 重庆发布2021年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标准 最低20元/平方米

3月日,据重庆市政府官微“重庆发布”消息,重庆市住建委、财政局联合发布《关于发布重庆市2021年度租赁补贴金额标准指导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明确,2021年度中心城区城镇住房保障家庭每月租赁补贴金额指导标准为:不低于20元/平方米,不高于25元/平方米。租赁补贴金额标准实行动态调整,每两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重庆发布”消息称,按照日前上述两部门联合印发的《重庆市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暂行办法》,今年7月起,重庆中心城区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的家庭和公交司机、环卫工人,为重庆租赁补贴保障对象。
根据要求,重庆市其他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的家庭和公交司机、环卫工人申请租赁补贴,主申请人须同时符合五项条件。一是本市户籍,公交司机、环卫工人不限户籍;二是在中心城区就业且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同时在中心城区连续缴纳1年以上的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且处于在缴状态,补缴不计算连续;三是家庭收入、财产、住房在规定标准以内;四是未享受其他方式的住房保障;五是在中心城区租房居住。
租赁补贴面积标准为1人户20平方米/人、2人户及以上15平方米/人,补贴人数以申请人数为准,每个家庭补贴面积总和不超过60平方米。补贴发放总金额不超过家庭租赁房屋租金总额。
根据要求,有下列三种情况之一的,不得申请租赁补贴。一是申请及承租保障性住房期间因欠租未缴清、违规违约被处罚尚在惩戒期限的,或其他已纳入住房保障领域失信行为尚在惩戒期限内情形的;二是申请人家庭有安排子女自费出国、出境留学(全额奖学金资助除外)等明显超过收入准入条件的高消费行为;三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H. 怎么申请保障性住房

二、已婚居民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申请住房保障。
三、
住房困难家庭或者单身居民申请租赁保障性住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家庭申请的,家庭成员中至少一人具有本市户籍;单身居民申请的,应当具有本市户籍;
(二)家庭人均年收入或者单身居民年收入在申请受理日之前连续两年均不超过本市规定的租赁保障性住房的收入线标准;
(三)家庭财产总额或者单身居民个人财产总额不超过本市规定的租赁保障性住房的财产限额;
(四)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在本市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或者自有住房;
(五)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提出申请时未在本市和国内其他地区享受住房保障;
(六)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廉租住房的,除具备上述(一)、(三)、(四)、(五)、(六)条件之外,还需提供市民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文件。
注:以上所称自有住房,包括已经合法登记的住房和虽未登记但有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以所有人或者共有人的名义拥有的住房。
所称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人员。四、住房困难家庭或者单身居民申请购买保障性住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家庭申请的,其全部家庭成员应当具有本市户籍。家庭成员的户籍因就学、服兵役迁出本市的,在就学、服兵役期间视为具有本市户籍;单身居民申请的,应当具有本市户籍;
(二)家庭人均年收入或者单身居民年收入在申请受理日之前连续两年均不超过本市规定的购买保障性住房的收入线标准;
(三)家庭财产总额或者单身居民个人财产总额不超过本市规定的购买保障性住房的财产限额;
(四)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在本市和国内其他地区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或者自有住房;
(五)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在申请受理日之前三年内未在本市和国内其他地区转让过住宅建设用地或者自有住房;
(六)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未在本市和国内其他地区购买过具有保障性质或者其他政策优惠性质的住房,但作为家庭成员的子女在单独组成家庭或者达到规定的年龄条件后申请购买保障性住房的除外;
(七)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单身居民申请购买保障性住房的,其年龄条件和面积标准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I. 重庆市保障性住房怎么申请

规范城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管理,加快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宁夏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办法》,结合我区实际,于近日制定出台了更加规范、操作性强、适用于全区范围内的《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管理办法》。

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是指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城市低收入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的方式。该方式规定一个家庭限定配租一套廉租住房,实行属地管理,由各市、县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实施。

严格准入条件

《办法》明确,具有所在地城镇户籍至少1年以上,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人均收入符合本城市规定低收入标准线以下的,家庭成员为1人,且患有智障、精神等疾病或年龄超过75周岁生活不能自理的住房保障家庭,可申请廉租住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申请之日前五年内有房产转让行为的,已领取拆迁公有住房安置补偿金未退还的,已租赁单位公房尚未退出的,其他有关规定不得申请的,不得申请廉租住房。

规范申请核准程序

申请廉租住房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向街道、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由街道、居委会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初审,并在社区内公示10日后,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住房保障部门,由住房保障部门就住房状况提出审核意见,并转民政部门进行家庭收入审核。经审核,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符合规定的条件,由住房保障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限10日。

实行轮候分配制度

取得廉租住房保障资格的家庭申请实物配租的,由住房保障部门予以登记,依据申请人的家庭收入、住房困难程度和急需救助程度,确定轮候排序批次,选房配租,并将分配结果分别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社区、街道和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10天。公示期间无异议或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市、县 (市)住房保障部门与选定廉租住房的申请人签订 《廉租住房租赁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即无房的,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孤寡老人或家庭有60周岁以上老年人的,军烈属、三级以上(含三级)残疾人的,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或家庭成员主要劳动力完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区域内的,在轮候分房时优先安排。

实行减免租金政策

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租金标准由各地确定,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即伤残等级在1-6级的,长期患病致使全部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承租人的赡养人、抚(扶)养人死亡或者正在监狱服刑或者接受劳动教养的,家庭发生灾难性事故或者成员突发危重病的,可以免收或减收租金,具体标准由各市县自行确定。

建立退出管理机制

承租廉租住房后,承租家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即家庭收入或资产已超过当地住房保障规定标准,拥有其他住房,家庭成员户籍均已迁出所在地城市,承租人连续6个月以上未居住已承租的廉租房,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擅自改变房屋用途,承租人连续6个月未缴纳租金,隐瞒事实真相、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方式骗取廉租住房,出现不符合承租廉租住房的其他情形,由住房保障部门作出取消租住资格的决定,收回承租的廉租住房。对既不按市场价缴纳租金又拒不退出廉租住房的承租家庭,住房保障部门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办法》要求,对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取消其保障资格,责令退出实物配租的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交房租,5年以内不得申请廉租住房;情节恶劣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廉租住房管理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J. 重庆开县保障性住房如何申请

申请保障性房条件
住房困难家庭或者单身居民申请租赁保障性住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家庭申请的,家庭成员中至少一人具有本市户籍;单身居民申请的,应当具有本市户籍; (二)家庭人均年收入或者单身居民年收入在申请受理日之前连续两年均不超过本市规定的租赁保障性住房的收入线标准; (三)家庭财产总额或者单身居民个人财产总额不超过本市规定的租赁保障性住房的财产限额; (四)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在本市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或者自有住房; (五)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提出申请时未在本市和国内其他地区享受住房保障; (六)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购买保障房的条件
住房困难家庭或者单身居民申请购买保障性住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家庭申请的,其全部家庭成员应当具有本市户籍。家庭成员的户籍因就学、服兵役迁出本市的,在就学、服兵役期间视为具有本市户籍;单身居民申请的,应当具有本市户籍; (二)家庭人均年收入或者单身居民年收入在申请受理日之前连续两年均不超过本市规定的购买保障性住房的收入线标准; (三)家庭财产总额或者单身居民个人财产总额不超过本市规定的购买保障性住房的财产限额; (四)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在本市和国内其他地区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或者自有住房; (五)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在申请受理日之前三年内未在本市和国内其他地区转让过住宅建设用地或者自有住房; (六)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未在本市和国内其他地区购买过具有保障性质或者其他政策优惠性质的住房,但作为家庭成员的子女在单独组成家庭或者达到规定的年龄条件后申请购买保障性住房的除外; (七)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单身居民申请购买保障性住房的,其年龄条件和面积标准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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