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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伍军人住房补贴新政策

发布时间:2021-03-16 21:40:05

A. 军人退伍后住房补贴可以一次性领取吗

关于退役和在职牺牲病故军人住房补贴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租住军队公寓住房的人员。退休、转业、复员离队时,由本人提出支取申请,与住房管理单位签订公寓住房腾退协议,所在单位可一次性发放其住房棚老补贴。
二、购买军队自建经济适用住房的人员。个人的住房补贴,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一神和锋次性发放给本人或者合法继承人。土地折款**时由营房部门抵扣。
三、配偶为军职以上干部的人员。其家庭选择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住房的,出具购房相关证明可一次性发放住房补贴游晌。

B. 中央对退伍军人有什么新政

有三个;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号)第一条;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93号)第三条;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84号)第二条。

C. 退伍军人有哪些补贴

1、对确无住房或严重缺房的,应根据自力更生、集体帮助、辅之以国家必要补助的原则加以解决。对自建(修)房屋的,当地政府应在宅基地选定、审批、建材供应等方面给予优惠照顾;对自建和靠集体帮助仍确有困难的,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家规定安排一定数量的建筑材料和补助经费。

2、对在服现役期间获得大军区(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的荣誉称号和立二等功(含二等功)以上的退伍义务兵,应在企事业单位安排工作,户粮在工作单位所在地申报。对农村入伍参战荣立三等功的退伍军人,在当地劳动部门下达向社会招工计划指标时首先安排。招收进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作的,可以转为城镇户口,由国家供应口粮。

3、对退伍义务兵中有一定专长的军地两用人才,应当积极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推荐介绍,各用人单位在政策许可的情况下,应优先给予录用;对他们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在政策、技术、资金、物资等方面给予优惠和支持。

4、原是城镇户口的退伍义务兵,由原征集地市、县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负责安排工作。对应予安排工作退伍义务兵,实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办法进行安置。各级政府在分配指令性名额时,事先要与有关接收单位协商。

5、城市用人单位和乡镇企业向农村招工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退伍军人,尤其是参战、立功、超期服役的退伍义务兵和女性退伍义务兵。

D. 国家对退伍军人无住房安排标准是什么

总政干部部2009年7月15日颁布的文件《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规定》,里面主要是针对现役退休的干部和丧失劳动能力的直接从部队退休的1-6级残疾军人,部分省市(如福建省)对已经退役的1-4级残疾军人也与以文件规定的住房补贴。
文件对非直接从军队、武警退休的一般退伍军人没有任何规定和优惠的,说句实在话,千千万万个已经退伍的军人,国家也没有能力每人发放10万人民币以上的住房补贴的。
请看文件的规定:
第十五条 伤病残退休军人基本住房补贴不足10万元的按10万元计发。本人基本住房补贴数额高于10万元的,按照个人住房补贴实际数额计发。安置地在高房价地区的,按照军队规定给予地区住房补贴。
第十六条 伤病残退休军人住房补贴经费由中央财政根据年度安置计划人数列入年度军队人员住房补贴预算统一安排。住房补贴兑现办法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分散供养的一级至四级残疾的退役初级士官和义务兵的购(建)房经费保障标准,按照安置地县(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没有经济适用住房的按照普通商品房价格)和60平方米建筑面积确定,中央财政按照规定标准给予补助,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解决。其中,初级士官按照有关规定领取住房补贴,住房补贴与中央财政补助之和不足购(建)房经费标准的,由地方财政按购(建)房标准补齐。
而国家民政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劳动部、卫生部商业部、物资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一九九一年十一月十二日的文件《关于进一步做好伤病残义务兵退伍和安置工作的意见》规定:
关于当年退出现役的特等、一等革命伤残义务兵(现在的1级、3级残疾军人)的接收安置。对退出现役集中供养的特等、一等革命伤残义务兵,仍按国发〔1979〕161号文件规定执行。对需要分散供养的特等、一等革命伤残义务兵,中央财政安排一定数额的建房补助资金,作为对地方的补助,每年由民政部、财政部根据实际情况核实拨付;根据“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需要建房安置的,可根据方便伤残义务兵生活和本人自愿的原则,在其原入伍征集地或配偶居住地的乡镇或县城(市)建房安置;建筑面积可根据安置地城镇居民的住房平均水平,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确定,所需建房费按当地居民普通住宅造价核定;要优先确定建房用地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减免有关税收;对退伍义务兵建房所需的“三材”,由当地物资部门组织供应。民政部门根据接收人数,力争在年度内落实建房任务,保证部队及时移交。

E. 伤残退伍军人住房补助条件

与你同级因不同的残疾军人告诉你,没有门!
你讲的新颁布的伤残退伍军人住房补助条件,就是总政干部部2009年7月15日颁布的文件《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规定》,里面主要是针对现役退休的干部和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军人,
文件对你我这样的五级(六级)残疾军人关于住房问题根本没有谈及,仅仅是对1-4级的残疾军人的住房作出规定:
第十五条 伤病残退休军人基本住房补贴不足10万元的按10万元计发。本人基本住房补贴数额高于10万元的,按照个人住房补贴实际数额计发。安置地在高房价地区的,按照军队规定给予地区住房补贴。
第十六条 伤病残退休军人住房补贴经费由中央财政根据年度安置计划人数列入年度军队人员住房补贴预算统一安排。住房补贴兑现办法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分散供养的一级至四级残疾的退役初级士官和义务兵的购(建)房经费保障标准,按照安置地县(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没有经济适用住房的按照普通商品房价格)和60平方米建筑面积确定,中央财政按照规定标准给予补助,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解决。其中,初级士官按照有关规定领取住房补贴,住房补贴与中央财政补助之和不足购(建)房经费标准的,由地方财政按购(建)房标准补齐。
而国家民政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劳动部、卫生部商业部、物资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一九九一年十一月十二日的文件《关于进一步做好伤病残义务兵退伍和安置工作的意见》规定:
关于当年退出现役的特等、一等革命伤残义务兵(现在的1级、3级残疾军人)的接收安置。对退出现役集中供养的特等、一等革命伤残义务兵,仍按国发〔1979〕161号文件规定执行。对需要分散供养的特等、一等革命伤残义务兵,中央财政安排一定数额的建房补助资金,作为对地方的补助,每年由民政部、财政部根据实际情况核实拨付;根据“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需要建房安置的,可根据方便伤残义务兵生活和本人自愿的原则,在其原入伍征集地或配偶居住地的乡镇或县城(市)建房安置;建筑面积可根据安置地城镇居民的住房平均水平,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确定,所需建房费按当地居民普通住宅造价核定;要优先确定建房用地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减免有关税收;对退伍义务兵建房所需的“三材”,由当地物资部门组织供应。民政部门根据接收人数,力争在年度内落实建房任务,保证部队及时移交。

去年我也曾经因为战友聚会知道了部分省市三级残疾以上的战友拿到了10万以上的住房补贴,就想打电话到民政局试一试,结果负责此事的“双退办”直接回答你“你是不是军队退休的!”回绝了。如果你不还不信的,那就打个电话去碰碰钉子吧。假如有的请你千万告诉我一下。

F. 2018年退伍军人出了什么新政策

从8月1日起,伤残人员(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三红”(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

在现行基础上提高10%,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每人每年提高1200元,烈士老年子女生活补助标准由现行每人每月390元提高至440元,以上提标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由现行每人每月500元提高至550元、参战参试退役军人生活补助标准由现行每人每月550元提高至600元,农村籍老义务兵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月增加补助5元,达到每月35元。以上提标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比例承担。

提高后,一级因战、因公、因病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分别为每人每年80140元、77610元、75060元,分别比2017年提高了7290元、7060元、6820元。

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年25440元、21850元和20550元。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年55570元、55570元和25070元。

(6)退伍军人住房补贴新政策扩展阅读:

一、士官转业享受的经济待遇测算:

1、安家补助费。

以月工资基数(包括军衔工资、军龄工资,下同)计发,此项目结算时,上士约为1.3万元,四级军士长约为2.18万元。

2、生活补助费。

此项目结算时,上士约为1.66万元,四级军士长约为3.19万元。

3、奖励工资。

此项目结算时,上士约为3345元,四级军士长约为3845元。

4、住房资金。

此项目结算时,上士约为13.42万元,四级军士长约为17.47万元。

5、差旅费、服装费。

根据实际情况及当年政策发放个人。

6、保险基金。

这里需要强调的是,转业士官待安置后,要向部队财务部门提供本人安置编制类型(事业编制、企业编制),以及地方接续养老保险、职业年金的账户信息。

待部队划转保险基金至地方社保机构后,个人携带相关证明证件,以及《退役医疗保险转移凭证》《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凭证》《军人职业年金缴费凭证》等凭证到地方社保机构办理保险基金接续。

二、2018年12月份士官复员经费标准测算:

1、复员费。

以月工资基数(包括军衔工资、军龄工资,艰苦边远地区还包含地区津贴,下同)计发,满服役期中士、上士、四级军士长月计算基数分别约为1805元、2290元、2810元。

军龄不满10周年,每满一年计发1.5个月工资基数;军龄不满15周年,每满一年计发2.5个月工资基数;军龄不满20年的,每满1年计发4个月工资基数。其中,军龄不满1周年部分,按照年标准的一半计发。

2、安家补助费。

复员到大中城市,军龄10周年以内,每年计发0.5个月工资基数,10周年以上,从第11年起,每年发给1.5个月工资基数;复员到县市以下地区,10周年以内,每年发给1个月工资基数,10周年以上,从第11年起每年发给2个月工资基数。

3、回乡生产补助费。

此项经费为复员到农村士官享受,军龄每满1年计发1.5个月工资基数。

4、医药生活补助费。

此项经费为患有慢性病士官享受,经过申报审批,可领取一至五等医药生活补助费。

5、一次性退役金。

基本标准为服现役每满一年,发给4500元。服役期间获三等功奖励,增发5%;服役期间获二等功奖励,增发10%。

6、奖励工资。

当年转业复员人员,经政治机关认定,可以享受当年奖励工资,即1个月的基本工资、基本津贴补贴和地区补贴。一般满服役期中士为5625元,上士为6610元,四级军士长为7600元。

7、离队差旅费。

此项经费按照个人实际情况发放。

8、住房资金。

此项包含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服役期满,按现行标准,中士约为8.2万元,上士约为12万元,四级军士长约15.78万元。需要注意的是,如在服役期间办理了军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需根据《委托转账还款授权书》,将个人住房资金划转至贷款银行,用于偿还剩余贷款本息。

9、保险基金。

军人退伍返乡落户后,个人携带相关证明证件,以及《退役医疗保险转移凭证》《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凭证》《军人职业年金缴费凭证》等凭证到地方社保机构办理保险基金接续。

其中,退伍离队时,医疗保险资金一般支付个人,养老保险及职业年金资金一般由财务部门直接划转至安置地社保机构,安置地未建立职业年金接续账户的,也可以支付个人。

以上经费测算数据仅供参考,未考虑士官套改、艰苦边远地区等情况,实际经费发放以本单位财务部门核算为准。

G. 退伍军人的补贴,国家有哪些新政策

  1. 士官退役费

  2. 义务兵退役费

  3. 退休费

  4. 转业费

  5. 复员费

  6. 退伍费

  7. 离休干部异地安置安家补助费

  8. 退伍军人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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