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大连申请保障性住房的条件是什么,我家在金州,金州有保障性住房吗
一、申请条件
1、申请人须具有大连市内四区城镇常住户口且家庭成员至少有一人具有市内四区城镇常住户口五年以上;
2、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一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17500元);
3、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为十七平方米(含本数)以下(包括申购之日起前五年交易或者拆迁的住房建筑面积)。
未婚、丧偶无子女或离异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等单独生活的人员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除应符合前款条件外,还应年满三十周岁。
二、申购经济适用住房时间、地点
自2009年5月11日开始进行《大连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发放和受理工作。申购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日常受理,受理工作每天上午9点至下午4点(节假日、公休日除外)。符合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家庭持规定的材料到户籍所在地社区具体办理。(已持有《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受理单》的家庭办理时还需出具此单)
三、受理和审核程序
1、申请家庭领表:申请人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房证,向社区提出申请,经社区初步核对资格后领取《登记表》。
2、申请家庭填表:由本人或家庭成员按填表说明如实填写工作单位、户籍地址、家庭人员情况、相关住房情况等内容。由申购人及配偶单位或所在街道填写相关收入证明情况,其他家庭成员均须另附收入证明。
3、提出申请:申请人向社区提交填写好的《登记表》及相关要件。
4、社区调查核实:社区对申请人的户籍、收入、家庭成员及住房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对核实合格的申请家庭录入相关信息,报街道审核,经街道批准后,在社区公示15天。
5、街道初审:街道对社区上传的电子信息及上报的档案材料进行初审,并对相关信息情况进一步核实,签署审核意见。对审核合格的家庭签署合格意见反馈至社区后,由社区签发《经济适用住房受理单》(以下简称《受理单》),同时将审核意见及有关材料上报国土房屋局区分局(以下简称区分局)审核;对审核不合格的家庭,签署不合格的意见后退回相关材料。
6、区分局复审:区分局对街道上传的电子信息及档案材料进行审核认定,对审核认定合格的上报市住房保障中心;对审核认定不合格的,签署不合格意见后,逐级退回相关档案材料。
7、市住房保障中心终审:市住房保障中心对区分局上报的电子信息及档案材料进行审核。对审核合格的经公示15天后,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签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认定单》(以下简称《认定单》)。对确认不合格的,住房保障中心签署意见后,逐级退回相关材料。
《认定单》有效期时间为1年。超过有效期后,持有《认定单》家庭如继续申购,应按《大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规定程序对其资格进行复核。
四、确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对象
对持有《认定单》且报名参加摇号的家庭,住房保障中心将根据房源数量确定摇号范围、入围名单及选房批次;对入围的家庭名单和选房批次在《大连日报》上公布,并向申购家庭发放《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审批单》(以下简称《审批单》)。申购家庭凭《审批单》,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目前,我市在建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有甘井子区大连湾镇前关村经济适用住房47万平方米和振兴路大化渣场北侧经济适用住房61万平方米,共1.2万套。待在建经济适用住房项目达到形象进度和具备预售手续后,市住房保障中心将发布通告,持有《认定单》的家庭可报名购买前关村经济适用住房或大化渣场经济适用住房。
B. 什么条件可以申请经济适用房
1、有当地城镇户口(含符合当地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或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供应对象。
2、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家庭。
3、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收入线标准。
4、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家庭须提供以下材料复印件并校验原件身份证明材料;户籍证明材料;婚姻状况证明材料;住房情况证明材料。
(2)保障性住房大连扩展阅读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商品住房价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确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申请采取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市(区)、县人民政府逐级审核并公示的方式认定。审核单位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情况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经审核公示通过的家庭,由市、县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发放准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核准通知,注明可以购买的面积标准。然后按照收入水平、住房困难程度和申请顺序等因素进行轮候。
符合条件的家庭,可以持核准通知购买一套与核准面积相对应的经济适用住房。购买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核准面积。购买面积在核准面积以内的,按核准的价格购买;超过核准面积的部分,不得享受政府优惠,由购房人按照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的价格补交差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