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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住房保障网

发布时间:2020-11-27 13:16:40

⑴ 葫芦岛保障性住房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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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保障性住房政策及申请条件
一、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及申请程序
符合下列条件的无房户或住房困难户,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一)拥有本市城镇户口1年以上(含1年)。单身家庭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人须年满30周岁;
(二)无房户或现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20㎡(含20㎡);
(三)申请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在市政府向社会公布的上一年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基准线的70%(含70%)以下的 。
二、廉租房的政策及申请程序
廉租住房保障有以下三种保障方式:(1)租赁补贴(2)实物配租(3)租金核减
(1)租赁补贴:是指由符合保障条件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自行租赁住房,政府向其发放租赁补贴。
(2)实物配租:是指由政府向符合申请条件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政府产权的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3)租金核减:是指产权单位按照当地市、县(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在一定时期内对已承租公有住房的城镇低收入家庭给予租金减免。
申请廉租住房所需条件:(1)具有本市常驻城镇户口(2)申请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在政府公布的上一年度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基准线的50%以下(含50%)即家庭人均月收入为723.79元(3)无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4)两年内家庭成员无房屋产权交易记录
申请廉租住房程序:社区申请并初审——街道审核——区民政部门复审——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审批

申请廉租住房所需提供的材料:(1)申请人应入市提供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2)申请人应如实提供户口所有家庭成员收入情况证明(3)有工作单位的申请人,由其所在单位出具月收入证明(4)无工作单位的申请人,按照区民政部门核定的行业界定标准,由所在社区、街道核实后出具月收入证明(5)无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申请家庭,向其所在社区、街道出具房屋产权权属证明,并提供住房协议、产权证等有效证件。
三、公租房的政策及申请程序(草案中)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主要为城市中等偏下收入无房家庭、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
第一,城市中等偏下收入无房家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市区城镇常住户口且达到三年,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且共同生活;
(二)单身人士月收入不高于2000元、家庭月收入不高于3000元,政府根据经济发展水平、人均可支配收入、物价指数等因素的变化定期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三)家庭成员名下无房,且未租住公有住房;
(四)于申请之日起两年内家庭成员均未有住房交易行为。
符合本条第(二)(三)(四)项条件且达到18周岁的单身人士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市、区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和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家庭、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住房困难家庭按属地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不受限制。
第二,新就业人员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持有大中专院校毕业证,从毕业当月计算起未满60个月;
(二)申请人非本市城镇户口并持有市区暂住证;
(三)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并参加本市社会保险满一年以上),且已在本市主城区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的社会保险费;
(四)申请人直系亲属在本市主城区内不具有住房资助能力,且未租住公有住房。
第三,外来务工人员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持有本市市区暂住证;
(二)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并参加本市社会保险),且已在本市主城区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的社会保险费;
(三)本人及配偶在本市市区无私有住房,且未租住公有住房。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⑵ 葫芦岛公租房买卖政策 葫芦岛公租房可以买卖吗

不可以
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国家提供政策支持,各种社会主体通过新建或者其他方式筹集回房源、专门面向中低答收入群体出租的保障性住房,是一个国家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共租赁住房不是归个人所有,而是由政府或公共机构所有,用低于市场价或者承租者承受起的价格,向新就业职工出租,包括一些新的大学毕业生,还有一些从外地迁移到城市工作的群体。

⑶ 葫芦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机构职能

(一)办公室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检查落实;负责全局业务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承担文电、会务、机要、档案、车辆、接待、安全、保密、信息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二)政治部负责党务、纪检监察、行风建设;负责机关和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工作;负责老干部管理工作;承办党委日常工作。(三)政策法规科组织开展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的综合研究工作;牵头组织重大政策和综合性问题的调研工作;拟订本系统科研课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相应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监督检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政策法规执行情况;承担相关政策法规的咨询和普法教育工作;承办机关其他法律事务工作。(四)财务与基金监督科参与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市及市本级人力资源和社保障资金(基金)预决算;汇总编制本局管理的各项资金(经费)预决算;负责管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专项经费;承担局直属单位内部财务审计工作;承担局机关财务管理并指导监督直属单位财务管理工作;承担局机关国有资产管理并负责监督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拟订全市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监督制度;依法监督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征缴、支付、管理和运营;建立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系统,受理投诉举报,组织查处重大案件;拟订社会保险内部控制制度和内部审计规则,并组织实施。(五)职位管理科(市人事争议仲裁办公室)负责编制全市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职位需求计划;负责市政府机关公务员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的政策法规协调落实,依法对其进行监督;负责市政府序列国家公务员和事业单位职员职位分类、职务升降、职务任免、竞争上岗、申诉控告、辞职辞退等工作;负责全市政府机关公务员及参公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登记审批、人员信息统计、管理工作;承办向市人大提交政府组成人员任免提案;承办以市政府名义任免的公务员及事业单位副县级领导干部任免手续;负责市政府机关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调配和特殊需要人员的选调、安置工作;推行公务员调任、转任、轮岗和回避制度;负责事业单位用人制度改革工作;负责市直事业单位管理岗位设置、人员聘用、聘用合同制管理及聘用合同鉴证工作;负责对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施人员聘用后,对在执行聘用合同中出现的人事争议案件进行调解、审理、裁决。(六)考核奖励科(市政府绩效考核办公室)负责市政府序列国家公务员和事业单位职员考核、纪律、奖励、惩戒等工作;综合管理全市行政奖励表彰工作,审核以市政府名义和审批政府部门及行业实施的奖励表彰活动。负责建立全市政府绩效管理体系,负责将省下达的指标分解到各责任单位,并指导、监督和推进县(市)区政府和市直各相关部门绩效管理工作的实施;负责对市重点工作、重大项目进行绩效管理;拟定政府绩效考评结果的使用办法,推进政府管理创新;负责协调召开市绩效评估领导小组成员会议研究、布置绩效评估工作;负责市直机关目标责任制考核中对绩效评估责任单位的考评工作。(七)录用培训科负责全市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的组织工作;指导和协调全市国家公务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录用工作;组织实施从高校毕业生中录用国家公务员工作;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有关国家公务员培训的政策、规定;拟定全市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全市人事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对市直各部门新录用人员、晋升领导职务人员、专项工作业务需要人员的培训;负责在职国家公务员更新知识的培训;负责国家公务员和事业单位职员的外语、计算机等级的培训、考试及证书的发放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全市急需专门人才的培训工作;指导葫芦岛市行政学院公务员培训业务工作;负责市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下公务员及事业单位职员的学历认定工作。(八)人力资源开发与市场科(专业技术人员工作科)负责全市人力资源开发的综合协调工作;拟订人力资源市场发展政策和规划;推行市场准入制度,规划和指导全市人力资源市场建设,指导和监督对职业中介机构的管理;拟订人力资源流动政策,指导开展流动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拟订全市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国家级专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市突出贡献专家的选拔和申报工作;承担全市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规划和培养工作;负责中青年学术技术带头人的培养、管理和服务工作;负责全市博士后管理和服务工作;拟订吸引各类人才和留学人员来我市工作的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归国留学人员服务工作;受理非教育系统公派出国留学申请;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并组织实施。(九)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科负责推进全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改革工作;拟订全市各类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负责管理全市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实施国家专业技术职业资格制度;完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制度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审批全市初、中、高级专业职务任职资格;拟订全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岗位数额,并负责市属事业单位专业职务聘任工作;指导全市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和考试工作。(十)工资福利科负责全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工资福利政策和离退(职)休政策的贯彻实施;拟定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意见并组织实施;负责管理全市机关、事业单位特殊岗位津贴和地区附加津贴;负责贯彻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作时间、假期、工龄认定和死亡、因工伤(亡)抚恤政策;负责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的统计与综合分析工作;承办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确定和工资变动的审批工作;负责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福利费管理和使用工作;负责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总额和工资基金管理工作。(十一)军官转业安置科(葫芦岛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执行国家及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政策法规;拟定本地区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法;制定本地区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的总体方案,编制本地区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指导县(市)区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负责市直和部分驻葫中、省直单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组织并实施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培训工作;负责本地区企业退休军转干部解困政策的落实;承担本地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和服务工作;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预算、审核、套改、汇总、上报、核发及住房补贴和医疗保险的办理及档案保管等工作;承办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交办的其他事宜。(十二)外国专家工作科研究拟订全市国外专家、智力项目引进相关政策和管理办法;制定全市引进国外专家年度计划;负责归口管理国家和省引进国外专家初审和申报工作;承担国家和省引进国外专家项目经费的拨付、管理工作;建立与国外专家组织合作关系,组织、指导全市企事业单位与国外组织项目对接;组织指导全市引进国外智力成果推广和示范基地建设工作;负责引智宣传工作;负责处理引进国外智力中的重大事件;组织我市优秀外国专家参加国家和省外国专家局的国外专家表彰活动。执行省政府吸引海外研发团队相关政策和管理办法并研究拟订市政府吸引海外研发团队相关政策和管理办法;执行全市引进海外研发团队工作计划,并负责相关工作;负责建立海外高层次专家库,协助企业引进海外研发团队。(十三)出国(境)培训科研究拟订全市出国(境)培训政策及管理办法;制定全市出国(境)培训年度计划;负责聘请外国专家开展国内培训;负责归口管理省和市出国(境)培训、研修项目的初审、申报工作;承担本系统国外培训的相关工作;建立与境外培训机构的合作关系。负责全市外国专家管理与服务工作,按权限办理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和介绍外国专家来我市工作的境外组织资格认可;负责教育机构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的初步审查工作;负责全市聘请外国专家资格单位的管理(经济、文教、技术管理类等)并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年检工作。承担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的国际交流合作工作及与港澳台交流合作事宜;承办派往国际组织职员及相关管理工作。(十四)劳动关系科拟订全市劳动关系相关政策;拟订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等相关政策并组织落实;规范国有企业裁员行为;指导劳动标准制定工作;贯彻企业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制度;负责特殊工时审批工作;拟订女工、未成年工特殊保护政策;完善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机制;拟订并组织落实最低工作标准和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宏观调控政策;指导监督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和企业负责人工资收入分配工作;承担有关信息和统计管理工作。(十五)培训就业科拟订城乡劳动者职业能力建设基本政策和发展规划;拟订高技能人才和农村实用人才队伍建设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拟订就业培训、企业职工技能培训、创业培训的政策,拟订劳动预备制度实施办法;拟订全市技工院校及职业培训机构的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划,指导师资队伍和教材建设;完善职业技能资格制度;拟订普惠制就业培训实施计划并负责普惠制培训基地资质认定;负责市本级及(辖区)初、中级和县中级职业培训机构的审批。拟订全市就业规划和年度计划;拟订劳动者平等就业、劳动力流动就业政策和措施;负责制定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配合有关部门拟订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拟订就业援助和特殊群体就业政策;拟订国(境)外人员(不含专家)来省就业管理规定。(十六)养老保险科拟订全市城镇企业职工(含城镇自由职业者)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因病或非因工(公)死亡的城镇企业职工和离退休(职)人员生前所供养直系亲属的待遇政策;拟订未就业城镇居民的养老保险规划、政策及待遇标准;负责参加市本级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中、省直企业、市直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政策拟订和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工作;拟订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和办法;会同相关部门拟订我市城镇企业单位离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执行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政策工作;负责城镇企业职工退休、离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调整、死亡离退休人员丧葬费待遇审批与调查;负责城镇企业与职工特殊工种范围及连续工龄的认定。(十七)医疗保险科(工伤保险科)拟订全市医疗、生育保险政策、发展规划和改革意见并组织实施和指导检查;配合有关部门拟订我市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基金管理办法;组织拟订定点医疗机构、药店的医疗保险服务和生育保险服务管理、结算办法及支付范围;拟订全市公务员医疗补助、企事业单位补充医疗保险政策和管理办法;负责市直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离退休干部医疗费统筹的政策制定、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指导医疗、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业务工作。负责全市工伤保险管理、政策制定与指导;拟定和实施工伤认定等工伤保险管理办法;负责市直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伤认定,组织全市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工作;指导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业务工作。(十八)信访科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信访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访工作;负责本系统群体性突发事件预警稳控及应急处理;负责信访事项受理、复查、复核工作;承担局系统及市委、市政府接访工作;承担市委、市政府交办的相关信访任务。(十九)机关党委

⑷ 葫芦岛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通常情况下,只有符合条件的无房户或住房困难户可申请经济适用房。具体条件内为:
(1)拥有本市城镇户口1年以容上(含1年)。单身家庭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人须年满30周岁;
(2)无房户或现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20㎡(含20㎡);
(3)申请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在市政府向社会公布的上一年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基准线的70%(含70%)以下。

⑸ 葫芦岛什么位置有公租房什么位置有公租房

具体信息建议向所在地公租房进行咨询
请人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应当书面同意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实其申报信息。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对在开发区和园区集中建设面向用工单位或者园区就业人员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用人单位可以代表本单位职工申请。

⑹ 住房申请人填谁有什么关糸吗

公租房共同申请人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1、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非本市户籍的市、区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和在葫芦岛工作的全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需提供暂住证);
2、中低收入且未承租公房的家庭;
3、家庭资产核定不超过20万元;
4、无住房家庭;
5、未承租或居住直系亲属在本市区内的住房;
6、住房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配租的外来务工及新就业大学生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新就业的普通高校毕业生毕业后三年内就业;
2、外来务工人员须持有本市城镇暂住证,并居住一年以上的家庭(或个人);
3、已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
4、收入稳定,有能力支付承租公租房租金;
5、无住房;
6、未承租或居住直系亲属在本市区内的住房;
7、住房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⑺ 葫芦岛公租房2016公告工租房最大的多少平

查看葫芦岛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的公租房信息。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确定后,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配租方案并向社会公布。
配租方案应当包括房源的位置、数量、户型、面积,租金标准,供应对象范围,意向登记时限等内容。
企事业单位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对象范围,可以规定为本单位职工。

⑻ 葫芦岛有谁能给办理 公租房的吗

公租房需要自己去申请,下面是申请的条件。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回
第七条申请公共租答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⑼ 辽宁省葫芦岛市廉租房如何申请

3季度的补助咋还没有发

⑽ 什么是公租房一般公租屋是一下交几年的钱,住多长时间

公租房即公共租赁房。
公共租赁房,是解决新就业职工等夹心层群体住房困难的一个产品。公共租赁住房不是归个人所有,而是由政府或公共机构所有,用低于市场价或者承租者承受起的价格,向新就业职工出租,包括一些新的大学毕业生,还有一些从外地迁移到城市工作的群体。

一般是按年交
具体的城市的规定不同。

公租赁期限最长为5年,合同期满承租家庭应当退出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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