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上海市黄浦区住房保障局官方网站为什么查不到
因为根本没有这个机构!
❷ 上海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投诉中心怎么样
你们好!<br>我从报纸上看到贵局在对《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进行修订调研工作。我是业主,为了小区成立业委会,奔波了几年,至今未成立,对此事甚有体会,有建议,有想法,不知通过什么途径能把自己的想法对修订工作的人员表述、沟通,希望此项规定能更贴近小区实际情况。能够使成立业委会工作顺利点。<br>谢谢!<br>我的邮箱:[email protected]?&l...
❸ 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官网
带好身份证,产权证,户口簿到户籍地所在地街道社区事务服务中心有专门窗口有专业人员接待咨询~~另外关注小区会张贴告示
告诫:外地媳妇没有上海户口,是不核算住房面积计算,但核算个人财产
附:2012年的新政策: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政府同意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建设交通委、市民政局制订的《上海市2012年共有产权保障房(经济适用住房)准入标准和供应标准》,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二月十五日
上海市2012年共有产权保障房(经济适用住房)准入标准和供应标准
根据《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试行办法》(沪府发[2009]29号)的规定,制订本市2012年共有产权保障房(经济适用住房)准入标准和供应标准如下:
一、准入标准
同时符合下列标准的本市城镇居民家庭,可以申请购买共有
产权保障房(经济适用住房):
(一)家庭成员在本市实际居住,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3年,且在提出申请所在地的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2年。
(二)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
(三)3人及以上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6万元(含6万元)、人均财产低于15万元(含15万元);2人及以下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和人均财产标准按前述标准上浮20%,即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7.2万元(含7.2万元)、人均财产低于18万元(含18万元)。
(四)家庭成员在提出申请前5年内未发生过住房出售行为和赠与行为,但家庭成员之间住房赠与行为除外。
同时符合上述标准,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单身人士(包括未婚、丧偶、或者离婚满3年的人士),男性年满30周岁、女性年满28周岁,可以单独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保障房(经济适用住房)。
二、供应标准
对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保障房(经济适用住房)的,按照下列标准供应:
(一)单身人士或者2人家庭,购买一套一居室。
(二)3人家庭或者原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规定限额(即人均15平方米建筑面积限额×申请家庭人员数-申请家庭原有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以上的2人家庭,购买一套二居室。
(三)4人及以上家庭,购买一套三居室。
(四)家庭人员较多、家庭人员代际结构较复杂,或者经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同意,申请家庭将原有住房交政府指定机构收购的,区(县)政府可以酌情放宽住房供应标准,相关标准报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备案。
申请家庭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和房源供应数量,选择申请购买较小的房型。
三、实施日期
上述准入标准和供应标准,自2012年3月1日起实施。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上海市民政局
二○一二年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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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松江公共租赁住房投资运营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松江区新松江路1800弄2号楼4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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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国家提供政策支持,各种社会主体通过新建或者其他方式筹集房源、专门面向中低收入群体出租的保障性住房,是一个国家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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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管理局淡化问一下
❽ 初审公示后,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网站进行申请家庭复审公示还要多少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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❾ 上海保障性住房的申请条件是什么
1. 每一住房困难家庭或者单身居民只能申请购买或者租赁一套保障性住房,或者选择申请货币补贴。已婚居民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申请住房保障。 2.住房困难家庭或者单身居民申请租赁保障性住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家庭申请的,家庭成员中至少一人具有本市户籍;单身居民申请的,应当具有本市户籍; (二)家庭人均年收入或者单身居民年收入在申请受理日之前连续两年均不超过本市规定的租赁保障性住房的收入线标准
❿ 上海市住房保障中心地址或者电话。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行政服务中心受理大厅地址:小木桥路683号,受理时间:
周一至周四上午9:15—11:15、下午13:45—16:45、周五上午9:15—11:15
为适应政府机构改革调整需要,自2016年7月1日起,原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门户网站相关内容和服务迁移到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门户网站,网址:http://www.shjjw.gov.cn
特此通知。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