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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保障性住房

发布时间:2020-11-27 13:36:37

① 大连住房保障中心的地址在哪啊

我只知道甘井子区在哪!你可以座6路410路408路409路等到甘井子下后!一直往前走也就是往甘井子消防队那块走!然后在往前走!你就会看到甘井子区受理中心了!
大连市廉租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心
地址:大连市西岗区长春路246号
大连市廉租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心:82490844
中山区受理窗口:39858017
西岗区受理窗口:39612524
沙河口区受理窗口:39612565
甘井子区受理窗口:86602151
市国土房屋局
电话:
0411-83600793
0411-83607521
地址:
大连市西岗区西安街3号

② 大连廉租房每年几月份开始办理

可以关注当地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的官方网站获取最新消息。
廉租房申请条件:
1、申请人具有5 年以上当地城市常住户口;
2、申请人必须是当地民政部门认定的低收入家庭或最低收入家庭;
3、申请人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 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 平方米以下;
4、申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并一起共同生活的;
5、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经当地房管部门确认他处没有住房的。

③ 大连申请廉租房需要什么条件

您好,保障条件(指市内四区):

(1)新就业职工类:申请人与市内四回区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答动合同;自申请之日起在市内四区连续缴纳六个月以上的社会保险费或住房公积金;申请人具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且毕业未满5年;申请之日前5年内申请家庭成员在市内四区及高新园区没有房屋。

(2)城市无房家庭类:申请人具有市内四区城镇常住户口,家庭成员至少一人具有市内四区城镇常住户口满5年;有稳定的收入,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①申请人在市内四区连续缴纳六个月以上的社会保险费或住房公积金;②国家机关、失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③市内四区退休的人员);申请之日前5年内申请家庭成员在市内四区及高新园区没有房屋;未婚、丧偶无子女或离异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等单独生活的人员申请的,还应年满35周岁。

(3)符合经适房条件类: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及相关配套文件规定的申请条件,且家庭资产应符合下列标准:

①家庭人口为1人的不高于24万元;

②家庭人口为2人的人均不高于22万元;

③家庭人口为3人的人均不高于20万元;

④除房屋外其他单项资产不得超过家庭总资产标准的80%。感谢您的提问,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④ 大连申请保障性住房的条件是什么,我家在金州,金州有保障性住房吗

一、申请条件
1、申请人须具有大连市内四区城镇常住户口且家庭成员至少有一人具有市内四区城镇常住户口五年以上;
2、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一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17500元);
3、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为十七平方米(含本数)以下(包括申购之日起前五年交易或者拆迁的住房建筑面积)。
未婚、丧偶无子女或离异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等单独生活的人员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除应符合前款条件外,还应年满三十周岁。
二、申购经济适用住房时间、地点
自2009年5月11日开始进行《大连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发放和受理工作。申购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日常受理,受理工作每天上午9点至下午4点(节假日、公休日除外)。符合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家庭持规定的材料到户籍所在地社区具体办理。(已持有《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受理单》的家庭办理时还需出具此单)
三、受理和审核程序
1、申请家庭领表:申请人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房证,向社区提出申请,经社区初步核对资格后领取《登记表》。
2、申请家庭填表:由本人或家庭成员按填表说明如实填写工作单位、户籍地址、家庭人员情况、相关住房情况等内容。由申购人及配偶单位或所在街道填写相关收入证明情况,其他家庭成员均须另附收入证明。
3、提出申请:申请人向社区提交填写好的《登记表》及相关要件。
4、社区调查核实:社区对申请人的户籍、收入、家庭成员及住房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对核实合格的申请家庭录入相关信息,报街道审核,经街道批准后,在社区公示15天。
5、街道初审:街道对社区上传的电子信息及上报的档案材料进行初审,并对相关信息情况进一步核实,签署审核意见。对审核合格的家庭签署合格意见反馈至社区后,由社区签发《经济适用住房受理单》(以下简称《受理单》),同时将审核意见及有关材料上报国土房屋局区分局(以下简称区分局)审核;对审核不合格的家庭,签署不合格的意见后退回相关材料。
6、区分局复审:区分局对街道上传的电子信息及档案材料进行审核认定,对审核认定合格的上报市住房保障中心;对审核认定不合格的,签署不合格意见后,逐级退回相关档案材料。
7、市住房保障中心终审:市住房保障中心对区分局上报的电子信息及档案材料进行审核。对审核合格的经公示15天后,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签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认定单》(以下简称《认定单》)。对确认不合格的,住房保障中心签署意见后,逐级退回相关材料。
《认定单》有效期时间为1年。超过有效期后,持有《认定单》家庭如继续申购,应按《大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规定程序对其资格进行复核。
四、确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对象
对持有《认定单》且报名参加摇号的家庭,住房保障中心将根据房源数量确定摇号范围、入围名单及选房批次;对入围的家庭名单和选房批次在《大连日报》上公布,并向申购家庭发放《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审批单》(以下简称《审批单》)。申购家庭凭《审批单》,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目前,我市在建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有甘井子区大连湾镇前关村经济适用住房47万平方米和振兴路大化渣场北侧经济适用住房61万平方米,共1.2万套。待在建经济适用住房项目达到形象进度和具备预售手续后,市住房保障中心将发布通告,持有《认定单》的家庭可报名购买前关村经济适用住房或大化渣场经济适用住房。

⑤ 大连公租房可以买吗

不可以
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国家提供政策支持,各种社会主体通过新建或者其他方式筹集专房源、专门面向中属低收入群体出租的保障性住房,是一个国家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共租赁住房不是归个人所有,而是由政府或公共机构所有,用低于市场价或者承租者承受起的价格,向新就业职工出租,包括一些新的大学毕业生,还有一些从外地迁移到城市工作的群体。

⑥ 在大连廉租房50平左右,个人一个月要承担多少钱啊

廉租房是指政府以租金补贴或实物配租的方式,向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廉租房的分配形式以租金补贴为主,实物配租和租金减免为辅。

公租房即公共租赁房,是解决新就业职工等夹心层群体住房困难的一个产品。公共租赁住房不是归个人所有,而是由政府或公共机构所有,用低于市场价或者承租者承受起的价格,向新就业职工出租,包括一些新的大学毕业生,还有一些从外地迁移到城市工作的群体。

大连的保障房建设中,正在进行着“公租房与廉租房逐步并轨”的尝试,并将今年实行并轨。与此相对应的是,经济适用房退出历史舞台,未来公租房将成为本市住房保障的主体。市住房保障中心表示,未来,“两房并轨”模式将成为政府保障低收入群体住房需求的主要方式。

大连公租房需要签订《租赁合同》一次性缴纳6个月租金
每月租金按照合同标明的最终测量建筑面积乘以20元/月、月租金标准三倍的保证金(2400元)、预交电费(100元)等相关费用。

以40平方米的基准户型来计算:租金40*20*6=4800元,保证金2400元,预交电费100元,共计7300元。公租房面积大小略有差异,应不低于7300元。

⑦ 大连廉租房如何申请详细!!请高手帮忙!

第一条 为建立廉租住房制度,解决本市城镇居民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和国家建设部《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连市行政区城镇范围内廉租住房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廉租住房,是指政府在住房领域实施社会保障职能,向具有大连市城镇常住户口的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租金补贴或者配租租金相对低廉的周转性住房。

第四条 大连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廉租住房的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廉租住房管理机构具体负责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城镇廉租住房的组织实施工作。县(市)、旅顺口区、金州区,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保税区、大连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以下简称先导区)的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城镇廉租住房的管理工作。

各级民政、财政、计划、物价、建设、规划土地、房地产开发等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廉租住房管理工作。

第五条 廉租住房可通过下列方式筹集:

(一)收购的房屋;

(二)腾空的公有房屋;

(三)认定的已承租并符合廉租住房管理要求的公有房屋;

(四)接受社会捐赠的房屋;

(五)新建的房屋;

(六)其他方式筹集的房屋。

前款规定筹集的廉租住房,应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条件。

第六条 多渠道筹措资金用于提供租金补贴和筹集廉租住房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财政专项资金;

(二)住房公积金的部分增值资金;

(三)接受社会捐赠的资金;

(四)其他渠道筹措的资金。

按前款规定筹措的资金,应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城镇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住房困难家庭户数、廉租住房及资金筹措等情况,会同财政、民政、计划、建设、房地产开发等部门,拟定提供租金补贴和筹集廉租住房计划,报同级政府、先导区管委会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筹集廉租住房的可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一)收购房屋用于廉租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免收交易手续费;

(二)收购房改房用于廉租住房的,免收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价款;

(三)新建廉租住房的,以划拨方式供应土地。

第九条 廉租住房的居住条件应能够满足入住后的正常使用功能。每套住宅建筑面积一般不超过50平方米。

新建廉租住房应符合《大连市城镇住宅建筑设计标准规定》的要求。

第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城镇居民可以申请租金补贴或承租廉租住房:

(一)具有当地城镇常住户口并在当地居住生活的;

(二)家庭人均月收入连续两年不超过城镇居民生活最低保障标准的;

(三)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在6平方米(含6平方米)以下的。

前款第(三)项所列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标准,随着城镇居民住房水平的提高,政府、先导区管委会可适时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的居民家庭,现住房已确定被拆迁的,通过拆迁安置可以解决住房困难的,不列入租金补贴和廉租住房配租对象。

第十二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的城镇居民家庭申请租金补贴或承租廉租住房,应持申请书、户口簿、本人身份证明、现住房证明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明,向所在地廉租住房管理机构登记。

第十三条 廉租住房管理机构按下列程序办理租金补贴或配租手续:

(一)审核申请人的条件。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立卡;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二)将拟补贴、配租对象的家庭人口、现住房面积、收入等情况在其原居住地公布。公布后30日内无异议的,正式列入补贴或配租名单。

(三)根据补贴资金和廉租住房房源情况、申请人住房困难程度、申请登记顺序等条件,实行轮侯补贴或配租。其中,下岗职工、病残人员家庭优先。

(四)发放补贴,与承租人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配租住房。

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接受租金补贴或配租住房的,取消其享受租金补贴和承租廉租住房资格。

第十四条 配租廉租住房,应根据申请人家庭人口构成情况采取成套配租办法,每一个家庭只能租赁与其居住人口相适应的廉租住房。配租后,其原承租的公有房屋应交出,不交原有公房的,由廉租住房管理机构收回配租的廉租住房。腾出的公有房屋权属不变,承租权由廉租住房管理机构统一掌握,作为廉租住房使用。

第十五条 租金补贴和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由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物价部门测算,报同级政府、先导区管委会批准后实施。

第十六条 廉租住房的维修养护由房屋所有权单位负责,所有权属于政府又比较集中的廉租住房,可由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委托物业管理企业负责维修养护。

第十七条 廉租住房的使用人应遵守公有房屋管理的各项规定。不得擅自调换、转借、转租、转让廉租住房。不得擅自改装、更换或增减房屋设施。廉租住房承租权禁止上市交易。

第十八条 廉租住房的使用人应按租赁合同约定及时缴纳廉租住房租金。拖欠租金的,每逾期一个月,按延期部分租金5%收取滞纳金,累计拖欠租金6个月以上的,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廉租住房。

第十九条 廉租住房管理机构应会同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及享受租金补贴或廉租住房的承租人所在单位,每年对承租人的家庭收入情况进行核查。其家庭人均月收入超过城镇居民生活最低保障标准时,即停发租金补贴,按当地正常公房租金标准收缴租金。家庭人均月收入连续两年超过上一年城镇居民生活最低保障标准的,或承租廉租住房期间享受单位一次性住房补贴以及另有住房的,应在半年内腾退廉租住房。确有困难不能按期腾退的,按市场租金计租。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退回补贴租金、按市场租金标准补交房租,取消其享受租金补贴或承租廉租住房资格,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廉租住房,并可给予罚款处罚:

(一)通过弄虚作假手段获得租金补贴或廉租住房承租权的,处1000元罚款;

(二)私自调换、转借、转租、转让廉租住房以及无正当理由连续闲置已承租的廉租住房6个月以上,或利用已承租的廉租住房进行非法活动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在市政府决定实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地区,由综合执法机构实施;未实行综合执法的地区,由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廉租住房管理机构实施。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规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二条 廉租住房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其所在单位的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大连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

⑧ 大连住房保障网网址

http://www.dlzfbz.com/

⑨ 大连经济适用房补贴政策

肯定不能。
因为你买的虽然是二手房,但也是商品房啊,即使你申请过经济适用房,但跟后来的买房没有关系,不可能有补贴的。
另外今天看到的消息,由于国家投资四万亿拉动内需,现在很多省(包括辽宁省)已经停止建经济适用房了,而改为建廉租房了,将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并轨”,纷纷提出以扩大廉租房保障范围解决低收入者家庭住房困难问题。

更新:
我又给你查了一下,的确大连最近是出台了“大连经济适用房补贴"政策,即"符合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家庭购买普通商品房,政府每平方米补贴2000元,补贴面积65平方米"的政策,但未详细规定具体的申请补贴的程序,因此,有关具体操作办法还有待于相关部分出台更细化的规定。您可以先向市房产局等相关部门进行咨询。
下面是沈阳的政策:沈阳市规定,经济适用住房补贴坚持先购后补、不购不补的原则,分步骤实施。符合条件的家庭通过申请登记、购房、发放补贴等步骤,最终拿到补贴款。而且,要在《沈阳市保障住房补助资格认定书》发放3个月内在沈阳市范围内购买商品房或二手房。3个月内没有购房的,需要重新认定。利用货币补贴购买的房屋,其产权性质为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
实施程序:凡符合条件的对象,可向户口所在地的社区提出申请,填写《沈阳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金议定书》,并提交以下资料:1、身份证,2、家庭收入证明,3、住房情况证明。 经社区、街道办事处初审,区县(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审定,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核准后,对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备案,并发放《沈阳市保障住房补助资格认定书》。
本方案实施前,已经申请并取得购买经济房资格的申请人,可继续购买已经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不再享受经济适用住房补贴政策;已经取得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但尚未购买经济适用房的家庭,需要重新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的,需重新申请。

从沈阳的政策来看(我还查了其他省市的政策),应该是先申请认定,取得《沈阳市保障住房补助资格认定书》后再买房,然后拿着房产证和《沈阳市保障住房补助资格认定书》获得补贴并在房产证上加盖经济适用房标志,按经济适用房管理。
你现在的情况恐怕享受不到补贴,因为虽然你曾经申请过经济适用房,但现在要享受补贴必须得重新申请认定,而你现在已经买了二手房,可能就不具备申请条件,所以未必能够通过申请认定,恐怕就享受不到补贴了。

你再向市房产局等相关部门咨询一下吧。

⑩ 大连住房保障网

就你们长了两片嘴,当初石门山泡崖你们告诉画圈选我全选了没摇上(不公正的名义上的石门山)泉水子没摇上,如今你们又叫画圈结果我跳到你们的圈里了福佳没选,事后你们说全选的都照顾,事前你们干什么了,昏官污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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