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如何构建城乡一体的社会保障制度
第一,推进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统筹发展。目前,我国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核心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基本形成,在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中是第一支柱,发挥着重要的兜底保障作用。在未来城乡一体化发展进程加快的新形势下,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设的着力点要逐步转向城乡统筹发展,重点是推进制度整合和待遇衔接,努力消除城乡制度上的差异,逐步缩小待遇标准上的差距。
第二,建立健全符合国情的住房保障和供应体系。经过多年的实践探索,我国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取得重要进展和宝贵经验。今后一个时期,要继续推进住房保障制度改革,整合发展以公共租赁住房为主要形式的住房保障模式,探索建立更加符合我国国情的住房保障制度。以增强针对性、有效性、公平性为重点,积极探索保障性住房建设、分配、管理的有效方式,建立更加完善的保障房供应体系,切实解决住房困难群众的住房问题。建立公开规范的住房公积金制度,改进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监管机制,着力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
第三,积极发展补充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等补充社会保险和各类商业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中的第三支柱。《决定》特别提出,要制定实施免税、延期征税等优惠政策,加快发展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商业保险,构建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 第四,加快建立社会养老服务体系。随着我国快速进入人口老龄化社会,老年人的社会服务保障问题越来越突出,党和政府高度重视,社会各界普遍关注。为了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让越来越多的老年人安度晚年,必须加快建立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大力发展老年服务产业,更好满足老年人特殊的服务保障需求。要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加快养老院、老年公寓、老年活动室等老年服务基础设施建设,积极发展老年护理、保健等老年服务产业。
第三,积极发展补充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等补充社会保险和各类商业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中的第三支柱。《决定》特别提出,要制定实施免税、延期征税等优惠政策,加快发展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商业保险,构建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 第四,加快建立社会养老服务体系。随着我国快速进入人口老龄化社会,老年人的社会服务保障问题越来越突出,党和政府高度重视,社会各界普遍关注。为了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让越来越多的老年人安度晚年,必须加快建立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大力发展老年服务产业,更好满足老年人特殊的服务保障需求。要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加快养老院、老年公寓、老年活动室等老年服务基础设施建设,积极发展老年护理、保健等老年服务产业。
第六,明确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基本方针。世界各国社会保障的覆盖范围有大有小、保障水平有高有低,这与其经济社会发展阶段和水平有关,也与政治体制和历史传统有关。但就制度建设的基本原则和基本保障项目而言,却是大同小异的。经过多年的实践,我们总结出12个字,即“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也可以说是社会保障体系的基本方针。
第七,深化社会保障制度改革。要继续完善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逐步做实个人账户,加快覆盖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城镇各类劳动者。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要注意在实践中总结经验,完善制度,努力加快扩大覆盖面。
第八,加大社会保障投入。要加快完善公共财政体制,稳步增加财政性社会保障支出占国家财政支出的比重。财政性社会保障投入要重点向农民、农民工、被征地农民、城市无业人员和城乡残疾人等特殊困难人群倾斜。社会保障投入是用人单位、职工和政府的共同责任,要合理划分三方责任,形成科学的分担机制。
要从四个方面着手,进一步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
一是对城镇就业群体,重点做好农民工、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工作;二是继续解决体制转轨的历史遗留问题,全面落实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将未参保集体企业职工等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三是对目前实行自愿参保原则的新农保、新农合以及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通过强化政策激励,引导符合条件的群众积极参保、长期参保;四是完善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政策,实行先保后征。
Ⅱ 土地政策为我国住房制度改革提供有力保障
近年来,我国住房制度改革不断深化,住房问题也成了重要的民生问题,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解决城市居民住房问题,始终把改善城市居民居住条件作为城市住房制度改革和房地产业发展的根本目的。2007年8月7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以下简称24号文件),其核心内容是要“加快建立健全以廉租住房制度为重点、多渠道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政策体系”,基本确立了我国住房保障制度的政策框架,并首次明确了廉租房制度在住房保障体系中的重要地位,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城市廉租住房制度、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房制度提出了更为具体的指标、要求和计划。这是我国房地产政策和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文件,必将对我国的房地产市场产生深远影响。而土地是我国房地产发展和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基础,土地政策对建立我国的住房保障制度起到了关键作用。
一、我国土地政策变化和住房制度改革的历史进程
(一)1994~1998年的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1994年,《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提出要建立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新的城镇住房制度,实现住房商品化、社会化,加快住房建设,改善居住条件,满足城镇居民不断增长的住房需求,由此全面启动了我国住房体制改革。与此相对应,这个时期我国土地管理政策也经历着重大变化。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得到了《宪法》和《土地管理法》的确认。1990年5月,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外商投资成片开发经营土地暂行管理办法》,这标志着我国的土地市场走上了有法可依的轨道,为我国的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提供了很好的市场环境。
(二)1998~2003年住房分配货币化,土地市场建设推进住房制度改革
1998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的政策主旋律是“市场化”,确立了“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住房供应体系”的住房政策,并且针对不同收入家庭实行不同的住房供应政策;最低收入家庭租赁由政府或单位提供的廉租住房;中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其他收入高的家庭购买、租赁市场价商品住房。这标志着经济适用住房成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多层次住房供应体系的主体之一。针对住房“市场化”,已有的土地政策已不能适应住房制度改革的需要,亟待改进。当年国土资源部成立,同年8月修订后的《土地管理法》公布,12月公布了《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至此我国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和土地管理的法律体系初步形成。2001年,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通知就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建立完善土地市场、规范土地审批行为等重大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了一系列制度性措施,为推进土地市场建设进而推进住房保障制度改革提供了重要依据和强有力的保证。
(三)2003~2007年建立住房保障制度,严格土地宏观调控
自2003年以来,我国房地产市场出现了商品化程度过高过快、国有资产流失、市场秩序混乱、忽视保障性住房建设等种种问题,国家从土地“8·31”大限,到“国八条”、“国六条”,提出了一系列调控措施。2003年11月15日,由建设部、财政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审议通过了《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20号(第120号令);2004年5月13日,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印发了《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4]77号令)等一系列的政策法规文件,从把紧土地出让关、通过税收政策抑制旺盛的住房投资需求,到强调政府的住房保障职能,增加对城市最低收入贫困家庭廉租房的供给,体现了我国政府对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的关心与重视。这期间,国务院下发了《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两个加强土地管理和调控的重要文件,要求建立健全土地节约利用和收益分配机制,提出一定比例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应当用于廉租住房建设;严格土地管理,进一步规范土地市场加强土地在宏观调控中的 “闸门”作用,不断提高服务社会和市场的能力。
二、24号文件对我国住房制度的影响
24号文件是我国自1994年住房体制改革启动以来,国务院下发的与住房制度改革相关的重要文件。 总结了1994年以来我国有关住房制度改革的实践经验,针对当前房地产市场出现的问题,为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提出了新的保障措施,涉及房屋、土地、民政等多方面政策,这对于构建起一个“以低收入群体为核心”的政策性住房供给体系将起到极大的推动作用。
(一)住房保障被定性为政府公共服务的重要职责
24号文件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作为维护群众利益的重要工作和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作为政府公共服务的一项重要职责”。 将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住房,通过正式的文件安排列为公共产品,作为政府义不容辞的职责,这是房地产调控的一大进步。
(二)廉租房的供应对象扩展到了城市低收入家庭,农民工住房问题进入了政府关注的视野
24号文件将廉租房的供应对象由以往的城市最低收入家庭扩展到了城市低收入家庭,同时还提出了廉租房与经济适用房家庭的无缝连接,从而解决“夹心层”家庭住房问题。同时,24号文件要求各地在 “十一五”期末,应使农民工等其他城市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得到逐步改善。城中村改造时,要考虑农民工的居住需要,在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集中建设向农民工出租的集体宿舍。
(三)新的政策制度安排更具可操作性,重点满足居住需求
与以往政策文件不同,24号文件相对更具有可操作性。通过围绕满足居住需求展开的具体数字、标准和原则的规定,保证了住房保障政策取得实效。新的保障标准严格限制了廉租房与经济适用房的面积,以能够基本满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日常居住需求为准,与低收入群体的基本需求紧密对接,而不会出现保障供给与保障需求相脱节。 为了实现住房保障重点的转变,24号文件明确规定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两个来源: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之后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10%。比以前出台的《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规定的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基本资金底线是土地出让金净收益的5%,提高了一倍。
三、通过进一步加强土地调控来推动我国住房制度改革
24号文件充分强调政府在住房领域的公共服务与社会保障职能,为我国土地管理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明确要求切实保护耕地,大力促进节约集约用地,走出一条建设占地少、利用效率高的符合我国国情的土地利用新路子,提出土地管理中要努力优化住宅用地结构,合理安排住宅用地,确保不低于70%的住宅用地用于廉租房、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90平方米以下中小套型普通商品房的建设,防止大套型商品房多占土地。国土资源部下发了《关于认真贯彻 <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进一步加强土地供应调控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36号,以下简称《意见》),提出进一步加大土地供应结构调整力度,保证用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住房用地供应。
(一)《意见》中关于土地供应政策的要求
在《意见》中,要求科学编制土地供应计划,优先安排用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住房用地。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优先安排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和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用地,其年度供应总量不得低于住宅用地供应总量的70%。
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实行划拨方式供应。严禁新征收或购买土地搞集资合作建房,对国家机关搞集资合作建房的,一律不得供地。此外,对超出合同约定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要依法征收土地闲置费,并责令有关企业限期动工、竣工。土地闲置费原则上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20%征收。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要坚决无偿收回。对收回的闲置土地,要优先安排用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
(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如何为住房制度改革提供有力保障
近年来我国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取得了很大的进展,住房保障制度除住房公积金外,主要通过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和“两限房”来体现。除“两限房”刚刚起步,经济适用房和廉租住房政策都已经执行了一段时间,暴露出来的问题还不少,分别表现在:经济适用房供给不足,而且在执行过程中出现偏颇;廉租住房制度覆盖面还很小,没有得到全面实施,各地差异较大,确定主体对象困难而且资金保障不稳定。
针对上述问题,从土地管理角度出发,应当通过建立责任制,提高土地利用规划作用,保障土地供应,加强监督管理等措施,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1)加强法治建设。法律是对权利的最高保障,只有把在以往改革实践中好的政策措施通过立法固定下来,才能得到很好的贯彻落实,人民群众才能得到真正的实惠。如有些地方政府不愿无偿提供那么多的土地建设经济适用房,因为他们认为只有商品房开发才能给政府带来大量的收益,搞经济适用房只增加负担,所以不主动推进住房保障。但是从保障民生、稳定社会的大局讲,建立住房保障制度是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大事。 只有通过法律把政府的责任固定下来,作为政府考核内容,地方政府才会认真对待、强势推进。另外,如何从法律上保障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和“两限房”的权利,使低收入家庭住得安心和舒心,也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物权法》的实施,为此提供了契机。
(2)加强土地规划的龙头作用。土地是房屋建设必不可少的,作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该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就考虑不同住房用地的规划问题,注重保障性住房用地的区位和环境因素,防止不合理的规划导致新问题的产生。同时应做好与城市规划、城乡统筹规划等的衔接。
(3)加强土地供应管理。建设房屋就需要使用建设用地,但每年的新增建设用地是有限的,受土地供应计划管理。这就需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充分挖掘现有建设用地用于住房保障,做到土地的节约集约利用;同时做到调整土地供应结构、保证并优先安排用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建设用地。
(4)加强监督管理,严格落实用地政策。当前,针对房地产市场,有了好的土地调控政策还不够,要使各项政策落到实处、真正发挥其作用才是关键,所以必须要加强监管。 在供地时要加强监管,禁止以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为名,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后挪用于商品住房开发。同时,通过加大对闲置土地的处置力度,加大土地出让收入的征收力度,落实好“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10%”的规定,保证保障性住房的充足供应。
Ⅲ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社会改革
我国建立社保信息披露制社保基本情况报告出炉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决定开始在全国逐步建立社会保险信息披露制度,并于11月29日首次发布《近年来我国社会保险基本情况》报告。
劳动保障部发布的报告显示,2004年以来全国已连续3年多确保养老金当期发放无拖欠。同时,各地积极补发历史拖欠,到2006年底,共有18个省(市、区)实现养老金无历史拖欠。
目前,养老保险已经实现广覆盖。到2006年底,全国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为18766万人,城镇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覆盖率达到76%。而且,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建立了起来。1998—2005年,企业参保离退休人员人均养老金水平由每月413元增加到719元,年均增长8.2%。2006年,中央决定较大幅度地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当年月人均养老金达到815元。另外,统筹层次正逐步稳定提高。截至2006年底,全国已有北京、天津、吉林、黑龙江、上海、福建、重庆、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13个省区市实现了省级统筹。但是,农村养老保险的推进比较缓慢,覆盖面还比较小。
我国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规模逐年扩大,运营安全。1997—2006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收入年均增长17%,其中近3年来年均增长20%;养老金支出年均增长15%。2006年全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总收入6310亿元,总支出4897亿元,分别比上年增长24%和21%;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当期结余1413亿元,累计结存5489亿元。
社会普遍关注的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问题也有保障。2006年,国家审计署曾对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的基金情况进行了审计,并发现了个别问题。劳动保障部介绍说,目前审计发现的问题已整改纠正98.5%,现在正在进行市县基金和农保基金的审计。不过,目前还有一些企业欠缴职工的养老保险费。到2006年底,全国企业累计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436亿元,全国千万元以上的欠费企业177户,累计欠费45亿元。
根据统计,到2006年底全国参加工伤保险人数10268万人,其中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人数达2537万人。全国94家国有重点煤矿企业中,除1家已进入破产程序,其他已全部参保。到2006年底全国参加生育保险人数6459万人,当年全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人数108万人次。这是我国社会保障网日趋扩展和完善的一个缩影。
劳动保障部发布的报告显示,我国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都取得了明显进展,逐步构建起一张坚实的社会保障网。
其中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延伸到城镇所有从业人员,国家还支持建立了公务员医疗补助、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和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制度。到2006年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数达15732万人,基金收入1747亿元,支出1277亿元。
失业保险城镇覆盖率达78%,从1998年至2006年,共为2400多万失业人员提供了失业保险待遇和再就业服务。2006年全年,全国有598万人领取失业保险金,另有86万名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农民合同制工人领取了一次性生活补助。到2006年底失业保险基金累计结存708亿元。 廉租房,江苏省县城以上城市全覆盖 江苏省省所有县(市)全部出台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并正式实施,廉租住房制度在全省基本建立,城镇低保住房困难家庭基本得到保障。全省有2.9万户城市低保家庭和特困职工家庭已享受了这项制度带来的好处。
廉租住房制度的建立,资金落实是关键。为拓宽资金渠道,建立稳定的资金来源,南京市政府建立了城市住房保障资金专户,每年落实资金5000万元。常州市政府制定了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建立廉租住房资金专户,今年前三季度归集近9000万元。淮安市廉租住房资金专户今年前三季度归集土地出让净收益等资金2700多万元。据初步统计,截至2007年9月底,全省累计用于廉租住房制度的资金为61304.57万元,其中财政预算安排资金22864.34万元,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22631.64万元,其它资金15808.59万元。
低保住房困难户基本得到保障
目前,江苏省省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为民政部门确认的低保住房困难家庭和总工会确认的特困职工家庭。
据初步统计,截至2007年9月底,全省累计已有28967户最低收入家庭通过廉租住房制度改善了住房条件。绝大部分省辖市市区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基本实现了应保尽保。南通市将廉租住房供应对象扩展到城市最低工资线以下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2008年,低收入住房困难户应保尽保
江苏省省县城以上城市全部建立了廉租房制度。不过,目前针对城镇中等收入家庭的低价位、小户型普通商品住房和城镇低收入家庭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供应不足。各地廉租住房保障范围较窄,仅限于低保家庭和特困职工家庭;一些地方保障面积标准较低,保障方式不尽合理,没有实现应保尽保。
解决好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已成为我省住房保障工作的首要任务。按照国务院要求,我省建立以廉租房为重点的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的实施意见即将出台。我省将进一步扩大廉租房保障范围,将廉租房制度作为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主要途径。在2008年年底前,将保障对象从城市低保家庭和特困职工扩大到所有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并逐步提高住房保障标准。多渠道增加廉租住房房源,采用收购二手房、在普通商品房和经济适用房中配建等多种方式,政府提供的廉租房房源一般不低于应保对象的30%。通过财政安排预算资金、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提取补充资金,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划出10%等方式,落实好廉租房资金渠道。省级财政每年安排不低于5000万专项资金,用于支持经济薄弱地区廉租住房建设。
为改善供求关系,满足中低收入人群的居住需求,我省将通过“五限一竞”即限销售价格,限套型面积,限建设标准,限供应对象,限转让交易时间及竞拍地价,加大中低价位政策性商品房建设力度。同时,在全省积极推行经适房共有产权试点。
南京3年筹建3000套廉租房
南京市房管部门相关负责人昨天表示,该市将出台一系列廉租住房保障实物配租扩面政策。从2008年起,拟定每年筹集3.8亿元,筹建3000套廉租房。
南京现行的廉租保障主要针对低保家庭,据今年初对全市家庭展开的住房调查,江南八区低收入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8平方米以下且人均月收入820元以下的困难家庭)共有10.8万户。南京市计划,逐步扩大廉租住房覆盖面,把这10.8万户低收入家庭中特别困难的一部分,也纳入廉租住房保障范围,应保尽保。
由于政府投入资金有限,自2002年以来,南京市保障的10180户特困家庭中,享受实物配租的仅500余户。今后,南京拟定实行货币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的保障方式,逐步提高实物配租比例。2008-2010年3年内,通过实物配租将筹集3000套、15万平方米的廉租住房,其中新建2400套、12万平方米;回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所退原房(含不足部分市场收购等)600套、3万平方米。廉租租赁补贴共发放约4亿元、共惠及6万余户。
南京现有的廉租住房申领条件较为“苛刻”,把不少低收入群体挡在了廉租房保障的大门外,由此一度出现了400余套廉租房源空置的尴尬。该市拟定放宽申领条件:低保无房户;特困企业中特困职工中无房家庭、社会福利院中成年孤儿、市级以上劳动模范(退出现住房)等低收入特困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小于15平方米的低保住房困难家庭这三类人群,均可享受实物配租。 首家甲级铁路设计院重组改制 中国交通建设领域的大型设计企业——铁道第二勘察设计院,近日在成都改制重组为中铁二院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据悉,这是国家甲级大型铁路设计院按照规范的公司制改革,由单一的铁路行业首次向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跨国经营发展而组建为工程科技企业集团。
随着铁路基建管理体制的改革,铁道第二勘察设计院依靠强大的科技创新能力,年产值从2002年的2.6亿元增长为2006年的15亿元。
中铁二院工程集团拥有多项自主知识产权和科技研发能力,具有国家甲级综合与专项资质证书31项,其在险峻山区设计大能力铁路干线的成套技术,高速公路设计,高桥大跨桥梁和长大隧道设计等专业技术居国内领先地位。 中东部地区全面启动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新机制改革 “如今政策真好,农村孩子上学不用缴费了!”2007年,我国中东部地区全面启动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新机制改革,至此我国农村地区已全部纳入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新机制。新年伊始,中东部地区各省份就积极部署有关工作,确保新机制改革所需资金拨付到位,进一步规范学校收费行为,严禁“一边免费,一边乱收费”等现象发生。
确保春季开学资金到位
山东省省长韩寓群日前主持召开了省政府第85次常务会议,专门研究了教育工作,要求各级政府抓好落实,确保1月25日前将保障资金拨付到学校。1月17日,在山东省财政厅大楼,随着副省长王军民轻点鼠标,山东省2007年第一季度全省农村义务教育保障资金3.86亿元拨付到县。在该省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首批专项资金拨付仪式上了解到,从今春开学起,山东将全部免除760万名农村义务教育学生的杂费,为农民减轻负担18亿元。
在1月19日召开的河南省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暨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工作会议上,河南省副省长王菊梅强调,凡达不到义务教育经费“三个增长”、截留挪用义务教育经费和城市教育费附加以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缓慢的县(市、区),将依法对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的负责人实行问责。该省还决定,今年全面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杂费,所需的25亿元资金按比例分担,严禁各学校对杂费“先收后免”,县财政要将免杂费所需资金提前拨付到位,不能因拨付迟缓而影响春季正常开学。
从2006年春季起,福建省也全面实行全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除学杂费,全省共免除学杂费资金达6.78亿元,惠及361万农村学生。
明确各级政府承担比例
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新机制改革,被列入了湖南省政府2007年为民办的八件实事之一。湖南日前组织财政、教育等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分成5个组,赴全省14个市州进行第一轮督查。此次督查的内容非常详细,包括资金的落实、贫困生寄宿生生活补助经费的安排和人数、教职工地方性津补贴的发放情况等。据悉,湖南今年预计投入新机制资金19.23亿元(不含中央免费教科书资金),其中中央承担61%,省级承担26.1%,市级承担3.9%,县级承担9%。
浙江省2006年秋季就对全省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全部免除了学杂费,513万名义务教育学生家庭户均免交学杂费近100元,免交的5.5亿元学杂费全额由各级财政承担。此举标志着浙江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初步建立,这一事件日前被评为浙江省2006年十大新闻之一。实施免除学杂费后,增加的教育投入原则上由市、县(市、区)财政承担。省财政对一类地区(欠发达地区及海岛地区)实行全额转移支付,对其他市、县(市、区)根据经济和财政状况,分别按二类地区省补70%、三类地区省补50%、四类地区省补30%、五类地区省补20%给予转移支付。
严防“一边免费一边乱收费”
江西省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确保上级政府的义务教育转移支付资金按照规定全部用于义务教育。从今年开始,全省农村小学生均公用经费将达到60元、初中生均公用经费将达到80元。该省要求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义务教育经费,不得向学校非法收取或者摊派费用。
从近日召开的2007年度湖北省教育工作会议上获悉,2008年开学,湖北600万名农村中小学生将免学杂费。据介绍,该省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将全面实施新的经费保障机制,学校一律停止收取学杂费(含信息技术教育费),全部取消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学校只能按规定收取课本费、作业本费两项代收费,寄宿制学生按当地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住宿费。除此之外,学校和教职工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对享受“两免一补”的学生,凭“资助证”免缴学杂费和领取免费教科书,严禁“先收后退”和“一边免费,一边乱收费”。这一政策将惠及该省600万名农村中小学生。
Ⅳ 中国的住房改革历史。
1、社会主义探索时期
计划经济体制下住房完全靠国家包下来,实行福利分配。
2、一次房改时期
时区跨度集中在1980年至2001年,1980—1986年,理论准备和售公房阶段;1986—1991年,提租补贴阶段;1991—1993年,以售带租和公积金试点阶段。
1993—1998年7月,房改深化、配套改革与艰难探索阶段;1998年7月至2001年,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全面展开、新住房制度初建阶段。
3、二次房改阶段
以2012年党的十八大召开为历史分界点,这里将2003—2011年作为二次房改前期,这时期围绕理念、机构与职能范畴的保障房制度建设加快,直接促进保障房建设规模空前,大步迈向与商品房相协调的格局。
(4)住房保障改革扩展阅读:
住房问题既是民生问题也是发展问题,关系千家万户切身利益,关系人民安居乐业,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关系社会和谐稳定。
因而,要处理好政府为主提供基本保障、以市场为主满足多层次需求的住房供应体系。
由于市场配置的对象是商品房,政府保障中低收入群体的住房类别是保障房,因而,该制度在本质上也可概括为商品房与保障房相协调的住房制度,即“两房协调”的新住房制度。
完善的住房新体制或新住房体制的模式,应该就是市场配置和政府保障相结合的、两房协调的住房体制。它的建立,将为促进住房体系长期平稳较快发展提供深层持久的制度动力。
Ⅳ 建设局住房保障中心是参公事业单位吗这次十二五事业单位改革,会改成行政编制吗
建设局住房保障中心没有行政职能,不是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中,其使用的事业编制不会改为行政编制。
Ⅵ 广州市住房保障办公室是什么单位性质是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吗在事业单位改革中能否转为行政机构
是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办公室正付主任才是公务员。至于能否在事改种成为行政机构这就要具体看广东省,广州市俩级政府的决定了。估计是比较难的。
Ⅶ 建国以来至今房屋变化研究报告
一、我国住房保障制度演变路径
建国后一直到改革开放前,在严格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实行的是福利化分房和低租金公房制度,由国家和国营单位负责住房的投资、建设、分配和管理。从理论上讲,属于全民保障,但从实际效果看,由于国家财力有限和保障机制缺乏效率,造成大量居民居住条件恶劣,尤其是最应受到保障的弱势群体。1978年,全国城镇人均住房面积仅7平方米建筑面积,约47.5%的城镇居民家庭缺房或无房。改革开放之后,我国住房制度和住房保障也相应地进行了调整和改革,大致经历了以下四个发展阶段。
第一阶段:初步尝试改革(1978 ~ 1990年)
1978年,邓小平第一次提出房改问题。198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了《全国基本建设工作会议汇报提纲》,正式宣布中国将实行住宅商品化的政策。这期间,开始尝试公房出售,典型政策是1982年有关部门提出了国家、单位、个人三者合理负担的售房原则,即个人支付1/3房价款,其余2/3由政府及职工所在单位分担补贴。1986年成立了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这一时期房改的特点是改革低租金、提租补贴、租售结合、以租促售和其他配套改革。1988年,国务院召开了第一次全国住房制度改革工作会议,下发了《关于在全国城镇分期分批推进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标志着住房制度改革进人了整体方案设计和全面试点阶段;其基本思路是“提高工资,增加工资,变暗贴为明补,变住房实物分配为货币分配,通过提高租金促进售房。”但是实施中遇到了困难,1988年正值通货膨胀,提租补贴难于实行,结果在全国掀起了低价售房之风,原先使用权分
配不公转化为财产占有不公,进一步加剧了住房分配上的不公平,却不能解决住房的绝对短缺。这一阶段只是进行了改革的摸索和尝试,成效甚微。
第二阶段:全面推进改革(1991 ~ 1997年)
1991年,国务院颁发了《关于继续积极稳妥地推进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通知》,其中明确规定了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根本目的,重申了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有关政策,提出了部分产权理论,要求实行新房新制度。同年,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全面进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意见》,这是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一个纲领性文件,制定了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总目标和分段目标。总目标是要从改革公房低租金着手,将公房的实物福利分配制度逐步转变为货币工资分配制度。但同样面临着提租难与超低价售房的问题。1994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提出改革的主要任务是: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积极推进租金改革,稳步出售公有住房,大力发展房地产交易和社会化的房屋维修、管理市场,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1994年出台《城镇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法》,1996年出台国务院房改领导小组制定《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意见》,公积金制度和经济适用房制度成为住房保障的两个新制度。总体而言,这一阶段住房制度改革取得了重大突破和实质性进展,进入了全面推进和综合配套改革的新阶段,但推进的力度不大、速度偏慢。
第三阶段:深入推进改革(1998 ~ 2005年)
1998年7月,在前一阶段改革实践的基础上,国务院发出《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明确地提出了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和完善以经济适用房为主的多层次城镇住房供应体系,发展住房金融,培养和规范住房交易市场。这标志着新的住房政策体系开始实施,开始向住房社会化、商品化的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目标迈进。单位退出了对住房分配的直接控制,职工根据个人经济状况进入住房市场消费,“合理负担,量力而行”,国家、单位不需要再为职工提供房源,因而负担大大降低。在这一过程中,公积金和经济适用房政策继续推进,1999年颁布《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对廉租房制度作了具体的规定,从而基本形成了以这三个政策为主,还包括尚未房改的低租金公房政策的住房保障体系。这一阶段,住房制度改革获得了实质性的、突飞猛进的进展,但是,一方面由于住宅商品化、市场化速度过快,导致房价持
续快速增长,另一方面住房保障被政府,尤其是地方政府忽视和漠视,从而引发群众买房难等诸多社会矛盾。
二、 住房保障的主要产品分析及改进建议
(一) 廉租房制度
廉租房制度是国外发达国家最重要的住房保障制度,由于以前我国实行低租金的公房制度,没必要另外设计廉租房制度。1998年住房制度改革全面铺开后,我国开始推出这一政策。2000年《上海市城镇廉租住房试行办法》的出台,标志着上海成为全国首个实施廉租房制度的城市。应该说,这一政策是非常合理也非常重要的住房保障措施,但后来的事实证明,各地制度建设情况非常不理想,即使是推进力度较大的上海,至今也没能覆盖城镇人口的1%。
(二) 经济适用房制度
经济适用房制度也是住房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美国称为“社会住宅”,新加坡叫做“政府组屋”,香港谓之“公屋”。我国的经济适用房政策,当初也是住房制度改革的配套政策之一;1998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中,明确要建立经济适用住房为主导(占供应总量的80%)的住房供应体系;2004年《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中,则不再提及经济适用房占主流地位;2007年新修定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中,进一步把适用对象缩小到低收入家庭。
(三) 公积金制度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我国借鉴新加坡经验,解决职工住房问题并在全国统一实施的一项重大政策,是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住房体制改革的配套措施之一。上海早在1991年就开始试行,国务院于1999年以国务院第262号令正式发布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02年又专门进行了修订,并以国务院第350号令重新发布了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进一步确立了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是各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住房公积金的存、贷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经征求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报国务
院批准,其存贷利率皆低于商业银行利率。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并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据建设部公布的数据,截至2006年底,全国累计归集住房公积金总额
12687.37亿元,公积金使用率平均为72.05%。全国净沉淀住房公积金1945.83亿元,占全国缴存余额的24.72%。公积金个人贷款余额为3804.71亿元,占全国缴存余额的48.34%。作为一项住宅产业的金
融创新制度,公积金制度对于促进我国住房体制由福利分房到货币化分房的转轨,确实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不仅有效激励了部分职工购房,而且一度曾经是新增住房建设资金的重要来源。
三、符合我国国情的住房保障模式
从保障范围上讲,理想模式应该覆盖中低收入以下群体,根据我国目前城镇居民家庭的分类(按国家统计局口径),具体包括三类群体:一是占全国城镇家庭10% 最低收入家庭; 二是占比10%的低收入家庭,三是占比20%的中低收入家庭。历史上,发达国家都经历了住房保障范围由大变小的过程,目前除了北欧高福利国家外,多数国家都是锁定中低收入以下群体,香港目前保障面超过50%。从发展过程分析,根据我国目前的经济水平,保障范围宜先小,后大,再小。也即先重点解决最低收入和低收入家庭的保障问题,再逐步扩大到中等低下收入家庭,然后随着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再适度缩小保障范围,以更多地让市场机制发挥作用。
从保障方式上讲,理想模式应该兼顾实物分配体系和货币补贴体系。发达国家都经历了一个从大规模兴建公共住房到补充型公共住宅供应的转换过程,目前市场化水平最高的美国偏重货币补贴,而瑞典、荷兰、新加坡、我国香港地区的实物补贴比重较大,其它多数国家都兼顾这两种保障方式。以香港为例,住在公屋(即廉租房)占总人口三分之一左右,拥有居屋(即经济适用房)人口约占六分之一,这种以实物分配为主导的方式并不适合内地。目前我国廉租房的货币补贴为绝对主导性的分配方式,未来应适当提高实物分配比重,经济适用房的规模保持香港的比重就比较合适,不宜超过15%。除此,还应建立购房贷款贴息、抵免个人所得税等新型补贴方式。
从保障机制上讲,理想模式应该以政府为主导,积极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优势。住房保障工作并非全部要用计划经济的一套模式,也绝非完全依靠财政支出,在以政府行政手段的前提下,还须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有效性。比如,政府可以鼓励私人开发商参与廉租房和经济适用的建设和运行,还可以吸引商业金融机构在个人抵押贷款、房地产证券化方面有所作为,从而搞活房地产金融。另外,还可以发动民间、协会及其它组织进行合作建房。只有不断进行机制创新,动员各方的积极性,才能真正使住房保障步入一个良性发展的轨道。
综而言之,改革开放30年来,在我国住房制度不继改革、发生巨变的情况下,住房保障制度也经历了一个演变的过程,既取得了一些成绩,也走过了一段弯路。值得庆幸的是,从2007年以来,我国住房保障制度经过重新调整之后,正在形成比较符合我国国情的、相对健全的住房保障体系。
Ⅷ 深化中国住房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主要措施
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总体来讲可以分为社会保险和社会救济两大类。
社会保险主要包括养老保险制度、失业保险制度、医疗保险制度、工伤保险制度、生育保险制度等。
社会救济主要包括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及农村五保供养(指在吃、穿、住、医、葬方面给予的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制度。
此外,军人优抚安置制度、残疾人和未成年人的保障制度以及工资工时制度、城镇住房制度等也属于广义上的社会保障制度的范畴。
二、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为:
(一)社会保障制度的立法极不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应是法治经济,与社会主
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也必然要求法制化。但作为社会保障制度核心内容的社会保险目前还没有建立起统一的、适用范围比较大的社会保险法律制度,社会保险费的征缴、支付、运营、统筹管理极不规范;社会救济、社会福利和优抚安置的立法相当欠缺;社会保障工作在许多方面只能靠政策规定和行政手段推行;国家立法滞后,地方立法分散,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被分割。由此导致社会保障的覆盖面小、权威性极差、保障程度低。目前在社会保障方面发生争议,进行仲裁或提起诉讼时,由于立法滞后,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无法根据有效的法律规定进行仲裁或判决,一定程度上处于无法可依之状态。
(二)现有的社会保障制度的法律法规立法层次低,缺乏较高的法律权威和必要的法律责任制度。社会保障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部门法,应该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社会保障的基本法律。但是,自1979年以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和通过了300多部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却没有一部是专门调整社会保障关系的基本法律;在国务院已经制定的条例中,也极少有属于专门规范社会保障制度的法规。有关社会保障的规定,主要是由相关部委来制定。这种状况与社会保障法所应处的地位是不相符的。另外,我国现存的社会保障法律规范缺乏有效性。完整的法律规范应由假定、处理和制裁构成,无法律责任、无制裁措施的法律规范,则无法发挥其应有的规范和强制功能。在我国已经制定出来的社会保障法律中,比较普遍地存在着缺乏法律责任的现象,无法确保社会保障措施的有效实施。
(三)社会保障的法律实施机制较为薄弱,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宣传也极为不够。合法的筹资机制、稳定的保障机制、严格的管理机制、有效的运行机制、有力的监督机制都不够健全。社会保障监督机构没有与管理机构严格划分开来,缺乏对欠缴社会保险费的行为和拖欠离退休人员、失业人员保险金行为的法律制裁措施;非法挪用、挤占保险金的违法甚至犯罪行为得不到及时惩处,保险基金的运营处于不安全状态。另外由于我国许多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是部门规章或内部规章,而且缺乏必要的公布与宣传,使能接触到的人数相当有限,从而许多当局者对我国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不清楚或难以知晓,导致当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时不知如何保护或根本就不知道,造成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一纸空文之现象泛滥。
(四)我国广大农村地区的社会保障体系尚未建立,长期处于“真空状态”。与发达国家不同,我国人口众多,农业人口比重相当高,占总人口的80%以上,但是农业人口所享受的社会保障支出比例则少得可怜。据统计,1990年全国社会保障支出1103亿元,其中城市社会保障支出977亿元,占支出总数的88.6%,农村支出126亿元,城市人均413元,农村人均14元〈这其中包括农村特困户救济和优抚军烈属等〉,相差近30倍。造成农民没有社会保障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历史的原因、经济发展水平的原因,也有政策方面的原因,其中政策方面的原因不能不说是目前农村社会保障发展缓慢甚至停滞不前的一个主要原因。以农村养老保险为例,1995年至1998年间是农村养老保险搞得最火热的几年,农民参保的积极性非常高,但是到了2000年参保人数急剧下降,这其中除了农保资金没有得到很好的管理,各级政府对农村社保工作不够重视等因素外,主要是因为1999年国务院有关部门下发了关于目前尚不具备普遍推广农村养老保险的文件,导致农村社保工作大幅度下滑。究其原因还在于对农村和农民利益的忽视和轻视。但是,是不是农民没有获得社会保障的权利呢?答案是否定的。获得社会保障的保护,是宪法赋予农民的一项权利。况且没有我国农民的安居乐业和广大农村地区的稳定,我国现代化建设事业也无法顺利进行。因此,能起社会“稳定器”、“安全网”作用的社会保障体制在我国广大农村的建立势在必行。
(五)我国当前的社会保障制度没有与国际接轨,在对外交流中不断产生障碍与磨擦。我国已正式成为WTO的成员,我国的经济发展将越来越与世界经济相联系,经济全球化将在不同的程度上逐步形成。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作为扩大了的市场经济——经济全球化则更应是法治经济,如果在全世界范围内无法形成相对稳定和权威较高的游戏规则〈条约、习惯、惯例等〉,则不能称之为经济全球化,当然WTO也没有其存在之可能。能起“稳定器”、“安全网”作用的社会保障制度作为市场经济建立的前提和保障在世界范围内将必然形成,只有这样国际资源特别是人力资源的自由流动方能顺利实现。而我国过去的有关社会保障制度方面的法律在涉外社会保障这一块显然处于空白状态,这将不仅影响我国对外交流的顺利进行,而且从长远来看必将影响我国整个经济的稳定和发展。
Ⅸ 推进构建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改革重点有哪些
新华网北京2月13日电 我国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框架已经基本形成,主要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慈善事业等基本保障部分和补充社会保险、商业保险等补充保障部分,其中社会保险是基本保障的主体和核心部分。《决定》强调要构建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并明确了以下改革重点:
第一,推进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统筹发展。目前,我国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核心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基本形成,在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中是第一支柱,发挥着重要的兜底保障作用。在未来城乡一体化发展进程加快的新形势下,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设的着力点要逐步转向城乡统筹发展,重点是推进制度整合和待遇衔接,努力消除城乡制度上的差异,逐步缩小待遇标准上的差距。
第二,建立健全符合国情的住房保障和供应体系。经过多年的实践探索,我国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取得重要进展和宝贵经验。今后一个时期,要继续推进住房保障制度改革,整合发展以公共租赁住房为主要形式的住房保障模式,探索建立更加符合我国国情的住房保障制度。以增强针对性、有效性、公平性为重点,积极探索保障性住房建设、分配、管理的有效方式,建立更加完善的保障房供应体系,切实解决住房困难群众的住房问题。建立公开规范的住房公积金制度,改进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监管机制,着力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
第三,积极发展补充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等补充社会保险和各类商业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中的第三支柱。《决定》特别提出,要制定实施免税、延期征税等优惠政策,加快发展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商业保险,构建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
第四,加快建立社会养老服务体系。随着我国快速进入人口老龄化社会,老年人的社会服务保障问题越来越突出,党和政府高度重视,社会各界普遍关注。为了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让越来越多的老年人安度晚年,必须加快建立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大力发展老年服务产业,更好满足老年人特殊的服务保障需求。要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加快养老院、老年公寓、老年活动室等老年服务基础设施建设,积极发展老年护理、保健等老年服务产业。
第五,健全特殊群体的服务保障制度。一是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妇女、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要健全组织领导体系,建立领导责任制和相关部门工作协调机制。要健全服务体系,重点围绕留守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教育、就业、卫生健康、思想情感等方面实施有效的关爱服务。要健全保障体系,加强相关基础设施建设,完善社会救助、就业扶持等政策。要加快完善农村劳动力输入地的户籍政策和享受基本公共服务政策,使更多的留守人员尽快融入城市生活,积极解决两地居住问题。二是健全残疾人权益保障制度。重点是要健全残疾人基本医疗、康复服务体系,落实各类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为残疾人就业创业提供政策扶持,将残疾人纳入社会保障制度,加强残疾人权益法律保护,大力营造尊重残疾人的良好社会氛围,真正让残疾人平等享有各种社会权益。三是健全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针对我国儿童福利事业发展面临的新形势,要在孤儿国家保障制度的基础上,坚持总体规划与分类保障相结合,进一步明确困境儿童保障工作责任主体,完善工作机制和监管机制,加强政策制度创新和服务体系建设,加快探索建立困境儿童分类保障长效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