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西安:拟对住房租赁企业实施信用等级管理
11月24日,陕西省西安市发布关于公开征求《西安市住房租赁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将对西安市的住房租赁企业进行信用分级,并根据信用等级进行奖励和惩戒。
《意见稿》对分工进行明确,西安市住建局负责住房租赁企业信用信息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建立住房租赁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平台。西安市住房租赁交易服务中心负责住房租赁企业信用信息的管理,建立信用信息档案,向社会公布企业信用信息情况。
观点地产新媒体了解到,办法中提出信用信息的评价与发布,住房租赁企业信用信息基础分值50分。信用信息评价得分=基本信息分+良好信用信息分-不良信用信息分。
住房租赁企业信用等级,按企业信用信息评价得分标准确定。具体为:(一)信用得分在90分(含)及以上的,为A+级住房租赁企业;(二)信用得分在80分(含)至89分之间的,为A级住房租赁企业;(三)信用得分在70分(含)至79分之间的,为B级住房租赁企业;(四)信用得分在60分(含)至69分之间的,为C级住房租赁企业;(五)信用得分在50分(含)至59分之间的,为D级住房租赁企业;(六)信用得分低于50分的,为E级住房租赁企业。
为鼓励住房租赁企业规范管理、诚信经营,西安市将企业信用评价等级作为对其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的依据。
对信用等级高的企业实行的奖励包括,优先参与各类财政奖补资格、优先参与住房租赁相关试点工作、优先推荐参与政府购买服务事项、推荐参加各类评比表彰等。
西安市对信用等级为“D”的住房租赁企业,实行信用限制,对信用等级为“E”的住房租赁企业,实行信用惩戒。
信用限制主要包括,发出信用警告,约谈企业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限制其“西安市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部分使用权限;加大执法检查频次,不定期开展抽查;限制参与住房租赁试点相关工作及各类财政奖补申请资格等。
信用惩戒措施主要包括,冻结其“西安市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所有权限;向社会通报并发出交易风险提示;列入失信“黑名单”,通报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将其法人代表、股东、相关负责人等列入失信人员名单等。
② 西安计划三年新增租赁房超12万套,拟组建国有住房租赁公司
11月17日,西安市人民政府网站正式发布了《西安市住房租赁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其中提出,引导“先租后买”的住房消费观,按房价收入比、租金收入比等住房支付能力衡量指标,来确定租金价格指数合理区间。在业内人士看来,方案细节有很多借鉴意义。
以需定供,新建租赁房户均面积约60平方米
“建立租赁住房市场体系”是《方案》重点提出的内容,其中包括以需定供,合理测算市场需求,布置增量资源,盘活存量资源,有序增加市场租赁房源供应数量等。
在增加租赁住房市场供应以及培育规模化规范化供应主体方面,《方案》计划2020年至2022年新增高品质租赁住房不低于12万套(间),其中新建、改建租赁住房共计不低于6万套(间),盘活存量住房不低于6万套(间)。而到2022年底,培育住房租赁企业总数不低于30家,其中房源在1000套(间)或面积达到3万平方米以上的专业化规模化租赁企业不少于20家。
此外,西安将租赁住房用地纳入用地供应计划。《方案》规定,试点期间,优先安排租赁住房土地供应,同时在土地“招拍挂”时,设置“建成后的住宅租赁经营期不低于十年”的条件,经营期内不得以租代售,经营期满后方可上市销售;对租赁住房用地应加快审批供应,土地出让金可采取分期缴纳方式;新建租赁住房户均面积为60平方米左右,最大不超过90平方米。
而在培育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方面,西安提出组建国有住房租赁公司,提高租赁住房建设品质、完善配套设施、提升服务水平等。
稳定租金,引导“先租后买”住房消费观
据了解,西安此次《方案》还明确,加快建设住房租赁市场,培育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提升租赁住房供应的数量和质量,引导居民形成“先租后买”的合理住房消费观,实现商品住房、政策性租赁住房和市场化租赁住房的有效衔接、协调发展。
对此,易居研究院智库中心研究总监严跃进认为,上述“先租后买”的概念,是一种比较务实的提法,后续在租赁住房供应和各类金融保障方面,也需要积极考虑此类模式。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稳定住房租金,《方案》提出基于居民房价收入比、租金收入比等住房支付能力作为衡量指标,确定租金价格指数合理区间。2020年-2022年,每年租赁住房租金涨幅不超过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幅。
严跃进认为,西安把租金涨幅和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增幅进行挂钩的做法不多见;这一做法对于各类城市来说,有借鉴意义。事实上,要真正把控租金,是需要考虑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幅情况的。
另外,《方案》提出,充分认识新市民、外来务工人员对城市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树立“长租即长住,长住即安家”的理念,注重多维度的租赁住房需求,在解决基本居住的同时,提高新市民、外来务工人员的城市融入度。
“过去政策将注意力放在了租房成本上,其实是远远不够的。”严跃进认为,西安提到“城市融入度”的概念,是一个好的导向,要让租客真正愿意租房,融入度至关重要。
③ 住房租赁合同在哪里能找得到
上海市房屋租赁合同
(商品房预租)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制定
二零零零年十一月印制
特 别 告 知
一、本合同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商品房预租以及按市场化原则协商确定租金的房屋租赁,不包括按市政府规定的租金标准出租的公有居住房屋、行政调配方式出租和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益性的非居住房屋以及在《条例》施行前按照市政府规定的租金标准出租的私有居住房屋的租赁。
二、预租仅限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投资建设,并已取得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但房地产开发企业已经预售的商品房不得预租;商品房预购人也不得将预购房商品房预租。
三、本合同条款中的【出租】或【预租】为提示性符号,表示该条款适用于出租行为或预租行为。本合同作为房屋租赁合同使用时,只能采用标有【出租】部分的内容;而作为商品房预租合同使用时,则只能采用【预租】部分的条款和补充条款中的"预租有关事宜"部分的条款其他未标有【 】符号的条款作为通用性条款,不论预租或出租都适用。
四、本合同用于商品房预租的,在该商品房竣工,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了房地产初始登记、取得了房地产权证后,预租双方当事人应当签订商品房使用交接书。该合同即转为房屋租赁合同,合同内的原预租条款履行完毕。
五、本合同文本系市房地资源局和上海市工商管理局根据《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制定的示范文本(试行)。其和同条款均为提示性条款,供租赁双方当事人约定采用。本合同中的未尽事宜可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订立补充条款予以明确。
六、本合同签订前,出租人应向承租人出具房地产权证或其他权属证明,房地产开发企业向预租人出具预售许可证。并相互交验有关身份证明。其中将房屋出租给外来流动人员的,出租人还应出示公安部门发放的《房屋租赁治安许可证》。
七、本合同签订后的15日内当事人应按规定办理合同登记备案。其中,属房屋租赁的,应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交易中心或农场系统受理处办理,领取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属于商品预租的,外销商品房应向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登记备案;内销商品房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登记备案。预租商品房竣工取得房地产权证,由双方当事人订立预租商品房使用交接书后,再按规定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交易中心或农场系统受理处办理登记备案,领取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租赁合同经登记备案后,当发生重复预租、出租、租赁期间房屋转让或设定抵押后被处分等事实时,可以对抗第三人。
八、凡当事人一方要求登记备案,而另一方不予配合的,要求登记备案的一方可持本合同、有效身份证明等有关文件办理登记备案。
九、房屋租赁保证金是一种履约保证的措施。房屋出租时,出租人可以与承租人在合同中约定收取房屋租赁保证金。租赁保证金的数额由租赁双方当事人约定。租赁关系终止时,房屋租赁保证金除用以抵充合同约定由承租人承担的费用外,剩余部分应当归还承租人。
十、本合同文本可向市或房屋所在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或农场系统受理处购取。双方当事人使用本合同前应仔细阅读,认真了解各条款内容。
十一、本合同为示范文本,供当事人参照使用。
十二、本合同的租赁关系由经纪机构代理或居间的,则租赁当事人应当要求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在本合同的最后一页签字、盖章。
房 屋 租 赁
上海市 合同
商品房预租
(合同编号: )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租方(甲方):
【出租】
承租方(乙方):
预出租方(甲方):
【预租】
预承租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就乙方承租甲方可依法____________(出租/预租)的____________(房屋/商品房)事宜,订立本合同。
- 1 -
一、出租或预租房屋情况
1-1 甲方_________(出租/预租)给乙方的房屋座落在本市_________(区/县)_________路________(弄/新村)______(号/幢)________室(部位)_________(以下简称该房屋)。该房屋__________(【出租】实测/【预租】预测)建筑面积为___________平方米,土地用途为__________、结构为___________。该房屋的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甲方已向乙方出示:
1) 【出租】房地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_______________ ;[证书编号:________________]。
2) 【预租】预售许可证[许可证编号:_______________]。
1-2 甲方作为该房屋的_______________(房地产权人/代管人/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人)与乙方建立租赁关系。签订本合同前,甲方已告诉乙方该房屋_____________(已/未)设定抵押。
1-3 该房屋的公用或合用部位的使用范围、条件和要求;现有装修、附属设施、设备状况和甲方同意乙方自行装修和增设附属设施的内容、标准及需约定的有关事宜,由甲、乙双方分别在本合同附件(二)、(三)中加以列明。甲、乙双方同意该附件作为甲方向乙方交付该房屋和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向甲方返还该房屋的验收依据。
二、租赁用途
2-1 乙方向甲方承诺,租赁该房屋作为____________使用,
- 2 -
并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房屋使用和物业管理的规定。
2-2 乙方保证,在租赁期内未征得甲方水面同意以及按规定须经有关部门审批而未核准前,不擅自改变上述约定的使用用途。
三、交付日期和租赁期限
3-1 甲乙双方约定,甲方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前向乙方交付该房屋。【出租】房屋租赁期自________年________月 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止。【预租】具体租赁期由甲、乙双方按本合同约定在签订商品房使用交接书时约定。
3-2 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该房屋,乙方应如期返还。乙方需要继续承租该房屋的,则应于租赁期届满前________个月,向甲方提出继租书面要求,经甲方同意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四、租金、支付方式和限期
4-1 甲、乙双方约定,该房屋每日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租金为( _________币)_________元。【出租】月租金总计为(_________币) 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万________仟________佰________拾________元________角整。【预租】月租金由甲乙双方在预租商品房使用交接书中按实测建筑面积计算确定。
该房屋租金________(年/月)内不变。自第________(年/月)起,双方可协商对租金进行调整。有关调整事宜由甲、乙双方在补充条款中约定。
4-2 乙方应于每月______日前向甲方支付租金。逾期支付的,
- 3 -
逾期一日,则乙方需按日租金的________%支付违约金。
4-3 乙方支付租金的方式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保证金和其他费用
5-1 甲、乙双方约定,甲方交付该房屋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房屋租赁保证金,保证金为_______个月的租金,即(__________币)___________元。
甲方收取保证金后应向乙方开具收款凭证。
租赁关系终止时,甲方收取的房屋租赁保证金除用以抵充合同约定由乙方承担的费用外,剩余部分无息归还乙方。
5-2 租赁期间,使用该房屋所发生的水、电、煤气、通讯、设备、物业管理、________等费用由________(甲方/乙方)承担。其他有关费用,均由________(甲方/乙方)承担。
5-3 ________(甲方/乙方)承担的上述费用,计算或分摊办法、支付方式和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六、房屋使用要求和维修责任
6-1 租赁期间,乙方发现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有损坏或故障时,应及时通知甲方修复;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的_____日内
- 4 -
进行维修。逾期不维修的,乙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
6-2 租赁期间,乙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因乙方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损坏或发生故障的,乙方应负责维修。乙方拒不维修,甲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6-3 租赁期间,甲方保证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处于正常的可使用和安全的状态。甲方对该房屋进行检查、养护,应提前________日通知乙方。检查养护时,乙方应予以配合。甲方应减少对乙方使用该房屋的影响。
6-4 除本合同附件(三)外,乙方另需装修或者增设附属设施和设备的,应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按规定向有关部门审批的,则还由________(甲方/甲方委托乙方)报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乙方增设的附属设施和设备及其维修责任于甲、乙双方另行书面约定。
七、房屋返还时的状态
7-1 除甲方同意乙方续租外,乙方应在本合同的租期届满后的 ________日内应返还该房屋,未经甲方同意逾期返还房屋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________元/平方米(________币)向甲方支付该房屋占用使用费。
7-2 乙方返还该房屋应当符合正常使用后的状态。返还时,应经甲方验收认可,并相互结清各自应当承担的费用。
八、转租、转让和交换
- 5 -
8-1 除甲方已在本合同补充条款中同意乙方转租外,乙方在租赁期内,需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方可将该房屋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但同一间居住房屋,不得分割转租。
8-2 乙方转租该房屋,应按规定与受租方订立书面的转租合同。并按规定向该房屋所在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或农场系统受理处办理登记备案。
8-3 在租赁期内,乙方将该房屋转让给他人承租或与他人承租的房屋进行交换,必须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转让或交换后,该房屋承租权的受让人或交换人应与甲方签订租赁主体变更合同并继续履行本合同。
8-4 在租赁期内,甲方如需出售该房屋,应提前三个月通知乙方。乙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九、解除本合同的条件
9-1 甲、乙双方同意在租赁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一) 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依法提前收回的;
(二) 该房屋因社会公共利益被依法征用的;
(三) 该房屋因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列入房屋拆迁许可范围的;
(四) 该房屋毁损、灭失或者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
(五) 甲方已告知乙方该房屋出租前已设定抵押,现被处分的。
(六)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9-2 甲、乙双方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方可书面通知
- 6 -
另一方解除本合同。违反合同的一方,应向另一方按月租金的________倍支付违约金;给双方造成损失的,支付的违约金不足抵付一方损失的,还应赔偿造成的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部分:
(一)甲方未按时交付该房屋,经乙方催告后 日内仍未交付的;
(二)甲方交付的该房屋不符合本合同的约定,致使不能实现租赁目的的;或甲方交付的房屋存在缺陷、危及乙方安全的。
(三)乙方未征得甲方同意改变房屋用途,致使房屋损坏的;
(四)因乙方原因造成房屋主体结构损坏的;
(五)乙方擅自转租该房屋、转让该房屋承租权或与他人交换各自承租的房屋的;
(六)乙方逾期不支付租金累计超过 月的;
(七)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违约责任
10-1 该房屋交付时存在缺陷的,甲方应自交付之日起的____日内进行修复、逾期不修复的,甲方同意减少租金并变更有关租金条款。
10-2 因甲方未在该合同中告知乙方,该房屋出租前已抵押或产权转移已受到限制,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应负责赔偿。
10-3 租赁期间,甲方不及时履行本合同约定的维修、养护责任,致使房屋损坏,造成乙方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 7 -
10-4 租赁期间,非本合同规定的情况甲方擅自解除本合同,提前收回该房屋的,甲方应按提前收回天数的租金的________倍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抵付乙方损失的,甲方还应负责赔偿。
10-5 乙方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或者超出甲方书面同意的范围和要求装修房屋或者增设附属设施的,甲方可以要求乙方________(恢复房屋原状/赔偿损失)。
10-6 租赁期间,非本合同规定的情况,乙方中途擅自退租的,乙方应按提前退租天数的租金的________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违约金不足抵付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负责赔偿。甲方可从租赁保证金中抵扣。保证金不足抵扣的,不足部分则由乙方另行支付。
十一、其他条款
11-1 租赁期间,甲方需抵押该房屋,应当书面告知乙方,并向乙方承诺该房屋抵押后当事人协议以折价、变卖方式处分该房屋前 ________日书面征询乙方购买该房屋的意见。
11-2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签字后________生效。生效后的15日内,由甲方负责按规定向房屋所在地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或农场系统受理处办理登记备案,领取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本合同经登记备案后,凡变更、终止本合同的,由________(甲方/乙方)负责在本合同变更终止之日起的15日内,向原登记机构办理变更、终止登记备案手续。因甲方未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或变更、终止登记备案的,所引起的法律纠纷,由甲方承担一切责任。
11-3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
- 8 -
条款。本合同补充条款及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合同及其补充条款和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铅印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11-4 甲、乙双方在签署本合同时,对各自的权利、义务、责任清楚明白,并愿按合同规定严格执行。如一方违反本合同,另一方有权按本合同规定索赔。
11-5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双方同意选择下列第________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11-6 本合同连同附件一式________份。其中:甲、乙双方各持一份,(上海市/________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或农场局受理处一份,以及________________各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9 -
补 充 条 款
-----------------------------------------------------------
(粘贴处) (骑缝章加盖处)
一、 预租有关事宜
1-1 甲乙双方约定,甲方于本合同生效之日向乙方一次性收取 ________(币)________元(折合人民币________元)预收款。预收款的用途为________________。
1-2 甲方预租的商品房的交付必须符合下列第________种方案所列条款:
(一)办理了房地产初始登记手续,取得新建商品房的房地产权证;
(二)商品非住宅的,取得了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商品住宅的,取得了《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
甲、乙双方约定,选择上述第(二)种方案的,则本补充条款中应明确双方当事人在房屋交付与签订使用交接书期间的权利、义务和风险责任。
1-3 甲、乙双方约定:
选择上述第(一)种方案的,甲方应在取得新建商品房的房地产权证后的________日内通知乙方签订预租商品房使用交接书,并在签订预租商品房使用交接书的同时交付预租的商品房。
选择上述第(二)种方案的,甲方应在房屋交付后________日内取得新建商品房的房地产权证,并通知乙方签订预租商品房使用交接书。
1-4 预租商品房使用交接书签订之日即为该房屋租赁的起始日。
1-5 该租赁房屋实际建筑面积在房屋竣工后,以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认定的测绘机构的实测建筑面积为准。甲乙双方约定实测面积与暂测面积的误差超过±________ %(包括________%)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1-6 甲、乙双方约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方可追究另一方违约责任。具体违约责任由甲、乙双方在补充条款中另行约定:
1、甲方逾期交付房屋的:
2、甲方交付的房屋不符合本合同附件(三)约定的;
3、在房屋交付前甲方或乙方擅自解除合同的;
4、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7 在预租期内,乙方不得转租该房屋、转让该房屋的承租权或交换该房屋的承租权。
二、 其他有关事宜
- 10 -
附 件 一
该房屋的平面图
-----------------------------------------------------------
(粘贴处) (骑缝章加盖处)
- 11 -
附 件 二
该房屋合用部位的使用范围、条件和要求
-----------------------------------------------------------
(粘贴处) (骑缝章加盖处)
- 12 -
附 件 三
现有装修、附属设施及设备状况和甲方同意乙方自行
装修和增设附属设施及设备的约定
-----------------------------------------------------------
(粘贴处) (骑缝章加盖处)
- 13 -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国籍: 国籍: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注册证明/身份证号码: 注册证明/身份证号码:
住址: 住址:
邮编: 邮编:
电话: 电话: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签名盖章: 签名盖章:
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
签约地点: 签约地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纪机构名称:
经纪人姓名:
经纪人资格证书编号:
- 14 -
④ 上海居住证续签提交的房屋租赁合同是不是必须在房产中心备案交租赁税
若是租房合同中不包括税费或者注明税费自理,则必须要缴纳税款,但是不在房产中心。
在出租房屋所在地的街道(镇)“社区事务受理中心“、“税收协税办公室”或各区县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纳税。
若是由房屋中介机构代收出租屋房屋税的,交给房屋中介机构,由中介机构向房屋所在地的上述机构纳税。
由于房屋出租税应纳税的义务人实质上为房主,所以纳税人纳税时需要提交房屋产权证以及《房屋租赁合同》等资料。
去交税时还需填报《上海市居住房屋出租纳税申报表》,内容主要包括出租人姓名、出租房屋地址、申报所属期及金额、联系方式等。
在及时、足额缴纳个人出租居住房屋税款后,征收部门会开具“税收通用完税证”。
(4)住房租赁中心扩展阅读:
居住证需在现居住地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
上海居住证申请材料:
1、《上海市居住证申请表》;
2、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的复印件(验原件);
3、申请人现居住地址与居住登记地址不一致的,应当提供相应的在沪合法居住证明:
居住在本人或近亲属自购住房的,提供相应的房地产权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居住在本人或近亲属租赁住房的,提供房屋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居住在单位、学校集体宿舍的,提供单位、学校人事或者保卫部门出具的集体宿舍证明。
居住在近亲属自购或者租赁住房的,还应当提供相应的亲属关系证明。近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同胞兄弟姐妹。
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收到公安部门制作的《居住证》后,会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前来领取。申请人领证时应交回《上海市居住证受理回执》和出示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
居住证有效时间为一年,每年需要签注,以确保自身的合法权利得到保障。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房屋租赁税
参考资料来源:上海市民信息服务网—居住证申办指南
⑤ 西安:对住房租赁企业信用分级
11月24日,陕西省西安市发布关于公开征求《西安市住房租赁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将对西安市的住房租赁企业进行信用分级,并根据信用等级进行奖励和惩戒。
该《意见稿》主要针对在西安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依法注册开展住房租赁活动的企业,其信用信息的采集、审核、评价、发布及应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住房租赁企业信用信息主要包括基础信息、良好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其中,基本信息是指住房租赁企业工商注册登记信息、企业人员信息等信息。
良好信用信息是指住房租赁企业在经营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诚信合规经营、接受相关监督管理,受到政府、相关部门、行业协会的奖励、表彰,以及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应当记录的其他良好行为信息等。
不良信用信息是指住房租赁企业和从业人员在营活动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被投诉举报、媒体曝光并经查证属实的信息;违反公平竞争、诚实守信原则的经营行为信息以及行政处罚等信息。
《意见稿》对分工进行明确,西安市住建局负责住房租赁企业信用信息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建立住房租赁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平台。西安市住房租赁交易服务中心负责住房租赁企业信用信息的管理,建立信用信息档案,向社会公布企业信用信息情况。
区(县)、开发区住建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住房租赁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审核;负责对失信住房租赁企业实施惩戒及监督。街道办事处协助区(县)、开发区住建部门开展对住房租赁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审核以及实施惩戒等工作。
住房租赁企业信用信息基础分值50分。信用信息评价得分=基本信息分+良好信用信息分-不良信用信息分。信用分值和信用等级随着企业信用积分变化情况在“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动态更新,供社会公众查询。
为鼓励住房租赁企业规范管理、诚信经营,西安市将企业信用评价等级作为对其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的依据。
对信用等级高的企业实行的奖励包括,优先参与各类财政奖补资格、优先参与住房租赁相关试点工作、优先推荐参与政府购买服务事项、推荐参加各类评比表彰等。
西安市对信用等级低的住房租赁企业将实行信用限制及信用惩戒。信用限制主要包括,发出信用警告,约谈企业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限制其“西安市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部分使用权限;加大执法检查频次,不定期开展抽查;限制参与住房租赁试点相关工作及各类财政奖补申请资格等。
信用惩戒措施主要包括,冻结其“西安市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所有权限;向社会通报并发出交易风险提示;列入失信“黑名单”,通报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将其法人代表、股东、相关负责人等列入失信人员名单等。
⑥ 为何说住房租赁市场的规模会持续增大
据报道,日前有分析人士表示,租赁市场是房地产长效机制中不可或缺的重要一环,有助于稳定房地产市场,随着人口规模继续增长,相应的租赁需求会上升,未来租赁市场的发展规模预计会有继续增大的可能。
随着人口规模继续增长,相应的租赁需求会上升,租赁市场的需求还会有进一步释放的可能,包括租赁房源的面积增大等,这都会带来很多新的市场机遇,根据上海当前的试点,预计后续大城市的市中心会形成各类租赁房源,以更贴近租房者的需求。
希望租赁市场的不断增长可以让房价更加稳定!
⑦ 郑州市公共租赁住房运营中心有限公司怎么样
简介:郑州市公共租赁住房运营中心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09月30日,主要经营范围为以自有资金对公共租赁住房投资、经营、维护及租售等。
法定代表人:李桃山
成立时间:2014-09-30
注册资本:3600万人民币
工商注册号:410100000128294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公司地址:郑州市二七区航海中路106号升龙城8号院8号楼7层701、702、713、714、715、718、719、720、721、722、723房间
⑧ 住房租赁市场如何形成租赁支持合力
去年10月,武汉着手打造“互联网+租赁+金融”服务平台,率先上线了住房租赁金融综合服务平台,实现银行及各类金融机构的金融服务“全覆盖”。平台推出公司、个人住房租赁贷款等融资产品,为企业住房建设、购买租赁房源、改造装修等金融需求提供资金支持;另一方面,租户足不出户即可实现租房、贷款、租金支付、还款全流程线上操作。
华中师范大学房地产发展研究中心教授陈立中认为,武汉市打造的“互联网+租赁+金融”平台有利于银行之间展开竞争,进一步降低住房租赁企业的贷款成本。但另一方面,部分租房客收入相对较低,还款能力可能不足。多家银行入驻平台后,应避免为了“抢业务”而盲目发放低息贷款,要做好风险防范。政府在搭建平台、提供服务的同时,要做好监管、备案。来源:人民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