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哪位大侠能请提供92年实施的武汉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以及95年武汉市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方案
你想帮助
“实施方案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的改革(绿色开管发[2001] 109号),根据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无房户,住房没有满足家庭的住房补贴制度的实施。的文件公布后,开发区积极组织和开展,先后组织实施住房制度改革业务培训课程,做好一切准备工作,可以立即付??诸实施,一旦解决执行问题的具体细节。根据该文件,在党和政府机关,开发区,区直单位和机构检查合格企业及支持机构的财政拨款,外国驻军单位,城镇长住的工人,没有住房或住房不符合规定的标准,享受住房补贴。,
住房补贴分为两部分,基本住房补贴和一次性住房补贴。基本住房补贴标准的一般职工住房面积?65平方米的建筑面积(??室内),65平方米的房劳全总脂肪住房补贴,但并没有达到65平方米的现有住房的工人,根据总脂肪的住房补贴;的一次性住房补贴的差额意味着,我住房标准规定的面积大于65平方米工人。的一次性住房补贴向工人公布的计算基本住房补贴价格购买的面积乘以70%?应计发一次性住房补贴OK。工人退休后,仍然没有买家,一次性住房补贴计算退休计算荣幸的宣布粘贴价格不同等级的职工的住房标准的倾情房[2001]文件规定。
区加速各类政策性住房的建设步伐,已开工建设的限价商品住房。这一政策的实质是无房户,由政府提供优惠政策,住房未达标的家庭,尤其是在低收入和中等收入家庭住房保障,解决他们的住房问题,货币补偿政策的目的是一致的。
⑵ 我是南陵县人,要在芜湖县买房,可以申请农民住房补贴和农民住房公积
个人没有正式工作是不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的。
住房公积金包含以下五个方面的涵义:
住房公积版金只在城权镇建立,农村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只有在职职工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无工作的城镇居民、离退休职工不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
住房公积金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由职工所在单位缴存,另一部分由职工个人缴存。职工个人缴存部分由单位代扣后,连同单位缴存部分一并缴存到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内;
住房公积金缴存的长期性,住房公积金制度一经建立,职工在职期间必须不间断地按规定缴存,除职工离退休或发生《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外,不得中止和中断,体现了住房公积金的稳定性、统一性、规范性和强制性;
住房公积金是职工按规定存储起来的专项用于住房消费支出的个人住房储金。
⑶ 公积金与住房基金的区别
回答如下:
如果单纯从这个提问来理解的解释是:
公积金是国家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一定比例缴交的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款项归个人所有,主要用于住房消费,如自建、大修自自住房,偿还购房贷款的本息,租房的房租超过家庭收入比例时的补贴等;正常缴交公积金的购房时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
住房基金是各单位(效益好的单位)为解决职工住房困难而设置的基金(单位个人各交一定的比例),其款项是留在单位帐户上的,财务部门专门开有一个“住房基金”帐户。使用时各单位的规定不一,一是作为职工购房时的补贴用,当职工购房时可申请提取全额的住房补贴款;二是无息贷款给职工用于购房,如用于首付等。当职工离开单位(如退休)时,全额发放给职工的一种基金。按以上的解释,公积金款项是交到当地的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由公积金管理中心来管理,而住房基金是交在单位专门开列的一个帐户,由单位自己管理。
第二种解释是:公积金内有两种:一是基本公积金(必须交),二是补充公积金(单位根据情况确定是否交),所以这个住房基金也是公积金,叫“补充公积金”,是效益好的单位才有。你单位如果是这样的话,那住房基金际上也是公积金,全称叫“补充公积金”。
这住房基金究竟是不是补充公积金,区别的原则是:该基金如果是单位自己管理的,就叫“住房基金”;如果是当地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的,就叫“补充公积金”。其权益都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以上回答仅供你参考。
⑷ 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基本性质
一、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一种强制性的住房储蓄制度
持这种观点论者从住房公积金是工资一部分,缴存归个人所有、有偿计息、购房、调离或退休时可取回本息的特点而得出结论。从强制性储蓄制度这一基本结论出发,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特点可归纳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一种国家强制的储蓄制度
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国家强制性,体现在政府部门凭借行政权力向职工及其就业的单位(雇主)定期归集公积金,它是政府直接干预经济的一种手段,干预的理由在于住房是人类生活的必需品,而住宅的高价值又使得人们对住宅支出应及早准备,住宅支出占总支出的比重应维持一个合理的比重,由政府代替居民选择,强制性的安排一种住房储蓄制度,有助于克服个人偏好的某些缺陷。
(二)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一种长期性,固定化的储蓄制度
住房公积金制度在住房制度改革取得成功,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住房制度建立后,应仍然继续存在,并成为有中国特色住房制度的一部分。对职工而言,公积金的缴纳也是长期性的,职工工作期间只要有工资收入,就应该缴纳公积金,公积金缴纳成为自动的固定化储蓄。
(三)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一种保障性的储蓄制度
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职工并不能保障获得一套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强制储蓄,完全体现自我承担风险。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保障性是指通过强制单位和职工按其工资的一定比例上交用于住房储蓄,可保证职工在购买住房时获得一笔稳定的政策性住房抵押贷款。如果这笔储蓄没有动用,职工在退休后还可能取出用作养老金,弥补养老保障的不足。
(四)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国家动员资金推动住宅业快速发展的储蓄制度
住房建设需要大量资金,发展中国家在解决居民住房问题方面,往往面临资金不足的问题,在资本市场不发达的情况下,采取由国家出面,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通过强制性的储蓄可广泛快速动员资金,加快住房建设。
二、住房公积金是一种特殊的社会保障税
持这种观点的人着眼于住房公积金缴交的强制性及其对于公积金缴交企业所造成的额外成本而得其结论。他们一般也承认住房公积金是一种基金性收费,但具有“税”的性质,并将住房公积金制度与社会保障税制的九个要素相对应。社会保障税包括社会保障缴款、纳税人、雇员、雇主、自由职业者、失业者、工作年龄、养老金领用者、纳税期间9个要素。在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政策框架里,公积金的缴交相当于社会保障缴款,职工(雇员)及职工所在单位包括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事业单位(雇主)都是住房公积金的缴交人(纳税人),职工及其单位在工作年限内必须缴纳住房公积金,超过退休年龄,没有工资的失业者以及家务劳动等家庭内部雇佣的人们,则排除在公积金缴交者范围之外。自由职业者应看作自我雇佣职工,应纳入住房公积金缴交者之列,自己负担全部的税负,即雇员和雇主负担的全部,但鉴于操作技术上的困难,暂时无法纳入。住房公积金在职工及其所在单位分担的比例相当于税率,税基则是职工的年平均工资。
持“特种社会保障税”论者将企业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视为与养老保险金、工伤保险及生育保险相同性质的“费”,认为借鉴别国经验,实行“费”改“税”,利用税收强制性和规范性增强社会保障资金筹集过程中的约束力,由税务机关代劳,由专门机构负责管理和使用,可降低筹资成本,可使管理费用最小化,避免和杜绝拖欠、少缴和逃缴的现象,保证征缴工作顺利进行,还可以发挥规模经济的效应。
三、住房公积金是一种住房补贴
持“住房补贴”论者认为分析住宅公积金制度性质应联系住宅体制变迁史进行。中国城镇旧住宅体制的主要问题,在于住宅建设资金流程梗阻。因为在市场上购买住宅或直接生产住宅的主体,是各种企业和事业单位,而住宅的最终消费者——职工则不直接出现在市场上,也不为其住宅消费支付合理的资金,而只是从自己在其中服务的单位用很低的租金租用住宅。即中国住宅建设的资金主要来自各种单位,如果这些单位是企业,资金便来自企业的利润,有些情况下会被计入产品的成本。如果是机关和事业单位,则资金主要来自国家预算,各单位住宅建设资金支出和收回租金之差,便构成了单位对居民的住宅补贴。在单位向职工提供住宅“暗贴”的体系下,各单位为职工建造的住宅越多,筹集住宅资金的压力越大,住宅资金回流净量越小,最终因此而难以为继。
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就是单位为职工住房消费直接发放货币补贴,为住房体制变迁建立一个单位与个人共同分担成本的机制。从表面上看,发放住房补贴是为了提高居民的住房支付能力,实质上隐含着资金分配机制的转换,即从建设资金转换为消费资金,从实物分配转换为货币分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就是住房分配货币化发放住房补贴的一种方式。
上述三种观点均有其合理之处。“强制储蓄论”着眼于住房公积金归职工所有,缴纳长期性、固定化,符合人们认识的常理,也符合住房公积金制度动员资金加速住房建设、转变机制,促进住宅业发展政策的要求,但既称“储蓄”,应是存款取款自由,“强制储蓄”一说未免有些牵强;正是着眼于公积金缴纳以行政权力为基础,具有强制性,“特殊社会保障税”一说才得以言之成理,但无法解释住房公积金用于个人住房购建支出及政策性住房抵押货款的资金放大效应,也不符合住房公积金非财政性预算资金管理的实际,将其与养老保险金,失业金、医疗保险金所具备的“一个出风险,会员互济共助”的社会保障特点进行简单类比并不准确。“住房补贴论”从公积金制度的历史沿革立论,符合住房体制及住房资金流转的实际情况,在公积金缴纳单位多为国有机关企事业机构的条件下,将单位住房补贴资金的来源最终归于财政具有观察事物性质的透视力。但对于逐步走向市场化的国有企业以及交纳住房公积金的私营企业、三资企业、外资企业,单位交纳部分构成额外成本,最终转嫁到职工工资收入上,再称其为住宅补贴就不符合事物发展变化的实际。本书后面的阐述中,上述三种论点视分析问题的需要,纳入分析框架。
⑸ 国家规定副高职享受住房面积是多少
国家规定副高职享受住房面积是90平方米。
职工住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
1、正司(局)级,住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为120平方米。
2、副司(局)级、技术职称为正高职,住房补贴面积标准为105平方米。
3、正处级、技术职称为副高职,住房补贴面积标准为90平方米。
4、副处级住房补贴面积标准为80平方米。
5、正、副科级、技术职称为中级,技术工人中的高级工、技师、普通工人中25年(含)以上工龄的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为70平方米。
6、科员、技术职称为初级、技术工人中的初、中级工,普通工人中25年以下工龄的职工,住房面积标准为60平方米。
7、在住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的基础上,住房在昌平的职工按本人住房补贴面积标准上调10%。
(5)住房补贴制度扩展阅读: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建设部等单位关于〈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规定:
从2005年1月起,新职工和无房老职工的住房补贴按月定额发放。
其中公务员为:科级以下,800元;副科级,900元;正科级,1000元;副处级,1100元;正处级,1200元;副司(局)级,1400元;正司(局)级,1600元。
机关工勤人员为:技术工人中的初级工和15年以下工龄的普通工人,800元;技术工人中的中级工和15年以上(含15年)、25年以下工龄的普通工人,900元;技术工人中的高级工、技师和25年以上(含25年)工龄的普通工人,1000元;技术工人中的高级技师,1100元。
2005年1月1日起,对住房未达标老职工以及因职务晋升、技术等级晋升新形成的级差,其差额面积基准补贴额调整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000元;其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工龄补贴调整为每年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6.5元。
⑹ 参公单位非党人员骗取廉租住房补贴适用什么条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统一部署,各地相继出台了住房制度、医疗保险制度和养老保险制度等改革的实施方案。现对改革制度涉及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和个人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法规的比例提取并向指定金机构实际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不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国家或地方政府法规的比例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应将其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6]10号,自2006年6月27日起此条废止。)
二、个人领取提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时,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6]10号,自2006年6月27日起此条废止。)
三、企业以现金形式发给个人的住房补贴、医疗补助费,应全额计入领取人的当期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但对外籍个人以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仍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的法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本通知从1998年1月1日起执行。原政策法规与本通知相抵触,按本通知法规执行。
⑺ 关于话补和交通补贴的规定
根据《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二条规定: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发生的相关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
《通知》对职工福利费进行了明确界定,并明确规定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企业给职工发放的节日补助、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应当纳入工资总额管理。
1、中央和国家机关:司局级每人每月1300元、处级每人每月800元、科级及以下每人每月500元
2、地方不得高于中央补贴标准的130%
3、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和其他边远地区不得高于中央补贴标准的150%。
单位对个人发放的交通补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45号)文规定:
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向职工个人支付的收入,均应视为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收入,按照“工资、薪金”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具体计征方法,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的有关规定执行(即: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