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外来人在浙江省德清县申请保障房需要什么条件
这个问题直接去。房产保障房。管理中心去咨询。一般情况。需要无房证明。社保证明,收入证明。
⑵ 浙江绍兴上虞区申请保障房条件及程序
杭州市政府根据人才的不同层次,建立了包括大师级人才专项住房、突出专贡献人才专项住房、人才属限价专项住房、人才经济适用和经济租赁专项住房、人才奖励专项住房、人才短期专项住房等6个层面在内的人才住房保障体系。公租房是保障房中申请条件最宽松的,因为它主要为两个“夹心层”解决住房难问题。第一个夹心层是本地住房困难家庭,符合经济适用房条件但买不起经适房的家庭,这个需要本地户口且住满五年以上,它的租金要高于廉租房但是普通公租房租金的一半;第二个夹心层是不符合经济适用房条件但买不起商品房的人,主要针对在杭就业大学毕业生、创业人才。这个夹心层是不限杭州户口的,目前月租金为13元/平方米。
⑶ 历届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厅长
历届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厅长如下:
厅长:项永丹。
副厅长:姚昭晖
巡视员:应柏平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拟订全省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拟订全省廉租住房规划及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国家、省有关廉租住房资金安排,监督各地组织实施;编制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3)浙江住房保障扩展阅读:
职能职责
1、组织编制城镇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拟订城镇住房保障政策并指导实施。牵头监督指导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负责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基本住房保障。会同有关部门承担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安排等相关工作。
2、起草住房和城乡建设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全省住房建设规划、住房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研究住房和城乡建设的重大问题。
3、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资质资格管理,指导或组织对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落实建筑活动监管中的生态环境保护要求,按照职责分工指导协调城市建筑工地、城镇管理基础设施涉及的污染防治工作。
4、负责建筑、房地产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指导城市建设、管理与运行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制定全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和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并监容实施,制定公共服务设施(不合通信设施)建设标准井监容实施,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⑷ 浙江省的住房公积金和社保(包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养老保险等等一共的保险),具体是怎么扣的
这些都是基本保障。交纳的话公司和员工各付一部分。如果辞工,是不退的,因为这些不是交给工厂的,而是交到社保部门。辞职以后换工作,可以带相关证明去社保部门办理手续,或者新工厂会帮你办理的,具体不清楚,但是你至少要知道你自己在哪里交的社保。社保的话只要交满15年就行了,如果你没有继续工作,剩余不足的部分都要自己交,当然你也可以选择不交。公积金的话是要到到退休年龄,或者是购房,大修房子的时候才能提的。
⑸ 在浙江杭州缴纳公积金可以回云南镇雄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吗
1、目前同一省内的公抄积金是可以通用的,跨省的公积金贷款目前全国只有四个城市支持,分别是武汉,南昌,合肥,长沙。 具体可以电话咨询当地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工作人员!
2、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住房公积金制度实际上是一种住房保障制度,是住房分配货币化的一种形式。
3、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国家法律规定的重要的住房社会保障制度,具有强制性、互助性、保障性。单位和职工个人必须依法履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以及单位为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实行专户存储,归职工个人所有。
⑹ 浙江大学在职硕士可以在杭州申请廉租房吗
一、浙江大学在职硕士只要符合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就可以申请廉租房的。
二、依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第二条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第十六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家庭收入情况的证明材料;
(二)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
(三)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四)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二)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区)、县人民政府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三)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同级民政部门;
(四)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同级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五)经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诉。
⑺ 2016年住房公积金交深圳浙江买房子可以用吗
应该有困难,应该不能用。
1、目前同一省内的公积金是可以通用的,跨省的公积金贷款目前全国只有四个城市支持,分别是武汉,南昌,合肥,长沙。 具体可以电话咨询当地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工作人员!
2、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住房公积金制度实际上是一种住房保障制度,是住房分配货币化的一种形式。
3、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国家法律规定的重要的住房社会保障制度,具有强制性、互助性、保障性。单位和职工个人必须依法履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以及单位为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实行专户存储,归职工个人所有。
⑻ 杭州市住房公积金和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有什么区别
杭州市住房公积金和浙江省住房公积金的区别如下:
一、两者的主管部门不同
杭州市住房公积金归属杭州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管理,浙江省住房公积金归属浙江省住房公积金中心管理。
二、两者服务对象的所属单位性质不同
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是指浙江省内达到省管级别的机关或企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及相关的管理、监督活动。
而杭州市住房公积金,主要是杭州市内达到市一级别的机关或企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及相关的管理、监督活动。
三、两者的使用区域不同
杭州市公积金只能在所在市级城市使用,浙江省公积金可以在省行政区域内使用。
四、两者的还贷方式不同
杭州市公积金需按定的比例同时还贷,可能年限会比较长。浙江省公积金可以先还商业贷款的部分,再还公积金贷款的部分。
⑼ 杭州经济适用房的申请条件和流程
杭州经济适用房的申请条件和流程:
根据《浙江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购买或承租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一)具有当地城镇居民户口(含符合当地安置条件的军人);
(二)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家庭;
(三)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收入线标准。
年龄在35周岁及以上的单身者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购买或承租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申请者已享受实物分房,或通过市场方式购买商品房,或因赠与、继承、自建等方式取得的所有住房,其建筑面积均纳入申请者家庭住房建筑面积的核定范围。
第十九条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销售方案,并提前15日在本行政区域的主要传播媒介上公示。销售方案包括住房地址、数量、建筑面积、套型、销售价格、销售方式等内容。
第二十条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向当地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书面证明材料:
(一)户籍证明、家庭成员身份证明;
(二)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家庭收入证明和住房情况证明;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进行初审,经过初审符合前款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
第二十一条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可以通过查阅房产登记资料等方式对申请者的住房等情况进行审查。审查期限为20日。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者应当在申请者现户籍地及居住地社区予以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申请者姓名、家庭收入及住房情况。公示期限为10日。
公示后有投诉举报的,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取消其申请资格并以书面形式告知;对无投诉举报或对投诉举报经查证不属实的,应当在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上签署同意意见。
(9)浙江住房保障扩展阅读:
根据《浙江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一定年限后,方可按市场价格上市出售。具体限制年限由市、县人民政府规定,但不得少于3年。
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应当比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交易时的差价,按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出让金等收益。具体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经济适用住房未满本条第一款规定限制年限上市出售的,有关部门不予办理房地产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专项计划用于建设出租的经济适用住房,供具有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但无经济能力购买的家庭承租,租金以成本价计算,由当地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用于出租的经济适用住房,向符合条件的家庭出租,租金标准由当地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经济适用住房的承租对象、租金及面积标准等具体规定,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达到规定的限制年限可以上市交易的经济适用住房可以予以回购,用于向符合承租条件的家庭出租。
第三十条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符合本办法规定限制年限,以市场价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后,不得再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如需换购,应当按市、县人民政府规定,以原购买交易时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出售给取得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的家庭后,方可再次申请购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