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滦平县滦平镇易地搬迁有哪些村
滦平县有19个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
2016年,滦平县启动安置区建设工程9个,已全部开工建设,其中:古城川一期和安子岭一期安置区搬迁群众已入住;两间房一期、邢家沟门一期、三道沟门一期安置区正在进行内部装修;安纯沟门一期、代营子、黑石头安置区正在进行住房主体建设;县城安置区采取两年同建方式,正在进行“五通一平”。
2017年新启动安置区建设工程10个,其中:两间房二期、安纯沟门二期等6个安置区正在进行基础建设;西井沟、三道沟门二期等4个安置区正在进行进行规划设计、土地征占等前期准备工作。
全县集中安置搬迁人口13472人。
(1)异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的建设扩展阅读:
易地扶贫的优惠政策:
2018年12月1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通知,明确易地扶贫搬迁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助力易地扶贫搬迁工作。
在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税收政策方面,对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按规定取得的住房建设补助资金、拆旧复垦奖励资金等与易地扶贫搬迁相关的货币化补偿和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免征个人所得税。同时,对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按规定取得的安置住房,免征契税。
在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税收政策方面,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主体取得用于建设安置住房的土地,免征契税、印花税。对安置住房建设和分配过程中应由项目实施主体、项目单位缴纳的印花税,予以免征。对安置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设安置住房的,按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计算应予免征的安置住房用地相关的契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及项目实施主体、项目单位相关的印花税。
② 国家对精准扶贫异地搬迁建筑房建筑标准
围绕改善搬迁对象生产生活条件和发展环境,建设住房和必要的附属设施,以及水、电、路、气、网等基本生产生活设施,配套建设教育、卫生、文化等公共服务设施。
按照“保障基本”的原则,中央补助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人均住房建设面积不超过25平方米(宅基地严格按照当地标准执行)。对于确需与建档立卡贫困户同步搬迁的其他农户,各省可根据当地居民生产生活习惯,结合地方财力和农户自筹能力,自行确定面积控制标准。要坚决防止盲目扩大住房面积。
考虑到不同区域地方政府的筹资能力,为进一步体现扶贫政策的精准性,适当提高搬迁补助标准,并实行区域差异化补助政策。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资金重点支持中西部地区,特别是想集中连片特区地区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倾斜,主要用于搬迁对象住房建设。有易地扶贫搬迁任务的东部省份主要依靠自身财力解决,中央预算内投资予以适当补助。
各省通过市场化运作的投融资主体承接金融机构贷款,用于支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住房和安置区配套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人均贷款需求应根据当地安置住房和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成本,结合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资本金等已明确的资金渠道合理测算。
各省根据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标准和贷款、项目资本金承接情况,及时制定并公告本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住房建设最低补助标准,并统筹考虑不同区域发展状况、建设成本等因素,制定省域内差异化补助标准,确保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搬得出,防止因搬迁加重贫困农户负担,加大脱贫难度。
1.建房标准。建设保基本的脱贫安全保障房,住房设计、建设要安全、经济、实用、美观,具备基本入住条件。不得随意提高建房标准。
2.建设面积和户型。严格执行国家五部委规定,无论是集中安置还是分散安置(包括自主购房),人均住房建设面积均不得超过25平方米。按照50、75、100、125平方米4种户型进行建设。户型要精准对应到户,至少一个镇(办、处、区)或村要统一一个房型设计。单人户以村为单位集中建设公租房。
3.建房成本和奖励政策。建档立卡贫困户搬迁建房成本暂按每平方米800元左右掌握(具体可根据房屋结构、建筑材料运输远近核定)。对于进城入镇的搬迁户,资金补助比照各镇(办、处、区)集中安置建房的标准执行。建新必须拆旧,旧房拆除的按人均0.25万元标准进行奖励,每户最高奖励1万元。
4.结构标准。由市规划部门提供大屋顶、五层以下砖混(含坡屋顶,不计算面积)、六层以上框架等三种结构方案。房屋竣工验收时要求房屋外观风貌一致,室内水电入户,门窗安装。贫困户不得欠账搞精装修而影响脱贫。各镇(办、处、区)可建设样板房,引导贫困户根据人口对应选择房型户型,提高建房时效。
(资料来源:http://liuyan.people.com.cn/thread.php?tid=3819553&page=9)
③ 易地搬迁扶贫房屋有居住年限和房产证吗
没有的,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主体(以下简称项目实施主体)取得用于建设安置住房的土地,免征契税、印花税。对安置住房建设和分配过程中应由项目实施主体、项目单位缴纳的印花税,予以免征。对安置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设安置住房的,按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计算应予免征的安置住房用地相关的契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及项目实施主体、项目单位相关的印花税。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的指导意见》,助推易地扶贫搬迁工作,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易地扶贫搬迁实行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通知明确,对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按规定取得的住房建设补助资金、拆旧复垦奖励资金等与易地扶贫搬迁相关的货币化补偿和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免征个人所得税。对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按规定取得的安置住房,免征契税。
④ 怎样解决易地扶贫搬迁工作中面临农户不愿拆除旧房的问题
在易地扶贫搬迁工程中努力建造“保障基本、安全适用”的安置住房。
以岳阳市为例,综合考虑搬迁群众生产生活需要、各级政府财政承受能力等多方面因素,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在易地扶贫搬迁工程中努力建造“保障基本、安全适用”的安置住房。
对于按照一户一宅方式安置的,可以采取在分配的宅基地预留续建空间等办法,由搬迁对象今后根据自身经济条件改善状况和实际能力自主决定是否扩建。享受政策的建档立卡搬迁户,在未稳定脱贫前,不得自主举债扩建。功能齐全,质量合格,不得豪华装修,达到入住条件。
(4)异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的建设扩展阅读:
易地扶贫搬迁的相关要求规定:
1、依托现有各类园区为县城大型安置点配套建设扶贫产业园区。原则上,大型安置点应配套建设产业园区。
2、把吸纳就业能力作为园区建设的重要内容,吸引适合搬迁贫困劳动力特点的劳动密集型、生态友好型企业入驻,确保企业进得来、留得下、有合理回报,为搬迁群众转产就业创造条件。
3、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加强后续配套服务,积极承接东部发达地区产业转移特别是带动就业效果明显的劳动密集型产业,做大做强扶贫车间。
⑤ 你好,我想请问一下关于精准扶贫的关于农村老房子拆迁的问题,是按户
农村老房子拆迁补偿安置规定:
第十六条 拆迁人应当根据被拆迁房屋的用途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房屋用途分住宅用房和非住宅用房。
本办法所称住宅用房是指在集体所有土地上依法取得的用于生活起居的房屋。
本办法所称非住宅用房是指在集体所有土地上依法取得的除住宅用房以外的生产性、经营性、公益性房屋。
未经县级以上规划或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拆迁补偿时按原房屋用途认定。
第十七条 拆迁集体土地房屋按照被拆迁人合法登记的土地、房屋权属证书载明的面积或经批准的宅基地审批表、房屋权属证明文件所载明的面积予以合理补偿。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偿:
(一)超过批准使用期限,或虽未明确使用期限但已使用2年以上的临时建筑;
(二)被拆迁人在取得新宅基地建造住宅用房后,但未依法退还原有宅基地的,其原有的住宅用房;
(三)拆迁公告公布后,在拆迁范围内突击抢建、改建、增建的房屋、临时棚点、其他设施等;
(四)拆迁公告公布后抢栽的花草、苗木、树木等;
(五)其他按规定不予补偿的情形。
第十九条 住宅用房的拆迁补偿安置,实行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的方式。被拆迁人可以自行选择补偿安置方式。
第二十条 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方式安置的,其应安置面积按以下规定计算与认定:
(一)被拆迁住房的人均建筑面积超过40平方米的,按应安置人口的人均40平方米的安置标准计算其应安置面积,超出部分实行货币补偿;
(二)被拆迁住房的人均建筑面积在40平方米以下的,可以按应安置人口人均40平方米补足计算其安置面积;
第二十一条 被拆迁住房的安置人口是指本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在本村民小组土地承包中有承包地的。
(一)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应计入安置人口:
1. 原为当地户籍的在校大中专学生、现役义务兵、士官(符合国家军人安置政策的除外)、服刑劳教人员等;
2. 一方户口在本村民小组,配偶或未成年子女户口在异地的(异地有宅基地或享受政府福利房政策的除外);
3. 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户,增加一个安置人口;
4. 因结婚等原因符合分户条件的,予以分户;
(二)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计入安置人口:
1. 寄居、寄养、寄读以及空挂户的人员;
2. 因婚嫁离开本集体经济组织,虽户口未迁出但不居住或偶尔居住在原村组的人员。但婚嫁地没有宅基地和住房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方式安置的,按下列规定结算:
(一)应享受安置面积部分,按市政府公布的当年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相互结算差价。
(二)超过应享受安置面积的部分,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给予货币补偿。
(三)不足应享受面积部分,被拆迁人要求补足的,其补差部分按市政府公布的重置价格购买;被拆迁人放弃补足的,由拆迁人按重置价格补齐。
(四)协议安置面积与安置房实际面积差额部分,按政府公布的当年重置价格相互结算差价。
第二十三条 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被拆迁房屋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给予货币补偿。
被拆迁人应当与拆迁人签订货币补偿安置协议,协议中应载明被拆迁人放弃产权调换安置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 被拆迁房屋的附属设施不予安置,由拆迁人给予相应货币补偿。
拆迁未超过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按重置价格结合剩余使用期限给予适当补偿。
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房屋的装饰费用予以补偿。
第二十五条 对利用自有合法住宅用房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持有工商营业执照满三年、且按证照规定的范围连续经营至今并能出具纳税凭证的,拆迁人除按照本章的规定对住宅房屋予以补偿安置外,还应当对停产、停业的经济损失予以适当补助。
第二十六条 拆迁住宅用房,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安置需要临时过渡的,拆迁协议中应当明确过渡期限和过渡方式,并由拆迁人提供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二十七条 拆迁人应当支付被拆迁人搬家补助费;实行产权调换安置需要临时过渡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两次搬家补助费。
第二十八条 被拆迁人应当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提前搬迁的,拆迁人可以给予适当的奖励。
第二十九条 对非住宅用房的拆迁,实行货币补偿方式予以安置。补偿面积依照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予以确定,补偿标准按重置价结合成新予以补偿。
第三十条 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被拆迁人停产、停业以及搬迁、过渡的,拆迁人应当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结合被拆迁房屋的用途、地段、经营状况等因素支付一次性经济补助费。
第三十一条 拆迁出租(出借)的住宅或非住宅用房,对使用人不予安置和补偿,由房屋所有人自行处理好租赁关系。
⑥ 易地扶贫搬迁五个体系
基本公共服务、培训和就业服务、文化服务、社区治理和基层党建。
早在2016年,贵州围绕解决“搬出来后怎么办”的问题,提出了“五个三”生计保障和后续扶持配套政策。
2018年下半年,随着搬迁任务进入收尾阶段,贵州及时把工作重心逐步转移到后续扶持工作上来,制定了《关于加强和完善易地扶贫搬迁后续工作的意见》及7个配套文件,作出了全力构建基本公共服务、培训和就业服务、文化服务、社区治理和基层党建“五个体系”的制度性安排。
“六个坚持”“五个体系”是前后衔接、紧密相连的有机整体,分别着眼于做好易地扶贫搬迁的“前半篇文章”和“后半篇文章”,构成了贵州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完整体系。
(6)异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的建设扩展阅读
在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税收政策方面,对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按规定取得的住房建设补助资金、拆旧复垦奖励资金等与易地扶贫搬迁相关的货币化补偿和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免征个人所得税。同时,对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按规定取得的安置住房,免征契税。
在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税收政策方面,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主体取得用于建设安置住房的土地,免征契税、印花税。对安置住房建设和分配过程中应由项目实施主体、项目单位缴纳的印花税,予以免征。对安置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设安置住房的,按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计算应予免征的安置住房用地相关的契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及项目实施主体、项目单位相关的印花税。
⑦ 农村易地扶贫搬迁为什么需要交钱上去,出台的政策上为什么没有明文规
其属于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等费用。
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主体(以下简称项版目实施主体)取得用于建设安置权住房的土地,免征契税、印花税。对安置住房建设和分配过程中应由项目实施主体、项目单位缴纳的印花税,予以免征。对安置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设安置住房的,按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计算应予免征的安置住房用地相关的契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及项目实施主体、项目单位相关的印花税。对项目实施主体购买商品住房或者回购保障性住房作为安置住房房源的,免征契税、印花税。
(7)异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的建设扩展阅读:
易地扶贫的相关要求规定:
1、对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按规定取得的住房建设补助资金、拆旧复垦奖励资金等与易地扶贫搬迁相关的货币化补偿和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以下简称安置住房),免征个人所得税。
2、易地扶贫搬迁项目、项目实施主体、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相关安置住房等信息由易地扶贫搬迁工作主管部门确定。县级易地扶贫搬迁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将上述信息及时提供给同级税务部门。
⑧ 易地搬迁扶贫房屋有居住年限吗有房产证吗
没有居住年限,没有房产证。
按照《土地管理法》“一户一宅,占新腾旧”规定,易地搬迁中,政府无偿提供安置房建设用地的,建成后,原宅基地应退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收归国有;对进城落户等未无偿提供宅基地的,自愿有偿进行腾退。
搬迁建设用地管理、审批要因地制宜、因事而异。搬迁安置在本行政村内的,分散安置建房,按宅基地管理权限进行审批,颁发宅基使用权证。
集中安置建房,按集体建设用地审批权限,审批房屋、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用地,颁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
搬迁安置跨行政村的,分散安置的,按照集体建设用地管理权限,审批宅基地,并颁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集中安置的,按国有建设用地管理权限,审批房屋、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用地,颁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
(8)异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的建设扩展阅读
购买在建小产权房时,购房人与开发商签订合同并交付房款后,如果相关部门整顿乡产权房的建设项目,可导致部分项目停建甚至被强迫拆除。购房人会面临既无法取得房屋,又不能及时索回房款的尴尬境地。
购房后如果遇到国家征地拆迁,由于乡产权房没有国家认可的合法产权,购房人并非合法的产权人,所以无法得到对产权进行的拆迁补偿,而作为实际使用人所得到的拆迁补偿与产权补偿相比微乎其微。
⑨ 22省份扶贫有哪些省
有扶贫任务省份分别有西藏自治区、贵州省、甘肃省、云南省、内蒙古自治区、陕西省、四川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湖南省、安徽省、湖北省、山西省、青海省、黑龙江省、河南省、河北省、吉林省、宁夏回族自治区、重庆市、海南省和江西省等22个省。
西藏自治区(贫困县69个):堆龙德庆区、达孜区、林周县、尼木县、当雄县、曲水县、墨竹工卡县、桑珠孜区、南木林县、江孜县、定日县、萨迦县、拉孜县、昂仁县、谢通门县、白朗县、仁布县、康马县、定结县。
仲巴县、吉隆县、聂拉木县、萨嘎县、岗巴县、察雅县、左贡县、芒康县、洛隆县、边坝县、江达县、贡觉县、丁青县、八宿县、类乌齐县、米林县、墨脱县、察隅县、波密县、朗县。
(9)异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的建设扩展阅读:
扶贫的基本内容与特点包括以下几点:
第一,有近期、远期的规划和明确的目标,并有为实现规划要求而制订的具体计划、步骤和措施。把治标和治本有机地结合起来,以治本为主。
第二,不仅帮助贫困户通过发展生产解决生活困难,更重要的是帮助贫困地区开发经济,从根本上摆脱贫困,走勤劳致富的道路。
第三,把政府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全面调动起来,互相配合,共同为贫困户和贫困地区开发提供有效的帮助。
阶段一,多种形式的生产自救阶段。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政府贯彻生产自救方针,采取发放救济款资助生产和“以工代赈”等措施,取得了显著成效。对改变农村面貌,保障贫困户生活起到了一定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