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北京西城区户口,还能申请经济适用房吗这种政策一般去什么网站看
现在已经把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型商品房、公共租赁房、廉租房这些,合并统称为保障性住房了,都使用同一个申请表。根据个人或家庭的具体情况,把资料提交到户口所在地居委会就行,通过审核,会依照您的实际情况,归入到对应且适合您的类别里。
你要去你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申请,你符合那个类型,有房源时会通知你进行摇号或者分配。
每个区都有住建委的网站,社区居委会也有专人负责保障房的申请和办理。
西城的房源这两年基本都在6环附近。
❷ 北京西城区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家庭年收入多少达到申请标准(具体)
一、 北京申请经济适用房需要什么条件?
(一) 申请资格的限制
1、申请人户籍限制:具有北京市城镇户口。申请人户籍登记在本区,取得本市户籍满5年。离异的申请人须取得本市城镇户籍时间满3年。
2、年龄限制:申请人需要年满18周岁。单身家庭提出申请的,申请人须年满30周岁。
(二)收入的限制
如果3人户家庭申请经济适用房,家庭年收入须不超45,300元,同时人均住房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下、家庭总资产净值在36万元以下。人均住房使用面积须在10平方米及以下
1人户家庭年收入须在22700元及以下,家庭总资产净值须在24万元及以下
2人户家庭年收入须在36300元及以下,家庭总资产净值须在27万元及以下
3人户家庭年收入须在45300元及以下,家庭总资产净值须在36万元及以下
4人户家庭年收入须在52900元及以下,家庭总资产净值须在45万元及以下
5人户家庭年收入须在60000元及以下,家庭总资产净值须在48万元及以下
(二) 保障房限制
家庭住房人均使用面积要低于10平方米,且5年内没有出售或者转让过房产。
二、 如何申请经济适用房?
(一)北京市经济适用房申请流程:
1、申请:申请家庭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提出申请。
2、初审: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初审意见。
3、复审: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申请家庭进行复审并进行公示,无异议的,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4、备案: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对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上报的申请家庭材料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予以备案。
(二)申请经济适用房需要准备的文件如下:
申请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 家庭收入情况的证明材料;
(2) 家庭住宅状况的证明材料;
(3) 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4) 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申请采取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市(区)、县人民政府逐级审核并公示的方式认定。
国家建设经济适用房的最终目的就是解决广大中低收入居民的住房问题,但是在保障性住房的申请条件划定过程中,却把大多数的中低收入家庭挡在了保障性住房的门外。北京就是很好的例子,所以在北京申请经济适用房受到各种限制,申请流程也比较复杂。如果您想在北京申请经济适用房可以咨询相关房地产的律师,他们会告诉您申请需要什么条件,如何申请,怎么申请,这样可以为您减少许多困惑。
❸ 请问西城住房保障办公室地址
西城区住房保障中心
地址:北京 赵登禹路375
西城区住房保障中心附近的公交车:
107路、118路、701路、102路、105路、603路、608路、19路、21路、387路、44路、490路、50路、618路、691路、特12路、84路、特4路、694路、606路、101路、103路、409路、456路、685路、714路、42路、423路、47路、13路、地铁6号线、109路、124路、22路、88路、特13路、38路等。
❹ 西城区住房保障办公室地址电话廉租房续签处
终日辗转于浮世,终于有一天,累了,倦了,知道停歇了,懂得审视了,通过内彻悟容,一些人挣脱了生命的枷锁,卸下了心灵的伪装,不再一味的奔劳,而是回归自然,将身心沐在广袤的天地间徜徉。任你红尘滚滚,我自清风明月。
❺ 北京市西城区,公有住房试点腾退效果如何
北京市西城区公有住房10:00腾退效果如何,北京市大兴区的公有住房10:00推送效果还是比较明显的。
❻ 双方已退休的西城区居民无房户如何申请共有产权住房
去西城区房屋保障局申请。
❼ 西城户口,家庭住房不在西城,能否申请西城共有产权房
共有产权房,是地方政府让渡部分土地出让收益,然后低价配售给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家庭所建的房屋。保障对象与地方政府签订合同,约定双方的产权份额以及保障房将来上市交易的条件和所得价款的分配份额。即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购房时,可按个人与政府的出资比例,共同拥有房屋产权。建议你去你现在的所辖区社区咨询清楚后,再向西城区社区咨询,这个属于政策性的问题,需要直接咨询管理部门最好!
❽ 西城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的地址
西城管理部
分中心及管理部名称: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西城管理部
分中心及管理部编号: 102
住房公积金业务电话: 66411921、66411922
个人贷款业务电话: 66417946
执法维权电话: 66411920
地址: 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甲129号金隅大厦0701室
方位描述: 内二环西便门转弯处,最高的大厦。
公共交通到达车次: 38路、44路、54路、10路、9路、301路、337路、395路、616路、626路、661路、662路、703路、848路、820路、821路长椿 街站;地铁长椿街站。
驾车路线: 驾车走宣武门西大街长椿街路口西200米路北
❾ 北京西城区经济适用房今年在哪
今年的还没有出来
再等一阵吧
北京的经济适用房政策
一、本市城镇居民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以下简称购房),其家庭住房、收入、购房面积应符合本规定。
二、申请购房的本市城镇居民须是无房户和现住房面积未达到本市规定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未达标户。
三、在2001年底以前,本市城近郊区城镇居民家庭年收入在6万元(含)以下的,可购房。2002年(含)以后年份,本市城镇居民购房的家庭收入标准由市政府有关部门公布。
远郊区县政府可结合实际情况,自行规定本区县居民购房的收入标准,并报市政府备案。
四、家庭收入按夫妇双方的收入之和计算,未婚、丧偶及离异未再婚的按一人收入计算。家庭收入是指下列所得: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缴纳部分;
(三)住房补贴;
(四)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
(五)劳务报酬所得;
(六)股息红利及利息所得;
(七)其它所得。
❿ 您好 我是今年刚来北京工作集体户口落在了西城区月坛那里 干部编 我想申请公租房 不知道什么政策 我符合吗
关于加强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的通知
来源: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网站 日期:2011-10-21 【字号 大 中 小】 京政发﹝2011﹞6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全国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会议精神,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优化住房供应结构,加快解决本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实现住有所居目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现就本市加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快公共租赁住房建设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加快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建设、筹集公共租赁住房,鼓励社会单位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鼓励投资机构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持有、运营公共租赁住房。
(一)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新建、收购、长期租赁等方式多渠道筹集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并落实建设、收购资金。
1、新建方式。新建公共租赁住房采取集中建设和配建相结合的方式。市、区县人民政府所属机构集中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用地,采用划拨方式供应,可采取委托代建、项目管理等多种方式组织建设。配建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市、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确定配建比例、建设套型、回购价格、回购单位和开竣工时间等具体要求,并在土地供应有关文件中予以明确。
2、收购方式。市、区县人民政府在满足配售房源需求时,可由指定机构收购在建但尚未配售的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定向安置住房用于安置后仍有剩余的,由市、区县人民政府指定机构按照市有关部门审定的价格收购后作为公共租赁住房。市、区县人民政府指定机构也可收购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及社会存量房源作为公共租赁住房。
3、长期租赁方式。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指定机构可从定向安置住房和商品住房等房屋中,长期租赁部分价位、区域适当的房源,配租给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
4、落实资金。廉租住房与公共租赁住房并轨建设、分配、运营和管理,资金统筹使用。市、区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将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计提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和其他政府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统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收购、运营和租金补贴。
市级统筹建设、收购公共租赁住房所需资金原则上由北京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资中心(以下简称“市投资中心”)负责筹集,市财政向市投资中心注资。城六区人民政府持有的公共租赁住房,市财政根据公共租赁住房持有主体情况,通过市投资中心或直接拨付区财政的方式给予项目投资补助。其他区县人民政府从各自提取的专项资金中解决建设、收购公共租赁住房所需资金。通过长期租赁方式且为公开配租而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所需资金由区县财政自筹解决。
(二)产业园区管理机构或者所属企业应当按照统一规划,采取集中建设和配建相结合的方式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土地可采取协议租赁(出让)方式供应。产业园区规划的配套居住用地应当用于配建公共租赁住房。
(三)社会单位在符合规划条件的基础上,可以利用自用国有土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并持有、运营,土地可采取协议租赁(出让)方式供应。对实施产业结构调整后腾出的厂房、工业用房等房屋,可依照规划按照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标准,改建为公共租赁住房。
依照上述规定新建、改建公共租赁住房的中央及市属单位,向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建设申请并由其核准;其他社会单位,向区县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区县人民政府核准后报送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经过核准的项目,纳入全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计划,发展改革、规划、国土和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依据建设计划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四)市国土部门可供应单独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或在普通商品住房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合同中要求配建一定比例的公共租赁住房,由投资机构和房地产开发企业投资建设、持有和运营,土地采取租赁或出让方式供应,并按照政府规定的租金标准面向取得公共租赁住房备案资格的家庭配租。投资机构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持有并运营的公共租赁住房出租一定年限后,可由市、区县人民政府指定机构按照保障性住房标准回购或经市政府批准调整为其他性质的保障性住房。
二、落实优惠政策和保障措施
(一)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依据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年度计划以及发展规划要求,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并单独列出。市国土部门优先安排储备土地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中配建保障性住房的比例一般不低于30%,轨道交通沿线、站点周边以及商业、产业聚集区周边的商品住房用地中配建保障性住房比例还应适当提高,配建的保障性住房以公共租赁住房为主。
(二)完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托幼、小学、社区医疗卫生等设施建设,适当增加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统一管理经营,以实现资金平衡。根据需要适当配置洗衣房、食堂和文化活动室等便民设施,适当安排残疾人助力车、小型三轮车停车位。
(三)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的设计、施工、选材等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技术导则执行,按照环保、耐用、经济的原则,装修一次到位。市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适用于单身职工、引进人才、年轻家庭和老年家庭等不同社会需求的公共租赁住房设计规定。
(四)公共租赁住房实行“谁投资、谁所有”,由房屋登记部门在投资者房屋所有权证上注明“公共租赁住房”字样及用地性质。
(五)除加大政府投入外,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运营单位通过公积金贷款、商业银行贷款、信托资金和发行债券等多种方式融资,拓宽融资渠道。
(六)纳入全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收购和长期租赁计划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8号)和本市贯彻意见实行税收优惠。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免收建设和经营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基金。政府所属机构持有的公共租赁住房规划红线外市政基础设施投资,通过市、区县人民政府、市政专业公司等单位多渠道筹措解决。
三、加强申请、审核及配租管理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轮候家庭。
2、申请人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15平方米(含)以下;3口及以下家庭年收入10万元(含)以下、4口及以上家庭年收入13万元(含)以下。申请家庭应当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相关部门根据本市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变化等对上述标准及时进行动态调整。
3、外省市来京连续稳定工作一定年限,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稳定收入,能够提供同期暂住证明、缴纳住房公积金证明或参加社会保险证明,本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市均无住房的人员。具体条件由各区县人民政府结合本区县产业发展、人口资源环境承载力及住房保障能力等实际确定。
产业园区公共租赁住房主要用于解决引进人才和园区就业人员住房困难,具体申请条件由产业园区管理机构确定并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轮候家庭可持备案通知书到原申请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登记申请轮候公共租赁住房并优先配租。
公共租赁住房资格申请、审核按照本市现行的保障性住房“三级审核、两次公示”制度执行。符合条件的本市城镇户籍家庭向申请人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三)市、区县人民政府所属机构以及投资机构、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有的公共租赁住房,配租采用公开摇号、顺序选房的方式进行。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应当在市、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监督指导下,在房屋具备入住条件60天前编制配租及运营管理方案,包括房源位置、套数、户型、租金标准、配租条件、配租程序和租赁管理等。
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轮候家庭优先配租;申请家庭成员中有60周岁(含)以上老人、患大病或做过大手术人员、重度残疾人员、优抚对象及退役军人、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成年孤儿优先配租。
(四)社会单位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优先解决本单位取得公共租赁住房备案资格的职工居住需求,剩余房源按照上款规定程序向社会公开配租,或由市、区县人民政府指定机构按照规定价格收购,公开配租。社会单位应当在市、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在房屋具备入住条件60天前编制配租及运营管理方案,并组织配租。
市、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和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应当按照“保障性住房全程阳光工程”要求组织摇号选房活动,公开透明。摇号活动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风行风监督员以及新闻媒体参加,接受社会监督,摇号排序过程应由公证部门全程监督并出具公证证明。
(五)区县人民政府所属机构组织建设、筹集以及投资机构、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有的公共租赁住房,优先向本区县取得公共租赁住房资格的家庭配租;剩余房源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调配给其他区县配租。市投资中心建设、收购的公共租赁住房用于全市统筹调配使用,优先满足项目所在区县配租需求。
(六)有原住房的家庭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时,原住房为承租公房(包括直管、自管)的应当腾退,原住房由公房原产权单位或房屋所在地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收回;原住房为私房且已纳入棚户区等公益性项目房屋征收范围或位于首都功能核心区的,原住房由房屋所在地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收购。具体收回、收购及补偿办法由各区县人民政府制定,报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后实施。
四、规范租赁管理和后期管理
(一)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实行“市场定价、分档补贴、租补分离”的原则。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考虑项目建设、运营和管理成本,按照略低于同地段、同类型住房的市场租金水平确定。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估价机构或市投资中心定期测定公共租赁住房项目所在区域的市场租金。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由产权单位拟定,不得高于测定的项目所在区域市场租金,并实行动态调整。产权单位为中央及市属单位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租金标准需经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市财政部门审核后实施;其他项目租金标准需经区县住房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实施,并报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市财政部门备案。
(二)符合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申请条件家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市、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根据家庭提出的租金补贴申请给予补贴。补贴对象、标准根据承租家庭收入水平、家庭人口及保障面积标准等因素确定。租金补贴资金在公共租赁住房专项资金中列支,所需资金由市、区县财政部门按照比例负担。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家庭可提取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用于交纳租金。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和租金补贴单独核算。承租家庭交纳租金后,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再依照相关规定向承租家庭发放租金补贴。
(三)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与承租人应当签订租赁合同。《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由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租赁合同期限由双方约定,一般为3年,最长不超过5年。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可以按月、季或年收取,但最长不得超过1年。产权单位可以委托银行或其他机构代收租金。
(四)产权单位与承租人可以在租赁合同中约定,承租人拖欠租金或其他费用的,产权单位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划扣,并由公证机构办理公证。
(五)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每年应当对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家庭住房情况进行复核,家庭成员购买、受赠、继承或者租赁其他住房后,住房情况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应当退出公共租赁住房。
合同期满后,承租人需要续租的,应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向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复核仍符合申请条件的,产权单位办理续租手续;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不再续租,承租人应当退出住房;承租家庭暂不能腾退承租住房的,在租赁合同期满后给予2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按照测定的同区域市场租金收取租金。过渡期届满后承租家庭仍不退出承租住房的,按照两倍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具体在租赁合同中约定,拒不退出行为记入信用档案。
(六)退出的公共租赁住房由产权单位及时安排符合条件的轮候家庭选房入住,并报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备案。
(七)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使用情况的日常监督检查,加强对运营管理机构的指导、监督和检查,依照规定定期对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家庭资格进行复核。
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应当负责租赁管理、物业服务等工作,并配置专人协助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加强承租家庭资格动态管理,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社区管理部门等开展社区服务。
五、加强监督管理
(一)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住房保障工作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健全管理机构,保障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组建市场化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运营机构,具体负责建设、收购、投融资以及运营管理等,确保公共租赁住房工作顺利实施。市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财政、监察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快推进住房保障工作。
(二)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理:
1、出租给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家庭。
2、未按照规定标准、期限收取租金。
3、变相出售公共租赁住房。
4、其他违反国家和本市规定的行为。
(三)对弄虚作假、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住房等情况及伪造相关证明的申请人,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取消其申请资格,并通过媒体公示,记入信用档案,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保障性住房;已配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由产权单位收回房屋,并按照两倍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补交租金。其中属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人员的,通报其所在单位,移交相关监察部门处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5年内不予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可以依照合同约定解除合同,收回房屋:
1、擅自改变该房屋居住用途或房屋结构的。
2、将房屋转租、转借他人的。
3、连续3个月以上在承租住房内居住不满30天的。
4、累计3个月未按照合同约定交纳租金的。
5、其他违反相关规定及租赁合同行为的。
(五)市、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其他好处的,或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附则
(一)产业园区管理机构组织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其建设计划、准入标准、申请、审核、公示、轮候、配租和管理办法由园区管理机构制定,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外省市来京工作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由区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制定审核、配租和管理办法,报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二)本通知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本通知实施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逐步统一申请、审核和分配,具体办法由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