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主要职责
(一)承担规范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秩序的责任。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住房建设和住房保障、城乡规划、工程建设、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建筑业、房地产业、市政公用事业、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组织实施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的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起草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的地方性法规,研究提出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拟定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并监督执行。
(二)承担保障全省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拟定全省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拟定全省廉租住房规划及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省有关廉租住房资金安排,监督各市组织实施,编制全省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三)承担推进全省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拟定适合省情的住房政策,指导全省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拟定全省住房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
(四)承担依法组织编制和实施全省城乡规划的责任。指导全省城镇化工作。拟定全省城乡规划的政策和规章制度,指导全省城乡规划编制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省城镇体系规划,负责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城市总体规划、区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审查报批,参与全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负责国家和省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的选址,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指导和管理城镇勘察、市政工程测量、城市建设档案工作。
(五)承担建立全省科学规范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责任。组织制定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省级标准,制定和发布工程建设全省统一定额和行业标准,拟定全省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和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拟定全省公共服务设施(不含通信设施)建设标准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国家和省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全省工程造价信息。
(六)承担规范全省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会同或配合有关部门组织拟定全省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执行,指导全省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提出全省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制定全省房地产开发、房屋权属管理、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物业管理、房屋征收拆迁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七)监督管理全省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指导全省建筑活动,组织实施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拟定全省勘察设计、施工、房屋建筑内外装饰装修、建设监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和指导实施,拟定全省工程建设、建筑业、勘察设计的行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拟定规范全省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协调全省建筑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负责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设工业产品进行监督管理。
(八)承担指导全省城市建设的责任。研究拟定全省城市建设的政策、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全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运行、安全和应急管理,负责全省城市建设项目的审查报批工作,参与指导全省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的开发利用与保护工作,参与全省城市防洪的有关工作,指导全省城市市容环境综合治理和城建监察工作。拟定全省风景名胜区发展规划、政策并指导实施,负责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的审查报批和监督管理,组织全省世界自然遗产的申报,会同文物等有关主管部门组织全省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的申报,会同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九)承担规范和指导全省村镇建设的责任。拟定全省村庄和小城镇建设政策、管理办法并指导实施,指导全省村镇规划编制、调整和实施,指导全省农村住房建设、住房安全及危房改造,指导全省小城镇、村庄基础设施和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负责全省村镇建设试点工作,指导全省重点镇建设,指导全省村镇房屋产权产籍的管理工作。
(十)承担全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责任。拟定全省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或参与全省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拟定全省建筑业、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的技术政策并指导实施,负责制定全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办法并监督执行,负责制定全省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建设工程的抗震技术标准及规定并指导实施。
(十一)承担推进全省建筑节能、城镇减排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全省建筑节能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全省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指导全省房屋墙体材料革新,推进城镇减排工作。拟定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科技发展规划和经济政策,组织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重大科技项目攻关和科技成果转化。
(十二)负责全省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确保公积金的有效使用和安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全省住房公积金政策、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制定全省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和监督制度,监督全省住房公积金和其他住房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管理全省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
(十三)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国际、省际交流与合作。
(十四)承担对全省重点工程建设的协调、服务、监督、管理责任。
(十五)承办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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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山西省省直机关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方案》,搞好省直机关职工住房补贴的申报、核定、发放和使用管理工作,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住房补贴单位职责
第二条
省直机关住房补贴实施单位职责:
1.建立住房普查制度,健全单位、个人住房档案。
(1)实行住房补贴前,各单位要组织专人,对本单位职工购买、租住住房及外单位职工购买、租住本单位住房情况进行认真清查,并将《单位住房状况登记表》和档案资料微机软盘报省级机关房改办。
(2)单位住房档案内容包括:单位自建住房、单位购买的商品房或经济适用住房情况以及居住户的详细资料。
(3)个人住房档案内容包括:职工及配偶姓名、身份证号、职务(职称)、参加工作时间、离退休时间、工龄、工资收入、工作简历、夫妻双方现住房情况等。
2.审核、汇总和编制年度单位职工申请的住房补贴计划。
第三条
省级机关房改办负责省直机关住房补贴工作的组织、实施、审批。
第四条
省级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负责省直机关职工个人住房补贴资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
第五条
省财政部门负责筹集和统筹安排住房补贴资金,编制审批省直机关住房年度补贴支出预算,办理拨付手续。
第六条
房改配套银行按照省级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委托要求,负责办理职工住房专项补贴的开户、存储、结算等金融业务,按时向省级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交割凭证,抄送报表。
第三章住房补贴资金的筹集
第七条
住房补贴资金按照国家、单位合理负担的原则,由省财政部门和各单位共同筹集。
第八条
下列资金纳入省财政城市住房基金,专项用于补助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实行列收列支管理。
1.省财政和省计委原有住房建设和维修资金的划转,省财政每年480万元,省计委每年3000万元,该项资金由省财政会同省计委组织划转。
2.省直机关直管公房和统建宿舍出售收入按规定提留维修资金后的资金。
3.预算外政府调控资金每年1 000万元划入城市住房基金。
4.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售房款,除按规定提留维修基金后的余额,根据补贴。资金需求量由省财政会同省级机关房改办研究划转。
5.省级财政新增预算。
6.政府规定的其它资金。
第九条
下列资金纳入单位住房基金,专项用于向职工发放住房补贴,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1.留存单位的公有住房出售收入;
2.自管公有住房租金收入;
3.单位原有住房折旧费;
4.预算外资金中按规定核定拨付的住房补贴资金。
第十条
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住房补贴资金,从单位住房基金、单位售房收入和其它划转资金中解决,不足部分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定,可在相关费用中列支。
第四章住房补贴资金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职工申请住房补贴的条件和申报审批程序,遵循职工个人申请,单位核算汇总上报审批原则。
第十二条
由职工个人填写省级机关房改办制发的《职工住房补贴申请审批表》(无房职工和住房不达标户职工分别填写)一式五份,单位留存三份,省级机关房改办、省财政厅综合处各存一份。
第十三条
单位对申请住房补贴的职工所报材料进行调查、审核,张榜公布。
第十四条
单位签署意见后,汇总上报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对所属单位上报住房补贴材料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报省级机关房改办。
第十五条
省级机关房改办对申请住房补贴的职工工龄、工资、职务(职称)、补贴面积标准、购租房情况、补贴资金量进行核实审批。审批结果,各单位要再次张榜公布。
第五章住房补贴资金拨付程序
第十六条
省级机关房改办会同省财政部门根据职工工龄、职务(职称)、现住房情况、资金筹集等条件,制定一次性住房补贴发放计划。
第十七条
省财政住房补贴资金补助的原则是:全额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全额补助;差额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按差额比例补助。具体补助数额要按照城市住房基金和单位住房基金来源合理负担。
第十八条
各主管部门要在每年1
O月底前,将审核汇总的下年度的所属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基金收支预算,报送省财政部门和省级机关房改办。省财政部门根据省级机关房改办审核后的补贴资金需求量、一次性住房补贴发放计划、单位住房基金收支预算批复下达。预算一经确定,原则上不作调整,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如有特殊情况,需作调整,按上述程序上报审批。
第十九条
省财政补贴单位的住房补贴按资金供给情况和需求量直接拨入省级机关住房补贴资金专户,由省级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负责分解记入享受住房补贴的职工个人名下。职工个人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必须分列记帐。单位负担职工个人住房补贴的部分也相应转入职工个人名下。
第六章住房补贴资金的管理
第二十条
职工个人住房补贴遵循专户储存、中心管理、财政监督的原则,按照现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管理。
第二十一条
住房补贴资金的存款执行国家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的存款利率。
第二十二条
省级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经省财政部门批准,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住房补贴资金专户,专项核算补贴资金的收支活动。
第二十三条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转正定级的次月起开设职工住房补贴专户。
第二十四条
省级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每年底前,要编制下年度财务收支预算;二月底前编制上年度的财务收支决算,报省财政部门审批。
第七章住房补贴资金的使用
第二十五条
职工个人住房补贴,专项用于购买住房、修建住房、支付商品房租金和偿还职工购房贷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它用。
第二十六条
职工购买住房时,需提供售房单位银行帐户、购房合同、所在单位证明,向省级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个人住房补贴资金余额。
第二十七条
职工修建住房时,需凭所在单位证明,向省级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个人住房补贴资金余额。
第二十八条
职工租赁商品房时,需凭房屋租赁证及所在单位证明,每半年办理一次提取个人住房补贴资金余额支付租金。
第二十九条
职工偿还购房贷款时,需凭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合同书向省级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个人住房补贴资金余额。
第三十条
方案出台前已离退休的职工,由所在单位到省级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补贴资金发至本人。
第三十一条
职工离退休、调离本省、出国定居时,向单位提出支取住房补贴资金申请,单位在办妥职工离退休或调离手续后,于次月停止计发住房补贴。已计发的住房补贴本息余额本人可一次提取,并由单位将已计发的情况记入本人人事档案。
第三十二条
由外地调入省直机关工作的职工,已享受住房补贴的,应将原单位住房情况和发放的住房补贴资料交调入单位,报省级机关房改办审批后由调入单位继续发放。
第三十三条
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包括辞职、离职、被辞退、除名)的,原工作单位应从上述行为发生之日起停止计发住房补贴,并将已计发情况记入本人人事档案。本人重新参加工作的,新工作单位如为实施住房补贴的单位,应继续向本人计发住房补贴,发至离退休为止。未重新参加工作的,已计发的住房补贴本息余额,到规定离退休年龄可一次性提取。
第三十四条
职工在职期间去世,其住房补贴本息余额可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取得。
第三十五条
在省直机关内部调动的职工,由省级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补贴转移手续。原工作单位应从办结本人调离手续的次月起停止计发住房补贴,并将其已发放的住房补贴情况记入本人人事档案,由新工作单位继续发放。
第三十六条
领取住房补贴的单身职工结婚时,如对方已购买公有住房并达标的,单位应从领取结婚证的次月起停发住房补贴。
第三十七条
夫妻双方有一方参加单位集资建房的,已领取住房补贴资金的一方所在单位应从集资申请批准之日起,停发住房补贴并收回已发放的住房补贴资金本息总额。
第八章处罚办法
第三十八条
为严肃房改纪律,加强监督检查,对有如下行为的单位和个人,除报有关部门予以处罚外,还应追缴已计发的住房补贴。
1.未如实申报职工住房情况,提供虚假证明。
2.未如实申报单位售房收入、未达标或无房职工人数和职工个人工资收入、职务(职称)。
3.隐瞒现住房情况和配偶住房情况,弄虚作假。
第三十九条
对提供虚假证明,骗取住房补贴的单位,要追回被骗取的该单位职工的住房补贴资金。并停止向该单位拨付住房补贴资金。
第四十条
对隐瞒住房情况,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住房补贴资金的个人,以骗取补贴资金的三倍予以处罚,并由单位负责上缴财政。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由省级机关住房制度改革领导组制定,省财政部门会同省级机关房改办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自二〇〇〇年一月一日起实行。
二〇〇〇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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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基本信息
根据《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晋发〔2009〕13号),设立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正厅级建制,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⑥ 山西省唯一住房认定标准
1.唯一住房含义:
“家庭唯一生活用房”是指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纳税人(有配偶回的为夫妻双方)答仅拥有一套住房。即“唯一住房”认定上侧重纳税区域核算。
2.唯一住房查询办法:
对购房人申请开具家庭唯一住房证明的,应提供本次购买房屋办理房产登记的收件收据(应提供购买房屋签订的合同),购房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的身份证件,结婚证,户口本;如单身,应提供民政部门开具的有效单身证明。到所购房屋所在地区的房产登记机构开具家庭唯一住房证明。
3.唯一住房优惠措施:
对个人购买144平方米(含)以下,且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普通住宅,且满五年可以享受家庭唯一普通住房优惠政策,免征个人所得税。